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條),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非法從事運輸、攜帶、郵寄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固體廢物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其對象是除武器、彈藥、偽造的貨幣,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固體廢物以外的一切貨物與物品。

客觀要件

查獲的走私物品查獲的走私物品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槍彈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行為方式的具體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可以區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武器、彈藥等違禁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境。根據規定,只有非法運輸、攜帶或郵寄武器、彈藥、核材料、偽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貴重金屬、珍稀植物、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之外的其他貨物、物品的,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擅自出售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捐贈進口貨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

3、間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行為。根據中國《刑法》第155條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一般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門的貨物、物品等以外的其他違禁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以及偽造、買賣海關單證及進出口許可證用於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的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這種間接走私行為又可稱之為準走私行為或者牽連走私行為,因為這類行為的主體並沒有直接從事走私活動,但其行為又與走私有很密切的聯繫,甚至有的行為人與走私分子之間達成了一種默契。由於這些行為的存在,使走私的貨物、物品得以迅速銷售、擴散,使走私分子的目的得以實現,因而這類行為與走私行為一樣對國家外貿管制造成破壞,情節嚴重的也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並且本罪在犯罪目的上是牟利。

認定

與一般走私行為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一般走私行為,兩者區別的關鍵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關稅稅款額是否達到法定的5萬元以上,未達5萬元的按一般走私行為處理,5萬元以上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除數額標準外,根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也可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與其他走私罪

犯罪對象不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對象是除毒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淫穢物品以外的其他貨物和物品。而其他走私罪的犯罪對象均為特定。

處罰

查獲的走私物品查獲的走私物品

中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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