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理事會領導成員
名譽理事長:孫家正高占祥
理事長:胡振民(法人代表)
副理事長:覃志剛李 屹李 牧馮 遠廖 奔(常務)
秘書長:姜 昆
理 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白庚勝白淑湘馮 遠馮雙白劉大為劉蘭芳李 牧
李 屹李前光吳長江吳雁澤張 顯羅 楊季國平
邵學敏趙長青胡振民姜 昆夏 潮徐沛東康健民
董耀鵬覃志剛廖 奔
監事會主席:王家新
監事會副主席:胡 珍
監 事:馬 傑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年表
2009年01月 在北京主辦“2008造型藝術新人展”。 | |
2008年05月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辦“第五屆勁歌王全球華人樂壇年度總選頒獎典禮”。 | |
2008年05月 在北京主辦“心繫災區·中國百名書畫藝術家愛心奉獻大聯動”活動。 | |
2008年04月 在北京主辦“她的色彩空間國際女藝術家聯展VIII-北京2008”暨“2008年女美術家聯誼會雙年展”。 | |
2007年12月 在北京舉行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會議。 | |
2007年08月 在北京主辦“中國驕傲——第五屆中國時代新聞人物大型徵文”活動。 | |
2007年08月 在北京主辦“黎昌第五屆青年中國畫年展”。 | |
2007年05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2006年度第四屆“勁歌王”總選頒獎典禮。 | |
2007年05月 在北京主辦“朝霞杯第三屆全國兒童藝術表演大賽暨‘六一’文藝晚會”。 | |
2007年01月 在北京主辦“和諧中國·2006年度影響力人物”評選活動。 | |
2007年01月 在北京主辦 “第四屆中國時代新聞人物大型徵文”活動。 | |
2006年09月 在北京主辦“黎昌第四屆青年中國畫年展”。 | |
2006年09月 在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建立“朝霞工程——內蒙古文藝人才培訓基地”。 | |
2006年06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2005年度第三屆“勁歌王”總選頒獎典禮。 | |
2006年05月 在廣東省珠海市主辦“國苗杯第二屆全國兒童藝術表演大賽暨‘六一’頒獎晚會”。 | |
2006年05月 在北京出品並首映《朝霞》電影。 | |
2006年04月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主辦“魅力校園慶新春”文藝展演活動。 | |
2006年02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高占祥藝術展。 | |
2005年11月 在北京主辦“第三屆中國時代新聞人物大型徵文”活動。 | |
2005年10月 在北京主辦“黎昌第三屆青年中國畫年展”。 | |
2005年05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2004年度第二屆“勁歌王”總選頒獎典禮。 | |
2005年04月 在貴州省平塘縣建立中國文藝家科普創作基地。 | |
2005年04月 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主辦“全國朝霞工程工作會議暨朝霞工程表彰大會”。 | |
2005年02月 在北京主辦“嶺南之春-周樹堅書法篆刻展”。 | |
2004年11月 在北京主辦“黎昌杯第二屆全國青年國畫年展”。 | |
2004年09月 在北京主辦 “第二屆中國時代新聞人物大型徵文”活動。 | |
2004年05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2003年度第一屆“勁歌王”總選頒獎典禮。 | |
2004年05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國苗杯全國兒童藝術表演大賽暨‘六一’頒獎晚會”。 | |
2004年04月 在雲南省昆明市主辦“全國朝霞工程藝術成果展示活動”。 | |
2003年12月 在北京主辦“黎昌杯首屆全國青年國畫年展”。 | |
2003年09月 在北京主辦 “第一屆中國時代新聞人物大型徵文”活動。 | |
2002年01月 在北京主辦“全國‘小童星’藝術大賽”。 | |
2001年12月 在北京主辦“中流砥柱”報告文學徵文活動。 | |
2001年10月 在北京主辦“中國企業文化論壇與展示” 活動。 | |
2001年07月 在北京主辦“全國企業徽標藝術大賽”。 | |
2001年06月 在北京主辦為申辦2008年奧運會在居庸關長城舉辦的“奧運龍”暨“全國鼓舞大賽”。 | |
2001年04月 在山東省臨沂市舉辦中國文聯朝霞工程二期工作會議。 | |
2001年02月 在山東省臨沂市舉辦中國文聯朝霞工程二期工作會議。 | |
2000年06月 在北京主辦“中國文聯朝霞工程成果匯報會”。 | |
2000年04月 在北京舉辦“中國文聯參與西部大開發文藝系列工程新聞發布會”。 | |
2000年03月 在廣東省廣州市主辦大型公益活動“朝霞工程新聞發布會”。 | |
1999年12月 在北京主辦“全國舞龍大賽”及中央電視台現場直播在天安門廣場舉行的迎澳門回歸舞龍聯歡活動。 | |
1998年10月 在北京主辦“愛我中華98抗洪賑災義演大型文藝晚會”。 | |
1997年06月 在北京舉辦為慶祝香港回歸而接受巨鼓的捐贈儀式。 | |
1995年09月 在北京舉辦“紀念抗日戰爭和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50周年美術作品展”。 | |
1993年08月 在北京主辦“北京國際音樂節 ”。 |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英文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國家文藝政策開展活動,廣泛爭取海內外熱愛和關心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的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贊助,組織和資助國內外文化藝術活動,扶植優秀文藝作品和優秀文藝人才,開展有益於社會,有益於人民生活的文化活動,促進中國文學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97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主管單位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金募集;
(二)專項資助;
(三)文化活動;
(四)諮詢服務;
(五)宣傳推廣;
(六)獎勵培訓;
(七)國際交流;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任職資格:
(一)熱心於文學藝術事業;
