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一百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域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區別
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在生產大忙季節或乾旱的情況下,一些村民因水利糾紛,為爭水灌溉,互不相讓而發生水源糾紛,有的甚至為報復對方而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沖壞集體或者個人作物,造成一定損失的不能一概都認定為犯罪。是否構成決水罪的關鍵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失,如果沒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損失,即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則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決水罪。
二、決水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區別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決水行為既能影響農田灌溉,也能使工農業生產因缺水而停產,從而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但兩者主要區別是: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決水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破壞生產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生產經營秩序。破壞生產經營罪雖然使生產經營秩序受到破壞,造成犯罪對象即與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物品、工具的毀壞,但尚不屬於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而決水罪則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決水罪的決水屬於危險方法,既可以使大範圍的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危害,使大片農田被淹,重大公私財產受到損失;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謂決水不屬危險方法,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範圍的農田被淹,或使工農業等生產經營活動受到破壞,其損害的嚴重程度上不及決水罪。
(三)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決水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破壞生產經營秩序和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由此可見,基於破壞生產經營故意而決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構成決水罪,屬於想像競合犯,應按從一重罪的原則論處即按決水罪論處。
三、決水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劃分犯罪既遂與未遂應以是否符合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該罪對決水罪的規定並未將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作為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只要實施決水行為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即構成犯罪既遂。其認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應以決水後水流開始沖溢為標準。因為水流具有巨大破壞力,水勢一旦失控,往往藉助於破壞力愈演愈烈從而構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危害。如果行為人剛開始破壞水利設施或者正在破壞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致使所決之水流開始破壞即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