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條約》

《拉薩條約》

1904年9月7日,英國上校榮赫鵬強迫西藏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噶爾丹寺)寺長羅生戛爾曾等人在拉薩布達拉宮簽署《拉薩條約》,榮赫鵬稱選擇布拉達宮作為簽約地點,是要“昭告萬國,使英國權威重又樹立西藏”。9月8日,清政府電示駐藏大臣有泰,明確表示“英員開送10條,有損中國主權”,拒絕批准前一日由西藏地方當局與英軍上校榮赫鵬簽訂的《拉薩條約》,並斥責有泰,指責其聽任藏人與英方立約。《拉薩條約》規定:開放江孜、葛大克、亞東為商埠;賠償英國兵費50萬英鎊;拆毀自印度邊境至江孜、拉薩的防禦工事;非經英國同意,不得向任何別國出讓、出租西藏土地,不允許任何別國干預西藏事務或派員入藏;不得以鐵路、道路、礦產等權利給予任何別國或別國人,亦不得將西藏各項稅收給予或抵押予任何別國或別國人。

簽約背景

《拉薩條約》光緒

1904年9月7日,英國上校榮赫鵬強迫西藏三大寺(哲蚌寺、色拉寺、噶爾丹寺)寺長羅生戛爾曾等人在拉薩布達拉宮簽署《拉薩條約》,榮赫鵬稱選擇布拉達宮作為簽約地點,是要“昭告萬國,使英國權威重又樹立西藏”。 

1903年12月,英國以邊界的通商問題為藉口,發動侵略西藏的戰爭。1904年8月,攻陷拉薩,強迫簽訂此約。規定不得英國同意,西藏在土地、財政、鐵路、礦產等方面沒有獨立主權;開江孜、噶大克、亞東為商埠,英國可派駐官員;賠償兵費50萬英鎊;拆毀自印度邊界至江孜、拉薩的防禦工事。條約嚴重損害中國主權,清政府拒絕簽字。經重新交涉,1906年4月27日,雙方在北京簽訂《中英續訂藏印條約》,英國“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承認中國對西藏地方的領土主權,但仍將《拉薩條約》作為附約。《拉薩條約》規定:開放江孜、葛大克、亞東為商埠;賠償英國兵費50萬英鎊;拆毀自印度邊境至江孜、拉薩的防禦工事;非經英國同意,不得向任何別國出讓、出租西藏土地,不允許任何別國干預西藏事務或派員入藏;不得以鐵路、道路、礦產等權利給予任何別國或別國人,亦不得將西藏各項稅收給予或抵押予任何別國或別國人。從此,英國在我國西藏的侵略勢力日益加強。

9月8日,清政府電示駐藏大臣有泰,明確表示“英員開送10條,有損中國主權”,拒絕批准前一日由西藏地方當局與英軍上校榮赫鵬簽訂的《拉薩條約》,並斥責有泰,指責其聽任藏人與英方立約。

主要內容

《拉薩條約》拉薩

9月7日,榮赫鵬強迫西藏甘丹寺長羅桑堅贊簽訂《拉薩條約》。

共10款,主要內容為:

①除亞東外,增開江孜、噶大克為商埠,許英國分別派員監管商務。

②賠款250萬盧比,分75年繳清,賠款未繳清前,英軍占領春丕

③自中國與哲孟雄(今錫金)邊界至拉薩的防禦工事一律拆除。

④除經英國事先同意外,西藏土地不得讓賣、租典與任何外國;西藏一切事務不準任何外國干涉;任何外國不準派員入藏;西藏的鐵路、道路、電線、礦產或其他權利不得讓與任何外國或其臣民;西藏各項進款,或貨物或現金不許抵押或讓與任何外國或其臣民。

條約影響

《拉薩條約》拉薩
《拉薩條約》嚴重損害中國的主權,清政府堅持不予批准,並要求修改條約。1906年4月27日,清外務部侍郎唐紹儀與英國駐華公使薩道義簽訂《中英續訂藏印條約》正約6款,主要內容為:雙方承認將《拉薩條約》附入本約,作為附約;英國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應允不準其他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內治,等等。

拉薩現狀

《拉薩條約》《拉薩條約》
3月18日,幾名外國遊客在西藏拉薩布達拉宮廣場漫步。3月18日,幾位拉薩市民在布達拉宮廣場散步。
《拉薩條約》《拉薩條約》
3月18日,在西藏拉薩北京中路,幾名外國遊客與藏族民眾在一起。拉薩局勢已基本平穩/3月17日,拉薩市民在四方超市選購奶粉。3月14日,拉薩發生極少數人打、砸、搶、燒破壞活動。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採取堅決措施,目前局勢已基本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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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條約》能證實西藏曾經是獨立國家嗎?

