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強姦

婚內強姦

婚內強姦,按照理論上的闡釋,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亦有特指在婚姻狀況處於非正常的情況下,如分居、提起離婚訴訟等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上海、四川、河南等地卻先後發生了丈夫強迫妻子與其進行性行為的案件,並且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亦多有分歧。婚記憶體在不存在強姦,“婚內強迫性行為”算不算犯罪,這一問題在理論界、司法界一直爭議很大。所謂婚內強姦,是指丈夫違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婚內強姦這一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並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著爭議。我國刑法原則上將在法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的意願、強行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排除在強姦之外,造成傷害後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論處。我國婚姻法只有有關家庭暴力的規定,其中並沒有涉及到婚內強姦的條文。立法上一直沒有一個很好很明確的解釋,在維護夫妻尤其是妻子的權利方面存在著較大的隱患。

基本信息

基本概述

婚內強姦婚內強姦
婚內強姦,按照理論上的闡釋,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倒退十年,這類事情聞所未聞,而這幾年,上海安徽四川河南等地卻先後發生了丈夫強迫妻子與其進行性行為的案件,並且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亦多有分歧。婚記憶體在不存在強姦,“婚內強迫性行為”算不算犯罪,這一在理論界、司法界一直爭議很大的問題一次又一次凸現在人們面前,引起了各方的關注和爭論。

案例分析

婚內強姦婚內強姦
堪稱婚內強姦案“始作俑者”的當屬王衛明。被告人王衛明與被害人錢某於1993年結婚,婚後王衛明逐漸暴露本性,故夫妻之間逐漸產生矛盾,矛盾越來越大,爭吵越來越多,最終導致感情破裂,於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縣人民法院應王衛明離婚之訴判決準予離婚,但判決書尚未送達當事人。就在這期間,被告人至錢某處拿東西,見錢某在收拾東西,便提出性交的要求,錢某不允,王衛明便使用暴力強行與錢某性交,且致使錢某的胸部,腹部等多處地方被咬傷,抓傷等。上海青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衛明主動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與錢某的婚姻關係,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離婚後,雙方對此均無異議,兩人均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王衛明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錢某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衛明的犯罪罪名成立。1999年12月21日,青浦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1款、第72條第1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王衛明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衛明服判,未抗訴。這是新刑法實施以來上海判決的首例婚內強姦案。

與該案結果差不多的另一案件發生在安徽鳳陽。1999年1月,安徽鳳陽縣李某(男)與年僅19歲的吉某在未進行婚姻登記的情況下,按當地習俗進行了婚禮。但婚禮後的吉某因李某性情粗暴等原因,拒絕與李同房,李某便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吉某發生了性關係。2000年初,在吉某持續不斷地控告下,李某被鳳陽縣公安局逮捕歸案。6月6日李某被安徽鳳陽縣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正當人們對上述兩案的案情及其判決結果細細“品味”、慢慢琢磨之際,遠在內陸的四川又發生了一起婚內強姦案。2000年的3月23日,四川省南匯縣法院對一起類似上海青浦的“婚內強姦”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審判決。

這幾個典型案例,不僅社會反響強烈,媒體關注有加,而且其中蘊涵的複雜的法律問題,也讓司法機關頗費腦筋。案情基本一樣,但判決結果迥然有異,實際上從一個層面折射出法院在認定婚內強姦問題上的兩難選擇。同樣是“婚內強姦”,相似的案件,為什麼會有不同的判決。

國外規定

婚內強姦婚內強姦
翻開國外的法律,不少國家對婚內強姦是否構成犯罪有明確的規定,明確規定丈夫不能成為強姦犯罪的主體。他們認為,婚姻關係是一種基於雙方合意的民事契約關係,婚姻關係的建立對夫妻而言都意味著一種承諾,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與另一方同居的義務,性生活無疑應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在合法婚姻關係基礎上的婚內性生活的合法性不容置疑。正因為如此,這些國家都對婚內性關係採取保護態度,把非婚姻關係作為強姦罪成立的前提條件。

