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武漢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希望工程在武漢1992年12月,共青團武漢市委等單位籌集10萬元註冊資金,創辦武漢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從此,她作為武漢市一個新型的社會公益團體、團市委的一個新的事業單位宣告正是成立,當時成為全國成立最早的、為數不多的一家省會城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組織。

基本信息

(圖)武漢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武漢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希望工程在武漢 1992年12月,共青團武漢市委等單位籌集10萬元註冊資金,創辦武漢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從此,她作為武漢市一個新型的社會公益團體、團市委的一個新的事業單位宣告正是成立,當時成為全國成立最早的、為數不多的一家省會城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組織。

簡介

武漢市青基會從1992秋季開始,就邊籌集資金邊實施希望工程,救助規模由最初的500名擴大到最多時(1998年)2800名,十年來,在市內外共累計救助貧困失學少年6000餘名。1998年春,市青基會針對我市城鎮企業下崗職工增多的實際情況,積極為市委、市政府排憂解難,在全國率先開展以救助城鎮下崗職工貧困家庭子女就學的希望工程"愛心助學計畫",三年共資助4000餘名我市貧困下崗職工子女就學,拓展了希望工程服務領域。希望國小建設從無到有,從市內延伸到省內外,由邊貧地區建到少數民族地區,十年來,在省內外共援建希望國小33所,其中有兩所是建在海拔達4000餘米的西藏乃東縣。積極投入抗洪救災,為政府排憂解難。1996、1998兩年,武漢接連遭遇了歷史上罕見的特大洪澇災害。市青基會在1996年的災後重建中,一次性援建8所希望國小;在1998年武漢市防汛抗洪的決戰時刻,市青基會在防汛大堤上策劃、啟動了“希望工程(武漢)助學行動”,先期投入30萬元,為湖北嘉魚縣州灣等災區及時捐建了20頂希望國小帳篷;資助1000名災區學生復學;建立了“抗洪英烈子女助學金”。“水災助學行動”隨後又籌集到140餘萬元的資金,配合市政府“移民建鎮工程”,又援建了8所希望國小。 1998年底,遵照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關於希望工程實施戰略重心轉移的決定,武漢希望工程工作重點正逐步由對貧困學生的普遍資助轉移到對希望工程優秀受助生進行跟蹤培養;對希望國小的“硬體”建設轉移到“軟體”建設等後續扶持工作上來。600餘名成績優異的貧困大、中、國小生受到“希望之星”獎學金的惠澤,使他(她)們得到了希望工程的跟蹤培養。2002年高中畢業的17名"希望之星"全部考入大學,有15名同學過了省第一批錄取線,其中黃陂一中的明朝燕同學以667分的成績奪得黃陂區理科總分第一,考入浙江大學。2003年高中畢業的20名“希望之星”有16人順利考入重點大學,其中市三中的詹純同學以總分654分(武漢市理科第8名)的好成績考入清華大學,成為武漢市“希望之星”考入清華第一人。2002、2003連續兩年,高中畢業的“希望之星”都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可以說是武漢市“希望工程”在新世紀實施工作重點戰略轉移成果的集中體現。武漢市青基會還率先在湖北省舉辦“希望國小教師培訓班”,兩期共培訓90餘名希望國小教師,提高了我市希望國小的教育、教學管理水平;為7所希望國小配備了“三辰影庫”;援建"希望網校"單點站一座。在美國友人歐楚江先生的捐助下,市青基會還兩次專門資助貧困殘疾學生40餘名,向12位殘疾青少年贈送輪椅車,並多次上門看望、慰問殘疾青少年。十年來,武漢市青基會始終以實施希望工程為已任,為貧困地區基礎料與事業的發展共投入資金達700餘萬元,工作得到了上級的肯定,贏得了人民民眾的廣泛讚譽。從救助農村貧困地區失學少年重返校園到資助城鎮貧困下崗職工子女就學,從抗洪救災等特別救助到設立武漢"希望之星"獎學金;希望國小的建設從市內延伸到青藏高原等等,這些成績的取得,都是武漢市青基會在實施傳統希望工程的基礎上,不斷拓寬服務領域,豐富服務內容,結合實際情況,敢於創新的結果。

發展

1992年8月在武漢市委的關心和大力支持下,市委組織部、團市委聯合發出通知,號召全市黨、團員“繳納一次特殊的黨團費捐助希望工程”。在5個月時間內,全市60多萬黨團員積極參與捐贈,為市青基會募集到了第一筆80萬元的寶貴基金;

1993年開展的“希望工程--江城愛心行動”,把募集希望工程基金的觸角伸向了企業、校園和海外;

1993年~1994年開展的發行"希望工程愛心券"活動,得到了全市廣大市民的積極相應,在本次活動籌資活動中成功地引用了激勵機制,為以後開展大規模籌資活動提供了有益嘗試;

1994年~1995年開展的“希望工程--1(家)+1助學行動”首次將捐贈人與受助學生結成對子,增加了希望工程這個社會公益事業的透明度,調動了捐贈方的積極性;

1996年開展的“希望工程--愛心儲蓄”活動,這是運用希望工程良好的無形資產和信譽,聚集社會閒散資金,支援國家經濟建設的一次成功籌資活動,活動不僅為銀行吸儲8000萬元,還為希望工程籌集到一筆200萬元的基金;

