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校生

擇校生

擇校生是對學校招生計畫的補充,學校的錄取方式是以志願為順序,以分數為依據,擇優錄取,招滿為止。此外,有些考生和家長希望進入理想的學校,即使低於最低錄取分數線也強烈要求進學校學習,對這種情況,學校也會考慮他們的需求,這部分學生也叫擇校生。

基本信息

簡介

中國學生中國學生

看完本文後,會弄清楚:
“擇校生”的由來,什麼是借讀生、擴招生;
什麼是擇校生,普通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幾乎所有的人都將“擇校生比例不超過高中實際招生總人數的30%”在操作上用“高中學校招生總人數的30%為擇校生”來取代,為什麼?
“擇校費”的種種弊端;
取消不合理的“擇校費”並且保持學校收費不減的辦法。

借讀費

1996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教委、國家計委、財政部下發的義務教育學校、普通高級中學和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近年來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下發的有關學校收費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應交納雜費,到非戶籍所在地借讀的學生應交納借讀費,在學校住宿的學生應交納住宿費。普通高中學生應交納學費,在學校住宿的學生應交納住宿費,擇校的學生應交納擇校費。高等學校的學生應交納學費和住宿費。

相關法規

中國學生中國學生

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定國小、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
199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規定:“適齡兒童、少年到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教育主管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申請借讀。”
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借讀”有兩種理解

1、學生的學籍在甲校而在乙校就讀,則為借讀。
2、學生的戶籍在甲地而在乙地就讀,則為借讀。
原來的規定:
普通高中學校可以收取擇校費,但不能收取借讀費。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國小國中)原來可以收取借讀費,但不能收取擇校費。
現在,有的地方從2006年9月1日起、有的地方從2007年9月1日起,全國各地最遲從2009年1月1日起,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再收取(取消)借讀費、書費、雜費。

擴招生

W教字[1997]69號檔案:“計畫外招生人數限於標準班額和最大班額範圍內,每班招收計畫外學生不超過10人,最大班額不超過60人。同時,允許省市重點中學可繼續在計畫外招收兩個班100名學生。”
計畫外招收的學生,就是擴招生,或稱為自費生,或稱為委培生,或稱為捐資助學生,等等。擇校生在入學時要一次性向學校繳納一定數額的費用(稱為培養費或教育成本費或者其他)。
因此,同一所高中,高一入學報到時,有的學生交錢,有的學生不交錢,有的學生交的多,有的學生交的少。

存在問題

這樣,就帶來了下列問題

為了彌補教育經費的不足

收取學費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因人而異。就像上例,如果有人認為車票太賤,可以提高車票價格,但要保證所有乘客的票價相同,如果不同,也是有座的票價高沒座的票價低而不是相反。

是否擴招

有一個參考點,參考去年還是某一年。如果參考點是固定的某一年,那么,年年都屬於“擴招”。學校年年收費,時代在發展,學校在建設,學校在發展,“擴”是應有之義,實際上近幾年學校校舍(教室、宿舍、食堂、課桌、床位等)沒有任何擴建和增加,還在年年收取“擴招”費,似乎於理不通。如果參考點是上一年,那么,有的年份就不會有擴招,到後來就不會再有擴招。在1990年代,一直到2003年,普通高中連年擴招,學校大搞基本建設,現在,老校園、新校園,都已建設完畢,校園裡已經沒有地方再多建一棟教學樓或宿舍樓了,教室、宿舍、食堂,也早已達到了最大容量和載荷,沒法再多放一張課桌了,因此,沒法繼續“擴招”了。相對於去年沒有擴招了,還收“擴招生”,似乎也於理不通。
近幾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嚴格要求:普通高中班額不超過50人。因此,現在已經不存在“擴招”問題了。
從2003年開始,普通高中就沒有“擴招生”了。取消了“擴招生”但卻產生了“擇校生”。

