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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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英語:Mirandav.Arizona,384U.S.436(1966))是聯邦最高法院於1966年審理並最終以5比4作出判決的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在判決中,聯邦最高法院規定在實施逮捕和審訊嫌犯時,警方必須及時提醒被告以下事項:1、有權保持沉默,拒絕回答警方提出的問題;2、如果回答了警方的問題,這些供詞將會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3、可以請律師,並且可以要求審問時有律師在場給予幫助;4、如果他請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之指派一位。這樣的四條內容就是著名的米蘭達告誡[1]。同時判決中還規定,警方在告知嫌疑其擁有以上權利後,還必須確定他們的確已經明白了其中的意義,如果他們仍然自願放棄這些權利配合警方,那么其之後的供詞以及根據這些供詞所獲得了其它任何證據才能在法庭審判中呈庭,否則就都是無效的。聯邦最高法院對這一案件的判決是和另外三個案件一起作出的,這三個案件分別是韋斯托弗訴美國案(英語:Westoverv.UnitedStates)、弗吉尼拉訴紐約州案(英語:Vignerav.StateofNewYork)和加利福尼亞州訴史都華案(英語:StateofCaliforniav.Stewart)。
本案判決書中要求全美各地警方在今後日常工作中強制加入米蘭達告誡的判決對執法部門造成了非常大的衝擊,根據新的規程,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第一時間就必須向其告知這些權利,否則就有可能導致之後其口供等證據在法庭審判中全部無效。後來,警方乾脆把米蘭達告誡印刷成卡片發給每一位警官,方便其在抓獲嫌犯後照本宣讀一遍交差。這一個主要目的是為防止警方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的判決,也引起了下到基層執法部門,上到最高法院本身的大量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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