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定義
罷工並非現代人所創的概念。埃及法老王拉美西斯三世在公元前十二世紀在位期間,皇家墓園的工人就發起了罷工,這是一般歷史學家認為世界上的第一場罷工,顯示著工人階級首次獲得重視。本次事件在紙莎草紙上有詳細的歷史記載,保藏於義大利的都靈市(Turin)。
罷工發展
在整個19世紀(經常也在以後),在大多數國家中,罷工是非法行動,從而至少含蓄地表示對國家的一種蔑視,罷工經常構成工人階級不滿的比較普遍的爆發的一部分。
罷工引起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對工會的熱情評價。恩格斯在《英國工人階級狀況》中論證說,英國的罷工經常遭到失敗,但預告“社會戰爭”的到來,罷工“是工人的軍事學校,他們就在這裡受到訓練,準備投入已經不可避免的偉大的鬥爭中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12頁)。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中認為,孤立的衝突自然而然演變成“真正的內戰”,使無產階級作為“一個自為的階級”形成起來。同樣的啟示出現在《共產黨宣言》中。後來,第一國際(參看國際條目)的大量實際工作涉及對罷工工人的物質支援(在19世紀60年代罷工人數不斷增加)。但是馬克思承認,罷工可能只是比較保守的工會為了有限的目的的慣例行動。他提醒國際組織中的工會“不應當忘記:它……只是在反對結果,而不是在反對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意思是說,工會成員過去對“只局限於這些……必然經常出現的游擊式的搏鬥”感到滿足(《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203頁)。
巴枯寧及其支持者闡述了關於罷工的另一種觀點,包括總罷工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832年本鮑關於“全國節日”的建議)。1868年,國際批准了抵制宣戰的罷工策略,使馬克思很不高興。後來,巴枯寧分子制定了革命總罷工的原則,它後來成為工團主義的中心口號。總罷工對於第二國際的社會民主黨也是一個重大問題,雖然只是作為一種有限的策略,特別是爭取或維護選舉權的擴大。1893年比利時的榜樣為許多歐洲國家所仿效,雖然政治罷工的信譽由於德國工會的日益反對以及1909年瑞典勞工的失敗而受到破壞。1914年8月,關於舉行總罷工來反對戰爭的任何殘餘幻想都破滅了。
改良主義的總罷工的沒落(1926年英國的情況是一個證明)與馬克思主義的分析的重大發展是一致的。1905年俄國的革命高潮引起盧森堡的小冊子《民眾罷工、政黨和工會》的問世。她強調運動的自發性:“革命的生動的節奏,同時還有它最強有力的主動輪”。她論證說,這種自發的行動推翻了工會的陳規陋習,打破了政治和經濟之間的改良主義界限,而顯示出階級鬥爭的內在統一性。
列寧也受到1905年事件的深刻影響。19世紀50年代,他曾經回響馬克思和恩格斯強調罷工提高階級意識方面的重要性。但是,脫離政治組織和鬥爭的罷工不可能推翻資本主義的控制和國家政權,甚至總罷工也不可能。這一限制條件成為《怎么辦?》的一個中心論點。“階級政治意識只能從外面灌輸給工人,即只能從經濟鬥爭外面……灌輸給工人”(《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6卷,第76頁)。然而,他承認,1905年在國內一些地方,運動在幾天之內就已從單純的罷工演變成驚人的革命發動。和盧森堡一樣,他從此堅持認為,民眾罷工與革命意識的提高有著辯證的聯繫。
在俄國革命後,提出了一個新的問題:在工人國家中罷工工人是“對自己舉行罷工嗎?”列寧在1921年論證說,“在無產階級執政的國家裡採取罷工鬥爭,其原因只能是無產階級國家中還存在著官僚主義弊病,它的機關中還存在著各種資本主義制度舊殘餘”(《列寧選集》第4卷,第585頁)。在史達林統治下,罷工雖未被正式禁止,實際上卻被作為違紀、曠工行為,甚至“反革命破壞行為”,加以鎮壓。
