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
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1755-1835年),美國獨立和建國時期的政治活動家和法學家。早年參加獨立戰爭。在政治上屬於聯邦主義者,主張加強中央集權,支持批准《聯邦憲法》。任國務卿期間在外交上有親英傾向,但仍主張奉行中立政策,緩和與英法兩國的矛盾;支持與法國簽訂《莫特楓丹條約》;緩解與英國的經濟糾葛;進行邊界問題談判等。任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長達三十四年,創立了許多司法慣例。
軍人、議員
1755年9月24日,約翰·馬歇爾生於維吉尼亞的日耳曼敦附近。父親托馬斯·馬歇爾雖然是一個普通的小農,但具有獨立而堅強的性格,曾經積極地參加了獨立戰爭,是少年馬歇爾心目中的榜樣。約翰·馬歇爾的母親瑪麗·艾沙姆·馬歇爾,是個普通的家庭主婦。這是一個北美早期典型的農民家庭,以農業為生,為了尋找適於耕種的土地而不斷遷移。
馬歇爾的童年時代是在地廣人稀的維吉尼亞邊疆度過的,這使他養成了簡樸、堅韌等性格。為了使他有一個好的前程,並不富裕的父母讓他在家中接受了良好的啟蒙和初級教育,後來又送他到外地的一家著名的私立學校就讀。離開家庭的學習生涯使他獨立自主的能力大大提高。他最喜歡的課程是文學,熟讀過許多古典文學名著,並開始研讀法律。馬歇爾所受的教育並不系統,卻相當嚴格,甚至有些刻板,這使他打下了堅實的知識功底,也培養了他刻苦勤奮的精神和執著的性格,這對他的一生都產生了深刻影響。
當反英獨立的革命風暴衝擊北美大陸時,馬歇爾毅然告別了平民生活,加入到革命鬥爭的行列之中。
1775年春天,馬歇爾參加了當地的民兵組織,在維吉尼亞打擊英國軍隊。後來,他參加了大陸軍,轉戰各地,先後參加了布蘭迪萬、福吉谷、日耳曼敦等戰役,在歷次軍事行動中均有突出表現,軍職不斷晉升。艱苦的戰鬥歲月鍛鍊了他的毅力和品格,也增強了他的領導和決斷能力。此時期他給人的印象是性格堅強執著,辦事果敢有效率,但比較刻板。
1780年,馬歇爾退役。他決定繼續學習法律專業,不久,便進入了威廉·瑪麗學院,師從托馬斯·傑斐遜當年的老師喬治·威思先生。在當時,維吉尼亞律師協會對從業人員的要求極高,但由於馬歇爾為人忠誠,業務能力過人,所以很快就取得了律師資格。
1782年初,馬歇爾移居里奇蒙。同年與瑪麗·安布勒小姐喜結良緣。婚後夫妻感情甚篤,家庭生活穩定而幸福。就在這一年,馬歇爾被選入州立法議會,他的律師業務也開展得十分紅火,很快就成為當地律師界的精英。
這時期,馬歇爾的聯邦主義政治傾向日益明顯。他根據自己的軍人生涯和邦聯體制的弊端,深切感到建立聯邦制國家的必要性,因此積極支持1787年費城《聯邦憲法》。此後,他成為維吉尼亞批准憲法運動的領導人之一,對於聯邦憲法在該州的批准起了重要作用。出於對司法權的高度重視,此間他反覆強調司法權對立法權的制約作用,因此在法律界贏得了聲譽。
聯邦政府建立後,馬歇爾的觀點與聯邦黨人十分相近,支持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一攬子經濟計畫。但由於個人財務等問題,他沒有接受政府對他的一些重要任命。約翰·亞當斯總統任內,美法矛盾尖銳,亞當斯總統派馬歇爾參加一個赴法使團,試圖解決兩國分歧。馬歇爾接受了任命。但督政府外交部長塔列朗沒有與使團見面,而是派來幾個說客羞辱性地誘使美國人向法國行賄,而後才能進行談判。美國人拒絕了(但也有史學家通過研究認為,如果當時法國人同意談判期間停止在海上捕獲美國船隻,美國人是同意行賄的)。馬歇爾以高傲的姿態回絕了法國人的索賄要求,然後憤而離境,其正義言行得到了國人的交口稱讚。
1799年,在派屈克·亨利的大力支持下,馬歇爾當選為國會議員。在國會中,他是亞當斯總統最堅定的支持者之一,雖然他此時的某些主張與聯邦黨人不盡相同。
出任國務卿
1800年6月,在友人的再三勸說之下,馬歇爾終於接受了亞當斯總統的任命,出任美國國務卿一職。此時,美法關係不斷惡化,法國私掠船不斷在公海上掠奪美國商船,以漢密爾頓為首的新英格蘭聯邦黨人主張對法宣戰。馬歇爾雖然具有親英傾向,但支持亞當斯總統繼續執行中立政策,設法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爭端。1800年9月,美國派出新的外交使團赴法談判,簽訂了和約,宣布廢除1778年美法同盟條約,重申公海自由的原則,從而結束了一場一觸即發的戰爭危機。這一條約是美國孤立主義外交的體現,使美國遠離了歐洲的紛爭,但它卻造成了聯邦黨內部嚴重的分裂。馬歇爾還促成了與西班牙等歐洲國家的談判,以穩定美國的對外貿易。這一條約也表明了法國對美國政策的轉變,即不再試圖控制美國,或利用美國對抗英國。
