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加敏

王加敏,原浙江蒼南縣統計局副局長,曾擔任蒼南縣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指導檢查組第二組副組長;蒼南縣紀委黨風廉政室主任;蒼南縣統計局副局長等職。2009年10月28日,蒼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加敏犯強姦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同案犯蒼南縣廣播電視台職工周世昌判4年有期徒刑。

基本信息

簡介

王加敏於2009年5月11日從蒼南縣紀委黨風廉政室主任,調至蒼南統計局任副局長。

2009年6月12日晚,王加敏在蒼南縣靈溪鎮某酒店強姦一名14歲國中學生後外逃。

2009年6月19日,蒼南縣警方在平陽縣將王某抓獲歸案。

2009年6月底,王加敏被逮捕,後被被蒼南縣委免去統計局黨組成員職務。

犯罪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6月12日晚,王加敏與蒼南縣廣播電視台職工周世昌到當地某農家樂唱歌吃飯,閒聊中,二人均提到要找女人喝“花酒”(指陪酒),隨後找來劉某(未滿14周歲)與王某某(未滿18周歲)。

當晚10時30分許,王加敏、周世昌帶二女去賓館開房,後王加敏強行與劉某發生了性關係,周世昌欲與王某某發生性關係時,遭其強力反抗未得逞。

逮捕

2009年6月底,王、周因涉嫌強姦罪被蒼南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09月10日兩人被提起公訴

判決

王加敏使用暴力手段姦淫幼女;周世昌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姦淫婦女,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姦罪。王加敏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依法應從重處罰。周世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犯罪未遂。

庭審中,二被告人避重就輕,缺乏應有的認罪態度,均酌情從重處罰。

2009年10月28日,蒼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加敏犯強姦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同案犯周世昌被判4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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