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核材料進出境的行為。中國目前未發現此類犯罪,但在國際上,恐怖分子和黑社會集團走私核材料的犯罪行為已不鮮見。
由於核材料是製造核武器的核心原材料,核材料一旦用於犯罪目的,就會對人類和平和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
走私核材料,不僅是對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的嚴重破壞,而且還侵犯了國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廣大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的安全,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構成特徵
(1)走私核材料罪侵犯的客體是對外貿易管制。核材料屬於違禁品,國家禁止這些物品自由流通,其性質不同於可合法流通的一般商品。因而,走私核材料侵犯的是特殊的對外貿易管制,即慈止貨物、物品進出口的制度。核材料走私是近些年來開始出現的一種新型走私行為。核材料比之武器、彈藥具有更巨大的危害性和潛在危險性,往往為國際恐怖組織重金收買,所以走私核材科帶來的利益更加巨大,使得走私分子不惜以身試法去從事此種活動。核材料的走私比之其他貨物、物品的走私,性質更為嚴重,對國家對外貿易管制的侵犯性更大,因而法律把這些走私活動作為走私犯罪的首要打擊對象。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以偽裝、藏匿、冒充、欺騙或其他方式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核材料的行為。
所謂核材料,是指可以用來製造核武器的各種材料和核燃料。核武器是利用原子核反應所放出的能量起殺傷破壞作用的武器,有核子彈、氫彈等,核武器的殺傷破壞力量是毀滅性的,它的製造也極為複雜和特殊,尤其需要專門設施和材料。在核材料中最重要的就是核燃料。核燃料是能大量釋放原子能以供動力利用的物質,它是核武器產生巨大爆炸力的基礎。
目前核燃料一般是指鈾235、鈽239等容易發生裂變的同位素。不到50公斤的鈾所釋放出的能量基礎相當於2萬噸化學炸藥。由於核燃料的特殊性,往往是核材料的走私分子的犯罪對象。走私核材料,是根據走私物品的性質來認定其達到情節嚴重從而構成走私犯罪的,所以構成本罪,對所走私物品的數量沒有要求。只要走私上述物品,其行為本身就可視為情節嚴重,原則上均應以犯罪論處。當然,如果是數量很小,且綜合全案看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況,根據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在實踐中,本罪犯罪分子往往具有營利的目的,但法律並未要求本罪必須具有牟利或其他目的,所以不論以何種目的進行核材料的走私,都可以構成本罪。
應注意以下問題
1.本罪走私的對象限於核材料。核材料是核燃料、核燃料產物和核聚變材料的統稱,最常見的如鈾、鈽等可發生原子核裂變或聚變的放射性材料。核材料包括成品和半成品,但不包括含鈾、鈽等元素的原礦石。
2.本罪走私行為的具體表現與走私武器、彈藥罪完全相同,也有三種,行為人只要有其中之一即可。
3.走私核武器的,不構成本罪,而應當以走私武器、彈藥罪定罪處罰。
4.本罪與非法買賣、運輸危險物質罪的區別主要有兩點:一是對象範圍不同。本罪限於核材料,而後者還包括核材料以外的其他危險物質;二是後者不包括將核材料運輸進出境,也不包括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買賣核材料以及直接向走私人收購核材料的情形。
5.自然人犯本罪的,一般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依據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棱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圓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田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1997年12月28日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00年7月8日修正)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述應蚋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 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製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依照本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戢人員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運輸、收購、販賣依法應當繳蚋稅款的貨物,沒有合法證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王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 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吊銷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放射性廢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物料、人體、場所、環境介質表面或者內部出現超過固家標準的放射性物質或者射線。
(二)核設施,是指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棱供汽供熱廠等)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王等);棱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後處理設施;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設施等。
(三)棱技術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在醫療、工業、農業、地質調查、科學研究和教學等領城中的使用。
(四)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五)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六)射線裝置,是指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七)伴生放射性礦,是指舍有較高水乎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和磷酸鹽礦等)。
(八)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於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199r7年9月lO日)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口核材料、核設備、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海關法、對外貿易法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9月26日)
第八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應繳稅額為5萬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應當按照走私物品的種類,分別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國家非禁止進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應當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第十條單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罰。
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附屬檔案“核出口管制清單”第一部分:核材料
核材料系指源材料和特種可裂變材料。其中:
1.源材料系指天然鈾、貧化鈾和釷,呈金屬、合金、化合物或濃縮物形態的上述各種材料。但不包括:
(1)政府確信僅用於非核活動的源材料;
(2)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
①少於500千克的天然鈾;
②少於1000千克的貧化鈾;
③少於1000千克的釷。
2.特種可裂變材料系指鈽一239、鈾一233、同位素鈾一235或鈾一233或兼含鈾一233、鈾一235其總豐度與鈾一238豐度比大於自然界中鈾一235與鈾一238的豐度比的鈾。以及含有上述物質的任何材料。但不包括:
(1)鈽一238同位素濃度超過80%的鈽;
(2)克量或克量以下用作儀器感測元件的特種可裂變材料;
(3)在12個月期間內向某一接受國出口少於50有效克的特種可裂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