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經歷
2006年5月,吳芝橋與同案被告人周鎏弘等人商議在廣東省肇慶市非法製造槍 支出售謀利,並出資租房,購買設備、工具,又分別與周鎏弘等人聯繫加工點,製作槍械圖紙。在加工點生產出槍械部件後,吳芝橋等人對槍械部件再行加工、組裝,非法製造出獵槍和仿“六四”式手槍。
2006年9月,他來到慈谿周巷與同鄉吳洪有和安徽籍無業青年燕子橋商定,由他提供自製槍 支及彈 藥,由吳、燕二人負責在慈谿、餘姚等地銷售。此後,吳芝橋通過自帶或物流公司託運,先後將其所制的40多支槍 支及所附彈 藥運至慈谿市周巷鎮,交給吳、燕二人銷售。
2007年初,吳芝橋還雇用同案被告人楊峻和等人非法製造槍 支。吳芝橋將其非法製造的槍 支託運至浙江省慈谿市,賣給社會閒散人員。
案發被捕
2007年11月14日晚上,吳、燕等人在餘姚市陽明街道汽車西站和陽明公園與陳高萬進行槍 支、彈 藥交易時,被警方當場抓獲。至2007年11月案發,吳芝橋總計非法製造、出售槍 支50餘支槍 彈約200發。
2009年7月,餘姚市公安局宣布成功破獲了“11·14”特大製造販賣非法槍 支案,共抓獲涉槍犯罪嫌疑人47名,追繳各類槍 支62支,子彈329發。該案主犯吳芝橋涉嫌非法製造買賣槍 支罪。
一審
2009年4月22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吳芝橋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也是所有涉案人員中,惟一一個被判處死刑的人。
終審
2010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非法製造、買賣槍 支、彈 藥的罪犯吳芝橋在浙江省寧波市伏法。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吳芝橋犯非法製造、買賣槍 支、彈 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吳芝橋提出抗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駁回吳芝橋的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吳芝橋犯罪性質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在共同犯罪中又是主犯,故依法核准吳芝橋死刑。
據了解,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准權以來,以非法製造、買賣槍 支、彈 藥罪名核准死刑的第一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