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內容
1、指導和參加藥品調配工作;2、負責藥品檢驗鑑定和藥檢儀器的使用保養,保證藥品質量符合藥典規定;
3、配合臨床研究,製作新藥及中草藥提純;
4、檢查毒、麻、限、劇、貴重藥品和其他藥品的使用、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處理,並向上級報告;
5、按照處方為顧客配藥,並且向顧客說明如何服用等相關事項;
6、回答病人和其他專業醫務人員的諮詢;
7、從事研究、開發並參與醫藥產品的生產製作,負責新藥產品的醫效實驗,對新藥進行生產質量監控等一系列工作等。
在製藥廠工作的藥劑師從事研究,開發,並參與醫藥產品的生產製作,負責新藥產品的醫效實驗,對新藥進行生產質量監控等一系列工作。
就職
藥劑師、藥劑士、藥劑員等。藥劑師是社會上對藥劑人員的統稱,他們在與醫藥的生產、監製和銷售的機構就職,主要有藥廠、藥店、醫院。相關考試
執業藥師考試
執業藥師資格制度從1994年開始實施,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範圍。1996年國家人事部在《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檔案中,對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執業藥師,英文譯為:LicensedPharinacis,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
一、組織領導
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考試時間及科目設定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日期定為每年10月。
考試設《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4個科目。考試科目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為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必考科目;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從事的本專業工作,選擇《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一)》、《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或《中藥學專業知識科(一)》、《中藥學專業知識科目(二)》的考試。考試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和《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和《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兩個科目的考試: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學位,從事相關工作經歷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該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
四、考試報名
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北京市人事考試網線上填寫提交報考信息,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資格審查及網上繳費手續。(具體報名安排詳見當次的報考檔案。)
五、成績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六、合格證書
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經註冊後全國範圍有效。
七、註冊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註冊機構、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執業藥師註冊工作有監督、檢查的責任。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須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職稱考試
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依據專業分為西藥師和中藥師:一、西藥師
1、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藥學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中級資格。
(三)考試科目設定: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定“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2、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取得方式
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證書管理
參加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並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4、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成績管理
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已參加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餘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併合格的,由該在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例:
1、2003年考生甲報考了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專業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2004年報考了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專業的考試;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甲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的考試。
2、異地考生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報考了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的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四個科目,考試後通過了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因工作調動原因,2004年在天津報考了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的相關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如果這兩科都通過,則通過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的考試,由天津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天津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考生專業資格證書;如果相關專業知識通過,專業實踐能力沒有通過,考生乙2003年的成績已經作廢,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過護理學(士)專業的基礎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3個科目,才算通過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的考試。
5、高級職稱考試
藥學的高級職稱考試一般為各個省市自治區或者直轄市自行組織並劃定分數線。通過高級職稱考試後,經過一系列的評審,最終通過的人員才可以獲得副主任藥師或是主任藥師職稱。
二、中藥師
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中藥師資格考試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同一專業合併計算。已參加初級中藥士/中藥師/主管中藥師部分專業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報名參加剩餘科目考試時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併合格的,由該在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專業課程
成為一名西藥師需要掌握和學習的主要課程有:有機化學、物理化學、分析化學、人體解剖生理學、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微生物學與免疫學、藥物化學、藥劑學、藥理學、藥物分析、藥用植物學與生藥學、天然藥物化學、生物藥劑學與藥物代謝動力學、藥事管理學、臨床醫學概論等等。
相關大學
開設有藥學專業的國內高校有:北京大學、北京協和醫學院、中國藥科大學、瀋陽藥科大學、復旦大學、第二軍醫大學、浙江大學、四川大學、哈爾濱醫科大學等。國外高校有:哈佛大學、加州大學-舊金山、劍橋大學、卡羅林斯卡學院、多倫多大學、多倫多大學、萊頓大學、京都大學、伊拉茲馬斯大學、新加坡國立大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