擇校生

什麼是普通高中“三限”政策
擇校生擇校生

2003年,國家提出: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要嚴格執行“三限”(即限人數、限錢數、限分數)政策。
“三限”政策的要求是:“擇校生”招生比例和最低錄取分數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要將“擇校生”納入普通高中招生計畫,統一向社會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數和收費標準,統一按分數擇優錄取,統一辦理入學手續。嚴禁學校擅自擴大“擇校生”招生比例、降低錄取分數線、提高收費標準或在限定金額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魯政辦發〔2003〕63號《關於2003年學校收費管理和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嚴格執行公辦高中擇校生的“三限”政策(即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在確保原有招生計畫不減少並有所增加的基礎上,允許有條件的公辦高中按照“三限”規定招收部分擇校生。擇校生比例原則上不超過高中實際招生總人數(以學校為計量單位)的30%。擇校生的最高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核定後,報省政府審批。擇校生錄取分數線按從嚴掌握的原則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省教育廳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各方面監督。嚴禁招生學校擅自擴大擇校生比例、降低錄取分數線、提高收費標準或在限定收費金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2006年初,國家提出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生總數的30%,比例低於此標準的不準再提高,並力爭逐年有所降低;要堅決糾正一些地方和公辦高中擇校生比例過大的問題。
什麼是“擇校生”
擇校生是指學生因為未達到一校錄取分數線而經過多交學費或聯合培養去一所學校學習,但是他和其他正常學生不太一樣,比如說學費、學籍還有其他一些指標,可能不同學校的擇校生具體情況不太一樣,但大部分是多交學費的,就是因為分數達不到要求,最終通過其他途逕取得在這所學校學習的資格的學生稱為擇校生。
第一種理解
是否“選擇學校”。與普通老百姓對“擇校”的樸素的理解相一致,與“擇校”的字面意義相一致。“擇”就是“選擇”的意思,“擇校”就是“選擇學校”,因此,“擇校生”的必要條件是要有“選擇”的操作或動作,只要是“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讀”,也就是選擇的學校不屬於“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不論分數高低,都屬於“擇校生”。無校可擇(例如:一個縣區市內只有一處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指定一處國中的畢業生只能報考指定的一處普通高中)、或未進行選擇(例如:只報考一處普通高中,擇校志願和統招志願是相同的),都沒有產生“選擇”的操作或動作,因此,不屬於“擇校”。
“擇校生”政策的基礎是普通高中的“劃片招生”政策,不進行“劃片招生”就不會有“擇校生”。但是,“劃片招生”有“區域歧視”的嫌疑。不在一中招生片內的人,還未出生就已經注定了沒有報考一中統招生的權利。
第二種理解
根據分數(成績)的高低確定是否是“擇校生”。與目前所有高中校乾和招生人員的理解是一致的,也就是,一處高中學校當年招生總數的70%是統招生、30%是擇校生;按中考成績來劃分,被學校錄取的成績較高的70%的學生是統招生,成績較低的30%的學生是擇校生,與是否存在“擇校”動作無關。
事例:
例1:一個縣只有一處普通高中學校,全縣想升高中的國中畢業生只能報考這所唯一的學校,沒有第二所學校可供選擇;這唯一的一處普通高中招生的學生,有30%是擇校生(要收取擇校費)。
例2:某縣有多處普通高中學校,但普通高中招生實行“劃片招生”的辦法;一處普通高中只能從指定的幾處國中招收國中畢業生(指統招生),各高中不能跨片招生;例如二中只能從二中的招生片內招生,二中不能從一中的招生片內招生;一處國中學校的畢業生,只能報考指定的一處高中(指統招生)。例如:某一位國中畢業生屬於一中招生片,該考生的統招志願是一中(他只能報考一中,不允許報考其它高中),該考生的擇校志願也是一中,擇校志願和統招志願是相同的,統招志願和擇校志願都是“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沒有“擇”校,沒有“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但他仍然被錄取為“擇校生”,要繳納“擇校費”。
例3:某國中畢業生,家住在一中附近,與一中相鄰,祖祖輩輩都住在這兒,他的統招志願和擇校志願都是報考的一中,他應該報考一中並且只報考了一中,沒有“擇”校,但他被錄取為一中的“擇校生”,要繳納“擇校費”。
第三種理解
是對“擇校生”的完整正確的理解:擇校生是指國中畢業生未達到學籍所在區域所報考志願的高中錄取分數線,並且要求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這部分學生除按規定繳納正常學費、課本費等費用外,還應按培養成本一次性繳納擇校費。(後來規定繳納擇校費的學生不再繳納學費。)因此,判斷是否是“擇校生”,有三點:一是分數夠不夠,二是有沒有“選擇高中”,三是選擇的是否為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第一條,“國中畢業生未達到學籍所在區域所報考志願的高中錄取分數線”,也就是分數不夠,分數低;第二條,“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讀”,也就是要有“選擇學校”的動作或操作;第三條,僅有“選擇學校”的動作或操作還不夠,還必須是選擇了“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也就是選擇的普通高中不屬於“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如果儘管有“選擇”學校的動作或操作,但選的是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也不屬於“擇校”。上述三點必須同時具備才屬於“擇校生”;缺少任何一條,均不屬於“擇校生”。
擇校生的招生也是有計畫的。擇校生招生計畫和統招生招生計畫是同時制定、同時批准、同時公布的。實際上,是先確定全校的招生計畫,然後再將招生計畫數乘以0.7就是統招生計畫,將招生計畫數乘以0.3就是擇校生計畫;因此,如果統招生計畫屬於“計畫內”的話,擇校生計畫也一樣屬於“計畫內”的。
總之,擇校生可分兩類:一是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生,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入學近年來的原則為相對就近,按照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學區就學。不在指定學區就學,自行選擇其他學校就讀的即為擇校生。按照現在的政策,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生中考時一律不享受指標生和推薦生待遇;二是高中階段擇校生。就是那些在中考的時候沒有到達普高學校統招分數線但是達到擇校分數線,占用擇校計畫被錄取的需要交1.5萬或1.8萬擇校費的考生。

