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希望工程自1990年實施以來,以宣傳為先導,以籌資為手段,以管理為生命,以監督為保障,積極推進,嚴格管理。15年來,我省希望工程健康、迅速發展,為協助政府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促進全省基礎教育的發展做出了積極有益的貢獻,同時也有力地倡導了扶貧濟困、捐資助學的良好社會風尚。
實施宗旨
希望工程是立足國情與現實,著眼孩子與未來,倡導愛心與奉獻的社會公益事業。其宗旨是:根據政府關於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的方針,廣泛動員海內外財力、物力資源,建立希望工程基金,資助農村貧困地區特困家庭學生繼續學業,幫助貧困地區改善辦學條件,促進我省基礎教育事業的發展。
組織機構
安徽省希望工程事業由安徽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安徽省希望工程辦公室負責實施。她隸屬於共青團安徽省委員會,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主要從事希望工程等社會公益事業。
法定代表人 曹 勇
實施背景
由於自然、歷史等多種條件的差異,在我省一些貧困、邊遠、多災地區,出現了部分適齡兒童無錢上學或無校可上的不良局面,少數地區甚至形成了教育與經濟相互制約的不良現象。但由於失學兒童人數眾多,貧困家庭基數較大,單純依靠政府增加財政投入,在短時間內徹底解決貧困地區的失學兒童問題顯然是不現實的。
我省共青團組織立足實際,積極實施希望工程,在省委、省政府的關心以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15年來,安徽希望工程共籌資1.5億餘元,救助貧困學生14萬餘名,援建、修建希望學校420餘所,累計向希望國小捐贈希望書庫387套,援建希望網校1所、單點站2個,捐建電腦教室10餘所、電腦教學點20多個。
應需而生的希望工程,顯示了她強大的生命力和美好的發展前景。
發展軌跡
希望工程在中國是一個全新的事業。15年來,安徽省希望工程在探索中前進,在前進中總結,留下了一條不斷發展的軌跡。
1990年初,以團中央原書記處書記李克強一行來安徽考察落實希望工程救助工作為標誌,拉開了安徽實施希望工程的序幕。同年5月,在我省金寨縣南溪鎮建立了全國第一所希望國小。
1992年,安徽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正式成立,標誌我省希望工程走上了正規化軌道。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省青基會圍繞共青團工作廣泛開展了“百萬愛心行動”、“1(家)+1助學行動”、“愛心儲蓄”、“安徽希望工程賑災助學行動”等活動,實施了“百家企業建百校計畫”,發行了“愛心券”、“郵資明信片”等以籌資為內容的多項公益活動。
安徽青基會在大力實施希望工程的同時,積極拓展新的救助領域,建立了全國首個“希望工程體彩助學基金”、全國首位以畫家個人命名的“希望工程助學基金”,建立了“希望之星柏莊助學基金”、“希望之星恩洪助學基金”等。聯合有關單位開展了“鄉村第一代大學生評選”、“拍賣手機號”、“燭光行動”等以資助貧困大學生為主題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15年來,我省希望工程發現並推出了全國希望工程形象代表——“大眼睛”姑娘蘇明娟;
培養了全國希望工程第一個大學生、碩士生、博士生——張宗友;
培養了全國希望工程第一個中國科大少年班學生——鄧磊;
援建了全國第一所希望國小——金寨縣希望國小;
援建了全國第一所希望中學——懷寧縣希望中學;
援建了全國第一所希望職業中學——金寨縣江店希望職業中學;
援建了全國第一所希望電腦學校——安徽省希望電腦教室;
有3名希望工程受助生榮獲“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
成立
安徽省“希望工程體育彩票助學基金”2002年9月9日日設立,首批基金43萬元將用於在蒙城縣援建一所體彩希望國小,為金寨等9縣36所學校捐贈價值18萬元的體育器材,並在銅陵、蕭縣等6縣資助200名失學兒童。
由省希望工程辦公室和省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兩大社會公益組織共同建立助學基金,在全國尚屬首次。
基金將作為我省青少年發展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重點捐助省部分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村中、國小改善教學體育設施。
省體彩中心負責人表示,體彩中心將通過引導彩民捐款等各種形式,不斷壯大基金規模,為安徽省希望工程做出更大貢獻。
管理與監督
希望工程是一項維繫千百萬人美好願望和感情的崇高事業。15年來,我省希望工程警鐘長鳴,視管理為生命,在大力推進的同時,狠抓各項管理工作,在接受捐款、實施救助、希望國小建設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式;多次開展和接受團中央、中國青基會、希望工程全國監察委的工作檢查。從1992年起,省青基會每年都主動請省審計廳對希望工程基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並公布結果。同時,還主動將希望工程置於政府、新聞媒體、捐贈者和全社會的監督之下,定期開展社會監督日活動,公布收支情況。嚴格規範的管理,保證了我省希望工程的穩步健康發展。章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現對公益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二、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三、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具體範圍包括: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四、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第二條所稱的社會團體均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到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二)申請前3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
(三)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含3年)的,應當在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應當在申請前1年年度檢查合格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登記1年以下的基金會具備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四)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在民政部門依法登記3年以上,淨資產不低於登記的活動資金數額,申請前連續2年年度檢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申請前連續3年每年用於公益活動的支出不低於上年總收入的70%(含70%),同時需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0%以上(含50%)。
前款所稱年度檢查合格是指民政部門對基金會、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進行年度檢查,作出年度檢查合格的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等級在3A以上(含3A)是指社會組織在民政部門主導的社會組織評估中被評為3A、4A、5A級別,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
五、本通知第一條所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第二條所稱的國家機關均指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六、符合本通知第四條規定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經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提出申請;
(二)經省級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基金會,可分別向省級財政、稅務(國、地稅,下同)、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可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
(四)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上述管理許可權,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分別定期予以公布。
七、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複印件;
(三)組織章程;
(四)申請前相應年度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的明細,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五)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前相應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社會組織評估結論。
八、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製的公益性捐贈票據,並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新設立的基金會在申請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後,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可憑捐贈票據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的價值,按以下原則確認:
(一)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算;
(二)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計算。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捐贈時,應當提供註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證明,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不得向其開具公益性捐贈票據。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應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年度檢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會組織評估等級低於3A的;
(二)在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時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存在偷稅行為或為他人偷稅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違反該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況的;
(五)受到行政處罰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存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的,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存在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補征企業所得稅。
十一、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已經取得和未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均應按本通知的規定提出申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