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

察舉

察舉制是中國古代選拔官吏的一種制度,它的確立是從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開始的。察舉制不同於以前先秦時期的世襲制和從隋唐時建立的科舉制,它的主要特徵是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察、選取人才並推薦給上級或中央,經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

簡介

武榮碑記載著制度武榮碑記載著制度

察舉制是漢代隋代的一種選官制度。就是考察推舉,始於漢高祖劉邦,至漢武帝時成為一種制度,即由公卿、列侯和地方郡守等高級官吏通過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幹出眾的人才推薦給朝廷,經過考核,然後授予官職。察舉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孝敬廉潔者)、秀才(才能優秀者)、明經(通曉經義者)、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等。

對於被察舉的人,朝廷會提出一些治國和經義方面的問題進行考核,叫做“策問”,應舉者回答朝廷提出的問題,叫做“射策”或“對策”。董仲舒就是在漢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以賢良方正連對三策而被錄用的。

從察舉科目的可以看出它是封建倫理道德為中心,注重聲名取士。它的另一個特點是以薦舉為主,考試為輔。察舉制是在中國古代產生的第一個系統的選官制度,它對當時社會以及後來的選官制度產生有至關重要的影響。在隋唐時期,察舉演變成了影響中國一千多年的科舉制。

產生背景

殷商統治者在理政治民上不得人心使得周初統治者清醒地認識到“小民難保”,從而調整統治策略,提出“敬德保民”、“德政禮教”的治國方針。因此周朝除了世襲制外還建立了其他的選士制度,主要有官學選才制、鄉興賢能制、貢士制。
春秋戰國是一個偉大的變革時代,這個時期的選士制度也呈多樣化特徵。隨著士階層的崛起及各諸侯國之間空前激烈的政治競爭、經濟競爭、軍事競爭的需要使得各國君主都銳意變革圖強,他們網羅人才、競相納士。這時即有重金招聘、設計求賢,也有賢者薦賢、獻策自薦等方式。這些方式強調德行道藝兼求,但基本是和平時期重德行,戰爭歲月重道藝。德行道藝兼求 ,是先秦選士制度的總體特點,這一特點奠定了察舉制的基本格局與方向,它成為察舉選士的重要標準。

建立

這種制度。肇始於公元前196年,當時漢高祖劉邦下求賢詔,令從郡國推舉有治國才能的“賢士大夫”,開漢代察舉制度的先河。而把察舉作為選官的一項制度則是從文帝開始的。漢文帝十五年(前165),詔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參加對策,並根據等第授予官職。特科察舉的制度因此正式成立。漢武帝於元光元年(前134)下詔郡國每年察舉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這種察就通稱為孝廉,並成為漢代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歲舉科目。秀才在西漢後期成了歲舉,舉主為刺史,遂形成州舉秀才、郡舉孝廉的體制。孝廉舉至中央後,經選拔才能被任命為地方或中央的有關官職。順帝陽嘉元年(132),規定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試經術,文吏出身的則考試箋奏。孝廉科開始向中央考制度過渡。從西漢到東漢初,察舉的實施比較嚴格,保證了王朝對行政人才的需求,特別是孝廉一科是政府官員的重要來源。西晉時,察舉形成了秀才對策而孝廉試經的格局。但曹魏以降,門閥士族勢力日益發展,與之相適應,在選官上產生了九品中正制,察舉制的地位開始下降。東晉時,察舉已相當衰落。南北朝時,察舉又趨復興。但此時之察舉,特別是秀才一途,大多為門閥士族占據。北朝後期,隨門閥制度的衰落,察舉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孝廉、秀才之歲舉在漢代主要是一種地方長官的推薦制度,舉至中央不經考試就直接任官。在南北朝,考試日益成為決定被舉者得官與否的中心環節。人們對秀才的注目,主要是對策時文辭的優美,孝廉則在於經學的深湛。

漢代察舉制來源於原始社會末期氏族部落首領的民主選舉。中國原始社會的基本社會組織形式是氏族和部落的首領由民主選舉產生,這種“ 選賢與能”的民主遺風是後世選舉制度產生髮展的源泉,它給兩漢察舉制以重大影響。
西漢初年,基本沿襲了秦朝的政治制度,漢高祖曾下詔徵召賢能。漢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詔,要求地方察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漢文帝十五年,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被舉者百餘人參加對策,並根據等第授予官職。漢文帝詔舉賢良方正僅為偶然之舉,既沒有明確規定薦舉期限、人數,也沒有特別明確的薦舉標準和規範的薦舉程式。漢武帝在即位之初的第一年,就詔令“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之士”。6年之後,又下詔策試賢良,並且要求“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明確規定了郡國必須選舉的人數。這標誌察舉制的正式建立了。

