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高占松1969年2月參加工作,1970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69年2月—1976年12月,解放軍8042部隊服役;
1976年12月—1984年9月,長沙工程兵學校副教導員、教導員;
1984年9月—1988年10月,長沙工程兵學院二大隊黨委書記、副政委;
1988年10月—1989年3月,荊門市建築工程管理公司工作;
1989年3月—1989年11月,荊門市建築工程管理公司辦公室副主任;
1989年11月—1990年3月,荊門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
1990年3月—1991年4月,荊門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1991年4月—1992年12月,荊門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1992年12月—1993年9月,荊門市建築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1993年9月—1995年11月,荊門市建築工程總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1995年11月—1997年4月,荊門市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
1997年4月—2001年11月,荊門市建委副主任、黨委副書記;
2001年11月—2002年6月,荊門市規劃建設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2年6月—2004年2月,荊門市規劃建設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4年2月—2007年1月,荊門市建委主任、黨委書記(2006.12當選為六屆市委委員);
2007年1月,任荊門市政協副主席。
人物受審
2009年2月,(湖北)荊門市人大原副主任李天貴,因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在隨州中院受審。不到一周時間,荊門市政協原副主席高占松,因涉嫌受賄罪也站在了同一被告席上。湊巧的是,兩人都曾在荊門市規劃建設局和建委任職,同為副廳級官員。在法庭上,針對檢察機關的指控,高占松對收錢的事實全部承認,但否認給他人謀利。
24次非法收受
起訴書指控,高占松在擔任荊門市建委副主任、規劃建設局副局長、局長、建委主任、市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工程建設、房產開發等方面謀利,非法收受7人24次給予的103萬餘元、美金2.5萬元。
2001年8月至2005年12月,荊門某工程公司項目經理周某(已判刑),先後承接了由荊門市政府投資的4個工程。
2004年,周某又入股房地產公司開發居民小區。
2000年至2008年,為得到和感謝高占松在上述工程中的關照,周某先後8次送給高占松53萬餘元。
2002年,荊門個體開發商閔某(另案處理)開發小區,時任荊門市某物業公司經理的劉某(已判刑)幫其辦手續。劉某找到時任荊門市規劃建設局長的高占松,經其同意緩交小區城建配套費72萬餘元。
2006年4、5月,為感謝高提供的幫助,並想在結算時再得到高占松關照,劉某讓閔某先後兩次共籌得30萬元,由劉某分兩次送給高占松。
案發前,主動退贓27萬
2008年2月下旬,高占松迫於法律的威懾,安排其胞弟分別給3名生意人王某、胡某、謝某退還7萬元、10萬元、10萬元等3筆錢。
據公訴人介紹,2008年3月26日,高占松曾找到單位有關部門反映自己收錢的情況,對方讓其迅速找到紀委反映,但並未遞交書面材料。隨後,高占松帶妻子到武漢看病。而在此之前,檢察機關在偵查李天貴案件時,根據其供述和調查,已經掌握了高占松的部分犯罪事實。因受賄嫌疑,經省檢察院決定,2008年3月30日,高占松被省公安廳執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賄罪,2008年年4月11日經省檢察院決定,同月13日由省公安廳執行逮捕。
人物獲刑
2009年9月10日,隨州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高占松有期徒刑8年,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法院認為,高占松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他能主動交代收受他人財物的主要事實,有自首情節,案發後能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