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苗語中,“賈”具有“講、說、論、辯”等含義。《苗族賈理》在苗族社會生活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苗族賈理》是一部文化內涵十分厚重而又瀕臨失傳的苗族古代經典,在貴州省黔東南等地世代口頭流傳。它集苗族古代文學、史學、哲學、法學、語言學、民俗學、自然科學、巫學等於一身,被譽為苗族古代社會的“百科全書”“聖經”和“法典”,於2008年入選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形成
傳說《苗族賈理》的雛形產生於苗族原始社會父系氏族時期,其早期版本隨著苗族先人大遷徙到貴州,散布在今丹寨、麻江、凱里、雷山、黃平等縣市,大概在清雍正時期形成了各地流傳至今的版本。
作用
在苗語中,“賈”具有“講、說、論、辯”等含義。《苗族賈理》即通過對一個個故事、事件具體而平實的敘述,寓褒貶於其中,讓人們領悟苗族最基本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文化觀,樹立評判功罪是非與美醜善惡的依據和準則,從而構建了一套基本準則,在苗族社會生活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乾隆皇帝在張廣泗關於貴州六廳“苗疆事宜”的奏摺曾這樣批道:“苗民風俗與內地百姓迥別,嗣後苗眾一切自相爭訟之事,俱照苗例,不必繩以官法。”這裡所說的“苗例”,就是苗族的“賈理”,足見其重要影響。
篇章框架
《苗族賈理》作為一部口傳經典,有固定的、傳統的篇章框架,分為“支”(苗語直譯,相當於漢語的部、篇)、“串”或“朵”(苗語直譯,相當於漢語的章、節)。過去的大賈師(精通《苗族賈理》的人)都能誦唱這些傳統的篇章。《苗族賈理》的精妙還在於它樸實的語句中往往隱含著哲理,例如說到人與自然時的“共生才繁榮,共存才美好”,說到個人修養時的“彈墨線才造成屋,懂賈理才做成人”,說到要寬容別人時的“氣生氣有消,水漲水有落”,說到婚姻倫理時的“勿牧兩條牛,勿敲兩個鼓,勿吃兩籮粑”等,無不給人以教育和啟迪。
傳承形式
《苗族賈理》是口頭傳承,具體的傳承形式主要有辦班傳授、家庭傳承和拜師學習三種。但無論是哪一種傳承形式,在開始時都要有一個儀式。傳統的傳授時間一般選在苗歷虎月或兔月(農曆正月或二月)的月初至十五期間舉行,祈望像月亮由缺至圓、逐夜更明亮那樣,愈學心思愈明、懂理愈多。另外規定傳授地點須在室內,女性不參加傳授學習。
傳授儀式
莊嚴而特別。開授時要選擇吉日舉行敬祭定拉神儀式。定拉是苗族傳統觀念中萬物萬業萬藝之神,傳說《苗族賈理》是定拉等神首創的。儀式開始前,要給每人製備一套1尺2寸長的竹籤,稱為“賈簽”或“理片”,然後以酒、米、公鴨(有的地方用公雞)等敬神後,即可開授。賈師以一領眾隨的方法逐句教唱。在學習中,每人面前放著那套“賈簽”,每唱一句就拿起一支,唱完一句就放下一支,如此反覆循環。室中備有米酒,供學習過程中飲用。在當代,各地傳承習俗的細節也有所差異。
觀念
在苗族人的觀念中,習得《苗族賈理》的人要有公益心,樂於義務服務民眾,除了可吃一餐飯或收受一點兒傳統小禮物外,不能再要什麼報酬。人們常聽到因懂《苗族賈理》而留下名聲的,卻從未聽到因懂《苗族賈理》為民眾服務而發財的。
現狀
丹寨縣五一村解放初曾有十多位賈師,如今僅有一人稍懂且後繼無人。