1904年9月7日,在英國侵略軍的大炮和200名英軍士兵槍口之下,隨英軍侵入西藏的英印政府政務司榮赫鵬上校等人和西藏地方政府攝政、甘丹赤巴洛桑堅贊,噶倫,三大寺代表,官員會議代表在西藏拉薩布達拉宮簽訂了《拉薩條約》。夏格巴·旺曲德典認為這是“英藏在拉薩達成友好和諒解,直接簽訂了條約,很明顯是承認了西藏獨立自主。”(注1)將此作為當時西藏是獨立國家的證據。黎吉生說:“這是英國和西藏之間第一次直接訂立的條約。在拉薩的中國駐藏大臣在談判和簽字時在場,但沒有在條約上籤字。”(注2)許多西方人都把《拉薩條約》的簽訂看成是西藏有權單獨簽訂外交條約的標誌,據此證實當時西藏是獨立國家。一西藏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不僅是今天國際社會的共識,也是20世紀以前世界各國的共識。即使在中國不斷遭受西方列強侵略的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各國也都通過中國清朝中心政府處理涉及西藏的事務。如1890年(清光緒十六年)清朝駐藏大臣升泰和英印總督蘭斯頓在印度加爾各答簽訂了《中英會議藏印條約八款》 ,其中有涉藏內容。隨後,清朝又派參將何長榮為代表到印度大吉嶺同英印政府代表保爾簽訂《中英會議藏印條款九款續款三款》,1903年清朝派代表和英印政府代表就西藏與錫金邊境問題進行談判,儘管在這些談判中清朝處於不利地位,但都充分說明當時的英國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通過清朝中心政府處理涉及西藏的問題。19世紀末20世紀初,英國、俄國加緊了在亞洲的爭奪。由於英國擔心俄國勢力控制中國西藏,威脅到英屬印度的安全,因此,加強了對西藏的侵略步伐,其中英印政府成為侵略西藏的急先鋒。1903年,英印總督寇松派政務司上校榮赫鵬、錫金政治專員懷特與中國方面談判中國西藏與錫金邊界問題。談判無法達成協定後,榮赫鵬藉口:一、西藏代表拒絕和英國使者談判,二、中國方面未派出有適當地位之代表,三、中國方面遇事遷延不決,四、藏方已從事戰爭預備,五、兩英國人被藏方逮捕入獄,提出了向西藏進兵的計畫,隨後,英國政府批准了向西藏江孜派兵的計畫。1903年12月,約3000英國軍隊在榮赫鵬的帶領和麥克唐納少將的指揮下,侵入中國西藏。裝備著精良的現代化武器的英國軍隊沿途受到裝備火繩槍、弓箭、腰刀的西藏軍民的頑強反抗。他們施展欺騙和殺戮手段,一路屠殺、搶掠,於1904年8月3日進入拉薩。十三世達賴連夜出逃,去往中國內地,出走之前下令由甘丹赤巴洛桑堅贊攝政。在榮赫鵬和英軍的威脅之下,在榮赫鵬提出的條約草稿八條的基礎上,英方和西藏地方政府經過“談判”擬定了《拉薩條約》稿。1904年9月7日在拉薩布達拉宮,榮赫鵬等7人代表英方簽字,甘丹赤巴洛桑堅贊、噶倫、三大寺代表、西藏地方官員會議代表代表西藏簽字。當時榮赫鵬要求清朝駐藏大臣有泰在該條約上籤字,但有泰被秘書人員勸未簽。清朝外務部見到該條約之後,認為有損中國主權。首先將《拉薩條約》英方批准的二百五十萬盧比由清朝中心代西藏地方償還。1904年12月,清朝派唐紹儀赴印度和英方商談改約事。1906年4月27日,中英簽訂《北京條約》,承認《拉薩條約》作為《北京條約》的附約,規定“英國允不占並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國家亦應允不準他外國干涉藏境及一切政治”。第九款第四節的各項權利“除中國獨能享受外,不許他國國家及他國人民享受”。

