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條約》

《天津條約》

《天津條約》,是清鹹豐八年(1858)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由於中國戰敗,英、法、俄、美強迫清政府在天津分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5月,英法聯軍侵占大沽炮台,並以進攻北京作為威脅。6月23日,迫使清政府與英、法、俄、美四國分別簽訂了《天津條約》。《天津條約》包括《中美天津條約》、《中英天津條約》、《中法天津條約》、《中俄天津條約》四個部分,中國對英、法兩國賠款600萬兩白銀。真確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台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基本信息

簡介

《天津條約》 《天津條約》

《天津條約》包括《中俄天津條約》《中美天津條約》《中英天津條約》《中法天津條約》,是指1858年清朝政府在第二次鴉片戰爭戰敗後與俄國美國英國法國在天津所簽訂的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清朝委派大學士桂良和各國代表談判並簽約。真確文本原存於台灣外交部,現存於台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簽約背景

第二次鴉片戰爭是英、法兩國為了進一步擴大侵略特權而對中國發動的侵略戰爭,爆發於1856年10月,英軍進攻廣州,1860年10月結束。第二次鴉片戰爭中國戰敗後,清朝廷被迫於1858年先後與俄(6月13日)、美(6月18日)、英(6月26日)、法(6月27日)簽訂《天津條約》,與沙俄簽訂《璦琿條約》,1860年又與英、法、俄簽訂《北京條約》等不平等條約。 

1858年(鹹豐八年)5月,英法聯軍侵入天津,並揚言進攻北京。清政府派大學士桂良、吏部尚書花沙納為欽差大臣,赴天津議和。於6月26日、27日分別與英、法訂立中英、中法《天津條約》。

條約內容

對俄國

清朝代表桂良和俄國代表於6月13日簽約,共12款。
《天津條約》 《天津條約》
1.向俄國增開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灣(台南)、瓊州七處通商口岸,俄國兵船可在各口岸停泊。 2.擴大陸路通商,嗣後對俄國陸路通商人數、所帶貨物與資本,不加限制。 3.俄國得在各通商口岸設領,俄人若與中國人發生糾葛或其他事故,由兩國官員“會同辦理”。俄人在華犯罪,按俄國法律受審。 4.俄國人在內地傳教,中國方面不得禁止。 5.中國今後給予別國的一切政治、貿易及其他特權,“毋庸再議,即與俄國一律辦理施行”。 6.由兩國派員查勘“從前未經定明邊界”,“務將邊界清理補入此次和約之內”。

對美國

《天津條約》《天津條約》
清朝代表桂良和美國代表於6月18日簽約,共30款。 1.清政府若就 公使駐京問題與別國另有應允或立約,美國同時享受同等權利。 2.若美國官船駛至中國近海,清朝應就採買食物、汲取 淡水、修理船隻等給予協助。若美國船隻被毀、被劫,應準許美國官船追捕盜賊。若美國人受到匪徒侵害,地方官須立即派兵驅逐匪徒,嚴拿治罪,以保護美國人。 3.增開潮州(後改 汕頭)、 台南通商口岸。美國人可在通商口岸居住,或租地自行建樓以及設立醫院、教堂及墓地等。美國的官員及人民可以僱傭清朝買辦、廝役、工匠、水手、引水,可以延納漢人教授語言及 幫辦文墨,地方官民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 4.對於傳教士,地方官當一體保護,他人毋得騷擾,即“寬容條款”。[2]“寬容條款”的要害是,不僅外國傳教士,連中國信徒也受不平等條約的保護。 5.嗣後清朝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國及其商民,美國官民一體適用。

對英國、法國

《天津條約》《天津條約》

清朝代表桂良和英法代表於6月26、27日簽約,各有56、42款,再加上附約。

1.增開牛莊、登州、台灣(今台南安平舊港)、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南京鎮江漢口九江為通商口岸。

2.英法人士可在內地遊歷及傳教。

3.英法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4.英法人士在華犯罪,各由該國之領事處理。

5.關稅由雙方協定,每十年修訂一次。

6.雙方互派公使;外使可行西禮,並進駐北京。

7.清朝賠償英國四百萬兩、法國二百萬兩白銀。

附約亦規定:

