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歷史
1988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國際商會在北京成立,中國國際商會和中國貿促會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1988年以來,在我國同韓國建立外交關係、我國加入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英文縮寫為:ICC)等過程中,中國國際商會都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同時,在國際經貿規則與慣例的研究、推廣和國際商事仲裁領域,中國國際商會都產生了巨大影響。並且,依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工作網路,中國國際商會同世界上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工商企業界建立了廣泛的聯繫;與160多個對口組織簽訂了合作協定,並同一些國家的商會建立了聯合商會。
經國務院批准,2005年8月,中國國際商會在民政部辦理了註冊登記手續,成為社團法人。中國國際商會的英文名稱是:ChinaChamberofInternationalCommerce,英文縮寫是:CCOIC。中國國際商會同時也是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在開展與國際商會(ICC)有關的業務時使用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China)的名稱。
中國國際商會的主管單位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建設宗旨
國際商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促進中國工商界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經貿聯繫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中國國際商會實行會員制,企業和團體按照自願的原則加入,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中國國際商會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可以連任。根據知名度和對商會的貢獻度,從普通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組成理事會;從理事會成員中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
中國國際商會是會員企業開展商務活動的平台。理事會將按照會員的興趣和意願設立專業、地區委員會,負責研究、制訂商會的行業、地區商務發展戰略,就有關行業、地區商務經貿事務向政府反映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已經邁上了一個新台階,中國企業也正深入地參與到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在此新形勢下,需要有一個更加由企業主導的獨立的商會來反映企業意見,維護企業利益,促進企業發展。因此,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貿促會決定將中國國際商會建立成一個完整意義上的社團法人,為此於2005年8月在民政部代為辦理了註冊登記手續,並廣泛邀請符合條件的企業作為創始會員,於2007年12月召開成立大會,共同完成中國國際商會的創設工作。
組織結構
中國國際商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一會員均有權派代表( 1 名)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對外代表本會。理事由理事單位指派代表擔任,但必須是理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理事一經選定,非因不再擔任原職務原因不得更換。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主持。
中國國際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商會秘書局是商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商會的日常工作。
歷屆大會
2016年12月22日,中國國際商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在京舉行。會議審議通過了2014-2016年商會工作報告、《中國國際商會章程》和《中國國際商會會員管理辦法》,選舉產生了中國國際商會第八屆理事會成員單位,審議通過了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重建執行董事局工作報告及工作規程,選舉了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執行董事局成員單位。中國貿促會會長姜增偉當選中國國際商會會長。
業務範圍
中國國際商會按照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為會員和工商界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一)徵詢了解會員對中國和其他國家經濟貿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意見與建議,代表中國工商界向政府有關機構轉達或提出建議;
(二)通過國內外的信息網路和渠道,向會員提供有關經濟貿易的信息和業務諮詢;
(三)向外國企業和有關組織介紹中國的經濟貿易法律、法規和政策,介紹中國的投資貿易環境,推廣介紹會員企業及其產品、服務;
(四)向會員介紹國外新產品、新技術及先進的商務模式、管理經驗等;
(五)參加有關的國際組織,發展同外國商會和有關組織的友好往來和業務合作;
(六)向國際商會(ICC)反映中國商界意見;
(七)舉辦並組織會員和企業參加有關國際或國內展覽會或博覽會;
(八)為會員和企業從事經貿活動提供法律服務;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重大糾紛進行協調和解決;參與制定涉及會員權益的有關行業標準與規範;接受國內外當事人的委託,承辦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諮詢、解決爭議等業務,開展技術貿易等工作;
(九)推進國際經濟貿易和法律教育事業,為會員提供業務培訓服務;
(十)編輯、出版會員刊物和有關商務報刊、書籍;
(十一)辦理其他商事業務,為會員和企業提供其他服務;
(十二)承擔政府有關機構委託的業務。
中國國際商會接受會員和非會員的捐贈。國際商會將在商會榮譽室、網站或其他合適位置,記錄捐贈單位或個人姓名、數量。對於捐贈資金或物資的使用情況,將接受捐贈者和社會的監督和審計。
會員利益
(一)提升並擴大企業知名度和美譽度
中國國際商會將通過電視、報刊等傳統媒體和網路、論壇等手段,宣傳中國國際商會會員,提升並擴大企業在國內外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中國國際商會之會長、副會長和理事,將在商會網址上刊載照片和簡介;會長、副會長單位和理事單位之網址,將在商會網站首頁或其他重要位置免費連結。會員重要的商務資料,將在網站開放查詢。將來將建立為所有會員供求和投資服務的綜合商務平台。
(二)通過中國國際商會的渠道反映意見建議
(三)更加主動地利用中國國際商會這一理想的平台,充分發揮自主性。
(四)參加各專業委員會,加強與會員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五)參加各雙邊商務理事會,更有針對性地同海外企業家交流