地方規定

魯教基字〔2007〕10號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規範普通高中招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
嚴禁普通高中擅自擴大招生範圍。公辦普通高中(包括招收普通高中學生的高級中等職業學校)招生範圍由舉辦學校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民辦高中招生範圍,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普通高中跨縣(市、區)、市招生的,須經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在全省範圍內招生的,須經我廳批准。
禁止普通高中超規模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數量必須與學校規模和設備設施相適應,班額應控制在56人以下。
嚴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亂收費。公辦普通高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三限”政策,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學生學費、擇校生擇校費和其他規定的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償為招生學校介紹生源和組織報名。
魯教基字〔2007〕20號
《山東省普通中國小管理基本規範》規定:
嚴格遵守國家和省關於規範招生行為的要求,不作違規招生宣傳,不違規提前招生,不到規定區域外招收學生,不超出學校合理規模招生。高中不違背“三限”政策招生,不採取不正當手段招生,不接收已按規定程式被其他學校錄取的學生。
嚴格控制班額。國小每個班級不超過45人,國中不超過50人;高中日常班班額以50人為宜,最多不超過56人。
然而,近幾年的招生檔案,幾乎都這樣規定:根據魯政辦發〔2003〕63號檔案,確定統招生的比例為招生計畫的70%,擇校生的比例為招生計畫的30%。根據***檔案“省級規範化普通高中每生擇校費不超過10000元,市級規範化普通高中每生擇校費不超過9000元,一般普通高中擇校費每生不超過8000元”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確定……。
實際情況是:這幾年普通高中招生,一個縣(區、市)有多處公辦普通高中學校,不管各高中的條件和情況是如何的不同,各普通高中一律統招生占70%,擇校生占30%。即使是一處普通高中招收的學生全是本服務片內的學生,也就是招收的學生都沒有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學校”,這處高中的擇校生也不會少於30%;即使是一個縣內只有一處普通高中,全體國中畢業生只能報考這處高中,別無選擇,無校可選,擇校生也不會少於30%。
把“擇校生是指國中畢業生未達到學籍所在區域所報考志願的高中錄取分數線,並且要求選擇非教育部門指定的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這一句話的後半句刪掉,只保留前半句;把“擇校生不超過本校招生總數的30%”,變成了“本校招生總數的30%是擇校生”。這樣做的目的,是儘可能增加“擇校生”的人數,儘可能多的收取“擇校費”。(這是否屬於“斷章取義”?)
北京規定
2012年6月26日,東直門中學考點,中考結束後兩位考生跑出考場。昨日,北京市教委表示,今年起北京取消中考擇校生。
在京已經實行了10餘年的中考“擇校”名額今年起被取消。北京市教委昨日表示,從2014年起,北京全面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
北京取消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
此前,為滿足部分家長選擇優質高中的需求,北京市中考擇校生計畫一直納入招生計畫中。長期以來,北京的擇校政策為:擇校生分數不低於學校正常錄取分數線20分、擇校生比例不超過學校招生計畫的18%、擇校費標準每生不超過3萬元的“三限”政策。
2012年,北京將公辦高中擇校生比例降至15%,2013年,擇校生比例由15%降到10%。今年起則全部取消普高招收“擇校生”。對此,北京市教委新聞發言人李奕表示,按照教育部(微博)等七部門《關於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在3年內取消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因此,北京市在2014年取消了擇校生入學方式。
市教委發展規劃處副處長姚林修表示,根據今年的政策,優質高中教育資源比較充裕的區縣可適當編制跨區縣招生計畫,跨區縣招生計畫重點向優質高中教育資源比較短缺的區縣傾斜。除示範高中外的其他普通高中原則上不安排跨區縣招生計畫。民辦高中可在全市招生,並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可以不分區縣計畫指標。
經市教委批准招收體育、藝術、科技特長生和部分特色高中改革試驗項目的普通高中,按照批覆檔案精神,可在全市範圍招生。提前招生學校(專業)、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獲得“國家級、省部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稱號的職業高中可根據學校辦學實際在全市範圍內招生,不對各區縣分配計畫指標。