最高法院掌門人
1801年初,馬歇爾受命出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亞當斯之所以任命馬歇爾主要基於兩點考慮:第一,馬歇爾是一位堅定的聯邦主義者,具有很強的原則性;第二,馬歇爾是維吉尼亞人,最高法院中應該有這個重要的州的代表。事實證明,這是亞當斯總統所做出的最重要的決策之一,馬歇爾對最高法院產生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馬歇爾扮演了最高法院“掌門人”的角色,以維護司法權的地位和尊嚴為己任。正是在馬歇爾任內,最高法院確立了眾多司法慣例,司法權的獨立地位得以確立。
亞當斯總統卸任前大力擴充下級聯邦司法機構,把許多聯邦黨人塞入政府部門。托馬斯·傑弗遜 政府力圖通過制定《撤銷法》撤銷這些機構。馬歇爾認為這是對司法權的挑戰,於是他便利用“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來證明法院的權威。該案的內容是:被提名擔任已經取消了法院職務的聯邦黨人要求法院下令,迫使國務卿麥迪遜頒布委任狀。最高法院的裁決是:馬伯里有權得到他的補償,但判給他補償不在最高法院的職權範圍內。該判決使最高法院獲得了極為重要的司法複審權。馬歇爾強調法律對契約和財產的保護,從而限制了政府對個人經濟事務的介入。馬歇爾還使最高法院獲得了判定各項法律是否違憲和審理下級法院的決議等重要權力。他所堅持的聯邦權力高於州權的思想對後世具有深遠的影響力。在傑斐遜總統第2任期間,阿倫·伯爾叛國事件敗露。在審判伯爾時,馬歇爾主張對憲法關於叛國罪的定義從嚴進行解釋,並親任審判長,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使阿倫·伯爾無罪開釋。這是對傑斐遜政府的一次沉重打擊。
由於馬歇爾堅持他一貫主張的原則,敢於與聯邦政府公開抗爭,使他成為政府反對派人士心目中的英雄。馬歇爾在最高法院任職一直到他離開人世,他與行政權之間,特別是與傑斐遜、詹姆斯·麥迪遜 等總統的相互鬥爭始終在持續著,並不時摩擦出火花。但有學者認為:正是這一矛盾鬥爭使得美國的政治體制日益充實完善,在充分發揮聯邦政府職能作用的同時,有力地發揮司法權的限制和保護作用。
馬歇爾的活動範圍不僅僅限於司法領域,他在其他領域亦有所建樹。他編寫出版了《喬治·華盛頓生平》一書,在當時產生了轟動,但也有人指責他以歌頌華盛頓為名,宣揚美國聯邦黨人的觀點。
1835年7月6日,七十九歲高齡的約翰·馬歇爾在費城病逝——據說自由鐘恰在此時破裂,好像在為一位重量級人物的去世表示哀悼。
憲政思想
法律與政治的關係
在馬歇爾擔任聯邦大法官期間,最高法院面臨著持續不斷的政治壓力。這裡面既有聯邦黨人與共和黨人的激烈黨爭,也有謝斯起義這個重大政治事件的衝擊,還有安德魯?傑克遜總統和喬治亞州之間關於印地安事務的無休止的爭吵。在這一系列衝突中,馬歇爾努力尋求最高法院與黨派政治的外部壓力相分離。馬歇爾認為在法律與政治之間,法院應將裁判建立在憲法的基礎之上,最高法院應確立其作為憲法性爭議的裁判者的地位,而不得干預其他部門所做出的政治性行為。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馬歇爾敏銳地洞察了那些激進的聯邦黨人慾借該案打擊以總統為代表的共和黨人的意圖,鮮明地指出:“根據合眾國憲法,總統被授予某些重要的政治權力,在執行的過程中運用他的自由裁量權,並以其政治身份,僅向他的國家和他自己的良心負責……如果部門領導是執法機構的政治或秘密代理,且只執行總統的意志,或僅在執法機構具備憲法或法律自由裁量權的情形下行動,那么再清楚不過,他們的行為只能在政治上得到審查。”
