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葡和好貿易條約》是近代以來中葡兩國間簽訂的一個重要條約,葡萄牙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曾採用各種手段,以期從法律上確認對澳門的占領,清朝談判官員的昏聵,使葡萄牙人幾乎實現了他們在幾個世紀裡夢寐以求的目的。只是由於清政府在換約前提出修改條約的主張,才使其努力功虧一簣。本文依據中葡雙方的檔案史料,對葡萄牙殖民主義者在這次修約交涉中企圖侵占澳門的險惡用心和卑劣手法做一概括說明。
沿革
早在1846年亞馬留上任澳門總督後,已積極推行葡萄牙殖民地擴張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雖然葡萄牙已大致控制澳門,卻仍缺少法律依據。1853年6月,葡萄牙任命澳門總督基瑪良士(IsidoroFranciscoGuimarães)為特使與清政府展開談判,一直未果。及至1858年(鹹豐八年),清政府被迫簽訂了《天津條約》,葡萄牙使臣聞訊後即到上海向清政府要求籤訂通商條約,卻遭拒絕而還。
1860年10月(鹹豐十年)英法聯軍再攻破北京,鹹豐帝出走逃命,留下恭親王奕訢與英、法議和。奕訢代表清政府與英、法、俄國公使互換《天津條約》之批准書,訂立了《北京條約》。1862年(同治元年)6月基瑪良士在法國公使布爾隆幫助下抵達北京,在經安排下葡萄牙代表終與清政府委派總理各國事務大臣恆祺開展談判。葡萄牙使臣基瑪良士在調停人法國公使的協助與支持下,於8月8日在總理衙門與恆祺畫押。其後,清政府欽差大臣崇厚也在條約中畫押確認,草簽《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日期為1862年8月13日。
直至1864年,清政府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薛煥在換約前奉命審視條約,才發現其內容有損中國對澳門之主權。《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第九款訂明“仍由清國大皇帝任憑設立官員駐紮澳門,辦理通商貿易事務,並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員應系或旗、或漢四五品人員,其職任事權得以自由之處,均與英、法、美諸國領事等官駐札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己公務,懸掛本國旗號無異。”由於條約將中國駐澳官員變成“諸國領事”,即近乎承認澳門地區為葡萄牙屬地。在換約前,清政府堅決要修改條約,雙方爭持不下。最後,草簽的《中葡和好貿易條約》在雙方沒有互換檔案和批准下,沒有成為有效的法律檔案。
修約的過程
從1853年(鹹豐三年)起,葡萄牙政府就準備與清政府修約,前後9年,幾經周折,直到1862年(同治元年)才如願以償,草簽了《中葡和好貿易條約》。首先一個問題:葡萄牙政府為什麼要在這一時期與清政府修約?這是否如國外有的學者所說,是基於“將澳門對華地位正式化的願望”?請看事實:
實際情況是,自1840年(道光二十年)日漸衰朽的清王朝遭受第一次鴉片戰爭的失敗,葡萄牙老牌殖民主義者就以為有機可趁,迫不及待地尾隨西方列強,對中國乘火打劫。特別是澳門的葡萄牙當局,進行了一系列侵略活動。1846年(道光二十六年)亞馬勒擔任澳門總督後,更肆無忌憚地破壞中國主權。為了增加財政收入,他宣布對澳門居民徵收地租、商稅、人頭稅和不動產稅;為了蠶食中國土地,下令在三巴門外開闢馬路,拆毀關閘;為了實現對澳門的完全控制,又悍然封閉澳門海關,驅逐官吏。1849年(道光二十九年),惡貫滿盈的亞馬勒被刺身死,澳葡當局藉機發難,進行武裝挑釁,變本加厲擴大在澳門的權益。然而,葡萄牙人雖在逐步侵奪中國主權,卻缺乏法律上的依據,其對澳門的占有也從未得到清政府的承認,因此他們迫切希望通過與清政府談判訂約,將其侵略果實合法化。這就是葡萄牙人力爭與清政府儘快定約的基本目標。
1853年6月15日,葡萄牙政府正式任命海軍中校、澳門總督基瑪良士為使臣,同清政府談判簽訂通商通航條約事宜。當時,太平天國運動正在中國南部如火如荼地展開,太平軍連克漢口、漢陽、武昌、九江、安慶等重鎮,沿長江長驅直入,攻克了東南第一大都會南京,改稱天京。全國局勢如湯如沸,清朝統治者驚慌失措,葡萄牙人認準這是謀取私利的難得機會,故著手準備與清政府的談判。為了給即將到來的談判做準備,葡萄牙海外委員會在呈給女王的檔案中建議:首先要任命一位有廣泛權力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澳門總督,其次是要增強海軍力量,“一艘小型蒸氣船、如有可能再多幾艘,將會帶來很大的便利。”增強海軍力量的目的,顯然是為了炫耀武力,作為與清政府交涉時的依託。
1856—1860年(鹹豐六年至鹹豐十年),英、法在美、俄等國支持下發動了第二次鴉片戰爭,進一步加重了清朝統治的危機。1858年(鹹豐八年)5月20日,英法聯軍攻陷大沽炮台,進逼天津。清政府被迫與英、法、美、俄四國列強簽定喪權辱國的《天津條約》。第二次鴉片戰爭的結局,充分暴露出清王朝腐朽虛弱的本質,在戰爭中標榜“保持中立”的葡萄牙政府看到西方列強瘋狂攫取在中國的特權,迫不及待地也要從中分一杯羹。但它深知自己國小勢弱,單獨與清政府交涉難以占到便宜。所以,從一開始就把藉助西方列強的勢力作為挾迫清政府就範的主要手段。
早在1857年(鹹豐七年)6月,葡萄牙海事及海外大臣就向外交大臣薩·達班德拉建議,積極與英、法兩國政府接觸,以便使葡萄牙公使獲準參加已預定的同清朝欽差大臣的修約談判。第二年(1858)4月,即英法聯軍北上攻打大沽之際,他再次重申:英法等國同清政府簽訂新約的日子已為期不遠,有鑒於此,最好是澳門總督基瑪良士也能參加談判,以便為澳門這一殖民領地的利益而鬥爭。同時應要求在倫敦和巴黎的使臣竭誠努力,爭取兩國政府的支持。
此後,葡萄牙駐英公使拉夫拉迪奧頻頻進行外交活動,但英國人的態度卻相當曖昧,後者並不希望將自己用武力奪來的勝利果實輕易讓予葡萄牙人分享。葡萄牙人很快意識到,英國人託詞敷衍,不過是想將他們排斥在談判以外。[iii]1858年8月,當基瑪良士作為里斯本任命的全權公使,興沖沖準備啟程參加西方四強與清廷的談判時,卻失望地聽說,在天津的會談已經結束。為此,基瑪良士在致本國政府的公函中非常遺憾地指出:“值得記取的是葡萄牙失去了參加同中國達成協定從而進入強國同盟(在這裡人們叫它“強國條約”)的有利時機”。為了擺脫這種尷尬的處境,他再次呼籲儘快爭取英法等國政府及其駐華公使的支持。
不久,葡萄牙駐巴黎代辦終於獲知,法國外交部已向其駐華公使葛羅發出指令,同意葡萄牙全權公使加入談判。葡萄牙政府再次致函外交大臣,建議從英國政府爭取同樣的支持。談判的目的非常明確,就是要乘火打劫,“儘早同清帝國達成與列強相似的條約,並附加有利於澳門當局特殊地位的其他條件。”
如上所述,葡萄牙政府極想利用清廷內外交困的窘境,最大限度地攫取在華權益,但它的這種努力至少在開始時並未得到西方列強的積極回應。究其原因:在第二次鴉片戰爭中,葡萄牙並不是與清政府交戰的一方,然而當“桃子”熟了的時候,它卻千方百計地要當坐享其成的“摘桃派”。對於葡萄牙人的貪婪請求,狡猾的英國人態度冷淡,應在情理之中。葡萄牙人在外交努力上的受挫,並沒有使他放棄對在華特權的覬覦。
