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於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因而,犯罪分利用來牟取非法利潤。《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生產管理辦法》、《麻醉藥品經營管理辦法》等法規都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供應、運輸、生產等做了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法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都直接侵犯了有關毒品管制法規。
該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本法第 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除以上所列六種常見的毒品外,同時還明確將“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為毒品。
1987年11月和1988年11月國務院發布的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辦法中規定,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古柯鹼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 類用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製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古柯鹼、杜冷丁等。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素 )、安納咖、安眠酮等。
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行為人進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
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該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周歲才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 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販賣、 運輸、製造的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表現行為
1、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將其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毒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論處。2、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係。
3、運輸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採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送毒品的行為,也包括明知是毒品而受僱幫助運輸的。運輸毒品必須限制在國內,而且不是在領海、內海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否則便是走私毒品。
4、製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或者用化學方法加工、配製毒品的行為。它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將毒品以外的物作為原料,提取或製作成毒品;二是毒品的精製,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純物,使之成為純毒品或純度更高的毒品;三是使用化學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四是使用化學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種毒品變為另一種毒品;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處方針對特定人的特定情況調製毒品。
認定
既遂與未遂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有四種行為方式,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因行為方式而異。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為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輸入毒品分為陸路輸入與海路、空路輸入。陸路輸入應當越國境線、使毒品進入國內領域內的時刻為既遂標準。海路、空路輸入毒品,裝載毒品的船舶到達本國港口或航空器到達本國領土內時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2、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後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定,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3、運輸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行為人以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為目的,開始運輸毒品時,是運輸毒品罪的著手,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到達目的地時,屬於犯罪未遂;毒品到達目的地時是犯罪既遂,到達目的地後,即使由於某種原因而將毒品運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時,也是犯罪既遂。
4、製造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製造毒品罪應以實際上製造罪品為既遂標準,至於製造出來的毒品數量多少、純度高低等,都不影響既遂的成立。著手製造毒品後,沒有實際上製造出毒品的,則是製造毒品未遂。
罪數形態
該罪是選擇性罪名,凡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行為之一的,即以該行為確定罪名。凡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行為的,如運輸、販賣毒品,由定為運輸、販賣毒品罪,不實行數罪併罰。運輸、販賣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數量不重複計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所謂“未經處理”的既包括未經刑罰處理,也包括未作行政處理。但對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則毒品數量不再累計計算。已作過處理的,應視為已經結案。
此罪與彼罪
對於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以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的性質認定犯罪,不能認定為走私毒品罪。行為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一般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併罰。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營利的,應認定為詐欺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販賣,事實上具有販賣毒品的可能性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未遂)。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微量毒品的,應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認定為販賣毒品罪。
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347條、第356條和第357條的規定,對該罪的處罰分以下幾種情況:
其一,根據刑法第347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犯本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其中,“其他毒品數量大”是指: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000克、大麻葉及大麻煙150000克以上;古柯鹼50克以上;嗎啡100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250克以上(針劑100μγ/支規格的2500支以上,50μγ/支規格的5000支以上;片劑25μ γ/片規格的l萬片以上,50μγ/片規格的5000片以上); 鹽酸二氫埃托啡10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γ/支、片規格的500支、片以上);咖啡因200000克以上 ;罌粟殼200000克以上;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 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其二,根據刑法第347條第3款之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其他毒品數量較大”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滿百克;大麻油1000克以上不滿5000克, 大麻脂2000 克以上不滿10000克,大麻葉及大麻煙30000克以上不滿150000克;古柯鹼10克以上不滿50克;嗎啡20克以上不滿 10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滿250克(針劑100μγ/支規格的500支以上不滿2500支,50μγ/支規格 的1000支以上不滿5000支;片劑25μγ/片規格的2000片以上不滿1萬片,50μγ/片規格的1000片以上不滿 5000片);鹽酸二氫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滿10毫克(針劑或者片劑20μγ/支、片規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滿500 支、片);咖啡因50000克以上不滿200000克;罌粟殼50000克以上不滿200000克;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 較大的。
其三,根據刑法第347條第4款的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140克以上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滿10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四,根據刑法第347條第5款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其五,根據刑法第347條第6款之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 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其六,根據刑法第349條第2款的規定,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 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謀的,依照本罪從重處罰。
其七,根據刑法第350條第2款的規定,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提供製毒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單位亦同。
其八,根據刑法第356條的規定,因犯本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注意事項
1、此罪對毒品數量沒有下限規定,這說明只要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都要負刑事責任。
2、此罪中的走私毒品的行為與其他走私犯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對象不同。此罪中的走私毒品的行為的對象是毒品;而其他走私犯罪的對象是毒品以外的其他被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物品。如果行為人既走私了毒品,又走 私了毒品以外的其他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物品,應分別定罪,實行並罰。
3、對於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 輸、製造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