馬歇爾關於政治和法律觀點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反映在他對法治的信念即對憲法的看法上。他認為憲法至上。憲法的至上性來源於美國人民,美國人民是政治和政府權威的最終來源。他懷疑純粹的民主制和普選制,堅信建立一個平衡的憲政體系對當時的美國是最急需的。在這個體系中,國家一級的立法、行政、司法機構各在其明示和暗示或臨時性的權力中保持持續的運作,切實適當地實現既定的憲政目標。他認為憲法性的限制終於防止權力過分集中於一個聯邦政府部門造成獨裁,以至損害國家和人民。同時,他認識到憲法對州的權力限制在於保護聯邦政府權力免於受到地方權力的干擾,不至於使州權與聯邦權力相衝突或是州權干涉了諸如州際貿易之類的涉及國家利益的問題。
司法審查制度和聯邦法院的憲法解釋權
司法審查權在美國聯邦憲法中找不到任何規定-或者找不到明文規定。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中明確呼籲聯邦法院應該擁有此項權力並主張“違憲的任何立法不得生效。”十五年後,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馬歇爾運用了與漢密爾頓同樣的推理方法,並且得出了與漢密爾頓一致的關於聯邦法官的司法審查權這一問題的結論,從而最終確立了司法審查權作為一項憲法原則的地位。馬歇爾推論說:“限制權力的目的是什麼?如果這些限制隨時可由行使這些權力的人加以自我限制,那么為何還要將這些限制明文規定?”馬歇爾回答了他的自我設問:“憲法是至上與首要的法律,不可被通常的手段所改變。”“無疑,所有那些設計成文憲法的人們將它構想為形成民族的基本與首要之法律,因而所有這些政府的理論一定是一項和憲法牴觸的立法是無效的。”由於“闡明何為法律是法務部門的職權和責任。那些把規則套用到特殊案件中去的人,必然要闡述與解釋那項規則。”同時由於“合眾國的司法權力擴展到起因於憲法的所有爭議。”因此法院有權解釋和運用憲法,應當由聯邦法院來裁判聯邦法律與美國憲法之間的衝突,並且宣告與憲法相衝突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聯邦法院對憲法的解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儘管國會、總統或其他政府機構也可以解釋憲法,並按照它們對憲法的解釋行使職權,但法院的解釋必須得到政府所有分支機構的遵守。馬歇爾認為聯邦法官值得信任的原因在於:法官的終身任職和宣誓效忠憲法將會使他們遠離政治誘惑,同時也授給他們公正裁決的職責。
馬歇爾認為聯邦法院司法審查權的另外一個重要功能在於保證聯邦司法權的統一,在於避免州權力與聯邦的權力發生衝突。在馬丁訴亨特一案中,針對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拒絕遵守聯邦最高法院關於聯邦條約的解釋,馬歇爾對憲法第三條“起因於”這一需求作了廣義的解釋,同意聯邦法院可以聽取一些州的案例。他認為憲法授予了最高法院對於起因於憲法、聯邦法律和條約的爭議具有至高無上的司法權。他進一步論證說:合眾國是一個單一的國家,各州僅是其組成部分,它們在若干目標下是主權者,在其他目標下,卻是從屬者,一州的憲法和法律,凡與合眾國憲法和法律牴觸者,皆絕對無效。
聯邦國家主義思想
馬歇爾利用憲法解釋大大豐富了美國憲法的商業條款含義,並對培育美國聯邦系統內州政府與聯邦政府關係的現代理念發揮了重大影響。
馬歇爾深刻認識州政府與聯邦政府之間關係的重要性,他拒絕在缺乏明確的憲法性條文時,將《權利法案》適用於各州。他認為有益的聯邦主義價值觀應包括合法、效率和州政府處理內部事務的自治等。出於同樣原因,馬歇爾不願聽取公民直接提出的對州的訴訟。這一思想後來直接體現為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對於訴州和訴州官員的差異性規定,並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在聯邦體系內的平衡。
馬歇爾認為制憲者在設計聯邦憲法時,目的是經歷未來的年代並且能經受各種人類事務危機的衝擊。因此,某些時候最高法院在解釋憲法時可以靈活運用憲法的條款而不背離憲法的基本意圖。在馬歇爾看來,憲法把政府的權力在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間作了分配。聯邦權力或國家權力作為一種至上性的權力來自於全國人民的一系列明確授權。但那些沒有明確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力,應該歸屬於各州或人民自己。