(六)更多地參與國際交流活動、獲得國際經貿信息
中國國際商會會員,將優先獲得參加中國貿促會組織的隨我國國家領導人出訪的高級別代表團之機會;將優先獲邀出席中國貿促會接待的隨外國元首訪華的國外工商代表團活動。
(七)以更優惠的價格獲得商會的以下服務:
1. 商會編輯的經貿規則、法律法規、市場信息等方面的出版物,優先獲得國際經貿慣例、政策等方面的信息並獲得培訓機會。
2. 中國國際商會組織的各種規模和形式的會議、論壇、培訓、出國團組;
3. 參加海外經貿展覽會的機會;
4. 出具商事證明書、人力不可抗拒證明、認證涉外商業單據等方面的服務;
5. 民商事、海事領域及其有關爭議解決的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涉外仲裁諮詢等服務;
6. 商會的其他服務(協助會員快捷地獲得外國簽證、協助會員在境外進行商務活動等)。
中國發展
20世紀八十年代,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擴大,廣大企業參與國際交流、熟悉國際規則、參與國際競爭的需求越來越強烈,中國工商企業界需要建立一個能為企業搭建國際平台、代表企業利益、反映企業呼聲的機構。在這種形勢下,為了更好的發揮民間團體的作用,經國務院批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從1988年6月28日起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的名稱,以“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方式對外開展工作,並按照商會管理辦法,實行會員制。
為在全球商界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夠在國際商界發出中國的聲音,1986年6月,中國貿促會經與外交部、外經貿部磋商,聯名報請國務院審批貿促會以中國國家委員會的名義申請加入國際商會(ICC)。國際商會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間經貿組織,成立於1919年,總部設在巴黎。其宗旨是:在經濟和法律領域裡,以有效的行動促進國際貿易和投資的發展。其制訂的許多國際商業領域的規則和慣例,如國際貿易術語、國際貿易結算規則等,為全世界廣泛採用。中國的企業要走向世界,中國的工商界要進一步了解和熟悉國際經貿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則必須要與國際商會建立正常的聯繫,進行合作和交流,為此,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開始了歷時8年的努力。1994年11月8日,國際商會在巴黎總部召開理事會,一致通過決議,決定接納由中國國際商會牽頭組建的中國國家委員會(ICCChina)。至此,歷時8年的入會談判,終於取得了圓滿成功。
長期以來,中國國際商會、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在促進中外經貿交流、國際經貿規則與慣例的研究、推廣和國際商事仲裁等諸多領域,做出了大量的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國內外商界樹立了較高的威信,得到國內外商界的肯定和讚揚。
為了進一步適應日益發展的經濟形勢,更好地服務會員企業,更好地反映中國企業的呼聲,2005年8月,中國國際商會經國務院批准在民政部辦理了註冊登記手續,正式成為社團法人,實行會員制。中國貿促會作為半官方機構,將實行委員制,不再招收企業會員,並作為中國國際商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對中國國際商會業務內容和發展方向進行政策性指導。
綜述
迄今為止,依託中國貿促會的網路,中國國際商會已同世界上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工商企業界建立了廣泛的經貿聯繫;與160多個對口組織簽訂了合作協定,並同一些國家的商會建立了聯合商會。在正式註冊為獨立的社團法人後,中國國際商會繼續願意加強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工商界的往來與溝通,加強同各國政府及駐華使館的合作,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作用,幫助中國企業拓展業務,消除障礙,為促進中國同他國的經貿往來與繁榮,增進中外商界的理解與溝通,貢獻自己的力量。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國際商會是由在中國設立的從事國際貿易、商務交流、投資合作和其他商業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商會組織。中國國際商會的英文名稱為:CHINACHAMBEROFINTERNATIONALCOMMERCE,英文縮寫為:CCOIC。
第二條
中國國際商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會員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會員國際業務的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反映會員意見,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中國國際商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中國國際商會在開展與國際商會(英文名稱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英文縮寫ICC)有關的業務時使用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ICCCHINA)的名稱,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局設在中國國際商會。
第五條
中國國際商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中國國際商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徵詢了解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代表會員向立法機關、有關政府部門轉達或提出建議和訴求;
(二)協助會員與有關政府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國際組織等進行溝通協調,幫助解決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三)介紹國內外的經濟貿易法規政策和投資環境等,為會員經營提供商務信息和諮詢、法律顧問、仲裁調解、國際欠款追收等服務,經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出具商事糾紛的公評意見和各種商事證明、簽發原產地證和ATA單證冊等;
(四)參加ICC組織的活動,與ICC各國家和地區委員會、各國家和地區商會及相關國際組織開展友好往來與業務合作,參與ICC有關政策規則的研究制定,並推介ICC的各項服務以及最新的政策、規則;
(五)在國際貿易準則、管理理論與實務、市場經營能力、專業水平資質、技術技能等方面開展培訓業務,幫助會員積極應對市場競爭;
(六)經有關部門批准或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會、商務研討、洽談活動及其他業務事項,為會員開拓市場和國際化經營提供服務;
(七)為會員提供交流、溝通、商談、推介、宣傳的機會和平台,幫助會員獲得更多發展機會、提高知名度和國際競爭力;
(八)承擔業務主管單位、政府有關部門或機構委託交辦的工作;