繼《天津條約》之後,1858年11月,英、法、美三國又在上海與清政府分別簽訂了《通商章程善後條約》。澳門總督、葡萄牙公使基瑪良士聞訊,急匆匆趕往上海也要求參加修約談判,但他的請求再次遭到清方拒絕。上海道台回答說,葡萄牙不需要一項新的條約,兩個多世紀以前,我們已經簽定了一個條約,我們之間從來不存在問題和不協調,葡萄牙是帝國所敬重的第一個國家,是好朋友,在朋友之間是不需要條約的。拋開其中的外交辭令,清政府的態度很明了:兩國間的關係只能以舊約為基礎,沒有談判的必要。這樣一來,澳門的地位當然也無從改變。
基瑪良士又向在上海的欽差大臣桂良發出照會。照會說:中英條約,使英國在中國享受到前所未有的好處。因此,天朝帝國與葡萄牙之間的關係也應改變。修約可以保證葡萄牙人擁有與英國人相同的好處。然而,他得到的答覆卻是:欽差大臣此次來滬,只辦關稅,其它事務,概不接辦。並且拒收其照會。
基瑪良士在碰壁之餘,只好再次乞求英法美等列強的支持,他特別對法國公使布爾布隆寄予希望,認為會得到後者的真誠幫助。同時,考慮到對清政府炫耀武力的必要,他在致本國政府的公函中強調:“當對付這些東方強國時,一艘戰艦的出現總是適宜的。”這次出使,基瑪良士滯留上海數月,由於沒有軍事後盾又得到列強的撐腰,修約請求被拒,不得不怏怏而返。1859年(鹹豐九年)5月,英國公使卜魯斯同法國公使布爾布隆途徑澳門,基瑪良士以澳門曾為英法聯軍提供過不少幫助為理由,請求一道北上。這一次,卜魯斯同布爾布隆至少在表面上,就支持葡萄牙與清政府修約達成一致意見,但當時英法公使北上換約的前景尚不明朗,於是決定:英、法公使先動身北上,待他們到達白河並從那裡前往北京時,基瑪良士再啟程赴上海,以便及時得到他們的訊息。
6月,英法公使藉口換約率軍艦到大沽口,清政府要求轉道大沽以北的北塘,由陸路赴京交換《天津條約》批准書。英法兩國卻堅持從大沽溯白河進京,並悍然進攻大沽口守軍。結果,英軍司令何伯所率艦隊遭受重創,英法聯軍被迫撤退。基瑪良士獲知這一敗訊,不禁大失所望。本來,英法兩國公使都已收到本國政府支持葡萄牙參加對清談判的指令,戰爭的再次爆發,卻使所有的談判戛然而止。
1860年(鹹豐十年)8月,英法聯軍避開防守嚴密的大沽口,在未設防的北塘登入,連敗清軍。8月24日侵占天津,10月,攻破北京。此前,鹹豐帝倉皇出逃,留下恭親王弈訢與英法議和。弈訢代表清政府分別與英法公使互換《天津條約》批准書,並分別訂立中英、中法《續增條約》(即《北京條約》)。此後,俄國公使藉口“調停有功”,逼使清政府簽訂了《中俄北京條約》,攫取了烏蘇里江以東的大片中國領土。
北京條約的簽訂,擴大了西方列強的在華特權,同時也進一步加重了中華民族的災難。當戰爭的硝煙再次散去後,葡萄牙人在法、俄等國的支持下,終於取得了與清政府談判修約的機會。
1862年(同治元年)4月,澳門總督基瑪良士作為特命全權公使,再次北上談判締約。基瑪良士北上,未經清政府同意。與他同行的,是到北京接任法國公使一職的哥士耆和美國駐華全權公使蒲安臣。基瑪良士認為,可以通過他們的影響,圓滿完成即將開始的談判。他們先到上海,然後乘法國“香港”號汽船到達天津。接著不顧清方阻攔,執意向北京進發。清政府以葡萄牙人在澳門不履行租約為理由,不準基馬士良入城。後經哥士耆出面擔保,基瑪良士方於6月9日進城。
臨行前,基瑪良士已充分認識到任務的艱巨,他寫到:“要確定或改變澳門的政治地位,使事實上存在的東西得到承認,也就是說,要讓中國政府把澳門領土看作是葡萄牙領土;在這個重要問題上,我會遇到很大的阻力”。[ix]那么,他所謂的“阻力”,主要來自哪幾個方面呢?
