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成立以來,堅持以服務青少年全面成長為宗旨,推出系列品牌項目“手拉手計畫”、具有廣州特色的“扶孤助學工程”和“廣州一家親”主體系列活動,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應。
簡介
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為青少年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物資和資金支持為己任,僅1996年至今,扶孤助學約1.5萬人次,總計約300萬元;1998年至今,扶困助學約23萬人次,總計近3500萬元;近年來開展的農民工子女助學和貧困大學生助學近4千人次,總計近1000萬元。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在國內外援建了近30所希望國小和希望醫院,總計近1000萬元。從2007年開始,我會在籌款方面逐步推出面向廣大市民小額捐款的“羊城青少年公益計畫”,通過設定捐款箱、網路捐款、簡訊捐款等渠道,營造小額捐款平台。並以此為主線,以專項資金的形式進一步拓寬籌款渠道,如環保專項資金、青少年維權資金、青年創業資金以及實現社會公益團體的資金託管等,在籌款方面實現新的突破。在資金使用方面,除了傳統的品牌項目外,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主要沿用“廣州一家親”的品牌,將資助對象由個人涵蓋到團體,範圍包括青少年的學習教育、就業創業、戀愛婚姻、身心健康、權益救助、預防犯罪等社會事務,形成服務範圍覆蓋青少年成長發展全領域的基金會。大事件
2007年,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以模式轉型為工作重點,進一步完善籌款和資助兩個體系,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現代基金會的運行管理機制,努力打造基金會成為“知名度一流、運作模式一流、籌資模式一流的青少年社會公益服務機構。2007年累計運作資金近1,500萬元,取得了成立以來基金會工作成績新的突破。具體工作總結如下:
一、繼續構建完善廣州地區大、中、國小生幫扶體系。
(一)致力於扶助困難青少年,逐步完善青少年助學體系,給家庭貧困的孩子帶來希望。
1、發放助學款工作。發放“希望工程——金龍魚農民工子女助學金”,農民工子女716人次,發放助學金214,800元; 發放扶困助學金2,366,280元,幫扶 28461人次;發放扶孤助學金95,550元,資助228人次。
2、大學生助學工作。在05、06成功開展大學生助學的基礎上,今年我會在王老吉公司、南方高科公司和熱心市民支持下,資助大學生75人,共發放助學金385,060元。另外,與廣州市民政局等單位繼續開展“福彩助學”活動,成功資助687人,資助金額達2,841,000元。全年合計資助困難大學生762人,基本覆蓋廣州市10區2縣持有“三證”並符合資助要求的困難家庭大學生。
(二)致力於改善貧困地區教學環境,加大扶貧力度,推進希望學校援建和扶貧工作,為貧困地區的民眾辦實事。
1、援建希望學校。11月,在湖南懷化市芷江縣、洪江市援建希望國小2所,共70萬元,並在該2所學校內設立了學生獎學金,為學習成績優秀的貧困學生提供直接的經濟支持。
2、援建手拉手圖書室。2007年起,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計畫用三年時間向貧困地區國小援建約1000所“手拉手圖書室”。5月,由市青基會組建的“藍海豚”公益志願服務隊陸續開展了手拉手圖書室援建的工作:在廣西河池市鳳山縣聯同心橋助學的志願者們共同援建了20所“手拉手圖書室”,捐贈圖書共1萬多冊;與廣州市建築機械施工有限公司在廣東河源市援建了30所“手拉手圖書室”;7月10日,在廣西百色市西林縣援建 “手拉手圖書室”30所;8日11日,在廣西梧州市援建“手拉手圖書室”30所;8日上午,前往增城白江國小,送去了1000多冊圖書、200多套運動服以及一批文具;11月9日,到廣東清遠英德市援建“手拉手圖書室”30所。此外,還與樂助會共同為廣東樂昌市援建了30所“手拉手圖書室”;與心橋助學在廣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縣共同援建了30所“手拉手圖書室”。迄今為止,市青基會已成功援建“手拉手圖書室”超過200所,捐贈圖書逾10萬冊。
3、賑災扶貧。2007年,市青基會向梅州、河源等災區提供物資和資金達到91733.9元。
二、誠信重諾,求實創新,兩線工作取得突破進展。
2007年是廣州共青團的志願服務年和團建創新年,是黨的十七大勝利召開的一年。對於廣州市青基會來講,則是關注並實踐工作思路轉型的重要一年。年初,我們制訂了《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2007-2009工作規劃》,對運作模式和籌款模式進行了初步探索和調整。其目的,是要明確市青基會的核心價值觀。總結起來,就是“關注民生、關注成長、誠信重諾,求實創新”,以“羊城青少年公益金”統攬籌款的各項工作,以“廣州一家親”統攬服務社群的各項事業。“公益金”倡導的是以無償捐助為主,企業贊助逐步淡出;同時捐助方式又以打造長期、小額無負擔捐助為方向,兼顧動員企業大額專項捐助為依託,逐步建立服務青少年成長各個領域的專項委託基金。“一家親”經過幾年的打造,已經是深入廣州老百姓的一個品牌系列活動,轉型後的基金會,將把其貫穿於整個青少年服務領域中去,從而提升品牌的社會凝聚力和社會動員力。
