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沒有合法證明”是指不符合我國的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海關單證”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時向海關進行申報的專用單證。“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國家外貿管理機關簽發的允許貨物、物品進口或出口的憑證。
走私罪
也就是說,走私行為情節是否嚴重是劃分走私犯罪與走私違法行為的界限,這種“情節嚴重”已根據走私罪里不同犯罪行為的性質化解成不同的標準分散在各種罪名條文之中。走私上述禁止進出口物品,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走私上述違禁物品以外的其他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的大小是區分罪與非罪界限,偷逃稅額在5萬元以上的,表明走私一般貨物、物品行為已有情節嚴重的性質,原則上都應定罪判刑。另外,以武裝掩護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屬於情節嚴重的範圍。
理解與適用
所謂間接走私,也叫準走私,即刑法第155條第1項或第2項列舉的兩種行為:“(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1)關於間接走私的定罪處罰,刑法只規定以走私罪論處。但具體如何認定,要根據間接走私行為的對象來確定。如果間接走私特定的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而構成犯罪的,應按該物品的性質分別定為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並按照刑法規定的各該罪的法定刑處罰;如果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間接走私,則應當按照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2)條文中的“數額較大”是指價額的數額較大還是指應繳納稅額的數額較大?根據刑法第155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收購走私進口的非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物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的,需要以運輸、收購、販賣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為構成犯罪的條件。這便產生一個問題,條文中的“數額較大”是指價額的數額較大還是指應繳納稅額的數額較大?對這個問題,筆者認為,上述間接走私行為,行為對象是非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即是除武器、彈藥、核材料、文物等違禁物品以外的普通物品。依本條和刑法第153條規定,上述兩種行為,以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罪論處,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罪是以應繳稅額作為處罰根據。為便於司法實踐中對上述間接走私行為的定罪處罰,同時也考慮到條文之間的協調性,筆者認為,本條的“數額較大”應指所走私貨物、物品的應繳納稅額的數額較大而非價額的數額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