首先,葡萄牙企圖獨占澳門,缺乏歷史依據。不僅從中方文獻中、而且在葡方資料中同樣找不到有利證據。基瑪良士本人在給政府的公函中也不能不承認:“沒有發現任何一件可以作為我們應有權力的依據的材料,相反的東西我卻看到很多。”並指出,甚至在總督亞馬勒留下的信函中,也證明了中國人對澳門的主權:“他(指亞馬勒)為了擺脫中國人的控制,使這塊殖民地獨立,做了那么多努力,以及為關閉中國海關所採取的措施,可他還是認為葡萄牙交納地租是合理的。”
其次,獨占澳門的企圖,得不到英國等列強的全力支持。英國人對葡萄牙人“漁翁得利”的企圖一向有所警惕,另外在香港貿易和中國海關等問題上,與盤踞澳門的葡萄牙人也存在著不同利益。英國人把澳門看成是與香港競爭的對手,故希望清政府能對澳門的稅務有所限制。因此,在中國海關工作的英國雇員,從維護香港的利益出發,支持清政府恢復澳門海關的要求。
當時擔任總稅務司的英國人赫德,就向清政府提出,在談判中必須堅持在澳門設海關。理由是:其一,澳門走私入內地的鴉片,每月有五六百箱之多,其它漏稅貨物甚多,如能在澳門立關,於粵海關稅務大有裨益;其二,澳門原系中國之地,只準西洋人在彼居住,且並非無銀兩隻地。應令其每年呈納租銀一萬二千兩,藉可賠補立關之費。若該公使不肯答應,即不準其立約。他還說:“此次立約而不立關,實與粵海關稅務有損;倘若立約而不明言澳門系中國之地,將來各國均以澳門為西洋地土,必致於中國大局有害”。話說得很堂皇,表面上看,似乎是站在清政府立場上考慮問題,實際上卻與英政府的意向如出一轍。但不管英國人的真正打算是什麼,他們的態度,增加了葡萄牙使臣如願以償的難度,應是事實。另外,法國人也與海關徵稅有利害關係,因為它指望通過海關收取《北京條約》規定給它的賠償費。
再次,葡萄牙人獨占澳門的企圖,缺乏實力後盾。國際間的交涉,從表面上看是外交人員的縱橫捭闔,起決定作用的還是各自的實力。所以,自古以來,詭譎多變的外交風雲重演的都是同一個道理:“弱國無外交”。葡萄牙作為一個日薄西山的老牌殖民國家,曾有個炫煌的過去,在與清政府交涉中,未嘗不懂得炫耀武力的重要。基瑪良士在爭取簽約的過程中,幾次向本國政府提出調派軍艦,就是明證。然而,1859年(鹹豐九年),當他聽說本土打算讓“蒙德戈”號雙桅艦先他抵達上海時,卻連忙表示反對。“蒙德戈”號只是一艘用櫟木建造的木船,已使用了12年,早已破舊不堪。他認為派這樣的船進入中國,不僅達不到威懾目的,反而有失葡萄牙海軍的體面,因為它“根本不堪中國一擊”。1861年(鹹豐十一年)4月,他在呈外交大臣的報告中,提出為了加速談判,希望戰艦儘快到達,並駛入北直隸灣。這就說明,當英法兩國以堅船利炮脅迫清廷簽定“城下之盟”時,葡萄牙人並非沒有乘火打劫的居心,只是自身實力太弱,相距中國又太遠,心有餘而力不足罷了。
最後,從清政府的立場看,從沒有承認過葡澳當局驅逐駐澳門海關和官吏行徑的合法性。這一立場也增加了基瑪良士完成使命的難度。
為了舉行這次中葡修約談判,清政府任命總理衙門大臣恆祺、三口通商大臣崇厚為全權大臣。恆祺參加過幾乎所有條約的談判,經驗豐富。在基瑪良士眼裡,認他還是總理衙門中是最傲慢無禮和固執的官員。令他們更為擔心的是,恆祺於1855—1859年曾任粵海關監督,備知澳門情形,決不會輕易讓步,因此預感到,“在承認澳門獨立方面,將會遇到嚴重的困難。”
