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種族隔離,指在日常生活中,按照不同種族將人群分割開來,使得各種族不能同時使用公共空間或者服務。歷史上最著名的種族隔離發生在南非和美國。另外,澳大利亞、羅得西亞、德國、印尼等國家也均發生過種族隔離行為。斐濟、馬來西亞等國如今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種族隔離行為。
種族隔離制度是以1913年的“原住民土地法”作為開端。由於廣泛的使用而被執政的南非國家黨(National Party)予以強化。接受差別待遇的黑人有2500萬人,印度人約有90萬人;但是白人只有近400萬人。
Apartheid是南非語引自荷蘭語的詞,區分隔離制度之意。這個制度對白人與非白人(包括黑人、印度人、馬來人、及其他混血門族)進行分隔並在政治經濟等各方面給予歧別待遇。1948年被以法律方式,直到1994年南非共和國因為長期的被國際輿論批判與貿易制裁而廢止。聯合國也認為“種族隔離是一種對人類的犯罪”。
南非共和國的政府說法是:“南非共和國是一個多種族國家,各民族的傳統文化與習俗皆有所不同,言語也有所差別。讓各民族各自發展,並不是種族隔離,而是各自發展。”但是明顯的白人掌握政治經濟的權力,有色人種成為廉價勞動力的來源;其中的黑人多在白人擁有的農場工作,但是只拿到白人十分之一的工資,而且工資通常無法養家;也有不少黑人失業。
原住民土地法與“家園政策”——1971年開始將居多數的黑人移居到南非共和國13%的邊陲地帶的十個“國”並給予自治權,目標是使其獨立;移居的這些“國”的黑人會失去南非共和國的公民身份。但是這些“國”中白人仍然居有政治經濟的優越地位。而且南非共和國從1976年到1981年扶植溫達、希斯凱、川斯凱與波布納等四個“國”獨立,但都沒有被國際所承認。
隔離設施法——公共場合的坐位與使用以白人與非白人作為差別。
集團地區法——以人種作為居住地區的限制;
混種婚姻禁止法——禁止人種不同的男女結婚;
背德法——對於戀愛行為的限制與懲罰;
其他在醫療、宗教、就職等方面都作出相當的限制。
特指南非的種族隔離(南非語:Apartheid)為1948年至1990年間在南非共和國實行的一種種族隔離制度。
措施
具體實踐上,南非種族隔離制度防止了非白人族群(即使是居住在南非白人區)得到投票權或影響力,將他們的權益限制在遙遠可能從未訪問過的家園。教育、醫療和其他公共服務有時被聲稱是平等隔離,即為白人和非白人提供同樣的、但彼此分開的服務,但事實上非白人族群可得到的只是非常次等的公共服務。
法律
南非的種族隔離法律分類以四種人為分類:白人、有色人種、印度人與黑人。其中有色人種為早年白人移民與黑人(布須曼人與班圖人)結合所生的混血子女的後代;印度人包括所有來自印度次大陸的印度教徒、錫克教徒、穆斯林(含巴基斯坦人)和其他教徒;1966至1967年起,日本人被視為“榮譽白人”(Honorary Whites),到種族隔離廢除為止,“榮譽白人”的稱號最終擴展到其他東亞民族,包括韓國人和中國人。從1970年代起,來自中華民國的華人在種族隔離場所也可以享受與白人相同的待遇。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因為南非不人道不公平的種族隔離政策,一直拒絕與其建立任何形式的外交關係。
與種族隔離有關的主要法律包括如下:
1911年
礦業及工人法(The Mines and Work Act)
1913年
原住民土地法(The Natives Land Act)移民調節法(The Immigrations Regulation Act) 1944年
公民身份法(The South African Citizenship Act)
1949年
禁止跨族婚姻法(The Prohibition of Mixed Marriages Act),禁止人種不同的男女結婚;背德法(The Immorality Act),對於跨種族的戀愛行為的限制與懲罰;
1950年
人口登記法(The Population Registration Act),規定所有人口都要按種族登記; 反共產主義法(The Suppression of Communism Act),規定政府有權查禁任何被指控為“宣傳共產主義”的政黨;集團地區法(The Group Areas Act),將全國分為不同區域,劃出禁止黑人居住的地區;
1951年
班圖人管理機構法(Bantu Authorities Act ),為黑人建立了單獨的管理機構;防止非法定居法(Prevention of Illegal Squatting Act),規定政府有權拆除黑人貧民區;土著建築工人和土著服務法(Native Building Workers Act and Native Services Levy),規定白人僱主有義務在白人區為其黑人僱工修建必要的住房;
1953年
隔離設施法(The Reservation of Separate Amenities Act),禁止不同種族的人混用公共服務設施,如盥洗室、候車室等;班圖人教育法(The Bantu Education Act),將所有黑人學校收歸政府管轄,終止了教會學校的存在;
1954年
班圖人城市區域法(Bantu Urban Areas Act),禁止黑人在城市定居;
1956年
礦業和工作法(The Mines and Work Act),將勞工領域中的種族隔離正式化;
1958年
促進黑人自治法(The Promotion of Black Self-Government Act),即“黑人家園政策”
1959年
班圖人投資法(Bantu Investment Corporation Act),建立起將必要資本轉移至黑人家園的機構;大學教育擴充法(The Extension of University Education Act),為黑人、有色人和印度人建立單獨的大學;
1970年
黑人家園公民身份法(Black Homeland Citizenship Act):從1971年開始,南非政府將居多數的黑人移居到分散於南非共和國邊陲地帶(占該國總面積13%)的10個“黑人家園”,並給予這些家園以自治權,目標是使其獨立;移居到這些“黑人家園”的黑人會失去南非共和國的公民身份。但是這些“黑人家園”中的白人仍然居有政治和經濟上的優越地位。南非共和國從1976年到1981年先後扶植文達(Venda)、西斯凱(Ciskei)、川斯凱(Transkei)與博普塔茨瓦納(Bophuthatswana)等四個“國家”獨立,但都沒有被國際所承認。
1974年
阿非利加語媒體法(Afrikaans Medium Decree):規定在黑人家園以外的地區,阿非利加語在學校授課中要達到50%的使用比例 在醫療、宗教、就職等其他方面都作出相當的限制。
取消
南非的種族隔離政策不但引發國內的反彈與抗爭,更引發國際社會的攻擊與經濟制裁;1986年為止,南非政府廢除了限制非洲人在白人的領域內移動、居住的法律;以及在工作場所保護白人的相關勞動法規。1989年戴克拉克擔任南非總統後,便釋放反對種族隔離政策而入獄的曼德拉,並且於1990年解除戒嚴;至1991年南非共和國廢止人口登記法、原住民土地法與集團地區法,在法律上取消了種族隔離政策。廢除了依據種族區別進行教育的法規。1993年12月,暫定的憲法廢除了剝奪非白人參與政治權利的法規,戴克拉克因對南非的民主貢獻,與曼德拉一同獲頒諾貝爾和平獎。1994年4月,實施了所有人種都能夠參與的議會選舉。1998年與台灣當局斷交,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