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成立於1952年5月,是由中國經濟貿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團體組成的全國民間對外經貿組織。負責指導、協調中國貿促會各地方分會、行業分會、支會和各級國際商會的工作;負責對各分支機構及會員的服務及培訓工作等。1986年,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國家委員會名議申請加入國際商會,經過8年多的談判和努力,1994年11月,國際商會第168次理事會正式通過決議,同意中國加入國際商會並組建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會。

基本信息

主要職責

中國貿促會主要職責與任務:

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

(1)、開展同世界各國、各地區經濟貿易界、商協會和其他經貿團以及有關國際組織的聯絡工作,邀請和接待外國經濟貿易界人士和代表團組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技術代表團、企業家代表團出國訪問和考察,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和它們的活動;負責與外國對口組織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外國在華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向國外派遣常駐代表或設立代表處;組織、參加或與外國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

(2)、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展覽會的活動,主辦、參加世界博覽會,赴國外主辦中國貿易展覽會和參加國際貿易博覽會;負責全國赴國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或參加國際博覽會的歸口協調及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

(3)、安排和接待國外來華舉辦的經濟貿易或技術展覽會,主辦國際專業性或綜合性展覽會,組織並主辦國際博覽會;協調國內有關方面接待外國來華經濟貿易與技術展覽會。

(4)、辦理國際經濟貿易和海事仲裁事務;出具中國出口商品原產地證明書;受理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理算案件;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證明,簽發和認證對外貿易和海上貨運業務的檔案和單證;為到國外從事臨時出口活動的公司、企業或個人出具有關單證冊,並對其提供擔保。

(5)、代理中國企業在國外或外國公司和個人在中國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辦理有關工業產權和智慧財產權的諮詢、爭議及技術貿易等業務。

(6)、開展國內外經濟調查研究和經濟貿易信息的蒐集、整理、傳遞和發布工作,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方面的信息和諮詢服務及國內外公司、企業的資信調查服務;聯繫、組織中外經貿界的技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發行對外經濟貿易報刊以及其它出版物;組織對外經濟貿易洽談;承辦中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以及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工作。

(7)、指導、協調中國貿促會各地方分會、行業分會、支會和各級國際商會的工作;負責對各分支機構及會員的服務及培訓工作。

(8)、負責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協調國際商會的對華業務和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會員與國際商會交往的有關事宜。

(9)、辦理其它促進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有關事宜。

歷史沿革

六十年代

中國貿促會成立於1952年5月,第一任主席為南漢宸,秘書長為冀朝鼎。五十年代,正值西方國家對新中國實行經濟封鎖和禁運,中國貿促會同世界各國的民間貿易團體積極開展雙邊和多邊交往,為發展國際間的正常經濟貿易關係而努力。至六十年代中期,中國貿促會已同日本、英國、法國、聯邦德國、義大利、奧地利、比利時、荷蘭、盧森堡、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智利、玻利維亞、蓋亞那、委內瑞拉、墨西哥以及亞洲、非洲許多當時尚未同中國建交的國家,建立和發展了民間貿易聯繫,並先後同日本、聯邦德國、法國、奧地利等國的有關團體簽訂了民間貿易 或經濟關係的協定,同義大利、智利、奧地利的有關組織相互在對方首都設立商務代表處。與此同時,中國貿促會同各社會主義國家的商會或工商會,同已與中國建交各國的貿易團體也進行了廣泛的合作。

七十年代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復後,許多國家相繼同中國建交。中國對外經貿事業仍然保持著“官民並舉”的格局。中國貿促會本著“不忘老朋友,廣交新朋友”的精神,繼續拓寬原有的對外聯繫渠道,促進中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的發展。在1979年1月中美正式建交以前,中國貿促會是兩國間貿易的中方視窗。1973年,王耀庭出任中國貿促會第二任主任。

八十年代

1979年以後,中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中國貿促會承擔的工作範圍繼續擴展,轉移到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和各種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的軌道上來。隨著工作範圍的擴大,貿促會增設新的機構,增加工作人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他城市增設了分會和支會。1986年,賈石出任中國貿促會第三任會長。隨著中國實行有計畫的商品經濟和外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國貿促會的職能面臨著新的轉變。1986年5月,中國貿促會在經過長期的籌備和吸收一大批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基礎上,召開了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了新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選舉了新的委員會。

