概念
人權的本質特徵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權的實質內容和目標是人的生存和發展。沒有自由、平等作保證,人類就不能作為人來生存和發展,就談不上符合人的尊嚴、本性的生存和發展,也就談不上人權。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為人的生存和全面發展服務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擺脫一切壓迫、剝削和歧視,獲得有尊嚴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發展。一旦脫離人的生存和發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會流於形式,變得空洞無物、失去意義。因此,所謂人權,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人人基於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人權的範圍非常廣泛
哪裡有人存在,哪裡就有人權問題。哪裡有權利問題,哪裡就必然存在一個平等權利的問題,即人權問題。既然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那么,人基於其本質應該享有的權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會領域。按享受權利的主體分,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兩種。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權利;後者是指作為個人的社會存在方式的集體應該享有的權利,如種族平等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按照權利的內容分,人權包括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大類。前者是指一些涉及個人的生命、財產、人身自由的權利以及個人作為國家成員自由、平等地參與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後者是指個人作為社會勞動者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面的權利,如就業、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權利。總之,人權是涉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廣泛、全面、有機的權利體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諸方面權利的總稱。它既是個人的權利,也是集體的權利。發展
人權的形成與發展伴隨整個人類社會發展的始終,是一個從低級階段向高級階段的發展過程。這一過程永遠不會完結。即使是在遠古的原始社會,我們的先民也有保障自己某些權利的要求與願望,也存在著一些人侵害另一些人的權利的問題,人們的權利也受當時一定的習俗與習慣的保障。近代意義上的人權,即以自由、平等與人道為基本原則與普遍信仰的人權,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相聯繫,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正如F.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所指出:大規模的貿易,特別是國際貿易,尤其是世界貿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動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們作為商品所有者來說是有平等權利的,他們根據對他們來說全都平等的(至少在各該當地是平等的)權利進行交換。從手工業到工場手工業的轉變,要有一定數量的自由工人……他們可以和廠主訂立契約出賣他們的勞動力,因而作為締約的一方是和廠主權利平等的。由於人們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並且處在差不多相同的資產階級發展階段的獨立國家所組成的體系中,因而,資產階級反對封建等級和特權的要求就很自然地獲得了普遍的、超出國家範圍的性質,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為人權。三個主要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
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以及這一革命在全球範圍內取得勝利以後的一個很長時期。這一階段人們所爭取和實際已經逐漸爭得的人權,主要是人身人格權利、政治權利與自由,如言論、信仰、結社、通訊、宗教、普選等自由與權利,免受非法逮捕、無罪推定、公正審判等方面的權利,它的誕生與確立以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為主要標誌。第二階段
伴隨19世紀初開始的反對剝削與壓迫的社會主義思潮、運動與革命而出現的人權,其基本內容是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它在憲法上的反映,在東方是以蘇聯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為代表,在西方則以德國的《魏瑪憲法》為標誌。第三階段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反對殖民主義壓迫的民族解放運動中產生並發展起來的人權,其特點是人權由國內保護進入國際保護,其內容包括民族自決權、發展權、和平權、環境權、自然資源權、人道主義援助權等國際集體人權。這類人權內容已為一系列國際人權文書所確認。到1994年底,聯合國已制定國際人權宣言與公約71個,其中《世界人權宣言》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三個基本的國際人權檔案。根源
人權的產生根源於人的本性
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是構成人的本性或本質的兩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方面。人類之所以需要人權,首先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物質的、精神的、人身的種種利益的需求,這由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屬性所決定,是人的一種本能和天性。人的自然屬性
人權存在的重要基礎和基本根據,也是推動人權向前發展的動力。人的利益需求,人們要求過優裕的物質生活和良好的精神生活的願望是不斷發展的,因而人權的發展與進步是無止境的。人的社會屬性
指人是社會動物,是一種有理性、能思維、可以認識與改造世界的社會動物,他不可能獨自一人生活在世界上,而只能生活在由人組成的社會中。只要社會存在,個人與個人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個人與群體之間,個人、群體與社會之間,在利益上就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彼此矛盾和相互衝突的一面。這就需要有各種社會規範,首先是法律規範,通過權利與義務的形式去調節與調整各種利益關係,防止一些人或群體侵犯另一些人或群體應當享有的各種權利,這就產生了人權問題。由此可見,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是人權產生與存在的內因即內在根據。文化發展
同時,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在人們彼此之間所結成的經濟、政治、文化等錯綜複雜的社會關係中,經濟關係具有最終的決定性意義。因此,一定社會歷史階段社會關係的性質與狀況,以及與其相適應的社會經濟與文化(包括道德)的發展水平,決定著該時期人權的性質、狀況與發展水平。它們是人權存在與發展的外因,即外部條件。實質
人權是為一定的道德理想與倫理觀念承認與支持的人所應當享有的各種權益。權利這一概念由權威與利益這兩個要素組成。這裡所講的權威,既包括法律的權威,也包括某些社會組織的章程、宗教的教規以及傳統與習慣的權威。這裡所講的利益,既包括物質的利益,也包括人身的、精神的種種利益。所謂人權,就是在社會生活中,在個人彼此之間、群體彼此之間以及個人、群體與社會(甚至包括國際社會)之間存在的利益相互矛盾和相互衝突中,一定的權利主體(包括個人、群體、民族、國家等)在利益上的理想追求、合理分配和實際享有。離開利益講人權是毫無意義的。無論是在一國內還是在國際間,人權問題上經常存在的種種矛盾與鬥爭,都同一定權利主體的利益有關。然而,人權又受人們一定的倫理道德的支持和認可。什麼樣的個人或群體應當或可以享有什麼樣的人權,法律或其他社會規範應當或能夠對哪些人權予以規定和保障,總是受人類普遍認同的某些道德倫理所支持和認可的,其核心是正義理念、人道主義、平等思想與自由觀念。由於人們的道德觀念在某些方面存在差異,因而不同國家對應有權利的理解,對法律權利的規定,對實有權利的保障,又存在一些差別。“利”與、“義”構成人權的兩種基本成分,是決定人權本質的兩個重要因素,是推進人權進步的兩個重要輪子。
形態
存在形態
人權主要有三種存在形態,即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實有權利。人權從本來意義上講是“應有權利”,即人按其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法律規定的權利是人們運用法律手段使人的“應有權利”法律化、制度化,運用國家強制力以保障它有效地實現。法律是由人制定的。由於受各種主客觀條件的制約,在任何國家裡,法律的制定、人權的法律化,都要有一個過程。由於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立法者是否願意或者能否正確運用法律確認與規範人的“應有權利”,也是不一定的。在某些情況下,法律甚至可以公開明確地剝奪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如1911年前的南非政府制定的種族主義法律即如此。應有權利
但是,人的“應有權利”一旦得到國家的法律的確認與保障,法定權利也就成了一種更具體與規範化的人權,可望得到切實實現。人的“應有權利”在社會現實生活中是客觀存在的,在一個國家的法律沒有確認和保障的情況下,通常受法律之外的各種社會力量與社會因素的不同形式與程度的承認與保護,如政黨與社會團體的綱領與章程、鄉規民約、社會的傳統與習俗、人們的倫理道德觀念和政治意識等等。所謂“實有權利”,是指人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真正實現的人權。在某種情況下,一個國家的法律所確認的人權,由於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與制約,並不一定都得到真正的實現。評價一個國家的人權狀況,要看這個國家的法律對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所作的規定,但更重要的是要看這個國家是否根據本國發展水平保障人的“應有權利”能夠實際享有。相關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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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邦國:要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