國家新政

嚴查“以錢擇校以權入學”
2014年4月23日,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計署、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五部門聯合出台《關於2014年規範教育收費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強調要堅決查處“以錢擇校、以分擇生、以權入學”等違規行為。
《意見》要求,繼續深化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和中國小教輔材料散濫問題治理。以中國小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手段,逐縣(區)、逐校開展擇校亂收費問題排查。堅決查處“以錢擇校、以分擇生、以權入學”等違規行為。堅決查處評議、選用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以及虛報印張、豪華印刷、侵權盜版、違背自願原則強制訂購等侵害民眾利益的問題。
據了解,教育部將在全國範圍集中開展專項整治。教育部要求,各地要抓住寒暑假等關鍵節點,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凡是發現的問題,將嚴肅追究相關教師、學校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的責任,並一律進行公開實名曝光。

收費弊端

(圖)擇校生擇校生

1、高中階段教育不是義務教育,學生繳費是為了享受到學校提供的服務。普通高中教師往往更關注尖子生(希望能考上重點大學)和邊緣生(希望通過努力後能考上普通大學),而對那些低程生(成績較差的學生或考大學無望的學生)往往關注相對較少。擇校生大部分屬於低程生。擇校生交更多的錢,接受的服務卻是一樣的 甚至是更差的,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2、同樣一個學校的學生甚至是一個班的學生,有的人收錢(擇校費),有的人不收錢,有的收錢多 有的收錢少,因人而異,這樣很不合理。類比:一輛客車標準載客30人(車上只有30個乘客的座位),實際載客40人(有10個人坐在走道的小馬紮上),這10個人沒有座位(有小馬扎),有座位的乘客每張票10元,沒有座位的乘客每張票90元。這樣合理嗎? 要提價,應該是所有人都提,不能只有一部分人提,並且懸殊特別巨大。

3、學生在一入學時,有一部分學生就被列入另冊(擇校生名單),就要遭到區別對待(繳納數額可觀的擇校費),就會被人另眼看待,學生的自尊心會受到極大的傷害。

4、學校為了儘可能多地收取“擇校費”,故意將“三限”政策中的“擇校生不超過招生人數的30%”理解為“招生人數的30%是擇校生”,並將此作為“什麼是擇校生”的答案,當有的人詢問“什麼是擇校生”時,學校就拿出“三限”政策來解釋,實際上是答非所問、混淆概念,歪曲了國家的政策。