對口支援工作會議對口支援工作會議

經中國政府批准,中國貿促會1988年6月組建了中國國際商會。各地方分會、支會也相繼組建了“中國國際商會”,面向會員,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及各有關方面提供信息服務、諮詢服務、法律服務,加強了涉外專利代理、涉外商標代理、技術轉讓、涉外經貿和海事仲裁等項工作,發揮連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紐帶作用,把自身業務的拓展與為會員和其他經濟實體提供服務結合起來。

從1988年起,中國貿促會開始建立行業分會,以促進有關行業進出口貿易,增進國內外同行業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這樣,中國的貿促事業就既有地方機構,又有行業機構,從而形成了縱橫交錯的工作網路。

1988年9月,鄭鴻業代行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會長職務,1989年12月被選舉為第四任會長。

九十年代

進入九十年代以後,中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化,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為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的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和舞台。根據新的形勢,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緊緊圍繞其宗旨,抓住機遇,強化職能,調整戰略,開拓領域,以為經濟建設服務為中心,採取多種形式,開闢多種渠道,努力為企業服務,為改革開放服務,為外交、外貿事業服務。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的各項工作無論在深度和廣度上都有了很大提高。

災後重建洽談會災後重建洽談會

1994年,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頒布了《對外貿易法》和《仲裁法》,在《對外貿易法》中,明確了中國貿促會作為貿易促進組織所應具備的職能和承擔的任務;在《仲裁法》中,明確了中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由中國國際商會設立,從而確立了中國國際商會涉外仲裁機構的法律地位。

隨著海峽兩岸關係的改善,為促進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發展,中國貿促會聯合大陸經貿界、企業界、法律界及有關方面,於1989年底成立了“海峽兩岸經貿協調會”,該協調會秘書處設在中國貿促會,負責處理日常事務。該協調會與台灣方面的“海峽兩岸商務協調會”緊密合作,為海峽兩岸在貿易、投資、法律事務、智慧財產權保護、人員往來等諸多領域的合作與交流,做了大量的有益的工作。與此同時,中國貿促會同台灣方面的許多經貿團體、工商組織、企業界等建立了往來與合作關係。

1994年5月,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第28屆國際大會通過決議,正式接納中國入會。中國貿促會牽頭組建了太平洋盆地經濟理事會中國成員委員會,中國貿促會作為主席單位,負責處理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986年,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以國家委員會名議申請加入國際商會,經過8年多的談判和努力,1994年11月,國際商會第168次理事會正式通過決議,同意中國加入國際商會並組建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會。1995年1月1日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在北京正式成立,包括中國國際商會在內的171家工商組織、經貿團體及企業作為創始會員,中國國際商會作為主席單位。該委員會秘書處設在中國國際商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1995年6月,郭東坡出任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第五任會長。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進入新的歷史時期,中國貿促會的發展也進入了新的階段。

1997年9月,俞曉松出任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第六任會長。

2003年5月,萬季飛出任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第七任會長。

2014年3月,姜增偉出任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

第八任會長。

主管企業

中國國際展覽中心集團公司

中國華陽技術貿易(集團)公司

中國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諮詢公司

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

北京國展國際展覽中心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中展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中國技術投資貿易(香港)有限公司

環球商務旅行社

貿促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中日經濟合作協定中日經濟合作協定

第一條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中國貿促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簡稱CCPIT。

第二條 中國貿促會是由中國經濟貿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團體組成的全國民間對外經濟貿易組織。

第三條 中國貿促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參照國際慣例,開展促進中國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增進世界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

第四條 根據中國政府的授權,中國貿促會承辦的相關工作,並接受政府的指導。

第五條中國貿促會系法人。可以同各國、各地區有關組織和機構、國際組織簽訂促進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協定、議定書和其他檔案。

第六條中國貿促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縣以上行政區域內可以設立地方貿促機構,在國內有關行業可設立行業貿促機構。中國貿促會指導和協調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的工作。

第二章 職 責

第八條 中國貿促會的職責是:

(一)邀請和接待國外經貿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代表團出國訪問與考察,與有關國際組織、區域性組織及各國貿促機構和商協會開展交流與合作;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及其活動;組織、參加或與國外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負責與國外對口組織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以及外國在華成立的商會進行聯絡;推動在國外組建中資企業商協會;