發展

察舉制的最初實行,並無完善的程式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漢朝根據實際實施情況調整和完善,逐步建立起比較嚴格而完備的察舉法規。

連坐制

漢代規定選任得當與否,選任者和被選任者都要負連帶責任,功罪獎懲相同。漢武帝詔令郡國貢舉賢才,由於選令過於苛刻,竟造成各郡未薦一人。於是元朔元年(前128年),漢武帝又兩次下必須定期舉人的詔書,明令若有才不舉,輕則免官,重則以“不敬”罪論處。(在漢代,“不敬”為重罪,法為斬首,甚至族誅)西漢末年,漢平帝即位,王莽執政,曾詔令適當放寬薦舉法,結果濫舉之事屢見不鮮。東漢初年,為糾正察舉不實,重申嚴格選舉之法,保證了察舉制的正常實施,但在察舉法規的執行過程中,也有過嚴或過寬、矯枉過正的弊端。

薦舉方式

漢代察舉以推薦為主,考試為輔,考試與推薦相輔而行。推薦過後是還要經過考試覆核;覆核合格後才能量才錄用。無論是特舉賢良方正,還是歲舉孝廉、茂才,均須經過中央複試。漢代察舉制下的考試,在西漢時並不占主導地位,考試只是區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參考 ,這與後世以考試為主、以推薦為輔的科舉制截然不同。至東漢時,為糾正察舉薦人之濫,開始注重考試,形成察舉與考試相結合的選士制度,而且考試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薦基礎上加強考試,這是漢代察舉制發展的新趨勢。薦舉為主,考試為輔,是兩漢察舉制的基本特點。

魏晉南北朝時期

魏晉南北朝時期,察舉仍是基本入仕途徑之一,西晉時,察舉形成了秀才對策而孝廉試經的格局。但曹魏以後,門閥士族勢力日益發展,與之相適應,在選官上產生了九品中正制,察舉制的地位開始下降。由察舉入仕者,多為普通士人,高門權貴子弟一般是憑藉門第獲得上品,並由一些被視為“清官”的官位直接起家為官。東晉時,察舉已相當衰落。南北朝時,察舉又趨復興。但此時之察舉,特別是秀才一途,大多為門閥士族占據。北朝後期,隨門閥制度的衰落,察舉中的普通士人再度增多。南北朝時期,秀才、孝廉在任用上不再先拜郎署之郎官等待遷調,而是直接任命為博士、秘書郎、著作郎、員外散騎侍郎、奉朝請、縣令等,或為公府、軍府、王國和州府的僚屬。

察舉制向科舉制的演變

在南北朝,考試日益成為決定被舉者得官與否的中心環節。人們對秀才的注目,主要是對策時文辭的優美,孝廉則在於經學的精湛。唐代初年,王朝規定參加科目考試者可以自由報名,員額上沒有限制。這樣,察舉制也就由一種地方長官的推薦制度,經漫長演變,變成了一種中央設科招考、士人自由投考的科舉制度。

人數

孝廉原為每州郡歲舉一至兩人,由於各郡區域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平均分配薦舉人數顯然有失公平,於是到東漢漢和帝時改為按人口比例進行薦舉,大概每廿萬人歲舉一人,不足廿萬人則兩年一舉,不足十萬人則三年一舉。對少數民族雜居的邊郡地區,又另定優惠政策:十萬人舉孝廉一人,不滿十萬,兩年舉一人,不滿五萬者則三年一舉。

標準

漢代察舉科目很多,察舉制實行之初,各科既無統一要求,也沒有明確的察舉標準,用人條件含糊籠統,而且時有變動。這樣,這個制度實行時很難操作,它既不利於下級官吏甄選,也不利於朝廷考核。因此直至東漢光武帝建元八年才確定薦舉標準,“四科取士”和“光祿四行”。四科取士為:一曰德行高妙,志節清白;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按章復問,文中御史;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光祿四行”為質樸,敦厚,遜讓,節儉。

條件

漢代察舉對被舉者與舉薦者的具體條件陸續作出若干規定,如對被舉者的出身、職業、資歷、才能、年齡均作出規定;對舉薦者的條件也有若干規定,每年例行的歲舉,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長官負責。西漢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祿負責主管察舉工作;丞相司直、 司隸校尉與刺史監督察舉之虛實。西漢後期,尚書逐漸參掌察舉,至東漢,尚書權力更大。

科目

漢代察舉制中的童子科漢代察舉制中的童子科

察舉制在實行的數百年間,不斷增減調整,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察舉科目,成為兩漢取士的主要來源。
漢代察舉科目繁多,大而言之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經常舉行的科目,稱常科;另一類是不經常舉行的科目,這種科目是皇帝根據需要臨時指定的特別選舉科目,稱特科或特舉。