(二)為本會承擔工作或做出過積極貢獻;
(三)德高望重,有一定社會影響。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會議;
(二)對本會重大決策發表意見;
(三)行使理事表決權,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人選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或由理事長委託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組成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保證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主持商討、策劃、決策每年的工作計畫。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常務副理事長具體指導基金會工作,秘書長負責基金會日常工作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並報請理事會討論批准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七)每年度向理事會提交基金會工作報告;
(八)提議並報請主管理事長、副理事長批准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九)提議並通報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符合本基金會章程和宗旨的文化活動;
(二)符合本基金會章程和宗旨的社會資助;
(三)符合本基金會章程和宗旨的文化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重大募捐是指:在公募基金會的募捐範圍內預計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重大投資是指:數額超過1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促進文學藝術事業發展的活動項目;
(二)用於與文學藝術相關的社會資助;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6日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組織機構
關於鼓勵社會捐贈的管理辦法
為充分利用社會團體自身的優勢,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採取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的辦法發展事業,廣泛爭取海內外熱愛和關心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的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贊助,組織、資助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合作的創作類、展演活動類、研究出版類和綜合類項目,培養優秀文藝人才,促進中國文學藝術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保護。
第二條 按照《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章程》規定,我會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團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捐贈應本著自願的原則,雙方協商,互利互惠。
第三條 向我會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向我會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二、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法律規定向我會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五條)。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境外向我會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六條)。
第五條 本會對支持中國文學藝術發展的捐贈團體或個人,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鼓勵。為保證捐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凡向我會捐款捐物,均需雙方簽訂捐贈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款需待捐贈款項進入我會指定賬號,捐物需雙方辦理物品交接手續。我會需向捐贈團體或個人頒發捐贈證書,並根據捐贈情況舉行捐贈儀式大會或新聞發布會,授予榮譽稱號,進行相應的社會媒體宣傳(此項須事先徵求捐贈人意見並尊重捐贈人意願)並履行捐贈協定中我會所承諾的回報條件。
第六條 本會與合作方將嚴格按照資助款、捐贈款的用途,設立和募集相應的各類基金,簽訂設立專項基金的合作協定及相應的名稱和具體的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基金的使用範圍和審批手續,定期向合作方提供專項基金的資金情況報表。遵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本會各項基金接受國家民政部統一的年度檢查。
第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具有健全的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本會有權對各類基金的使用和實施過程進行考察、監督。各類基金在項目實施後,被資助的單位,均需提供基金使用情況的說明和帳目清單。
第九條 本會基金的使用嚴格按照《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章程》和《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接受本會監事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理事會。
相關詞條
北京市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地址、電話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電話:65951510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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