(二)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祖國大陸與台灣地區的經貿交流,為內地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

(三)根據國務院授權,審批和管理各地區、各單位出國舉辦經貿展覽會;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展覽局的活動,負責我國參加國際展覽局和世界博覽會相關事宜的組織

、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在國外主辦中國貿易展覽會,參加國際貿易博覽會和展覽會;在境內主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和博覽會;審批中國貿促會系統在境內舉辦的涉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四)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經貿信息;承辦中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評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聯繫、組織經貿洽談和技術交流活動;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培訓、經貿信息、諮詢和資信調查等各類服務;編輯、出版報紙、刊物、電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五)為中國企業提供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界有關情況和意見;研究經貿領域的有關問題,向企業提供參考意見;協調國際商會的對華業務和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與國際商會交往的有關事宜;

(六)代表貿促會和商界向國家立法部門提供立法建議,參與制訂、修改、翻譯國際貿易慣例;辦理國際和國內外企業的商事活動進行法律諮詢,受理商務投訴,提供法律幫助;國內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爭議及其有關調解業務,用仲裁、調解等多元爭議解決方式處理糾紛;與各國商會、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務組織合作,建立國際商事法律服務平台;簽發貨物原產地證明書和商事證明書,出具不可抗力證明,代辦涉外商事檔案的領事認證業務;受理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理算業務;進行涉外商事法律及爭議解決的理論和實務研究,組織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對外交流活動;對企業進行法律培訓,制定編撰國際商事慣例。

(七)代理中國企業和個人在國內外或外國企業和個人在中國的專利申請和商標註冊業務,提供智慧財產權的諮詢、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開展技術貿易等工作;向國家立法部門提供上述方面業務的立法意見。

(八)作為中國國際商會及其他全國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部門,主管其業務工作。

(九)辦理國務院授權或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全國委員會

第九條 全國委員會(簡稱“全會”)是中國貿促會的諮詢議事機構,由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人士、企業和團體代表組成。

第十條 全會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法律和中國企業的需求,對中國貿促會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二)聘請特邀顧問;

(三)審議並批准會長的工作報告;

(四)審定年度財務計畫、收支決算;

(五)決定工作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六)指導和協調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的工作;

(七)制定、修改中國貿促會章程;

(八)參加中國貿促會的相關活動。

第十一條 全會的產生

全會由在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領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和團體代表組成,人員可從相關國家政府部門、商協會組織、社會團體和企業推舉產生。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 全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全會認為必要,可以召開臨時全會代表大會。每次會議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全會作為中國貿促會的諮詢議事機構,每年對中國貿促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內容包括方針政策、重大任務和規劃等。

第十四條 會長主持中國貿促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集全會會議,對內領導貿促會日常事務,對外代表中國貿促會簽署協定和有關檔案。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一名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第五章 財 務

第十五條 中國貿促會財務獨立,依法擁有自己的財產。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六條 中國貿促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政府資助;

(二)服務收入;

(三)捐贈;

(四)其他。

第十七條 中國貿促會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

第十八條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設立地方委員會,其委員由該地方或行業中有代表性的人士、企業、機構和團體組成。

第十九條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的宗旨是,開展促進該地區、該行業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

第二十條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系獨立的法人,可依照本章程的規定獨立開展業務,對外簽訂有關促進經濟貿易的協定、議定書和其他檔案。

第二十一條 地方、行業貿促機構有自己的財務計畫,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獲得財產,承擔有關義務。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二條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可以發展會員。

第二十三條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會員分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團體會員:

(一)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人士,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個人會員;

(二)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企業,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企業會員;

(三)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的團體,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團體會員。

第二十四條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 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對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三) 參加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的有關活動;

(四) 優先得到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提供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貿促會章程;

(二)支持和承擔地方與行業貿促機構委託的工作;

(三)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

第七章 仲裁和調解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經濟貿易仲裁案件。

第二十七條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受理海事仲裁案件。

第二十八條 在中國貿促會內設立調解中心,受理民商事、海事調解案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可在中國貿促會內附設其他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處和派遣駐外代表。

第三十條 中國貿促會可向長期熱心從事促進同中國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外國經貿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國貿促會榮譽顧問"稱號,並由會長簽發證書。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中國貿促會第五屆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於二OO九年一月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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