在西方,早期的一些共產黨極其強調罷工在政治鬥爭中的作用,特別是在“第三時期”(共產國際規定為1928年以後歐洲革命高潮的新階段)。但是,隨著1934年向“人民陣線”策略的轉變,這種強調減弱,在1941年以後,在俄國的參戰國中共產黨很快反對罷工。自戰爭爆發起,共產黨人的工會在許多國家中經常舉行全國罷工作為一種政治示威運動(與第二國際在20世紀初類似)。同時,鼓吹以罷工推動階級鬥爭的,主要是托洛茨基集團和其他集團,甚至包括“正式的”共產主義左翼。
不同種類
大多數現代罷工由工會組織,主要目的是反對僱主所提出的政策。非工會組織的罷工可能是因為工會並不認同罷工策略,也可能是因為工人根本沒有聯合組織。很多國家都沒有保障無組織罷工的法律權利。也有國家規定罷工必須經過工會正式投票表態,才能得以合法地進行;英國是其中一例。
罷工的工人民眾可能會聚集在工作場所外面,勸說其他同僚參與罷工,或嘗試阻止僱主與客戶的交易來往。零售或服務行業的罷工稱為“罷市”。另一種罷工方式是工人留守在工作場所內,但拒絕工作或拒絕離開。
也有罷工工人會以只完成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以示抗議,此方式稱為“怠工”或“按章工作”,英文稱為slowdown,法語中常說grèveperlée。例如,工人可能會格外嚴格地執行所有安全守則,從而減低工作效率;又或者拒絕逾時工作。這些罷工方式在部份國家是被勞工法律明確禁止的。
在學校內,學生集體拒絕上課的行為稱為“罷課”,教師集體拒絕教課則稱為“罷教”。
罷工工人可能都屬於同一個勞工組織、同一個僱主、單一個工作單位;也可以是整個行業、城市甚至國家的工人進行集體罷工,有的罷工會與學生罷課一起進行。
也有員工集體請病假,來表示抗議的罷工方式。而所謂“絕眠罷工”指工人持續工作不睡覺,以至體力漸消而無法工作。
禁止的罷工
部分國家明確禁止所有公共事業的員工參與罷工。美國的《鐵路勞工法案》明確限制了航空和鐵路業員工可以合法進行罷工的場合。美國的《國家勞資關係法案》則允許罷工,但也禁止了某些罷工可導致國家危機的行業,如公共運輸工人及公務員。
在一些由共產黨來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如前蘇聯(1924~1991)或毛澤東逝世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1975、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公民權利包括罷工自由),罷工權並沒有得到憲法確認和支持。這是由於立法者認為共產黨作為執政黨能夠徹底代表所謂的工人階級利益,在公有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社會經濟基礎上,工人本應沒有罷工的必要。實踐中上我國當今憲法雖然取消罷工權,但根據公民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法律精神,並沒有單就罷工行動本身嚴禁工人罷工。如墨西哥,罷工雖不違法但會受到政府的嚴密監察。
案例
2005年12月20日,美國紐約公交系統工會屬下3萬4千多名員工在與市政府僱傭契約談判破裂後開始大罷工。數以百萬計的紐約市民冒著嚴寒步行上班。12月22日,在受到當局“逮捕工會領導人”的威脅後,紐約交通工人工會領導人投票決定結束長達三天的交通大罷工。
參考書目
①J.布雷金:《罷工!》,1972年英文版。
②W.H.克魯克:《總罷工》,1931年英文版。
③R.海曼:《罷工》,1972年英文版。
④弗·伊·列寧:《論工會》,1970年英文版。
⑤A.洛佐夫斯基:《世界經濟危機、罷工鬥爭和革命工會運動的任務》,1931年英文版。
⑥同上作者,《馬克思和工會》,1935年英文版。
⑦羅莎·盧森堡:《羅莎·盧森堡講演集》,1970年英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