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

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

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於2006年9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成立,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基本信息

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簡介

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是為配合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經國務院批准,於2006年9月18日在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成立,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的宗旨是:服務西部大開發,支持西部地區和為西部地區服務的人才培養與培訓,支持科學研究和政策諮詢研究,為西部大開發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基金會會標

基金會標誌
標誌釋意:
標誌採用向日葵的形式作為創意來源,向日葵代表著熱誠與方向,象徵著西部大開發的發展趨勢;圍成一圈的牽手小人是向日葵外張的花瓣,代表著團結、心愿和力量,寓意著國家和社會的發展需要人才,而人才的培養也需要社會的關注和努力。有了人才的建設事業才會更耀眼。
標誌以圓形作為外部形狀,充分代表了圓滿和成功。
標誌採用綠色作為標準色,代表希望和潛在的開拓力,整體色調給人以和諧的視覺感受。
標誌整潔大氣,色調明快,寓意明了,能夠完事體現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的精神主旨。

業務範圍

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是按照合法、自願原則公開向社會募集並接受社會各界支持西部地區人才開發事業的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等捐贈;
為主管部門實施的人才培養、培訓、國內外人才交流、開展的重大研究課題等計畫提供經費支持;
為主管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急需的人才開發活動以及西部人才開發基地建設提供經費支持;
表彰和獎勵為西部大開發做出貢獻的傑出人才;

開展活動

為社會各界開展的與實施西部人才開發相關的公益性活動提供諮詢和服務;
在日常法律和政策許可的範圍內,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開展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公益性活動。
開會開會

所做貢獻

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
旨在對西部青年開展創業培訓、培養西部青年創業帶頭人的“西部青年創業計畫”24日獲得了國內兩家企業總共700萬元人民幣的捐助。總部位於青海省西寧市的西部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琉璃工房琉璃藝術品有限公司與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24日簽署了“西部青年創業計畫”合作協定,並分別向基金會捐贈了500萬元和200萬元人民幣。
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第一任理事長王武龍表示,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不僅體現了企業關注西部大開發、西部青年創業就業的社會責任心,而且對於培養西部創業帶頭人、為西部大開發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也有重要意義。
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是國家行政學院下屬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成立於2006年9月,迄今已經組織實施了“西部地區幹部MPA教育計畫”“西部地區千名新農村、新農民創業能力培訓計畫”、江油“春雨工程(農民創業)”等公益性人才開發項目,為西部地區人才開發和能力提高發揮了積極作用。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英文名稱:Western China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WCHRD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服務西部大開發,支持西部地區和為西部地區服務的人才培養與培訓,支持科學研究和政策諮詢研究,為西部大開發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及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行政學院。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捐贈人意願的公益項目,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西部人才開發的活動;
(二)為實施人才培養、培訓項目和重大研究課題等提供經費支持;
(三)開展和支持國內外人才交流與合作;
(四)支持西部地區人才開發所需基本條件,包括人才發展環境的改善,基層學校、醫院、道路等建設,以及西部人才開發基地建設;
(五)為社會各界開展的與實施西部人才開發相關的公益性活動提供諮詢和服務;
(六)表彰和獎勵為西部大開發做出貢獻的傑出人才,以及在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方面做出貢獻的人員;
(七)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公益性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
(二)熱心西部開發事業;
(三)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個人聲望;
(四)認同本基金會宗旨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遵守基金會章程,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三)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各項公益活動;
(四)以基金會理事名義參與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各項社會活動;
(五)向基金會推薦符合基金會宗旨的資助對象;
(六)積極為基金會募集資金和其他捐助。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 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公益活動;
(二)開展符合基金會利益的投資活動;
(三)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開展一次性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現金部分由業務主管單位直接資助符合本基金會業務範圍的項目;
(二)非現金財產出售後所得資金由業務主管單位直接資助符合本基金會業務範圍的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12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會機構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範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 | 北京兒童藝術基金 | 北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北京水源保護基金會 | 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 | 青海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 山東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上海市慈善基金會 | 上海市兒童健康基金會 | 上海文化發展基金會 | 浙江省愛心基金會 | 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 | 中國愛心基金會 | 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 | 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 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 | 中國電影基金會 | 中國兒童發展基金會 | 中國發展基金會 |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 中國福利基金會 | 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 | 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 | 中國國防基金會 | 中國航天基金會 |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 | 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 | 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 | 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 | 中國環境保護基金會 |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 |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 | 中國禁毒基金會 | 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 | 中國抗癌基金會 | 中國孔子基金會 | 中國口吃基金會 |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 | 中國老年基金會 | 中國留學基金會 | 中國綠化基金會 | 中國青年創業基金會 |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 | 中國宋慶齡基金會 | 中國田漢基金會 | 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 | 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 | 中國希望工程基金會 | 中國醫學基金會 | 中國預防性病愛滋病基金會 | 中國之友基金會 | 中華愛心基金會 | 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武漢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廣州市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貴州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海外中國教育基金會 | 河北省殘疾人福利基金會 | 河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黑龍江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湖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吉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愛心傳遞慈善基金會 | 安徽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 | 俄中文化教育發展基金會 | 內蒙古自治區青少年發展 | 聖愛特殊兒童援助基金會 | 首都文明工程基金會 | 唐仲英先生和他的基金會 | 南都公益基金會 | 霍英東教育基金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