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刑法》
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傳播性病,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治理秩序。 賣淫、 嫖娼是國家 法律嚴肅禁止的行為。行為人為了賺取錢財,滿足自己非法的性慾,或者為了報復社會,置國家法律於不顧,仍舊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 梅毒、 淋病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仍舊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其行為將直接傳播性病,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性病患者實施賣淫嫖娼的行為。賣淫、嫖娼是相對應的行為,賣淫是指以營利為動機,與不特定的異性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嫖娼則是指以交付金錢或其他財物為代價與賣淫者發生性交或從事其他淫亂活動。即性病患者與他人從事性交以外的淫亂活動時,也輕易將性病傳染給對方。因此,其他淫亂活動與以性交為內容的賣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既然刑法規定性病患者賣淫、嫖娼罪的意圖之一是防止性病的傳播,就應禁止這種行為,否則不利於實現刑事立法的意圖。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情況下,故意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實際上是否已造成將 性病傳染給他人的結果,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當然,假如行為人的賣淫嫖娼行為確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後果,可以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別主體,即已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出於某種動機或為達到某種目的,仍然向他人賣淫或嫖娼。行為人的“明知”可以是確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種嚴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種嚴重性病。假如行為人未被確診為患有嚴重性病,但根據其知識、 閱歷能證實其明知可能患有嚴重性病的,也應視為“明知”。至於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的危害結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態度,不影響本罪成立。
“明知”的標準:
(1)有證據證實曾到醫院說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2)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則不認為構成犯罪。
犯罪特徵
1、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國家的 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同時也包括他人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本罪為行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體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即構成犯罪,並不以實際發生性病的傳播要件。實際上上述主體的賣淫、嫖娼行為,有足以造成性病傳播的嚴重危險。
3、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嚴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對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嚴重性病具有明知仍賣淫嫖娼。構成本罪,並不需要以傳播性病為目的。即使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因而在賣淫嫖娼時,為防止性病傳播而採取避免傳播的措施,仍然應認出具有本罪的故意,從而構成本罪。
認定
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體不同。傳播性病罪侵害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社會治安治理秩序和他人身體健康,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只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2、行為表現不同。傳播性病罪必須採取賣淫、嫖娼的行為形式。故意傷害罪則一般採取暴力等行為形式和特定情況下的不作為形式。
3、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傳播性病罪的故意內容,有的是為了賺取錢財,有的是為了滿意淫慾,有的也可能是以賣淫、嫖娼傳播性病方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則只是意圖給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
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規定,司法實踐中應主要從以下幾方面區分:
1、行為人是否患有嚴重性病。現在,國際公認的 性傳播疾病有二十多種,我國衛生部門提供的材料中認定為性病的有十多種。其中屬於嚴重性病的性病有 愛滋病、梅毒、 淋病等。賣淫、嫖娼者只有患有嚴重性病,才有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屬於嚴重性病,也不能構成傳播性病罪。
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將自己的肉體提供給他人淫樂以換取錢財,或交付錢財換取他人肉體供自己淫亂的行為,則有可能構成傳播性病罪;如果行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 通姦、戀愛等非法性關係中將性病傳染給他人,由於客觀上不存在賣淫、嫖娼行為,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3、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如果行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即使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
4、行為人是否自願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行為人雖患有嚴重性病,也實施了賣淫、嫖娼行為,但不是出於自願,而是被強迫的,由於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也不構成傳播性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