(一)走進廣州
1、積極開展新市民培訓計畫。“新市民”指跟隨父母來廣州生活學習時間不足2年的外來人員子女。如何讓他們平穩度過適應期,引導他們的身心向著健康成長的方向發展,減少他們因心理障礙而出現的不正常行為,市青基會與廣州日報、廣州電視台、華師大等單位聯合舉辦了“廣州一家親”——新市民培訓計畫。新市民計畫分別在黃埔區同仁國小和海珠區海珠中學舉行了“破冰”行動,通過心理輔導、人際交往、親子關係、知識擂台等方面遊戲,幫助他們了解廣州、增進對廣州的認同感,提高他們人際溝通能力,增強心理的承受能力。
2、積極利用文化廣場開展公益宣傳活動。如在天河宏城廣場、好又多廣場、越秀英雄廣場等地點,結合社會熱心企業等品牌活動宣傳和公益捐贈活動,積極打造“廣州一家親”青少年慈善公益廣場建設,增強廣大市民對廣州的認知度;擴大市青基會的社會影響力、公信力和開展扶孤助學宣傳。
(二)溫馨廣州
1、配合政府中心工作開展活動。積極回響市委市政府的節電號召,開展第三屆廣州市青少年“智慧用電先鋒”活動,安排“智慧用電先鋒”小記者深入各企事業單位摸查全市用電情況,呼籲全社會關注電力緊張的問題,節約用電。
2、發動青少年開展愛心助學活動。在全市大、中、國小和商場,採取廢舊學習用品回收和置換方式,動員我市學生把不再使用的學習資料、課外書籍、學習機或書包、筆盒等學習用品捐給貧困地區的青少年學生,並通過“藍海豚”服務隊把物資送到農民工子弟學校和山區學校。該活動在短短一個多月的時間裡共募捐了圖書達10萬餘冊,作業本5萬餘冊,鉛筆超過5萬支及書包等學習用品一大批。
(三)愛心廣州
1、慰問活動。2007年春節慰問活動主要通過向社會招募愛心家庭、愛心情侶與藍海豚志願服務隊隊員,組織走訪了羊城的接近100戶貧困家庭,為他們送上慰問金和慰問品,總費用約67308元。8月15中秋佳節期間,又招募了100對志願情侶和公益團體人士,到廣州孤兒院與小朋友一起玩遊戲、吃月餅、過節日,讓孤兒感受家庭溫暖的同時激發市民的愛心。
2、賑災工作。今年6月河源、梅州地區又遇水災,市青基會隨即開展“廣州一家親,情系災區”活動,組織企業家和市民代表,募集大米11噸,麵條10噸以及飲用水、餅乾、藥品等物資,前往兩地探訪慰問災區民眾。7月,又與廣州流花交警大隊一起到封順縣其他村鎮進行慰問。
3、大型籌款活動。在紀念廣東省實施希望工程15周年之際,團省委、省青基會、省美術家協會、省書法家協會決定聯合舉辦紀念廣東省實施希望工程十五周年大型書畫作品慈善拍賣會,具體實施由市青基會負責。我們承接這項工作,一方面是為了及時總結我們近10年來的工作,理順和整理好工作思路。另一方面,是為了鍛鍊部門工作人員的活動組織能力和完成籌款任務。但是更深一層,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是為了實現與省一級單位的資源共享和工作聯動,通過全省性活動宣傳和突出廣州市青少年慈善工作和理念,吸引更多的資源壯大和發展我們自己。這次拍賣會,我們的籌款總額為513萬元,是我會創會以來一次性籌款最高額,也得到了廣州慈善會的好評和認可。
三、樹立科學管理理念,以公益團體為依託,延伸工作領域
方鏇同志在團市委十三屆五次全會上的講話曾經提出:要強化服務意識,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水平。這些目標的實現,必須通過相應的青年組織來實施。在國際領域裡,慈善事業和志願服務從來就是相輔相成的工作,無論是民間的公益自治組織、還是青年志願組織,都是以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為共同目標的,是共青團工作延伸工作領域最好的著力點和支撐點。作為服務於青少年慈善事業的社會服務者,有著和其它志願服務團體不同的理念和特殊的專業要求。為此,市青基會於2007年2月,成立了“藍海豚公益志願服務隊”,目的是通過設立“廣州地區公益社團愛心聯盟”,團結、凝聚、整合在廣州地區從事長期從事公益活動的民間自治組織,為他們提供公益信息平台和公益活動平台,實現青少年公益事業的社會化和最大公平。隨著國家對社會福利事業的加大投入和希望工程工作的逐步深入發展,也使基金會的服務內涵產生了新的變化:即從單一的“經濟貧困”工作轉向更深層次的“思想扶貧”,從資助學生個體轉向資助慈善團體。
一年來,“藍海豚”在市青基會的領導下,自籌經費發展、擴大隊伍建設,積極參與基金會的捐資助學工作,並團結和號召其他社會公益團體共同參與政府的公益事務:累計參與“羊城青少年公益金二元計畫”向外界籌款達4多萬元;在7個月時間裡與其他公益團體共同援建手拉手圖書室超過200所,捐贈圖書10多萬冊;舉行了“愛心月餅”的捐贈活動,共募捐到1600盒月餅把“愛心月餅”直接運送到廣西苗族自治縣和四川省彝族自治縣的山區國小;與市內各大高校團體共同攜手開展“廣州一家親,軍服送山區”募捐活動,共募得軍訓校服達7000多套。“藍海豚” 組織隊員和車隊分批到各高校把軍訓校服回收、運送到洗衣店進行清洗消毒以及分類整理;並與民間公益團體一起把服裝送到廣西河池市、柳州市、百色市、四川省樂山市以及廣東韶關、清遠等偏遠山區的學生手中,該項工作至盡仍在進行中。