漢代察舉的科目也是逐步固定產生的。漢高祖劉邦時,只籠統地提出選拔“賢大夫有肯從我游者”(求賢令),沒有明確的選舉科目。漢惠帝、呂后詔舉“孝悌力田”,漢文帝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雖然規定了明確的選舉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且很單一。漢武帝以後察舉科目逐漸增多,並日益制度化、規範化。兩漢時期比較通行的察舉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東漢稱茂才)、賢良方正(或賢良文學)、明經、明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及其他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
孝廉是察舉常科中最主要的科目。常科中還有秀才、明經等科目。秀才最初為特科,到了西漢後期秀才科也成了歲舉的常科。明經科察舉通曉儒經的人才。另外還有選拔12至17歲之間的“博通經典”者的童子科。

孝廉

孝廉科就是察舉孝子、廉吏。漢武帝時,採納董仲舒的建議於元光元年(前134)下詔郡國每年察舉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這種察舉就通稱為舉孝廉,並成為漢代察舉制中最為重要的歲舉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漢代政府官員的重要來源。
孝廉舉至中央後,按制度並不立即授以實職,而是入郎署為郎官,承擔宮廷宿衛,目的是使之“觀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務。然後經選拔,根據品第結果被任命不同的職位,如地方的縣令、長、相,或中央的有關官職。一般情況下,舉孝廉者都能被授與大小不一的官職。漢順帝陽嘉元年(132年),根據尚書令左雄的建議,規定應孝廉舉者必須年滿四十歲;同時又制定了“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這一重要制度,即中央對儒生出身的孝廉,要考試經術,文吏出身的則考試箋奏。從此以後,歲舉這一途徑就出現了正規的考試之法,孝廉科因而也由一種地方長官的推薦制度,開始向中央考試制度過渡。

茂才

茂才,西漢時稱為秀才,東漢時為避光武帝劉秀之諱改名茂才,或稱茂材。茂才科主要是選拔奇才異能之士,所以通常稱“茂才異等”或“茂才特立之士”。秀才最初為特舉,在西漢後期成了歲舉,舉主為刺史,遂形成州舉秀才、郡舉孝廉的體制。

賢良方正

賢良方正是漢代察舉特科中最常設又最受重視的科目,此科名稱不一,或稱為賢良方正,或稱為賢良文學,都是德才兼優的意思。

童子

漢代察舉專設童子科,規定年齡在12歲至16歲之間,能“博通經典”者可以入選。

明經

明經舉士的主要目的,就是察舉通曉儒家經學的人才。自漢武帝“獨尊儒術”以來,兩漢各科察舉都重視儒家經學。專設明經科,表明漢朝對學習儒經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提倡。

明法

明法就是察舉明習法律的人才。漢代治國,儒法兼用,在選拔人才上除重視儒生外,也把明習律令文法者作為重要對象。

兵法

這是漢代察舉特科,主要察舉通曉兵法,勇猛善戰的軍事人才。此科多在“災變不息,盜賊眾多”之時舉行。

尤異

漢代官吏中政績突出者稱為“尤異”。察舉“尤異”實際就是提拔政績突出的現任官吏。此科之設在於鼓勵各級官吏忠於職守,精於政事,勤政愛民。

治劇

漢代因郡縣治理的難易而分為劇、平。能治劇,就是能治理最複雜、最難治的郡縣。漢代三輔洛陽等臨近京城的區域是豪強富戶的聚居地,社會關係異常複雜,階級矛盾尖銳激烈,非特殊之才很難治理。為此,專設歲舉特科,選舉政績卓著、勇挑重擔、能啃硬骨頭的官吏治理此等郡縣。

陰陽災異

漢代君主受董仲舒等“天人感應”學說的影響,深信陰陽災異與國家治亂安危有密切聯繫,每當陰陽錯謬、風雨不調、社會動亂之際,皇帝就下詔舉薦通曉陰陽災異之士,以便調和陰陽、安頓民心。