5、只有普通高中學校招生有“統招”和“擇校”之分,同一處普通高中招收的學生 甚至同一個班的學生 有“統招”和“擇校”之分。國小、國中學生,沒有“統招”和“擇校”之分,所有學生繳納的費用是相同的;國小、國中沒有擇校費;國小、國中現在已經取消了借讀費。同一處職業高中招收的學生沒有“統招”和“擇校”之分,所有學生繳納的費用是相同的。大專院校、高等學校,同一個院(系)的學生,繳納的費用是相同,沒有“統招”和“擇校”之分。只有普通高中例外,只有普通高中搞特殊。

6、“擇校生”和“擇校費”政策的基礎是公辦普通高中的“劃片招生”政策。如果不“劃片招生”,“擇校生”和“擇校費”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如果沒有“劃片招生”,就不可能有“擇校生”和“擇校費”。

分析思考

(圖)擇校生擇校生

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生”原因

從1993年國家取消國小升國中考試開始,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生”問題便逐漸形成為一種“氣候”,成為一個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雖然國家有關部門曾經三令五申,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允許擇校,不允許學校收取贊助費,並且要求把捐資助學同入學脫鉤。但事實上,“擇校生”現象並沒有得到遏制,反而卻有愈演愈烈之勢。“烈”在何處?如果說最初學校招收擇校生收取贊助費還有些遮遮掩掩的話,學校招收擇校生收取贊助費已絲毫沒有掩飾的成分,那些老牌“名校”都提早搞起招生攻勢;如果前幾年在一些大城市,學校要收你3萬元擇校費,你會咂咂舌覺得收費太高的話,那么今天你要交3萬元讓孩子進了你選擇的“理想學校”的話,恐怕你是受到了關照,因為3萬元已成了贊助費的下限,而上限呢,6萬,8萬,10萬……擇校費一路上揚,而家長們的擇校熱情也絲毫不減。

認識義務教育階段“擇校生”現象,首先必須從中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出發,脫離這個大背景,思考和解決“擇校生”問題,難免要陷入“純理想主義”之中。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就是中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教育經費不足,優質教育資源不足。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中國各地區在發展教育的過程中,都曾集中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重點建設和發展了一部分學校,使這些學校成為“重點校”,客觀上造成這些“重點校”與其他普通學校在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師資、管理等方面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加之以前擇優選拔、層層淘汰的考試制度,這些學校的生源又高出其他學校一截,由此形成校際之間發展的很不平衡。當人民民眾生活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以後,對子女接受優良的教育就有了強烈的需求,這就產生了社會需求與優質教育供給之間的矛盾。 

(圖)擇校生擇校生

‘擇校生’利弊問題

對“擇校生”現象的利弊一直是眾說紛紜,北京理工大學高教研究所楊東平研究員分析道,造成中國公立中國小教育質量存在極大差異的主要原因,是中國長期實行的重點學校制度。層層設定的重點學校制度,加劇了基礎教育領域內部資源配置的失衡,導致在地區內、區域內學校之間差距的拉大,人為地造成一大批基礎薄弱的“差校”,也就是家長信不過的學校。這是產生“擇校生”問題的根本原因。

毋庸諱言,中國義務教育階段的“擇校生”問題,是產生在中國實行國小升國中取消考試、就近入學政策後。國家實行這項升學政策的初衷是很明確的,就是要打破學校和學生的身份界限,最佳化教育資源(如生源)配置,減輕學生過重的學習負擔,實施素質教育,同時,要求各地要大力加強基礎薄弱校建設。但是,各地在執行這一政策時,都打了很大的折扣,給“重點學校”一些優惠政策,如三好生、特長生保送制度,允許計畫外招收一部分學生等。有著切身體會的校長們說,實際上,這項升學制度到地方執行起來,就成了一項很不徹底的改革,並很快就遭到了反彈,而這種反彈力首先是來自領導們,而不是普通老百姓。在學校招生過程中,領導們的“耳提面命”和“條子”逐漸多起來。

有人認為,對“擇校生”現象大可不必指責,因為“擇校生”現象促進了學校間的競爭,帶來了效率,吸引了家長把錢拿出來支持教育,彌補了學校辦學經費的不足,同時也滿足了家長的“擇校”願望。那么,它的危害呢?