馬歇爾認為建立一個國家統一的經濟市場,保護州際貿易的順利交易,對於維護聯邦的生命力至為重要,因此在吉本森訴奧格登(GIBBON V.OGDEN )案中,馬歇爾依據自己的憲法解釋觀對“州際貿易”這一憲法術語作了擴大解釋。他說:“制定我們憲法的開明志士以及採納它的人民,必須以文字的自然含義來表達他們的構想……所有美國人一致理解,貿易一詞包括航運。對貿易-包括航運—的權力,是美國人民採納其政府的主要目標。”州際之間的貿易擴展到“和國際、州際以及印第安部落”的貿易。同時因為憲法所規定的國會調控貿易的權力屬於一種制定規則的權力,它作為一種憲法性權力,和授予國會的其他權力一樣,這項權力可行使到最大限度,且除了憲法規定之外,它不承認其他任何限制。基於上述理由馬歇爾代表最高法院判決:紐約州無權以州法律禁止那些具有聯邦執照的汽船在其州內水道上行使。這些法案因違反聯邦憲法而無效。本判決的意義不僅在於打破了紐約州對航運的壟斷,更在於開啟了運用商業條款,維護聯邦權力,適應國內工業和社會經濟的變化,從而打破地方主義對商業流通的阻礙的新模式。另一方面,馬歇爾和其他法官也認識到了各州對於聯邦存在的重要意義,因此在本案中除了對國會調控州際貿易的權力確立了一個參照標準外,馬歇爾也承認了州政府可以通過檢疫法律、檢驗需求和其他措施來增進公眾的健康和安全,並允許各州通過警察權力條例對商業產生附帶影響。這樣,馬歇爾又明智地維護了各州的憲法獨立地位。
此外,馬歇爾還系統地提出了聯邦權力在處理涉及州際貿易事務時應受到的限制這些限制除了憲法中的州際貿易條款和憲法第十條修正案之外,還應包括在民主程式下對國會的間斷性政治監督。他在麥克洛克訴馬里蘭(McCulloch v.state of Maryland)案中說道:儘管聯邦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但在其行動範圍之內,它卻是至高無上的。這似乎是其性質所導致的必然結果。聯邦在是所有人的政府;它的權力受到所有人的委代;它代表所有人,並為所有人而行動。因此所有人有權通過控制措施保證其不被濫用。
在麥克洛克案中馬歇爾對憲法中的“必要和適當的條款”再次進行了擴大解釋。他說,必要並不意味著絕對的物質需要,也不意味著事物之間的直接因果關係,它至多表明“一件事情對另一件事情是方便、有用或基本的”。[依據這樣一種理論解釋,馬歇爾推導出後來學者所指稱的聯邦默示權力。他說:“我們承認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並且這些限制不能被超越。但我們認為憲法的完好解釋應該允許國家立法機構具有選擇手段的裁量權,使授予的權力得到實施,從而使立法機構能以最有利於人民的方式,履行分派給它的最高職責。假定目的是合法的,假定它在憲法的範圍以內,那么一切手段只要是恰當的,只要是顯然合於該目的,只要不受禁止,就都是合憲的。”這一判例擴展聯邦國會的權力,給予了聯邦政府處理國際事務的廣泛的空間和處理國內事務的必需的自由裁量權。增加了美國憲法對未來的適應性。
訴麥迪遜案
權利之爭引發最後的任命
1803年在“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確立起來的聯邦司法審查制度,是當時美國統治階級內部兩大派矛盾鬥爭的產物。1800年大選結果,聯邦黨人約翰·亞當斯總統落選,民主黨候選人托馬斯·傑弗遜當選。
面臨大選失敗的聯邦黨當然不甘心。他們在失去行政和立法主導權力的情況下,將眼光自然放在了司法權的爭奪上。1800年12月,亞當斯總統任命國務卿馬歇爾為首席大法官;與此同時,仍由聯邦黨人控制的國會也趕在其任職終了前匆忙通過了兩部關於聯邦法院組織的法律:《巡迴法院法》和《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前者將巡迴法院的數量從三個增加到六個,新增16名法官;又在華盛頓特區增加了五個地區法院,每個地區還增加一名檢察官和一名聯邦執法官。後者在人口稀少但臨近首都的各縣設立42名治安法官。前者設立的官職都已由忠誠的聯邦黨人順利赴任;後者設立的42名治安法官由於時間緊迫直到3月3日,即亞當斯總統任期的最後一天才予以任命。按照規定,這些任命必須在當天午夜前經參議院同意、總統簽署、國務卿蓋章後才能生效。馬歇爾國務卿在這天夜裡忙得團團轉,才最終確認42名法官都已蓋章完成了任命手續。但由於時間倉促,直到第二天仍有17份任命狀未及送出。
