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簡介
2000年4月29日胡先生的日本友人中原龍助先生為基金會捐資140萬日元(折換人民幣10萬元),2004年3月22日日中企業家同友會董事長市寺脅米男先生捐贈150萬日元(折換人民幣10萬元)。基金的住所在枋洋鎮科山村竹塔自然村,建有一座“胡金定教育基金大樓”,內設會長室、活動室、會議室和接待大廳等,還將增設圖書室、陳列室,並計畫安裝計算機開設主頁,配齊住宿設備,從硬體上提高學生活動場所檔次。理事會定期開展活動,每年頒獎儀式一般在基金大樓舉行。受獎勵或資助的學生每年須向基金會提交一份2000字以上的《一年來的大學生活》的學習報告。基金會專門創辦了《胡金定教育基金報》,不但擴大影響。加強了理事會同受助、獎學生之間的聯絡、溝通,而且為學生提供一個關心家鄉發展、關心家鄉教育和向家鄉人民匯報自己學習成績的園地。枋洋鎮胡金定教育基金會成立以來,累計支付獎學金13.1萬元,137人次。胡金定教授捐資助學的義舉,帶動了社會各界共同關心枋洋教育事業發展,尚吉、喬美等村紛紛成立教育基金會,扶困助學蔚然成風。今年,胡先生將再次捐資,使註冊基金總數為200萬元人民幣,並更名為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會。
基金會徽
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會”會徽是由翻開正在閱讀的一本書籍、胡字和“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會”中文和英文文字構成的。這個圖案是胡金定教授構思,由胡教授的好朋友藝術家、書法家黃無疆先生完成的。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會會徽有三種顏色。書籍為紅色;書的正文“胡”字為黃色;教育基金會名稱文字為黑色。書籍給人智慧、是知識的寶庫、是知識的海洋;書籍是打開知識大門的鑰匙,書籍是學校的象徵,書籍還是學習的象徵。教育基金會創辦人胡金定教授從小就喜愛讀書、喜愛藏書、現在還喜愛著書。他把書籍作為教育基金會的會徽是希望獲得資助的學子能刻苦學習,在永遠打開著的書籍世界裡自由翱翔,獲取有用的知識,成為國家的棟樑人才。紅色蘊含著愛的力量、熱情奔放、充滿希望、勇氣、活力,它可以增加意願的力量和吸引力。這裡寄託著胡教授的另一個願望,要學生永遠保持樂觀、奮勇直前,還要有愛心和奉獻精神。
正文中的“胡”字,又是胡教授的另一個寄託。讓教育基金會會徽伴隨著受資助的學生,讓學生記住自己的親人,記住自己的家鄉,記住自己的祖國。畢業後,對父母要盡孝心;對家鄉要盡義務心;對祖國要盡奉獻心。黃色意味著智慧、想像力、創造力、洞察力、知識、信心、富貴、高雅、和諧、回憶、幸福。黃色給人溫暖感,它有著太陽般的光輝,象徵著照亮黑暗的智慧之光。黃色有著金色的光芒,又象徵著財富和權利。它是驕傲的色彩。希望學生成為值得人們驕傲的人,時時閃爍著光芒,為創造相互了解和諧社會做貢獻。
教育基金會名稱的字型為魏碑體。魏碑體字形厚重穩健略顯飛揚之勢、規則中正而有動態,頗具審美價值。在時裝行業,黑色代表穩定、莊重的樣式;在現代社會,“新黑色”又有最新時尚潮流之意;在財經方面,“黑字”代表入超,證明沒有欠債;在中國民間,黑色食物被認為對身體有益,例如:黑豬肉、黑糖、黑米比較有營養、上等。希望學生能穩重,具有高尚的審美價值觀,走在時代潮流的尖端,為人類創造幸福。
章程介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福建省胡金定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資助福建省籍考取大專院校,確有經濟困難,本人要求給予資助的學生,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為目的,通過資助和獎勵的形式援助學生,使學生勤奮學習,牢記家鄉的養育之恩。為家鄉、為國家貢獻力所能及的力量。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 胡金定先生平時生活節儉下來的資金 。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福建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 福建省漳州市教育局 。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福建省漳州市長泰縣枋洋鎮科山村七組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 資助福建省籍考取大專院校,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 ;
(二) 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5--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熱心教育事業的教育家、學者 ;
(二) 熱心教育事業的企業家 ;
(三) 德高望重的仁人志士 ;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按時出席理事會議 ;
(二) 表決理事會提出的重大事務、活動、計畫等 ;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
(二) 處理基金會日常事務 ;
(三)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
(四)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
(五)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
(六)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八)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胡金定先生作為基金會原始基金的存款利息 ;
(二) 接受企業、海外華僑及個人的自願捐贈。
(三) 基金會基金合法、合理投資所得。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資助福建省籍考取大專院校,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 ;
(二) 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 2007年 07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