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美修好條約》

《琉美修好條約》(日本語:琉米修好條約 假名:りゅうべい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やく)とは)為琉球王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於1854年7月11日(大清鹹豐4年6月17日)在首里城(しゅりじょう)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簡介

琉美修好條約》正式名稱為《亞米利加合眾國琉球王國政府議定約》。琉球方面代表為尚宏勛馬良才,美國方面的代表為馬休·佩里

條約內容

(第一條)琉美自由貿易,凡合眾國人民到琉球,須要以禮厚待,和睦相交
(第二條)提供美國船舶薪水相關費用
(第三條)對美國船漂流民的救助
(第四條)承認美國領事裁判權
(第五條)設定美國人墓地並保護
(第六條)琉球國水先案內相關規定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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