德國

《德國刑法典》第117條規定:“以強暴或對身體、生命之立即危險,脅迫婦女與自己或第三人為婚姻外之性交行為者,處兩年以上自由刑。”

泰國

泰國刑法第276條明文規定強姦罪的對象是“配偶以外之婦女”;奧地利刑法第201條規定強姦行為是“婚外之性交”。

美國

美國伊利諾州刑法典規定強姦罪的對象是“不是妻子的婦女”。二是明確規定婚內同樣可以構成強姦罪。

《新澤西州刑法》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無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關係而被推定為不能犯強姦罪。”值得指出的是,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丈夫可以成為婚內強姦罪的主體,這在世界刑法立法史上並不多見,但是隨著婦女解放運動的高漲,類似於美國新澤西州的立法呈現出不斷擴大的趨勢。繼美國新澤西州之後,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德拉瓦、內布拉斯和俄勒岡等州,在立法上都作了類似的規定。

印度

《印度刑法典》規定:“當妻子是15歲以下的幼女時,丈夫強迫其性交可成立本罪。”

英國

1992年,英國上議院也在第599號抗訴案中指出,丈夫可以對妻子犯強姦罪。

我國規定

婚內強姦婚內強姦
“婚內強姦”更是一個極為敏感的話題。中國法律目前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在《婚姻法》修改過程中,“包二奶”、離婚過錯賠償、家庭暴力夫妻財產制離婚條件等社會反響比較強烈的問題均在條文中給出了說法,但同樣為公眾所關注的婚內強姦問題卻未有涉及。我國傳統刑法理論認為,強姦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從犯罪構成來說,強姦罪的主體只能限於男子。那么,丈夫能否成為強姦罪的主體?刑法條文是個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強姦案件有關問題的司法解釋中也有意無意地迴避了這一問題。很顯然,法律對此未置可否是導致司法機關處理這類案件時陷於兩難境地的內在原因,不同地方的法院作出迥異判決便不值得大驚小怪了。

心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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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婚內強姦”的根本原因還是在於男女兩性在性慾上的差異:男子性慾強烈,性興奮來得急促,一旦發動起來就難以遏制或中斷;而女性性慾驅動比較慢,性興奮出現也比較遲緩,可以適時而止。有了這種生理上的差異,出現男性慾望勃發,而女性無動於衷的情況,就成為一種必然。但由此而推論下去,並不等於說“婚內強姦”也是必然的,關鍵在於怎樣對待這種生理差異。有些男人是純粹的自私主義者,他們一有性慾望,就立刻需要得到滿足,這時候妻子就完全成了他們獲得性滿足的工具。還有些男人心目中沒有妻子的地位,或者自以優越於對方好幾個等級,甚至把性生活當成對對方的賞賜,讓這種丈夫來細心揣摩妻子的心思並為此而費神費力是不可思議的。在以上幾種人的婚姻生活中,“婚內強姦”的情況時有發生。

當然,那些經常有專橫而強暴表現的丈夫並不總是對妻子漠不關心。有些男人片面強調自己的主動作用,以為只要男盡其所能,女人的情趣遲早會調動起來,如果沒被調動起來,只能證明自己還沒有盡到力量。因而,在他們發現妻子的不情願表示時,不但沒有及時收斂舉止,反而會變本加厲。在這種想法的驅動下,這些男人便在性生活中做出了過火的行為,但如果說他們是“婚內強姦”,卻實在有些冤枉,他們畢竟是出於善意。

作為妻子,如果對性生活不感興趣,是有權加以拒絕的。尤其是對於那些自私而粗野的丈夫,妻子更應該據理力爭,促使其反省自己的行為。但是有這么一種傾向應該加以注意,那就是有些女性完全以自己的情緒為標桿,絲毫不考慮丈夫的性慾特點。這種女性在家裡通常扮演“霸主”的角色,事事讓丈夫聽從自己的安排,即便在性生活中也不肯下放主動權。如果丈夫主動提出要求,不但不去加以善意的理解,反而一味指責丈夫粗暴。如果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所謂狀告丈夫強姦的事情,那就完全是妻子的不對。夫妻間正常的性生活是兩個人的生活,應該是雙方設法消除差距,如果妻子一有不如意便拒丈夫於千里之外,那么夫妻間的性生活就成了自古華山一條路,那就是:丈夫時刻做好準備,只待妻子一聲令下,才可披掛上陣。假如夫妻間的性生活變成了這樣一種模式,顯然是極不正常的,會衍生出許多不該發生的問題。由此可見,只要夫妻間相互體貼,相互理解,所謂婚內強姦是根本不存在的。

