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85年12月,南亞七國(包括印度、孟加拉國、不丹、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馬爾地夫)首腦齊聚達卡,通過了《南亞區域合作宣言》和《南亞區域合作聯盟憲章》,正式宣告了南盟的成立。《憲章》特別規定了指導南盟工作的幾項基本原則:1.各級的決議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做出;
2.不審議雙邊和有爭議的問題;
3.聯盟框架內的合作應基於尊重主權平等、領土完整、政治獨立、不干涉別國內政和互利的原則;
4.此類合作不應取代雙邊和多邊合作,而是對它們的補充;5、此合作不應與雙邊和多邊義務相牴觸。
根據約定,南盟各國首腦每年會晤一次;成立由各成員國外長組成的部長理事會,制定政策、研究區域合作的進展;成立由七國外交秘書組成的常務委員會,負責區域合作的協調檢查工作。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尼泊爾首都加德滿都。現任秘書長臣柯雅布·多吉(Chenkyab Dorji)來自不丹。
南盟迄今已舉行過13次首腦會議。2005年11月第13屆首腦會議(達卡峰會)吸收阿富汗為成員國,並接受中國和日本為觀察員。2006年8月南盟第27屆部長理事會會議(孟買)上決定吸收美國、韓國和歐盟為觀察員,並宣布第14屆峰會將於2007年4月3日-4日在新德里召開。
南盟工商聯合會(SCCI)於1992年成立,各成員國工商聯為其會員單位。自1996年以來,該結構已陸續舉辦了7屆南盟貿易展。
進程
南盟此前取得的最大合作成果是“南亞特惠貿易安排(SAPTA)協定”的簽署和實施(該協定於1995年12月8日起正式實施)。截至1997年,各成員國已共同降低了2239種商品的關稅,減讓幅度一般為10%至60%。但減讓商品多為貿易量較小的商品,大宗商品尚未被列入減讓清單。1997年4月,印度、孟加拉、尼泊爾和不丹四國宣布成立次區域合作組織,定名為“南亞增長四角”(The South Asian Growth quadrangle)。該組織旨在加強四國在經濟領域中的合作,如:自然資源的開發和利用、運輸、通訊、能源等一些特定項目上的合作。1997年南盟第九次首腦會議上提出,建立南亞自由貿易區(SAFTA)。
2004年第12屆首腦會議(伊斯蘭瑪巴德)簽署了《南亞自由貿易協定框架條約》,要求南亞各國從2006年開始降低關稅,取消非關稅壁壘,建立南亞自由貿易區以推動南亞區域內部經濟合作。
(1)自由貿易協定確定的3個目標
1.通過逐步削減關稅推動本區域內貿易;
2.消除非關稅壁壘;
3.落實貿易投資便利措施。
(2)自由貿易協定的主要合作內容
經過7輪專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Exports)會談,2005年11月第13屆達卡峰會上各成員國就自貿區達成以下減稅計畫:
1.非最不已開發國家(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將在前兩年內削減平均關稅至20%。在此後5年內即2012年底前降至0-5%。
2.其它最不已開發國家將在2007年底之前將關稅降至30%,在2015年底前降至0-5%。
(3)4個核心問題
另外,在4個核心問題上達成如下成果:
1.原產地規則
非最不已開發國家達到40%國內加工增值後可享受關稅優惠
最不已開發國家達到30%國內加工增值後可享受關稅優惠
任何商品只要在本區域內得到50%累計增值,同時在出口國完成最終加工並實現20%以上增值後,也可享受同等關稅優惠。
2.敏感商品清單
根據自貿區協定,為保護國內有關產業,各成員國可以保留敏感清單,即不納入自貿區關稅減讓安排的商品清單。
原則上,非最不已開發國家敏感商品不超過總數的20%,最不已開發國家敏感商品不超過總數的25%,具體數目安排如下:
國家 | 對非最不已開發國家 | 對最不已開發國家 |
孟加拉國 | 1254 | 1249 |
不丹 | 259 | 259 |
印度 | 884 | 763 |
馬爾地夫 | 671 | 671 |
尼泊爾 | 1350 | 1300 |
巴基斯坦 | 1183 | 1183 |
斯里蘭卡 | 1574 | 1574 |
各成員國將對敏感商品清單進行階段性回顧,並在2010年再次審定清單。
3.稅收損失補償
稅收補償的機制已經建立,非最不發達成員國將對最不發達成員國因執行自貿區協定而導致的關稅損失提供補償。
補償採用美元支付,按照約定公式由專家委員會確定。該機制對孟、尼、不三國四年內有效,但對馬爾地夫可額外延長一年。
4.技術支持計畫
非最不發達成員國將在10個領域向最不發達成員國提供技術支持,包括:貿易方面的能力開發、稅收政策及手段;海關程式;立法及與法律有關的事務;ICD及CFS方面的研究,保險和出口融資;研究與開發;出口促進;投資促進;貿易相關領域的人力資源開發;產品開發及市場銷售;出口導向型部門的市場推廣活動
執行情況
南亞區域經濟合作迄今已開展的工作包括海關合作和標準、質量控制及計量合作。在2004年第12屆首腦峰會上提出以下規劃:1、討論投資促進和保護協定;2、設立南盟國家仲裁委員會;3、制訂多邊稅務條約,避免雙重徵稅。
2006年依始,各成員國陸續開始依照自由貿易協定實施減稅,但由於各國財年劃分的不同和國內的具體程式,實施步驟並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