北京教科院副院長文喆教授認為,“擇校”雖然使少數學校在師資、辦學條件以及教師福利待遇等方面得到一定的改善,但總體上是給教育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失大於得。表面上看,好像是促進了學校間的競爭,其實質上,是加劇了校際間差距的擴大。要說“競爭”,這是一種非常不公平的競爭;要說“效率”,這是不公平的效率,是損害大多數學校、學生的效率,我們能肯定這樣的“競爭”和“效率”嗎?當然,近年來,各地政府都加大了對基礎薄弱校的投入,採取了一定措施加強基礎薄弱校建設,但遠趕不上“擇校”熱帶給少數學校的利益大,我們往往只看到了顯性的利益,那么,還有隱性的利益呢。最後,導致學校間在投入、生源、師資等方面的差距越來越大。

至於說“擇校”吸引了家長把錢拿出來支持教育,教育專家邵宗傑堅決反對這種說法。他說,這與硬從家長腰包里把錢掏出來沒什麼兩樣,“擇校”高收費嚴重地加重了家長的經濟負擔。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是有了很大的提高,腰包里也有了些錢,但我們應該看到,大多數人是省吃儉用節省下的,以備全家人吃、穿、住、行及醫療所需,現在,為孩子上個學就都掏進去了。辦教育尤其是政府辦的公立學校不能老在學生身上打主意,也不能老盯在家長的腰包上,更不能用“願打願挨”的論調做託詞。更進一步地講,“擇校生”問題,嚴重地影響了教育的公平性。要聽任“擇校生”現象發展下去,就只能是有錢、有權人的孩子受優質教育,而無錢、無權人的孩子呢?顯然是不言而喻的。這是有悖於義務教育平等性、公正性原則的。

(圖)擇校生擇校生

‘擇校生’問題的解決

教育專家呂型偉、邵宗傑強烈呼籲,現在盛行的“擇校生”現象應該立即停止下來,特別是要下決心解決義務教育階段向家長收取擇校費、贊助費(包括變相收費)的做法,決不能把應該是政府承擔的責任轉嫁到家長頭上,辦好義務教育就是政府的責任,這一點無可置疑。

楊東平研究員指出,當前,中國在義務教育領域,應當明確實行“學校均衡化”的方針,儘可能地減少至少是不再人為地擴大公立學校之間不應有的巨大差距,以利於實施義務教育和擴大教育公平。文喆教授強調,各級、各地方政府必須加大治理“擇校生”問題的力度,必須加大政府管理行為的力度。在義務教育階段,要遏制追求虛高的辦學條件,制止追求“奢華”的不良風氣。國家、省、市政府都應該明確義務教育的辦學標準,這種標準的本身,是在一定時期內能夠保證公民享受到良好教育所需的基本條件。過高,沒有必要;不達標,是不合格的學校。同時,要把辦好示範學校的想法,辦好少數模範學校的想法,轉化為辦好每一所學校。在教育領域,特別是在義務教育方面,應該堅持“公平優先,兼顧效益”的原則。

借鑑很多已開發國家經驗,義務教育階段的老師應經常輪換,城鄉間要輪換,各種不同學校間要輪換,以讓老百姓始終明白,政府是在不斷地調試使義務教育均衡化發展。也可以通過聯辦、合併等形式,擴大優質教育資源,縮小校際差距,提升相對薄弱學校的水平。但這樣做必須把握一個原則,不能就此改制、翻牌,把公立學校變成具有民辦性質的學校,向家長們收費。

按學區免試就近入學和通過考試按成績入學,各有利弊,不管採取那種方式,都應做到這樣幾點:樹立起政府的權威性,執行政策、法規的嚴肅性,保證教育的公正、公平性。他們進一步分析道,今後的學校基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政府的公立學校,完全實行學區就近入學,這些學校的差別應儘可能縮小;另一類是各種社會力量辦的私立學校,允許通過較高的教育收費和教育質量,滿足一部分人群的擇校需要。而最關鍵的是,無論是公立學校還是私立學校,應當儘可能百花齊放,辦出特色,形成個性與品牌,使學生家長或學生能根據自己的興趣、特長、智力和經濟承受能力等,選擇自己真正所需要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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