異議爭議

婚內強姦相關影視作品
對於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本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背妻子意志的手段姦淫妻子,丈夫是否構成強姦罪這一問題,中國學術界爭議較大,對此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全盤否定說

除了教唆,幫助他人強姦妻子,以及誤認妻子是其他婦女而強行姦淫的,丈夫構成強姦罪的以外,丈夫強姦妻子的不構成強姦罪。丈夫基於合法婚姻存在這一前提性事實而不能成為強姦犯罪的主體。因為配偶間的自願性生活已作為婚姻契約中的一個當然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認可,只要婚姻契約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與妻子進行性行為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作為妻子有義務應丈夫的要求與其進行性行為。因而,丈夫在當時的情況下雖然採用的手段不當,但不能因此而定其為強姦罪。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性行為是“違背”妻子意志的,但卻不屬非法。在我國,從習慣到法律,都沒有認定丈夫強迫妻子與其性交構成強姦罪。全盤否定說可以說是我國刑法學界的主流觀點。甚至向來以自己“代表婦女權益”自稱的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也認為: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性交,不屬於犯罪,只是“違反社會道德”的“不妥當行為”。

全盤肯定說

丈夫強姦妻子的構成強姦罪。其理由是“強姦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丈夫自然也是如此。性的不可侵犯的的權利是婦女人身權利的重要內容,婚姻法基本原則之一的保護婦女權益的規定,明確指出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違背妻子意志,採取強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權利,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折衷說

任何極端化的觀點都是值得商榷的。我們既不能置夫妻間婚姻關係於不顧,認為既然我國刑法未把丈夫和妻子排除在強姦罪的行為人,被害人之外,那么丈夫在任何情況下只要違背了妻子意志而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就構成強姦罪;也不能過分強調夫妻關係卻又把夫妻關係等同於性關係,甚至等同於一般的債權關係,遂認為在任何情況下丈夫違背了妻子意志而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均不構成犯罪。折衷說的結論為:一般情況下丈夫姦淫妻子不構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構成強姦罪:1、男女雙方雖以登記結婚,但並無感情,並且尚未同居,也未曾發生性關係,而女方堅持要求離婚,男方進行強姦的。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且長期分居,丈夫進行強姦的。

折衷說認為夫妻關係處於非正常期間,丈夫進行強姦的才能構成強姦罪。那就意味著處於正常時期的夫妻關係發生婚內強姦,妻子將得不到公正的判決,也得不到安全的保護。這比婚外強姦更可怕,因為婚外強姦中被害人可以得到有利的保護,犯罪人也能繩之於法。然而,在婚內強姦中,妻子卻無處申訴,將可能反覆遭受丈夫的性摧殘。

行為界定

強姦罪

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它具有如下特徵: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客觀上行為必須具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主觀上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這裡的婦女並沒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所在.很明顯,婚內強姦符合這個條件。

犯罪要件

立法機關未將丈夫排除在犯罪主體之外,也未將丈夫列為特殊的強姦犯主體,即所謂的“婚內強姦主體”。從客體來看,強姦罪客體是指人身權利中特有的性的權利。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婦女的性權利是婦女的一種特有的人身權利。侵犯這種權利,違背了婦女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正當性交行為的權利。