1.鴉片改稱洋藥,可自由買賣及進口。

2.海關聘用英人幫辦稅務。

3.修改稅則,以“值百抽五”(即5%)為原則。

簽約場面

八年四月初八(5月20日),英法聯軍攻陷大沽炮台,溯白河而上,進逼天津。直隸總督譚廷襄嚇得魂飛魄散,主張徹底投降。十二日,他向鹹豐帝奏稱:“統觀事勢,細察夷情”,“不能戰,不易守,而不得不撫。”十四日,英法聯軍駛抵天津城下,英、法公使通知清政府另派頭品大臣二員速來津共議,否則先取天津,再攻北京,兩日以內,聽候回音。十六日,清政府急忙派大學士桂良(1785—1862)、吏部尚書花沙納(1806—1859)為全權大臣,馳往天津向英、法求和。十八日,額爾金、葛羅乘炮艇抵天津,普提雅廷和列衛廉乘俄船“亞美利加”號同至。當即照會清政府,欽差大臣必須有“全權便宜行事”銜名,否則仍需進京。二十日,清政府命桂良、花沙納便宜行事,從權辦理。二十三日,前此兩天趕到天津的桂良、花沙納就和額爾金在城南海光寺初次會見。此後在談判過程中,額爾金和葛羅分別委派隨員威妥瑪(1818—1895)、李泰國(1832—1898)和馬吉士辦理實際交涉,以李泰國為主。他是上海海關的英籍職員,同中國官員曾有頻繁接觸,此次充當英法聯軍的中文翻譯與謀士。在談判過程中,他以戰勝國發言人自居,恃強要挾,態度蠻橫,對桂良、花沙納耍盡了威嚇流氓手段。在談判中最使清朝最高統治者頭痛的是外國公使駐京、增開通商口岸、外國人得入內地遊歷傳教等條款。因為這些將會影響到清朝封建君主專制統治。所以,鹹豐帝一再討價還價,不肯讓步。有時甚至想到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勢須與之用武”。桂良、花沙納對鹹豐帝的苦衷雖然十分了解,但他們畏敵如虎,向鹹豐帝奏稱:“戰之不可”,“戰則必敗”。由於此時清朝封建統治者最害怕的是太平天國起義,而不是外國侵略者。因此在對外戰爭中所調動的兵力,不是主力,而是邊遠的軍隊。既然如此,那么在英、法聯軍的脅迫下,最終不得不屈服投降。

主要影響

《中美天津條約》的簽訂,是美國對中國主權的進一步破壞。在該條約的簽訂過程中,美國利用英、法武裝侵略給清政府造成的困境,不費一兵一卒最大限度地實現了自己的侵略要求。通過這個條約,美國獲得了遠比《望廈條約》更廣泛的侵略權益,同時以周詳嚴密的片面最惠國條款,坐享英、法等國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攫取的一切特權。《中美天津條約》既是美國對中國主權進行粗暴踐踏的歷史罪證,也是美國推行合作侵華政策的典型產物。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名稱  簽訂時間   主要內容
《南京條約》 1842年8月29日   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割讓香港等。
《望廈條約》 1844年7月3日 美國取得《南京條約》同樣的特權,擴大領事裁判權等。
《黃浦條約》 1844年10月24日  法國除取得英、美在中國的特權外,取消對天主教的禁令等。
《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6日  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增開南京、台南、等九個通商口岸等。
《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  規定蒙、新西北邊界,割占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領土等。
《璦琿條約》 1858年5月 割讓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等。
《伊犁條約》 1881年2月24日  爭奪伊犁河流域的中國領土,並將兵費增為九百萬盧布等。
《煙臺條約》 1876年9月13日 英國可經印度、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等。
《中法新約》 1885年6月9日  承認法在越的特權,法國退出台灣、澎湖等。 
《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 承認朝鮮由日本控制,日本強占台灣和遼東半島等。
《辛丑條約》 1901年9月7日 賠款九億八千多萬兩,將東交民巷劃為外國使館區等。

各時期的條約

各個時期的簽署的條約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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