據悉,如今結構完整的《苗族賈理》主要流傳於丹寨縣境內。清末至解放初期,全縣境內學習、傳授、套用《苗族賈理》的風氣仍相當濃厚,人們以懂得賈理、遵從賈理為榮,其傳承風氣一直延續至今。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隨著時代的前進、社會與經濟的變革,《苗族賈理》文化受到強烈的衝擊,目前已處於斷代失傳的境況,亟待搶救與保護。例如,丹寨縣五一村解放初曾有十多位賈師,如今僅有一人稍懂且後繼無人。可喜的是,2010年春節前後,丹寨縣非遺保護部門撥出專項經費,扶持多個村寨的賈師辦班開展傳授活動,《苗族賈理》迎來了傳承與保護的新機遇。
《苗族賈理》
《苗族賈理》的內容廣博精深,是苗族歷史生活和文化特徵的鏡子,是苗族的精神和理想的鏡子。《序賈篇》
宣示《賈》是祖先留下的經典,由賈師、理老等傳承掌握,用以教育人、解糾紛、斷案件、祭神靈,維護社會和諧。它開宗明義地點出了《賈》這部口傳巨著的價值、功能和地位。《創世篇》
講述開天闢地、鑄日造月、人類及植物動物與鬼神邪煞產生、制訂曆法、議榔立市、祭元祖吃鼓藏等遠古傳說。該篇還記載或反映了火的發明、苗歷、冶金、度量衡器具製作、造船等重要的古代自然科技信息。《洪水篇》
講述人類始袓央和雷、龍、虎等爭名生隙,雷報復以洪水滔天,兩兄妹乘葫蘆逃生後結婚續人煙,生下一肉團苗族先民通過在《創世篇》、《洪水篇》中的敘述,把對天地日月星辰等的形成、自然界萬物的產生、人類的起源、鬼神的產生、許多自然現象的起因等等,作了富有想像或富於哲理的解釋或認識,反映了苗族先民樸素的自然觀、世界觀,可以看到苗族人民喜愛自然、敬畏自然、願與自然和諧相處的性情。
《遷徙篇》
講述十二群人為了生存,從北方望紐灣望達谷開始大遷徙,經過許多地方,經歷種種坎坷,最後一部分來到方西(今榕江縣),有的又繼續遷徙到今丹寨、雷山、三都等縣境生活居住的史事,同時反映了苗族與其他民族(部族)在歷史上的互動關係。其中,還記載了種稻、釀酒、煉鐵造工具等重要的生產活動,記載了歷史上的婚姻形態及諸多習俗、倫理。《遷徙篇》(上、下)可以說就是苗族的一部遷徙史詩。從中可以看出,苗族是在漫長的歷史大遷徙中完成了由母權制社會向父權制社會的轉變,由採集漁獵經濟向稻作養殖等農耕經濟的轉變,由對偶婚向專偶婚、從妻居婚向從夫居婚的轉變。並在遷徙過程中,創建和完善了一種獨具苗族特色很有成效的社會架構,即以吃鼓藏、議榔、民族節日、祭祀鬼神等活動為主要載體,以寨老、理老、榔頭、鼓藏頭、活路頭、巫師等為主要社會管理與社會服務人員的鼓社制社會。這種社會結構的主要特徵一直延續存在到民國時期。所以《遷徙篇》對於研究苗族社會有很大的價值。
《村落篇》
講述苗族以及水族、布依族、嘎斗(古部族)、尤(古部族)、卡(古部族)、漢族等的先人遷徙定居於今屬丹寨、三都、麻江、凱里、雷山等縣市境內的170多處村落的情況(另外《祭鼓篇》也講述到苗族分布的80多處村落),反映了苗族和這些民族(部族)群體在歷史上的分布狀況。其中,包括爛土司治地、八寨廳治地、丹江廳治地、凱里土舍治地、下司治地,以及國家級非遺苗族蠟染重要傳承地排倒與排莫寨、錦雞舞重要傳承地麻鳥寨等等古今知名聚落,都有述及。可以說,這是一份珍貴的鄉土志。《婚姻篇》
通過講述嫁男嫁女的變化、分支開親、自由戀愛自主結婚、“還娘頭”婚、離婚等具體事例,記載或反映了苗族婚姻制度的演變及諸多婚姻習俗。尤其是把瑙疊當與播往利自由戀愛自主結婚作為經典範例載入《賈》中,使苗族自由婚姻受到尊重和推崇,形成社會風尚,從古延續到今。此外,在《案件篇·扁董與夏伙》中,提出了苗族認為可以離婚的幾種情況,即偷竊、懶惰、夫施家庭暴力、妻不孝伺公婆、婚外情等。從前苗族民間的婚姻糾紛正是根據這些“賈理”來論辯誰是誰非,作出結論與解決的。《賈》中有關婚姻的這些觀念,即使現在或將來仍具有積極的意義。民間文學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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