社會危害性

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確認一行為構成犯罪的首要依據在於該行為具備了犯罪的本質特徵—具有應受刑罰的社會危害性。婚內強姦除了給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損傷外,給妻子造成的心理損傷(如造成性的厭惡與冷淡等)是難以估量的,在那些感情已經破裂毫無愛情可言的婚姻關係中,這種心理損傷將會更為嚴重。如果一個妻子把性生活作為愛慕的表達方式,而丈夫則出於自私,惡意或其他非正當的原因強迫與其妻發生性行為,那么,丈夫的行為對其妻子所產生的心理損傷與其他強姦行為相比沒有本質區別。

從立法原則看

從立法原則看肯定丈夫強姦妻子構成強姦罪並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有人認為,既然《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也有強姦問題存在,那么只要夫妻關係存在就不應存在強姦問題,因為法無明文不為罪。此說是不妥的。第一,依據該說將會得到一系列謬論,如,《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殺害妻子的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則丈夫殺害妻子就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嗎?第二,刑法規範是一種普遍性規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對其所禁止的每一事項及其具體細節都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要符合自然權利

法律是至高無上的,但自然權利卻位於法律之上,法律要儘量符合自然權利。如言論自由,這就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任何對他進行限制的法律都是與自然權利相違背的。不管是女性還是男性的性權利,都是人的本能,是一種自然權利,尤其是女性的性的自然權利更容易受到侵犯。結婚並不能剝奪女性的性的自然權利,婦女仍有權利支配她的性生活(此處僅指婚內。婚外戀是道德問題),所以法律要儘量保護婦女的這種自然權利。

犯罪認定

強姦罪
上海某區法院以強姦罪判處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這是新刑法實施以來上海判決的首例婚內強姦案。
被告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職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兩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做出準予離婚的一審判決,然而判決尚未生效,王某來到原住處,見其妻錢某也在,便欲發生性關係。遭拒絕後,即反扭錢某雙手強行實施性行為。
法院認為雖然準予離婚的判決書尚未生效,但雙方對離婚判決均無異議,兩人均已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係,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
此案之所以引起法學界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蓋因此案的犯罪者與被害人在犯罪發生時夫妻關係尚存(畢竟判決尚未生效)。綜合各家論說,對此刑案判決的反映大致可分為以下三類:無條件贊同婚內強姦成立犯罪論;有條件贊同婚內強行性行為成立強姦犯罪論;反對婚內強行性行為成立強姦犯罪論。
前述各種觀點,均圍繞是否強姦罪而展開,卻忽視或誤解了中國刑法的一項重要原則:罪刑法定。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而此處之“法律”,顯然不限於刑法,它是指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規範性檔案。因此,判斷一個行為是否符合犯罪要件,應當依據包括刑法、婚姻法在內的法律。
虐待罪
那么,能否得出結論說:夫可以對妻為所欲為、視妻為性奴隸?
結論完全相反。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樣,權利的行使必須採用正當的手段。如果手段不正當,則仍然為法律所禁止,只不過因行使權力的手段不正當所觸犯的罪名與本無相應權利而實施的危害行為構成的罪名存在著此罪與彼罪的差別。
刑法上排除夫對妻成立強姦犯罪的可能,是基於刑法作為後盾法必須與婚姻法之間保持協調,不致因刑法的適用產生與婚姻法義務的牴觸。但這並不意味著刑法對丈夫侵犯妻子權利的行為無能為力而袖手旁觀。
刑法為了懲治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行為,專門設有相應條文。其中可適用於本文所述案例的法條正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該條第一款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款規定:“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此條規定的正是虐待罪。
虐待罪的犯罪客體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權利與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諧的性行為是夫妻雙方生理與精神上的愉悅,而丈夫對妻子的強行性行為,則是對妻子肉體與精神的折磨與摧殘,而這正符合虐待犯罪的客觀特徵。惟虐待罪的成立需要“情節惡劣”的要求,故丈夫如果採用暴力手段強暴妻子,使其肉體與精神呈現出莫大痛苦,則當屬於“情節惡劣”範疇。此案中,據檢察官應記者採訪時所說,本案被告人在強行實施對妻子的性行為過程中,致妻子身體多處受傷,被害人在接受採訪時說,丈夫的行為給其造成極大的痛苦。
因此,本案認定虐待罪,要件齊備。認定虐待罪,另有訴訟法上的益處即可有效界定刑事司法權力與公民個人權利的界限,因為告訴才理的本罪可有效避免公權介入私生活時的尷尬。

