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成立於1984年10月26日,於2005年更名為中國癌症基金會,是中國致力於癌症防治的公益性組織,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獨立社團法人。面向國內外募集資金,開展各種與癌症有關的公益活動。

簡介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成立於1984年10月26日,於2005年更名為中國癌症基金會,是中國致力於癌症防治的公益性組織,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獨立社團法人。面向國內外募集資金,開展各種與癌症有關的公益活動。

宗旨口號

宗旨:募集資金,開展公益活動,促進中國癌症防治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募集資金、防治研究、學術交流、專項資助、教育培訓、國際合作、普及推廣。

募集方式

1、通過共同感興趣的癌症防治項目進行,或委託,或合作;

2、建立專項基金,根據捐資者的意願決定其用途,基金會提供公益活動“平台”及相應的服務;

3、對各種與癌症防治有關的公益活動,或自由捐贈,或定向資助,等。

口號:“群策群力科學抗癌”。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

領導成員

主席:何魯麗

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原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主席

副主席:張文康、王照華、黃潔夫、吳孟超、孫燕

理事長:彭玉

原全國政協委員

原衛生部副部長

副理事長:闞學貴、劉謙、趙平、董志偉

秘書長:董志偉

副秘書長:余瑤琴(常務)、史安俐喬友林

業務範圍

(一)支持中國癌症防治規劃或示範項目與活動;

(二)支持中國癌症防治與康復的科學普及項目與活動;

(三)支持中國癌症科學研究與教育工作;

(四)資助癌症學術著作與科學普及讀物或音像作品的出版;

(五)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機構、學術或社會團體和個人間以及對外的友好交往、合作與交流;

(六)支持和推動中國抗癌新藥的研製和臨床套用;

(七)獎勵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學普及成果以及為中國抗癌事業做出重要貢獻者;

(八)為保證以上各項活動的開展,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向社會各界及公眾募捐;

(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十)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開展以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為目的的投資活動;

(十一)開展符合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有關活動。

財產的管理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業務範圍內活動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業務範圍內的活動;

(二)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基金會及所屬機構日常工作及辦公條件保障;

(四)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及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的報酬;

(五)理事會同意的其它正當開支。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1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決定參與經營企業;

(三)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或參與外匯買賣交易;

(四)理事會決議認定的其它重大活動。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捐贈人有權向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為應當終止的。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用於相關的公益活動;

(二)捐贈給由理事會決定的其它以防癌抗癌為宗旨的社會公益組織或機構;

(三)捐贈給業務主管單位建議的社會公益組織或機構。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基金會機構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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