按照規劃要求,我們在年內完成了調研工作,聯合中山大學政務學院,對廣州地區民間自發、非政府背景的公益自治組織進行摸底調研,初步探討民間自治團體共同合作的可能性、合作的方式和合作的領域,起草了《民間公益組織生存報告》。同時,我們嘗試以“資金支持、項目管理”的方式,為這些自治組織開展的活動提供支持,指導他們開展青少年公益活動,逐步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發展,逐步吸納這批公益社團為“藍海豚”的團體會員,在我們的統攬指導下開展自身活動。
四、拓寬籌款模式,倡導小額捐款,開展羊城青少年公益計畫。
為鼓勵積極參與及捐贈,與國際慈善事業逐步接軌;提倡以自願、長期小額捐贈方式,實現慈善事業的長足發展,共同營造一個充滿愛心的和諧社會,與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關工委等單位共同發起“羊城青少年公益計畫”。公益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圍繞青少年發展權的維護和落實,具體包括六個方面:助學、創業、文化、健康、環保、志願服務。
正在實施的有二元計畫和新希望救治基金項目:二元計畫主要在市民中倡導開展長期小額捐款,通過掛設捐款箱現已籌得4萬餘元;新希望救治基金主要面向救治家庭困難的新生患病兒童,目前正以廣州市兒童醫院為試點開展,分別由匡耀先生捐贈了港幣20萬元和廣東省宋慶齡基金會捐贈了人民幣80萬元,另外健牌公司捐贈的20-40萬美元將於本周內到帳。
五、加強自身制度建設,市青基會運作模式取得新發展。
召開了理事會會議,吸收了新的理事成員,構建了新的架構。市青基會在2007年 月進行了換屆選舉,全力打造了由社會上有愛心的、有能力和有精力的善長仁翁組成的理事會,組建一支有社會影響力、號召力和感召力的高素質的理事隊伍。
制定了理事項目負責制,充分調動理事的積極性。由在日常工作和活動中,理事們成員主觀能動性和個人積極性,朱培坤副理事長、王銳祥、黎文龍理事(同時是藍海豚服務隊隊長)等,充分調動他們的資源,不遺餘力參與到各種活動中來,並在各種社會場合全力宣傳青基會工作。特別在這次的慈善拍賣會上,朱培坤副理事長、王銳祥理事、金贊平理事、黎文龍理事等除全部親自積極參與競投外,還邀請其他企業家共同參加,他們累計捐贈善款超過200萬元,為我會在2008年工作的開展和良好信譽的建立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為“GUANGZHOU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廣東省區域。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推動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加強與各省市區和港澳台地區及海外青少年組織的聯繫,發展海內外青少年的友好關係。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廣東省廣州市人民北路875號5號樓4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聯絡海內外友好團體、人士為青少年事業發展籌集資金、向社會募捐;
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創辦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事業;
(二)基金管理方式:投資、購買證券、股票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組織實施助學工程,資助品學兼優而又家庭困難的學生完成國小、中學甚至大學學業,為欠發達地區援建希望國小、添置教具;
(四)推動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和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幫助青少年成長成才;
(五)獎勵廣東省內各地區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六)組織或資助市、縣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類活動;
(七)支持和推動青少年問題的研究,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提供指導和服務;
(八)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基金組織的友好往來,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合作。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8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第9條 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1、承認本會章程;
