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義
關於“人身攻擊”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個定義,理論上也好像找不到一個界限。但從眾多事實依據來看,人身攻擊應該是以輿論為導向,無法律效力,卻多半帶有明顯的個人主觀意願,針對性強,目的明確的文字或言論;此文字、言論帶有明顯的感情色彩且內容詞性為貶義、攻擊性強;這樣我們應該可以給它下個定義:人身攻擊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觀意願針對他人及身體以無差別文字、言論攻擊。
什麼是人身攻擊?
其實這個問題從法律角度來講應該叫侵犯人身權。
每個人都有人身權,包括身份權和人格權。人格權包括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而身份權包括了榮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等智慧財產權中的人身權以及監護權、親屬權。
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並造成了嚴重後果,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賠禮道歉。
詞語邏輯
“人身攻擊”是一種話語強權,在 中國新文化運動時代,一些所謂“假洋鬼子”開始使用“人身攻擊”一詞,如 魯迅不僅是最早使用“人身攻擊”一詞的人,同時也是被指責“人身攻擊”最多的人。後來這一詞被官方和民間的廣泛使用。“攻擊”在法學上是指肢體性接觸、物理表現,它在漢語中“攻擊”和英語裡attack的本義都是明確無誤,絕不等同於侮辱、詆毀、誹謗、中傷、abuse。中國官方至今沿用“攻擊政府”、“攻擊領導”等字眼,通常指反對或批評政府的激烈言論思想,而且一般人也使用“人身攻擊”上癮。大部分習慣把“人格侮辱personal abuse”與“人身攻擊personal attack”混為一談,它顯然反映了一個社會的理性程度、法理意識、口德水準,因為任何辯論、批評、爭歧都不構成人身攻擊的實質,充其量是侮辱、毀謗、謾罵的精神範圍。
“人身”的具體實義是指人的生理性身體,包括人的生命,它與“人格”在語義上存在嚴格的性質區別。“攻擊”是指物理性、生理性的動作行為,把它代替“誹謗、抨擊”顯然是一種過度詮釋。也就是說“人身攻擊”與“生命威脅”是同等性質,完全不同於“人格侮辱、人格誹謗personal abuse”。文革中對“人身攻擊”一詞的濫用,在語義上取代了“人格侮辱、名譽誹謗”,因為在文革中指控反革命分子“誹謗新社會”、“侮辱偉大領袖”、“詆毀無產階級”,在政治上、法理上都不夠分量,反而顯得新社會沒有言論自由,用“攻擊”罪名則大不一樣了,它足以“反革命”們在精神和肉體上被合法消滅。現代漢語辭書也將“人身攻擊”定義為一種非生理行為。
可見“人身攻擊”一詞泛濫的根源在於話語強權。當人們極端缺乏安全感的情況下,他們會通過互相詆毀、彼此猜忌、相互揭發,以此確保自身的政治正確性、道德優越性、話語權威性、生命安全性。文革中每每開批鬥會,上台發言者均帶頭喊口號,從中樹立自身的權威性和正確性,只要呼“毛主席萬歲”無人不跟隨狂喊一通,它代表了一種權威服從與階級認同,也是人們尋求安全感的共同滿足。這種心理深層現象已是文革中的集體無意識,反革命分子之所以被禁止喊口號,他們不享有擁護“紅太陽”和進入人民隊伍的合法權。這一文革時代的強權話語綜合症,並沒有文革結束而徹底結束,它構成了新中國人的一種慣性思維傳統,每每觀點之爭出現激烈言辭,不可避免出現“人身攻擊”、“造反派紅衛兵”的互相詆毀,它成為一種爭奪道德制高點和話語權威性的重要武器,最終混戰瞎扯取代了一切。
等以後有時間,好好梳理一個民族的心智思維與其語言道德的邏輯關係。可以肯定的是,健全的思維是離不開語言內在合理的起碼基礎,它也必定體現於社會交往之中。那些習慣自欺欺人的民族,人們普遍認為自己是最聰明的,正如中國人總堅信他們是這個世界上智商最高的民族,其實不過是惡劣環境中磨練出來的生存本能,除了弄虛作假、陰險狡詐、圓滑自私之外,不就是正直厚道之人少了點而已。
人身攻擊構成
構成人身攻擊有很多方面,如暴力人身攻擊(故意傷害,毆打他人等);語言人身攻擊(誹謗、辱罵等);精神人身攻擊(網上污辱、書面污辱等);詛咒人身攻擊(明咒、暗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