早在談判初,恭親王弈訢就在致葡萄牙公使照會中明確提出“互利”原則:“將來所議,但有利於貴國而無損於中國之事,本爵定當允為照辦;若只顧一面得利,不問中國可行與否,貴國自必無此等事。”。而葡萄牙使臣從一開始就準備通過損害中國的利益來滿足本國的貪求。這樣一來,注定談判進程一波三折。
中葡修約談判從1862年6月開始,8月結束,堪稱曠日持久。
6月20日開始的首輪談判中,恆祺等提出以澳門恢復中國海關為先決條件:“澳門必須仍歸中國設官收稅,並每年應輸地租萬金,方與議立條約”。基瑪良士堅決表示反對。因為缺乏占有澳門的充分證據,他只好強詞奪理:其一、全面歪曲澳門的歷史,胡說澳門最初是葡萄牙人參與打擊侵擾香山左近海盜而從中國皇帝得到的“補償”,並成為自治的殖民地,中國政府後來在澳門設海關,沒有任何條約作為依據,也未徵得葡萄牙政府的同意。其二、提出“有利中國”論,胡說:“在澳門建立獨立的和中立的葡萄牙殖民地,對葡萄牙和對在世界的這一部分擁有很大利益的其他國家是有利的,特別是有利於中國;在它同歐洲列強戰爭時,或在它們之間發生戰爭時,會較好地向它提供其領土完整的保證。”其三、提出中西關係“變化”論,他強調:“鑒於中國和西方的關係已發生全面變化,因而澳門也難以維持舊日的政治經濟制度”。其四,引亞馬留被殺一案,謂本國屢次照會,中國俱置之不理,作為敲詐清政府的一個口實,他說:“今中國既欲還澳門,即請先將此案查照抵償辦結,再行會議還地之事”。
對於基瑪良士的胡攪蠻纏,清政府談判代表據理駁斥。當談判雙方僵持不下時,西方列強的干預最終起到了關鍵作用。
法國公使哥士耆與葡萄牙公使基瑪良士關係密切,基瑪良士在法國公使館住宿長達兩個月。哥士耆在談判中雖以第三國身份出面調停,卻採取了明顯偏袒葡萄牙人的立場。當他看到葡萄牙人的要求遭到拒絕後,一面威脅如中國認為他的調停毫無用處,他將退出葡中談判,一面致函清政府談判大臣,列舉三條所謂的“理由”進行訛詐:其一是說西方諸國均認為澳門已為葡萄牙所有,各派有領事,清政府“是否允準,亦無分別”;其二是說1856年(鹹豐六年)英國領事與廣東官府發生爭端時,葉名琛強逼葡國人和美國人一同出境,不得照常貿易。兩年後清政府賠補美國商人50萬兩,而未賠葡國,有欺軟怕硬之嫌;其三是說,鹹豐七年寧波百姓殺害葡國十餘人。清政府有虧於葡國。他還借英國之勢恐嚇道:“澳門仍算中國地方,恐於中國未見獲益……不知澳門能於自主,其好處得以保護中國海疆事務,若不能自主,將來計無所出,必致於香港勾結為患。”又說澳門為諸國通道,“設去此土,恐有一國早晚再擇香港附近一島據之,將又為中國別生事端”。諸如此類,都是一些赤裸裸的強盜邏輯。為了說動清朝談判大臣,他甚至妄稱葡萄牙(大西洋)“亦系大國”,在澳門住居二百餘年,近因中國未與換約,不能約束其眾,以致漏稅諸弊甚多,“若換約必於中國稅務有益”。
哥士耆搖唇鼓舌,軟硬兼施,終於迫使清談判大臣作出了重大讓步。事後,基瑪良士感激倍至地回憶起他給予的幫助:“最終我能取得成就的大部分應歸功於他的支援。”基馬士良還談到俄國公使把留捷克的“巨大援助”:“(把留捷克)在同恆祺進行的長時間會見中,沒有說服他,但卻肯定對他產生了很大影響。”此外,英國水師提督賀布、英國公使卜魯斯,也在不同場合為葡使提供過幫助。
條約的內容
1862年8月13日,中葡雙方在天津簽定《和好貿易條約》54條,並約定兩年後仍在天津換約,使條約正式生效。基瑪良士利用恆祺等人的昏聵和西方列強的助力,在雙方草簽的《和好貿易條約》中,終於使葡萄牙“一體均沾”了英、法等西方列強通過武裝干涉獲得的一切侵略特權。事後,他在呈海事及海外大臣的報告中,將葡中條約各款與1858年中英條約各款逐一比較。其說明擇要如下:
“第2條規定了無論是英國條約,還是同中國簽訂的任何條約都沒有的新內容。這對於我們是一種急需,因為通過它消除了並永遠不再有過去的年代強加給我們的並威脅我們未來的所有那些屈辱性規定。”
“第3條給了澳門總督每年均可以陛下駐中國全權公使身份前往北京的便利,並規定如果中國政府今後讓予其他任何外國使團除今日已建的居住地以外的永久居住地,這種讓予也普及到葡萄牙,當然葡萄牙將會利用這種讓與。此項條款類似於盟國在第一次戰爭結束時的1858年法國條約的第2條,是在炮身上加了一層防護罩,也如同同時代美國條約的第5條和第6條。”
“第7條與1858年法國條約的第4條完全一樣。”
“第9條像第2條,是我們條約中最主要的一條,它專門談到澳門,對於這一條,我們在呈送條約時,已經作了長長的報告。”
按照他的說明:第10條與大多數條約相似,向葡萄牙貿易開放了同樣的港口,擁有相同的好處。第11條就是英國條約中的第13條,但在細節上做了必要的修正。第12條與英國條約中的第9條相同。第13條就是英國條約中的第12條。同樣,第14條至第22條與英國條約相同條款一樣,但在細節上做了修正。第23條與英國條約的第29條中的一部分相同。第24條至第50條就是英國條約中的相同條目,但做了必要的修改。第29條與英國條約中的第9條第二部分相同。第52條為給予葡萄牙以讓與其他國家同等的好處。
第53條包括了新內容,即中葡之間發生的任何爭議均聽從外國公使們的裁決。
他在報告最後得意洋洋地指出:“第21條至第29條是重要的條文,因為它們是抄自英國條約,只是把香港改換成澳門,在涉及兩個港口的司法權和非中國國籍方面,把英國殖民地改裝成葡萄牙殖民地。”
從基瑪良士的報告中可以看出,該條約草案,分別抄自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條約》,並由此攫取到西方列強在華的大部分特權。居心尤為險惡的一點:葡萄牙人為了使澳門取得與香港同樣的殖民地地位,在條約中大量抄撮中英條約中有關香港的條款。企圖為占有澳門製造法律依據。
對中國造成最大的損害是條約第9條,規定:“仍由大清國大皇帝任憑仍設立官員駐紮澳門,辦理通商貿易事務,並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員仍系或旗、或漢四五品人員,其職任、事權得以自由之處,均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駐紮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己公務,懸掛本國旗號無異。”這條規定雖然沒有明言把澳門割讓給葡萄牙,但將中國派駐澳門的官員視同“諸國領事”,卻近乎承認了葡萄牙對澳門的永久占有。
該約第2條也於中國明顯不利,規定立約後,“將來只此為憑,彼此均應遵照新章辦理,一切舊章自應革除,永遠不得別有異議”。使清政府日後一旦發現約文有不妥之處,難以援引舊章要求改動。而用基瑪良士自己的話來說,這一條款將消除所有那些令他們感到“屈辱”的舊章。
按條約第53條規定,如雙方對約文的解釋出現分歧時,將由“同有和約之別國大臣從中剖斷”。這樣一來,就使對約文的最終解釋權掌握在西方公使手中。
顯而易見,葡萄牙人通過《和好貿易條約》謀取到了巨大的利益,這些利益是他們在以往幾個世紀裡夢寐以求而不可得的。