第二天,傑斐遜就任美國第三屆總統。以他為首的民主共和黨對於聯邦黨人在離任前的做法十分痛恨。因此一旦權力到手,立即開始回擊。首先,傑斐遜立即命令他的國務卿麥迪遜扣押尚未送出的17份委任狀,將它們像垃圾一樣的處理了。接著,新一屆國會於1802年3月8日成功地廢除了《巡迴法院法案》,以此削弱聯邦司法權。最後,為了防止馬歇爾控制的最高法院的對抗,新國會以法令的形式迫使最高法院從1801年12月至1803年2月關閉了14個月之久。
馬伯里訴諸法庭
馬伯里就是被任命為治安法官而又未拿到委任狀的人當中的一個。為此,馬伯里與其他幾個同樣沒有拿到委任狀的人一起起訴,請求聯邦最高法院判令麥迪遜頒發委任狀。這真是一場奇特的政治鬥爭,似乎一切都是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但實際上還是誰有權誰說了算。
馬歇爾大法官在上任之初的頭一個案子就是要直接抗衡行政權,不難想像他當時處境的微妙和困難:一方面他非常想利用這個千載難逢的機遇建立聯邦最高司法權威,乘機也教訓政治對手。但他也深知如果對方不理睬,判決將成為歷史的笑柄;另一方面如果不予審理,則無論最高法院還是他本人將更難以面對國人。本案堪稱絕妙的判決就產生於這兩難境界之中。
馬歇爾宣布司法審查原則
馬歇爾首先作了一個試探:要求麥迪遜國務卿解釋不發任命狀的理由。果不其然,被告根本不予理睬。如果強行判決,後果當然也是如此。所以馬歇爾做出了一份斬釘截鐵而又不需要任何人執行或者“理睬”的判決:“該院認為,委任狀一經總統簽署,任命即為作出;一經國務卿加蓋合眾國國璽,委任狀即為完成。”因此對馬伯里的任命有效;“該院認為:馬伯里有權利得到委任狀:拒發委任狀侵犯了他的權利,他的國家的法律為此對他提供救濟。”最後,他又話鋒一轉說,最高法院無權發出法院強制執行令。
這個判決妙處在於:它自認無權卻是在有權審查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否合憲的前提下作出的。馬歇爾在判決中寫道:“應該強調的是,確定法律是什麼是法務部門的許可權和職責。那些把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的人們,必定有必要對規則進行闡釋和解釋。假如兩個法律相互衝突,法院必須決定哪一個適用。所以,假如法律與憲法相牴觸,假如法律和憲法都適用某一具體案件,法院必須確定,要么該案件適用法律,而不顧憲法;要么適用憲法,而不管法律。法院必須決定這些相互衝突的規則中哪一個管轄該案。這就是司法職責的本質。”
顯然,他認為憲法是至高無上的、是受人崇敬的,法院只能、只應當服從憲法,適用憲法,而且法官受命時是要對憲法宣誓效忠的。他就聯邦國會立法權的界線、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何以有審查法律的權力等問題作了長篇的論證,明確宣布“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闡明法律的意義是法院的職權”。由此他得出結論,《1789年司法法》是違憲的,無效的,不能適用於本案,因而駁回了馬伯里的請求。由此,開創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查國會法律的先例。
一個偉大時代的開始
這個案子本身了結了,而它產生的憲法價值和影響卻是深遠的、巨大的,因為馬歇爾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判決理由涉及到一個憲法的最基本的原則——法院有權對國會立法進行違憲審查,如果發現國會所立之法與憲法相牴觸,法院有權宣布它無效,不予執行。
由此,本案判決奠定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理論原則和實踐基礎。事實上,當時美國政治鬥爭的兩黨領袖和骨幹們幾乎都是美國的開國元勛。他們的鬥爭是次要的,而在共和、民主、法治等問題的理念上是基本一致的,因而往往能在政治上達成“偉大的妥協”,這才是歷史的主流。馬歇爾正是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才能作出如此偉大的判決。他以迴避政治上的正面衝突換得了司法權威的真正確立,他的智慧足以流傳千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