(九)根據會員要求,依法開展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會員
第七條 中國國際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學術組織或其他機構;
(三)近五年內在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保護環境、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如希望成為會長、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應在入會申請書中表明意願;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的社團登記證書或其他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具有類似作用的證件複印件;
(三)由中國國際商會秘書局審核,秘書長簽批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局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行使在中國國際商會內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中國國際商會的有關活動;
(三)優惠或免費獲得中國國際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中國國際商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需要選擇加入相關的行業分會和專業委員會;
(六)自願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中國國際商會章程;
(二)維護中國國際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執行中國國際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四)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國際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書和證明會員身份的其他相關材料。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國際商會章程或對中國國際商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領導人
第十四條 中國國際商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國際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國國際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通過《中國國際商會會費管理辦法》,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四)決定中國國際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規劃;
(五)聽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討論有關重要事項並做出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應由中國國際商會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候選單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中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在會員中根據會員意願提名理事候選單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任免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常務理事會提交的財務報告、工作報告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
(五)批准由常務理事會提交的年度預算決算;
(六)決定中國國際商會財務管理辦法;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九)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吸納新的理事,並以適當方式徵詢會員代表的意見;
(十)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由理事單位推薦人選擔任,其工作崗位變化時應對理事人選作相應調整。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可因不再擔任原職務而更換。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候選單位由會長辦公會在新當選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業務主管單位可提名本單位代表為常務理事候選人。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在當選的理事中提名候選單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司庫提交的年度預算決算和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提交;決定對預算的局部調整;
(二)審議由秘書長提交的年度工作計畫和上年度工作報告;
(三)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七、八、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四)決定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在當選的常務理事中提名候選單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業務主管單位可提名本單位多名代表為會長副會長候選人。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五條經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研究商會發展規劃和重要事項,向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
(二)提名常務理事候選單位;
第二十六條會長是中國國際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本屆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提名副會長候選單位,提交理事會選舉;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商會出席有關會議和重要活動;
(五)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是秘書局的行政負責人和會長辦公會成員,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經理事會決定任命。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局日常工作;
(二)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在獲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與司庫研究制定商會年度預算決算;
