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家法律規定:戰時造謠惑眾罪(刑法第433條),是指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製造謠言,迷惑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
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第四百五十一條 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戰時宣傳輿論秩序。我軍是人民的軍隊,重視思想政治建設是我軍的優良傳統,也是我軍區別於其他軍隊的優勢所在。在戰場上適時做好戰鬥動員和宣傳鼓動工作,對於激勵官兵的戰鬥意志,鼓舞部隊士氣,穩定軍心,具有重要的作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軍隊戰鬥概則》把進行戰鬥動員和戰場宣傳鼓動作為戰時政治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要求講清我軍作戰的正義性,戰爭形勢和戰場情勢,戰鬥任務和完成戰鬥任務的意義、要求、有利條件和困難,以及克服困難戰勝敵人的辦法,以提高官兵執行戰鬥任務的自覺性,樹立敢打必勝的信心,統一作戰思想,激勵戰鬥意志,使部隊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軍人戰時造謠惑眾的行為,造成官兵思想混亂,情緒動盪,士氣低落,鬥志渙散,破壞了戰時宣傳輿論秩序,最終將導致軍心動搖,對作戰造成嚴重危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戰時情況下,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是指行為人自己編造虛假的情況,在部隊中散布,煽動怯戰、厭戰或者恐怖情緒,蠱惑官兵, 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如果是行為人將道聽途說的內容不負責任地又向他人散布,不能認定為造謠。行為人所散布的內容必須是虛假的,而且是與作戰有直接關係的,如誇大敵人的兵力和裝備優勢,虛構敵方的戰績和對我方不利的戰況等。如果行為人所散布的內容確屬實情,即使對我軍不利,也不宜認定為造謠。如涉及泄露軍事秘密,可依法以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論處。動搖軍心是造謠惑眾的內容已經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只要行為人製造並散布的謠言足以動搖軍心,不論是否已經產生了動搖軍心的實際後果,如引起部隊混亂、指揮失控,人員逃亡等,均應屬於造謠惑眾,動搖軍心。行為人散布謠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開場合散布,也可以是私下傳播;可以是口頭散布,也可以通過文字、圖像或其他途徑散布。只要是將謠言讓他人知道,均屬於散布謠言。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主體是所有參加作戰的軍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說的都是假的,會擾亂軍心、瓦解鬥志,仍加以宣揚、擴散。其動機,有的是怯戰、厭戰,通過造謠惑眾,達到躲避戰鬥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評、處分,或未能評功受獎,通過造謠惑眾,達到泄憤、報復。如果行為人是基於危害國家安全目的,或勾結敵人造謠惑眾的,則不構成本罪。
如何正確認定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軍職人員在戰時情況下,製造謠言,迷惑民眾,動搖軍心的,才構成犯罪。而對那些在戰時因對上級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隨意發表一些錯誤言論,或者遇到任務較重、傷亡較大、未順利完成任務而埋怨上級和責怪友鄰部隊的,不能當成造謠惑眾的行為加以追究。對行為人僅一般的傳播戰況不真實的訊息,或將他人的謊言蜚語加以傳播、渲染,尚未造成動搖軍心後果的,不應視為犯罪。
(二)區分本罪與謊報軍情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虛構事實並加以擴散的情節,而且其虛構的內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將編造的謠言在公眾中散布,散布的對象包括下級、同級和上級,但不是在履行職責;而後者是將編造的情況按隸屬關係和職責要求向上級報告,其表現形式是在履行職責。
(三)區分本罪與假傳軍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為人也可能編造有關作戰命令的謠言。這種情況與假傳軍令罪的區別,在於傳遞虛假軍令的方式和接受虛假軍令的對象不同。前者不是將虛假軍令直接傳播給執行人,而是在公眾中傳播,對象是不特定的;後者則是將虛假的命令傳遞給依照職責應執行該命令的人,假傳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達命令的方式,對象是特定的。
(四)戰時造謠惑眾罪與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的法條競合
本法對這兩類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對軍人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構成犯罪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戰時造謠惑眾罪論處。
量刑標準
第一款是關於戰時造謠惑眾罪及處罰的規定,構成本款規定之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實施了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這裡規定的“造謠惑眾”,是指在戰時,行為人捏造事實,製造謊言,並在部隊中散布以迷惑他人的行為。這裡規定的“動搖軍心”,是指行為人通過造謠惑眾,造成部隊情緒恐慌、士氣不振、軍心渙散,思想不穩定的行為。散布謠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開場合散布,也可以是在私下向多人傳播,可以是口頭散布,也可以通過文字、圖像、計算機網路或其他途徑散布。
(二)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何時為戰時,本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已有規定。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行為,在客觀上起著幫助敵人,削弱我軍戰鬥力的作用,影響部隊的作戰,嚴重危害軍事利益,必須依法懲處。
(三)行為人造謠惑眾的行為必須是針對多數人,並足以動搖軍心或者已造成軍心動搖。如果行為人只是針對個別人傳播謠言,並沒有在部隊中散布的,不構成本罪。對於在部隊中發牢騷、講怪話,甚至也散布了謊言,但沒有動搖軍心,也不足以動搖軍心的,不能構成本罪,應當加以批評制止。根據本款規定,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裡規定的“情節嚴重”,是指謠言煽動性大,對作戰或者軍事行動造成危害的,在緊急關頭或者危急時刻造謠惑眾的等情況。
第二款是關於戰時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如何處罰的規定。這裡規定的“勾結敵人”,是指與敵人暗中串通、配合的行為。對於勾結敵人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這裡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勾結敵人造謠惑眾,造成部隊軍心渙散、部隊怯戰、厭戰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