發生原因

有種很流行的看法: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獸。在基本進入電器化時代的人們,婚姻遭受現代生活潮汐的日夜沖刷,再也不像花月作家描寫的那般浪漫。婚姻與愛情,愛情與性愛不再那么協調和有機聯繫。於是,便有了受社會各種契機而誘發的婚內強迫性行為。這也是那些做丈夫的人原始獸性的顯現。婚內強迫性行為的發生,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原因:
一、性慾反差過大:丈夫身強體壯,外無事業困擾,內與家務絕緣,自然有較為強烈的性慾;妻子身體瘦弱,常受家務拖累,加之生育小孩後,對性生活便少了興趣。如果在這種因性慾反差過大的夫妻間,時常發生強迫性行為,便認為夫妻已毫無情感可言,未免言之過分。事實上,這種丈夫中,有很多人是很愛自己妻子的。但是,由於這種愛無法在自然的性愛中得到體現,他們便有了強迫性行為的衝動,而這種衝動又往往使夫妻情愛逐漸貶值。
二、性慾消除煩惱:無論是多么般配的夫妻,他們的情愛多么深厚,都會受到各自事業困擾的影響,使原本和諧的性生活秩序打亂。女性對此,或是向好友親人傾訴而得到撫慰,或是有淚暗自流。而男性在外界遇到不順心的事後,一般不會輕易向別人表露,更不會落淚,而是回家後嗜煙酗酒,若如此都難以消解其愁的話,目標便轉向妻子。他們往往是不管妻子心境如何,總要與之“如此這般”,事後方覺稍能順氣。
三、性慾作為手段:沒有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始終是要破裂的。在離婚之前,分室居住的女性,仍有不少做人流術。這期間,合法丈夫們為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上占有優勢,就必須把婚內強暴作為重要手段。有的甚至在夫妻剛吵完架時,也會逼著妻子“來一次”。此時女性所受的生理和心理折磨是巨大的,最後不得不放棄自己的權益,以求儘快解脫。因為,法律還沒有判定丈夫“強姦”妻子的定罪標準。
四、性慾實為報復:生活中不乏這種實例,男女雙方因婚後發現某一方曾隱瞞有傷自己自尊的行為,不能諒解對方,自然便有諸多事端生起。女性對此,最多不過吵鬧、出走或提出離婚之類,而男性往往會在此中搞點性報復。他們既不高聲吵鬧,亦不打架傷人,而是多次地、連續性地強迫妻子過性生活,有的甚至發展為性變態而對妻子進行性折磨,以懲罰、報復妻子對自己的“不貞”。在此種狀態下生活的女性,其痛苦是不堪構想的……
英國心理學家靄理士認為,婚姻內的強暴,比我們所見的婚外強姦案多得多;而魯迅先生早就認定,受丈夫欺侮的女子,社會地位根本比不上妓女,上床前連討價還價的資格都沒有!婚姻中的性愛,原本應該是發自內心的情愛,才能獲得和諧和溫馨。然而,現實生活中的一些遇上諸如上述情況的女性們,在支配自己身體、自己情感反應、愛意感受和自己性慾方面,缺少或沒有更多的權益,尤其在性生活方面,很難有自主權。幾千年男權社會的遺毒,在社會表面上已逐漸消失,但在婚姻家庭里,特別是夫妻性行為上,卻是變化不大。丈夫的強迫性行為,極大地損害著婦女的心身健康。那種自甘忍受的女性,其心理損害程度更為嚴重。醫學專家認為,丈夫強迫過性生活,是造成女性性冷淡的重要原因,也是女性心理障礙、人性障礙、神經及精神疾患的重要原因。