作用

察舉製作為中國古代第一個系統的選官制度,先後約持續了約八百多年,對中國古代的社會有深刻的影響。
秦代和漢初用人,承襲了戰國以來政府獎勵軍功的政策,主要憑軍功賜爵。但隨著形勢的發展,特別是為了削弱貴族的勢力,西漢前期逐步建立完善察舉,大舉納入人才並大膽果斷地打破了漢興以來非列侯不拜相的慣例,任命沒有封爵的公孫弘為丞相,然後再封他為平津侯,這對貴族勢力企圖長期把持高官顯位,是一個強有力的打擊。漢武帝通過健全察舉取士標準,親自選用幹練有實才的官吏充任三公九卿及高級軍事職務,如桑弘羊、張湯張騫李廣衛青霍去病等都曾官居高職。特別是兩漢時期,察舉制在大部分時間裡起著積極的作用,它帶來了漢代英才輩出、功業興盛的局面,對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教育的發展與繁榮做出了巨大貢獻。漢王朝之所以能在華夏文明史上成為一個強盛的封建王朝,成為當時舉世無雙的文明大帝國,這也與察舉得人密切相關。
察舉製作為中國古代最早的系統的選官制度,經過局部變更產生曹魏以後的九品中正制。特別是是隋唐時期,為了彌補察舉客觀性差的弊病,逐步加大考試在其中的比例,最終形成了後期的科舉制。它對中國的教育制度、人才選拔制度、官吏制度有舉足輕重的影響。

弊端

察舉各科設定之初,頗能體現選賢任能的原則,也的確選拔出不少濟世之材。同時極大地促進了講習儒經的社會風氣的形成和教育的發展。但是察舉的主要特點是以主管官員(地方長官和中央各部門長官)的推薦為前提。加上察舉薦舉為主、考試為輔的特點,以及對倫理道德的要求,導致察舉制主觀性很強,客觀性差。因此到了實施後期,“聲望”是很重要的,於是,士人便沽名釣譽,弄虛作假,或者攀附權貴,賄賂請託。因而,士風日下,察舉不實。

與科舉制區別

首先,科舉制是一種考試制度,採用招考與投考的方式取人,王朝設科而士人自由報名應試。察舉制則是一種推薦制度,主要由地方州郡長官承擔推薦之責,按科目要求定期地或即時地向王朝貢上合乎相應標準的士人。定期的察舉如秀才、尤異、孝廉、廉吏等科,在成立之初皆不考試,舉至中央後即授與相應官職;不定期的如賢良方正等科,舉後須經對策方能授官,但這種對策有“應詔陳政”、“求言於吏民”之意,與科舉制的那種對士人才藝的程式化檢驗考試,尚有很大差異。

其次,科舉制以文辭和經術取士,士人之進退一決於程文之等第;考試成績,是得官與否的關鍵。而察舉制的取人標準,則是多種多樣的,德行、經術、吏能、功次、文法等,都可以構成得舉之資格。察舉制的取人標準,相對來說更為注重人的整體素質,把士人籠統地視為一個完整的人格,而不像科舉制,把某一項具體的知識才能作為錄用標準。所以,察舉制下,被舉者中有大量的孝子、隱士、俠客、賢人、名流等等人物,其所為人稱道的人格素質使之成了察舉對象;而士人在社會上的個人聲望,往往也就對察舉實施有了重大影響,這在東漢後期尤為明顯。

再次,科舉制下入仕和銓選有明確區別。科舉制是一種入仕制度,未仕的士子通過禮部主持的各級考試後,獲得的僅僅是一個任官資格,此後須參加吏部銓選方能得官。而察舉制下,得舉者固然有不少布衣平民,但也有大量仕州仕郡的掾吏,甚至還有中央朝廷的官員。察舉既是入仕途徑,也包含了銓選、升遷,有時甚至還有考課的成分(如尤異一科實際就相當於考課)。這裡不把察舉稱為入仕制度而漫稱為選官制度,也是為此。

最後,科舉制度下,學校制與考試製是相互配合的。唐代“鄉貢”與“生徒”同應省試,使科目與學校初步地結合起來。這種結合在後來日趨緊密,並在明清時代最終完成。士子須先入國子監或地方學校為生員,通過鄉試成為舉人之後,方有資格參加中央會試,即所謂“科目必由學校”。而在察舉時代,學校與察舉大致為互不相涉的兩種仕途。關於第一點,參見鄧嗣禹:《中國科舉制度起源考》,載燕京大學《史學年報》第二卷第一期。關於第三、四點,參見黃留珠:《秦漢仕進制度》,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1985,第十五章第一節“明顯的原始性”,及第三節“先選後考,選舉與考課不分”,其中已有類似意見。

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察舉制與科舉制,是有重大區別的,但前者最終又演變為後者。這一漫長的變遷過程,有內在的規律在其間支配,同時也聯繫著更大範圍的政治文化背景的變遷。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之中,察舉制的不同地位、作用和形態,聯繫或對應著不同的歷史條件。在這些表象背後,有一些因素髮揮著支配性的作用。在那些支配著察舉制之變遷的諸多動因之中,本書選定如下三個作為分析的基本出發點。它們分別是:一、官僚科層制的理性行政因素;二、官僚帝國政體之下的特權分配與權力鬥爭因素;三、構成了王朝官吏主要來源的知識群體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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