(三)提名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主持制定並實施秘書局內部管理制度,決定秘書局、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財產管理
第三十條中國國際商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中國國際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中國國際商會的經費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中國國際商會財務獨立核算,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中國國際商會的會計人員需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前,必須辦清交接手續,接受審計。
第三十五條 司庫負責管理商會的財務。司庫定期審查商會的帳目,並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商會財務報告。
第三十六條 中國國際商會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中國國際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中國國際商會在法定代表人離任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規則修改
第三十八條對中國國際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中國國際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後生效。
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中國國際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 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中國國際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中國國際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業務。
第四十三條中國國際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中國國際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24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國際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7年12月24日經中國國際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2008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生效)
社會責任
中國國際商會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中國國際商會的會員利用商會平台開展慈善、救助、環保等公益活動,在社會公益領域發揮會員單位的力量。
中國國際商會倡導行業自律,開展行業自律活動,制定行業規則,維護行業和社會的共同利益。
貿易組織機構
貿易組織主要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個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積極努力確保開發中國家,尤其是最不已開發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 |
全國性行業協會
級別 | 協會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2009年6月15日公布) |
5A | 中國銀行業協會 | 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 | 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 |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 | 中國企業聯合會 | 中國畜牧業協會 | 中國棉花協會 |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 中國演藝設備技術協會 | 中國報關協會 | 中國建築業協會 | 中國航空運輸協會 | 中國質量協會 |
4A | 中國鹽業協會 |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 中國茶葉流通協會 | 中國鑄造協會 | 中國糧食行業協會 | 中國石油和化工勘察設計協會 |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 | 中國電子商會 | 中國財務公司協會 | 中國服裝協會 | 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 | 中國國際商會 | 中國電器工業協會 | 中國烹飪協會 | 中國通信企業協會 | 中國飯店協會 | 中國通信標準化協會 | 中國百貨商業協會 | 中國體育用品聯合會 |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 | 中國調味品協會 | 中國家用電器維修協會 | 中國交通建設監理協會 | 中國國際貨運代理協會 |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 中國建築防水協會 | 中國康復器具協會 | 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 | 中國醫藥商業協會 | |
3A | 中國船東協會 | 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 | 中國釀酒工業協會 | 中國機車商會 | 中國電力建設企業協會 | 中國國際公共關係協會 | 中國磚瓦工業協會 | 中國陶瓷工業協會 | 中國拆船協會 | 中國絕熱節能材料協會 | 中國農業機械流通協會 | 中國半導體行業協會 | 中國玩具協會 | 中國醫師協會 | 中國食用菌協會 | 中國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 | 中國物業管理協會 | 中國機械工業企業管理協會 | 中國倉儲協會 | 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 | 中國漁業協會 | 中國農藥工業協會 | 中國建築裝飾協會 | 中國印製電路行業協會 |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 |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 | 中國種子協會 | 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協會 | 中國綠色食品協會 | 中國建築衛生陶瓷協會 | 中國城市影院發展協會 | 中國軟體行業協會 | 中國合唱協會 | 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 | 中國果品流通協會 | 中國耐火材料行業協會 | 中國炭素行業協會 | 中國菱鎂行業協會 | 中國展覽館協會 | 中國日用雜品流通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