令人同樣感到氣憤的是,條約明明使中國受到了嚴重損害,而作為談判大臣的崇、恆二人卻在奏摺中輕描淡寫地寫道:條約“惟添列澳門設官一款,其餘各款與各國條款大略相同”。關於條約第9條,則自欺欺人說:“言明中國仍在澳門設官,而納租一節,彼此俱置不論。……是雖未盡依臣等之言,亦未全背臣等初意”。明明是拱手出讓了澳門主權,卻還在恬顏自詡:“亦未全背臣等初意”。清朝官僚昏聵無能的嘴臉,在此也得到了淋漓盡致的暴露。更加可笑的是,總理衙門對澳門主權的喪失不僅懵懂無知,居然在致兩廣總督勞崇光公函中,要求對方按照條約中“澳門仍由中國設官”的規定,為在澳門設官、收稅、巡防、稽查事宜,通盤打算,妥籌辦法。
其實,真正的勝利者只有一個人,那就是葡國使臣基瑪良士,他迫不及待地向葡萄牙外交大臣邀功說:“長期以來那些被視為極其艱難的障礙終於被克服了,而且,曾被認為是不可能的條約談判也實現了。”“葡萄牙王室的權利和特權在這裡以一種明確的和有尊嚴的方式確定下來,這還是第一次。”葡萄牙政府對談判結果大喜過望,基瑪良士被當作凱鏇的英雄受到熱烈歡迎。葡萄牙國王授予他子爵封號。與此同時,葡萄牙人的侵略行徑並沒有因為談判桌上的豐獲而有所收斂,就在草約簽訂以後,澳葡當局加緊蠶食了澳門以北、關閘以南大片土地。
如上所述,葡萄牙人之所以成功地草簽了《和好貿易條約》,主要是基於三條原因,首先是法國等列強的支持;其次是清政府談判代表的昏聵;最後則是基瑪良士個人的談判技巧和手段。
換約時的交涉
中葡換約原訂於1864年(同治三年)8月舉行,而新任澳門總督、特命全權公使亞馬廖(阿穆恩)卻迫不及待地於4月27日提前從澳門出發,5月20日到達天津。亞馬廖看準清政府軟弱可欺,得寸進尺,揚言換約後尚有會商事件,即要求在澳門以西各海口通商。總理衙門大臣認為其“肆意要求,亟須設法以折其方張之焰”,經反覆研究,提出條約第9條中有關中國“仍設立官員駐紮澳門……其職任、事權得以自由之處,均與法、英、美諸國領事等官,駐紮澳門、香港等處各員,辦理自己公務,懸掛本國國旗無異”一節,“與體制稍有窒礙”,於是決定向葡使提出修改。
6月17日新任總署大臣薛煥和三口通商大臣崇厚在天津接見了亞馬廖。亞稱此行專為換約,薛告稱“尚有商議之事,議定後方可互換。”並提出修改條約第9條,同時要求葡萄牙人退出近年所占據的自三巴門至關閘地區。
在條約葡、法文與中文本中,本來就存在一些詞義上的差別。如中文本第九條中有“大西洋國大君主現諭令澳門官員實心出力幫同防備該處”一句。據此條文,尚可表明葡萄牙承認澳門是中國的領土。但葡、法文本中卻沒有“幫同防備該處”之句。另外,葡文與中文本的第9條在行文上也有明顯差異。清朝代表巧妙地利用了這一點,作為對第9條加以修訂的理由。他們強調:沒有任何更改條款的意思,只是想對其中某些不明確的地方進行磋商,以避免日後出現因片面理解導致的分歧。例如葡文本條約第9條的“中國皇帝陛下如果認為適宜,可任命一名代理人常駐澳門”一句,中文本寫作“仍由大清國大皇帝任憑仍設立官員駐紮澳門”。“仍由”這句話有依據舊例的意思。
亞馬廖卻援引條約第2條,以說明所有的舊例已被宣布失效,包括過去的葡中舊約,以及中國政府在澳門設官的制度。他還強詞奪理地說,中文本中的“官員”實際上就是指葡文本中的“領事”,只是由於中國在這之前還沒有出現領事這樣一個特殊的職業,所以仍使用了“官員”一詞。他還斷然拒絕退還三巴門外侵地。
