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朱雲雨,男,漢族,1983年出生,原籍無為縣人,2006年畢業於合肥某高校,現無業。因懷疑其前女友學畫期間受畫室主人欺辱,一直懷恨在心,伺機報復。
滅門案
2006年,朱雲雨從合肥某高校信息與計算機科學專業畢業,畢業後換了幾份工作,工作變動非常頻繁,後因懷疑其前女友在學畫期間受畫室主人欺辱,一直懷恨在心,伺機報復。
2009年7月9日下午,朱雲雨從無為縣趕至合肥,在一超市內購買了一把水果刀。10日上午10時許,朱雲雨趕到淮河路步行街的合肥長江藝苑畫室,見畫室主人霍某不在,遂出去等待。11時30分許,朱雲雨返回畫室,見畫室主人霍某已回到畫室,立即抽刀刺向霍某,霍某的妻子俞某、女兒見狀,紛紛上前與之搏鬥,搏鬥中,3人被刺死,此外在霍某家做客的一名男孩也未能倖免。
10日11時52分,合肥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接到民眾報警稱,淮河路步行街一畫室內有人持刀打架。110報警服務台立即指令在附近巡邏的401巡控警車處警。 不到2分鐘,民警趕到現場。進入三樓畫室繪畫廳後,民警發現地上有大片血跡,裡間一間辦公室的門緊閉,情況可疑。民警將門踹開後,發現一男青年渾身是血,持刀對著門,正欲衝出,民警迅速上前將其擒獲。在辦公室內,民警發現了4具屍體。案件發生後,合肥市公安局高度重視,合肥市局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並要求有關部門迅速查清案件。
被判死刑
2010年1月8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依法對合肥“7·10”淮河路步行街故意殺人案兇犯朱雲雨執行注射死刑。
2009年8月25日,合肥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被告人朱雲雨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166602.97元。朱雲雨不服,當庭提出了抗訴,理由是其沒有殺人的故意。
9月14日,安徽省高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作出裁定,駁回朱雲雨的抗訴,維持原一審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1月8日下午,朱雲雨被執行注射死刑。
女友回應
據郝小姐介紹,在7月11日(也就是案發第二天)她就在永康的一份報紙上看到了這個訊息。但是當公安機關詢問其是否被霍某侮辱過時,郝某表示:“畫室老闆的確比較關照我,讓我在畫室內住,讓我帶幼兒繪畫課並免除我的學費,但我們是普通的師生關係,沒有別的關係。”“我的第一次是跟朱雲雨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