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
罪體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行為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這裡的破壞是指損毀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設施和設備,或者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功能。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客體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這裡的武器裝備,是指武器部隊直接用於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軍事設施,是指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建築、場地和設備。軍事通信,是指軍隊運用各種通信手段,為實施指揮和武器控制而進行的信息傳遞,包括無線電通信、有線電通信、光通信、運動通信和簡易通信等。
罪責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處罰
根據刑法第369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時從重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重要武器裝備,是指部隊的主要武器裝備和其他作戰中急需或者必不可少的武器裝備。重要軍事設施,是指指揮中心、大型作戰工程,各類通信、導航、觀測樞紐,機場、港口、碼頭,大型倉庫、輸油管道、採用鐵路線等對作戰具有重要作用的設施。重要軍事通信,是指軍事首腦機關及重要指揮中心的通信,戰時通信,軍隊搶險救災中的通信,執行這樣航行、重大科學實驗和飛行訓練等重要任務中的通信。
特別加重處罰事由
犯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裝備報廢的;造成重要軍事設施喪失使用效能的;戰時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因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傷亡多人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等。
從重處罰事由
根據刑法規定,戰時犯本罪的,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