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政府和一部分人士認為是中國大陸執法機關對網路中的有害信息執行審查,並對那些違反中國法律的內容進行限制。而另外一部分人士則質疑中國政府的網路審查目的和標準,認為其並非或不全然是為了保護兒童與維護社會安全,而是或至少有一部分是為了封鎖新聞言論,並侵犯了言論自由和基本人權,違背了國際法。歐巴馬在訪問中國時,強調自己本身並不喜歡某些網上的言論,但這都是私慾。所以他希望網路的信息傳輸能夠足夠的自由。這樣,民眾的言論自由才能得到保護。
相關法律規定
中國政府對網路內容進行審查的原因和方式是多樣、多層次、跨部門的,對網路的審查是從“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到“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責任。中國對國區域網路站實行審查的具體法律依據詳見外部資料中法規一覽。
主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網際網路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年7月1日)《關於網路遊戲發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網際網路IP位址備案管理辦法》(2005年3月20日)《非經營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2005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國網際網路行業自律公約》(2002年4月24日)《網際網路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範》(2004年6月10日)《中國網際網路網路著作權自律公約》《網際網路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2005年5月30日)《網際網路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際網路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2000年1月1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關於網際網路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具體依據條款
200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在促進網際網路的套用和網路技術的普及過程中,重視和支持對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增強網路的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網際網路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網際網路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網際網路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網際網路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網際網路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網際網路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利用網際網路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網際網路的運行安全與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中國網際網路行業自律公約》第十條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應對接入的境內外網站信息進行檢查監督,拒絕接入發布有害信息的網站,消除有害信息對我國網路用戶的不良影響。根據公安部33號令《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製作、複製、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從而導致在網際網路上查閱違法信息也為違法[7]
。而這些被稱為“法律”的檔案,本身存在合法性爭議問題。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規定申請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且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亦即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的企業必須為國有,非國有獨資或者國有控股企業不能再經營網際網路視聽服務。
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宣傳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煽動非法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以非法民間組織名義活動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地方立法2007年12月20日,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通過《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草案修改三稿)》。其中規定:
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會穩定的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二十四小時內暫時停機、暫停聯網、備份數據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