2、熱心青少年公益事業;
3、在社會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企業家和青少年事務相關各職能部門負責人;
4、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
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享有保留否決權;
享有知情權和提出動議權;
有遵守章程的義務;
有維護基金會權益的義務;
有貫徹理事會決議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討論和決定市青基會的戰略性的規劃。
(四)決定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六)決定本會的發展和終止事宜;
(七)聽取秘書長的工作匯報並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提名、業務主管單位分別派選;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諮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到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政治素質;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有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理》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常務副理事長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日常的工作,代表基金會簽署一般性檔案,受理事長委託可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審批;
(七)向理事會報告機構工作情況;
(八)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資金和資產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得公益活動和資金得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扶孤助學工程”和“手拉手計畫”,資助家庭困難的青少年讀書和改善貧困地區教學環境;
(二)資助開展廣東省內各地區、單位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的研究工作;
(四)獎勵廣東省內各地區青少年優秀人才以及為青少年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資助開展中國地區內、海內外青少年組織、基金組織的交流。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全省範圍內開展的募捐活動;
(二)規模較大的義賣、義演和設定募捐箱活動;
(二)銀行存款、投資國債以及其他有價證券等;
(三)投資興辦企業、委託理財;
(四)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投資。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協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消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理事會對以下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入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制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於分立、合併的;
(三)基金會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
(四)其他原因終止的。
本基金會由於(一)、(二)、(四)項情形終止的,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在自清算結束之日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轉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者意願的活動,或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5年8月9日第二屆理事會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