《拉薩條約》西藏

二《拉薩條約》是非法無效的。簽約的一方英印政務司榮赫鵬上校等隨英國軍隊在未得到中國政府同意的情況下,非法侵略中國西藏,用武力威脅手段逼迫西藏地方政府簽訂條約,是對國際關係準則的粗暴踐踏。簽約的另一方西藏地方政府作為主權國家中國中心政府領導下的地方政府,無權簽訂國際條約。根據清朝中心的規定,清朝駐藏大臣和達賴、班禪地位平等,駐藏大臣和達賴都是西藏地方政府的長官。榮赫鵬本想讓十三世達賴簽訂條約,但這時十三世達賴已逃亡中國內地。在場的清朝駐藏大臣有泰沒有答應他在條約上籤字的要求。在一沒有清朝中心政府授權,二沒有駐藏大臣簽字,三沒有十三世達賴授權簽約的情況下,西藏地方政府攝政等人擅自簽訂的《拉薩條約》,自然是非法無效的。這就相當於某個國家派一支軍隊侵略主權國家英國,脅迫英國某個地方政府臨時代理簽訂的條約一樣,英國政府和人民、世界各國並不會承認它的合法性。長期擔任英印政府駐拉薩代表、後曾擔任印度政府駐拉薩代表的黎吉生把《拉薩條約》作為其《西藏及其歷史》的附錄之一,用這樣一個非法無效的檔案來證實當時西藏政府有簽訂國際條約的權利,從而證實西藏當時是一個獨立的國家,這是站不住腳的。身為藏族,曾經在西藏地方政府擔任過孜本的夏格巴·旺曲德典,在所著的《西藏政治史》一書中,對殺害了成千上萬西藏軍民的英國侵略軍的侵略行徑輕描淡寫,根本不提在英軍威脅下、未得到清朝中心政府批准和十三世達賴同意而簽訂的條約的非法無效,相反,卻連篇累牘地證實《拉薩條約》的合法性,甚至說“木龍年(1904)條約根本沒有第三國干預,是西藏政府同英國政府直接簽訂的,它表明其時西藏是獨立自主的。”(注3)置英軍公然違反國際法,對中國西藏侵略的事實於不顧,用這樣一個在刺刀下簽訂的條約,來表明西藏的“獨立自主”,進而證實西藏當時的獨立地位,否定中國對西藏的主權,可見分裂主義者為了證實“西藏獨立”,到了何種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在西方列強侵略下國力不斷衰落。由於國力衰弱和缺乏現代國際交往能力,長期封閉保守的清朝對待西方列強的政策軟弱無力,但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對內卻不斷壓制各族人民反抗外國侵略的行為。在英國侵略西藏的過程中,英勇的西藏地方僧俗人民不畏強暴,誓死反抗,而當時清朝中心政府的駐藏大巨升泰和有泰在侵略者面前奴顏婢膝,不僅沒有和愛國的西藏僧俗人民站在一起,維護中國在西藏的主權,而且不斷阻撓、壓制西藏人民的抗英鬥爭,甚至為英國侵略者出謀劃策,令人齒冷。然而,從中也可以看到,中國即使在積貧積弱的清末,都沒有讓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今天,“西藏獨立”就更不可能成功。《拉薩條約》的簽訂只能說明當年英國用強權侵略中國西藏的歷史,證實不了西藏在歷史上是一個獨立國家。

注(1)夏格巴·旺曲德典《西藏政治史》,中國藏學出版1992年9月漢譯本,第75頁。

注(2)HughM.Richardson,Tibet&ItsHistory,Boulder,Colorado,1984,p271。

注(3)夏格巴·旺曲德典《西藏政治史》,中國藏學出版1992年9月漢譯本,第76頁。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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