其它介紹

結婚應當視為男女雙方對婚後同居、扶養等權利義務的相互約定,如果所謂“婚內強姦”的理由可以成立,那么,夫妻間的相互扶養等一系列權利義務也完全有理由可以免除。但是,根據致力於與性犯罪作鬥爭的慈善組織RAINN,以及研究調查表明婚內強姦行為對於其受害者們造成了遠遠大於其他強姦受害者的影響和傷害:1.據當事人描述,婚內強姦的受害人往往比其他強姦案的受害人要多面臨以下幾個特有問題:2.更長的恢復時間:與大眾所相信的不同,婚內強姦所造成的傷害恢復起來比陌生人所犯下的強姦更耗時。原因包括:不願承認事實,不願傾訴感情;極強烈的被背叛感。3.罪犯更可能重複作案:調查表明相比其他的強姦受害者,婚內強姦的受害者們更可能遭受長期重複性的侵犯;事實上,性侵犯可能僅僅是虐待行為中的一環。研究者發現,受伴侶傷害並強姦的女人們往往遭受各種惡劣至極的虐待---比如,強姦過程中被毆打。3.已結婚的性掠食者更傾向於使用“肛交和口交凌辱,懲罰並徹底擁有他們的伴侶”,研究者如是說。4.和侵犯者繼續一起生活的壓力。有孩子且無工作的受害者很可能經濟上依賴侵犯者,尋不到其他出路。被害人也可能面臨來自親友的壓力使她們和她們的侵犯者繼續一同生活。5.對家中兒童造成不良影響.兒童可能目睹性犯罪行為,或受其影響。6.更難確定犯罪過程視為犯罪。受害人受文化因素影響,可能會覺得將配偶的行為定為強姦,或將配偶定為強姦犯很困難。

反對批判

所謂“婚內強姦”,其本質是部分女權主義者只要權利不要義務,並且想以此控制男人、控制社會,女權私慾膨脹的表現。
結婚應當視為男女雙方對婚後同居、扶養等權利義務的相互約定,如果所謂“婚內強姦”的理由可以成立,那么,夫妻間的相互扶養等一系列權利義務也完全有理由可以免除。法律不會承認只要權利不要義務的東西。
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如果企圖通過立法來踐踏、無視男性權益、以此維護女性利益,在法律上將女性凌架於男性之上,這樣的國家、這樣的社會,肯定是不健康、不和諧的。
無可諱言,這類女權私慾的膨脹,會使社會、家庭誠信以及正常倫理秩序滑向一條危險的“快車道”,許多夫妻關係將名存實忘,其現實的反作用和危害性會遠遠超出什麼所謂的“婚內強姦”本身。

刑法術語(二)

刑法的解釋是指對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為什麼必須對刑法作出解釋,主要基於兩點理由:其一是刑法規範具有抽象、原則的特點,為準確理解其含義,便於正確適用,則需要作出解釋;其二是刑法規範具有穩定性的特點,而現實生活具有多變性,為了在規範內容允許下使司法活動適應變化了的客觀情況,需要對某些條文賦予新的含義。

強姦的類型

根據強姦的方式、強姦的場所或強姦者和受害者的關係,強姦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類型:
輪姦又稱為集體強姦,是指複數的男性強姦一名或多名女性、複數的女性強姦一名或多名男性、複數的同性強姦一名或多名同性的事情,輪流向受害者進行的侵犯性發泄行為,使受害者受到嚴重的生理及心理創傷。
虐奸指在性侵犯的同時對受害者進行虐待的強姦行為。
約會強姦在社交場合發生的強姦。一般被戀人或其他認識的人在約會場合強姦。
監獄強姦指受害者在監獄中被其他犯人或監獄工作人員強姦的事件。
婚內強姦強迫自己的配偶發生性關係的強姦行為。
戰爭強姦在戰爭中發生的強姦。歷史上,女性經常成為戰爭中的“戰利品”。在抗日戰爭中,數以十萬計的中國婦女被日本軍隊強姦。歷史學家安東尼·比弗在其新書《柏林在1945年陷落》中稱,蘇聯紅軍士兵曾在二戰後占領的東歐地區強姦了兩百萬名德國婦女和數千名前蘇聯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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