1997年~1998年開展的“希望工程國內(武漢)最後一輪勸募行動”,使我市在上個世紀末組織的一次歷時最長、幅面最廣、規模最大、效果最佳的希望工程勸募活動,該次活動為希望工程募集基金400萬元,為我市希望工程成立以來的籌資額之最. 十年來,武漢市青基會從無到有,由小變大,每一次發展都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關懷,都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都得到了人民民眾的踴躍參與。多年來,每一次活動組織和實施,都形成了對希望工程深入廣泛宣傳的氛圍,使得我市希望工程這個公益品牌深入人心,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的讚譽。在以上開展的主題籌資活動帶動下,平常的個人捐贈;與工商企業、社會機構等聯合開展的小型多樣化籌資活動也頻接碩果。據統計,十年來,個人或集體上門、郵政匯款捐贈達千餘人次,捐贈額累計已過百萬元。市青基會還先後與武漢紅桃K集團、ABB公司、百威啤酒(武漢)有限公司、哈慈集團、安徽種子酒廠、中國聯通武漢分公司、武漢證券有限公司、香港聯青社、香港加順實業有限公司、澳門虎威拳館、台灣省台南市獅子會、菲利浦(中國)公司燈具事業部、海爾集團、湖北長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企業和社團合作,為我市希望工程募集資金達200餘萬元。十年來,市青基會始終堅持"發展是硬道理",克服困難,艱苦創業,在團市委的領導下,通過組織開展一系列的籌資活動,使事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從到初成立時的10萬元起步,基金規模在2000年最大時達到1000萬元,累計籌資額(含物質)達2000餘萬元,位居省會級城市前列,為我市青少年事業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章程

武漢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武漢市青少年發展基礎會的中文簡稱為“武漢市青基會”。英文譯名為“WUH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WHYDF”。根據湖北省青基會的授權,武漢市青基會使用中國青基會的圖形標誌,上端是初升的太陽,下端是心形的海浪。
第二條 武漢市青基會是共青團武漢市委員會、武漢市青年聯合會、武漢市學生聯合會、中國少年先鋒隊武漢市工作委員會、武漢市青少年教育辦公室共同創辦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武漢市青基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爭取海內外關心武漢青少年事業的團體、人士的支持和贊助,促進武漢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推動現代化建設和祖國統一,促進省內外青少年的友好關係,加強城市間青少年交流。
第四條 武漢市青基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武漢市委,同時接受中國青基會、湖北省青基會的業務指導,在湖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 武漢市青基會設在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天門墩9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武漢市青基會業務範圍是:
㈠根據武漢市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創辦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生態環境保護事業;
㈡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㈢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的研究工作;
㈣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㈤開展與台灣同胞、海外僑胞、以及國內外友好團體和人士的友好往來,增進了解,加強合作。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條 武漢市青基會設理事若干人。成為武漢市青基會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㈠擁護本會章程;
㈡在青少年發展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㈢有能力推動相關事業發展;
第八條 理事由有關方面協商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及組成方案,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每屆任期內,理事人選確需補充或調整時,由當屆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九條 武漢市青基會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㈠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㈡根據武漢市青基會宗旨參加有關活動;
㈢對武漢市青基會工作進行審議、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十條 武漢市青基會理事應履行下列義務:
㈠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㈡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並為推動相關事業發展盡力;
㈢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㈣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反映青少年意願和要求。
第十一條 武漢市青基會理事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武漢市青基會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武漢市青基會最高議事和決策機構。理事會的職權是:
㈠選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㈡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㈢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㈣審查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㈤決定本會的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會期由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十五條 武漢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㈠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㈡組織實施武漢市青基會章程提出的及上級青基會布置的各項任務;
㈢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全體會議;
㈣責成秘書長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㈤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任免;
㈥辦理理事人選的增補或調整事宜;
㈦決定下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方案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提名,臨時推選基金會副會長、代理會長、待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確認。
㈧督促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本會的日常重要工作。
㈨行使理事會全體會議授予的其他重要取權。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議不定期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確定日期並主持召開。
第十九條 武漢市青基會理事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本會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武漢市青基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武漢市青基會下設秘書處作為本會常設機構。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工作部門。武漢市青基會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武漢市青基會可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等榮譽職務。
第二十二條 武漢市青基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3—5人,經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的會長、副會長人選,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選舉。每屆任期內,會長、副會長確需卸職或補充時,由當屆常務理事會提議或提名,理事會全體會議決定。會長一般由主管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武漢市青基會根據需要,可聘請若干有業務專長且熱心於青少年事業的人士為特聘專家或業務顧問。
第二十四條 武漢市青基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再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武漢市青基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㈡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以及機構日常工作情況;
㈢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武漢市青基會設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可兼任,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任免。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由團市委黨組辦理具體任命手續。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㈠全面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㈡向理事會報告機構工作情況;
㈢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請;
㈣代表本會簽署一般性檔案;
㈤作會長的法定委託代理人;
㈥處理其他相關事務。
第二十七條 武漢市青基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是本會的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㈠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質;
㈡在青少年工作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㈢身體健康,年富力強;
㈣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基金和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武漢市青基會基金和資產來源於:
㈠ 國內外團體、機構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㈡基金和資產增值;
㈢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㈣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武漢市青基會以所籌集資產,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也可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武漢青基會可根據上級青基會授權或自身業務發展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第三十條 武漢市青基會工作經費從基金和資產增值、專項資助配套工作經費及其他收入中列支。
第三十一條 武漢市青基會執行由中國青基會建立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武漢市青基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 武漢市青基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狀況,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武漢市青基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武漢市青基會的資產含有社會公益性質、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無償調拔。
第三十六條 武漢市青基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對武漢市青基會的創辦和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將予以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武漢市青基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武漢市青基會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武漢市青基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四十一條 武漢市青基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武漢市青基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武漢市青基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產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武漢市青基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活動,或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一致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1999年12月25日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武漢市青基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湖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會機構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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