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約因素
刑事責任能力的制約因素,即指制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基本因素。包含有:
意志自由程度
“意志自由只是藉助於對事物的認識來作出決定的那種能力”,它是確定行為人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的主觀根據。刑事責任能力是意志自由在刑事法律關係中的具體化,刑法意義上的意志自由與刑事責任能力應該是內涵相同的範疇。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精神病人的意志自由特徵:
首先,承認客觀必然性是意志自由的前提。精神病人的共同特點是,他們都可能受精神疾病的影響而出現反常行為,從而給本人、他人或社會造成危害。這些精神病人實施的危害行為,是他們不能抗拒或者不能完全抗拒的自然現象、客觀規律。
其次,刑法意義上的意志自由的基礎是對刑事法律的認識,就是能正確認識自己行為在刑法上的性質、意義、作用和後果的能力,即辨認能力。刑法上的辨認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前提,前者對後者起著決定、制約作用。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僅存在性質上的區別,而且存在程度上的差異,在各種具體行為方面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也會表現出性質上的區別和程度上的差異。
再次,刑法上的意志自由是一個受多種因素制約的發展變化過程,如疾病、身心發育、智力發展程度、參與社會實踐活動和社會知識積累等因素的制約。
主客觀特徵
犯罪主觀方面的罪過是任何犯罪構成所必備的主觀要件。罪過是犯罪主體的一種應受法律譴責的心理態度,來源於意志活動,即他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卻依然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
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於受精神疾病的影響,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受到一定的損害或削弱。這造成了他們實際是在被削弱的意識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而實施犯罪行為的主觀特徵。因此直接故意犯罪時,行為人為了完成預定犯罪目的意志行為所表現出來的意志,實際是具有某種病態成分的犯罪動機所驅使的結果。而間接故意犯罪時,行為則是在具有一定荒謬色彩、不合情理內容的精神障礙影響下,選擇實施犯罪,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同樣道理,精神病人在實施過失犯罪時的主觀意識能力和意志能力也與正常人大相逕庭。
綜上,考量精神病人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不能僅局限於罪的客觀方面,而應結合其犯罪的主觀方面的特徵,進行客觀的綜合性評價。僅從客觀方面來看,精神病人實施的犯罪多是殺人、傷害、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而且犯罪手段殘酷、造成的危害後果嚴重。但這種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只是表面現象,其後起支配作用的,實際是受紊亂的精神活動制約而有所缺損的意識力和意志力。
社會與生物的關係
刑事法律和其他社會行為規範都是調整社會的人的行為。社會的人的本質是具有自我意識,正是這種自我意識,讓社會的人與生物的人,乃至其他物種相區別。人產生自我意識,不僅首先需要以一定的生物基礎,即大腦為前提,而且需要以處於社會關係之中為條件。精神病人正是由於大腦機能失調或處於紊亂狀態而產生的疾病,從而導致自我意識的能力和以此為前提形成的意志能力喪失產生的基礎,或該基礎受到破壞。
法律不應譴責無意識力、意志力者的危害行為,否則就象譴責動物的侵襲行為或自然界的破壞一樣,是異常荒謬而又毫無意義的。就犯罪個體而言,犯罪行為是動機和作出決定的心理過程的某些環節變形的結果。〔3〕無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危害行為,完全是生物性原因直接作用的結果。對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個體而言,因為他們並非完整意義上的社會的人,他們的心理過程的各個環節都要受到處於紊亂狀態的大腦的支配。儘管此類精神病人犯罪原因中的社會性因素和生物性因素相互交織、滲透,但依據已有的科學技術尚無法將他們準確的分開。
因而,社會性因素與生物性因素共同作用構成他犯罪直接原因的事實,足以決定刑法只能部分的譴責其犯罪行為,畢竟生物性因素所導致的危害社會行為當然不在刑法的調整範圍之內。
訴訟程式上的影響
刑事責任能力受訴訟程式的制約,主要是由於追究限制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必須經過嚴格的訴訟程式,而精神病人所患疾病對其訴訟行為能力必然產生影響,進而以此為中介影響其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被告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是指被告人能夠正確認識自己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法律地位,並在意識力和意志力的支配下自覺地行使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和其他訴訟行為的能力。他主要受由感知、記憶和表述等三種具體能力所構成。受精神疾病的影響,精神病人的訴訟行為能力會不同程度的遭受損害。以前理論界將刑事責任能力作二分制的劃分,即全有或全無的劃分。但是大量的司法精神病學原理和鑑定實踐表明,相當一部分精神病人的感知、記憶和表述案件事實的能力只是有所減弱,而並未完全喪失,有鑒於此,有學者認為應將刑事責任能力作三分制的劃分,增加規定患者感知、記憶和表述案件事實的能力之一,雖未達到喪失或嚴重障礙的程度,但卻受到一定損害或有所減弱的,應判定為限制刑事訴訟行為能力。與二分制相比,三分制的顯著功能在於:既嚴格執行被告人因無刑事訴訟行為能力而中止訴訟的制度;又在被告人被判定為限制訴訟行為能力的條件下,避免了因二分制而導致的貿然中止或繼續訴訟所造成影響訴訟程式正常進行或處理結果準確性的弊端。當其在訴訟階段被判定為限制訴訟行為能力時,應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決定訴訟程式進行與否:無須憑藉被告人供述,已有充分確實的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繼續進行訴訟;沒有其他充分確實的證據,而有賴被告人供述證實案件事實的,應中止訴訟,並待條件具備時恢復訴訟。
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訴訟行為能力不影響其承擔刑事責任的實體問題,而僅影響如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程式問題。因此,這類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受疾病的影響而導致的無悔改表現或認罪態度差的事實,不足以作為證明其人身危險性嚴重的證據,更不能因此加重其刑事責任。同時必須說明的是,刑事責任能力和刑事訴訟行為能力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其功能也不相同,不應簡單的以責任能力鑑定代替訴訟行為能力鑑定。
法律術語(七)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法律在人們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人在社會中的行為活動,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行為,都是以法律為準則和規範的,法律起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繁榮,人們安樂定居,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作用。法律術語二就是對基本法律上的概念,制度等的詳細解釋說明,對人們清楚法律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那就來了解一下經法律術語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