亞馬廖見換約不成,當場大鬧,最後退出了會場。接著,向清政府發出照會,指責清政府拒絕換約。總理衙門據理駁斥了亞馬廖的說法,指出在正式簽字換約前,要求對其中內容進行修訂是完全合理的。亞馬廖態度蠻橫,他的照會沒有得到英國駐華公使的公開支持。對此,他十分失望,三天后不得不離開北京。行至上海,仍寄希望於各國公使的聲援和清政府態度的軟化。無奈,只好返回澳門。此後,他多次照會清政府,希望重開談判。但雙方在中國應否在澳門設官及葡方應否將侵占的三巴門以北土地歸還中國問題上一直僵持不下,談判因此中斷。
《和好貿易條約》沒有獲得批准和互換,也就沒有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檔案。這意味著葡萄牙人謀求合法侵占澳門的計畫遭到了又一次的挫折。此後,它沒有放棄這方面的努力。1887年(清光緒十三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簽定,最終使清政府正式承認了葡萄牙人占領澳門的現實。
《和好貿易條約》雖然胎死腹中,但通過條約交涉的長期過程,仍可以得出如下認識:
第一,關於簽約目的。大量事實說明,葡萄牙人爭取簽訂《和好貿易條約》的真正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從法律上確認對澳門的占領。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絞盡腦汁,採取了各種手段。所以,那種認為葡萄牙人是基於“將澳門對華地位正式化的願望”而積極簽約的說法,是很值得商榷的。
第二,關於近代中葡關係的特點。葡萄牙人自明正德年間泛舟東來,就與中國建立接觸,從此開啟了中葡兩國交往的悠遠歷史。但近代以來,它已經衰落為日薄西山的老牌殖民主義國家,加之國小民寡,在侵略中國的過程中深感力不從心。為了在侵華利益集團中分得一杯羹,不得不時時企求西方列強的支持。於是,爭取西方列強的外交努力,就構成它侵略中國整體計畫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關於中葡關係的走向。西方列強在侵華問題上一直是既有勾結又有矛盾,葡萄牙人與英、法等西方國家在侵華利益方面也並不總是吻合,這樣一來,葡萄牙人借列強以自重的伎倆就不一定都能奏效。另一方面,從清朝來講,雖然已是沉疴在身,畢竟“瘦死的駱駝比馬大”,對葡萄牙的非分要求,也並不總是屈尊俯就。這兩個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就決定了中葡關係發展中的一波三折,對雙方來說,都是既有鬥爭也有妥協。但發展到最後,連葡萄牙這樣一個小國都可以從清政府那裡予取予求。這樣腐朽以極的王朝,除了滅亡,還能有什麼結局呢?
影響
雖然《中葡和好貿易條約》沒有成為有效的法律檔案,但卻成為其後簽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的歷史背景,乃西方列強侵略中國的歷史一部分。另一方面,《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談判反映出昔日葡萄牙在殖民主義的有心無力,亦反映了清政府與葡萄牙外交關係的改變。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