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

出口貨物退(免,Export Rebates)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貨物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貨物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貨物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

基本信息

簡介

出口退稅流程圖出口退稅流程圖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退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的並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稅收制度,對出口貨物實行出口退稅是由商品稅的本質決定的,商品稅為間接稅,其稅負容易轉嫁而由最終消費者負擔。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出口退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的並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稅收制度,對出口貨物實行出口退稅是由商品稅的本質決定的,商品稅為間接稅,其稅負容易轉嫁而由最終消費者負擔;出口貨物不在國內消費,而是在國外消費,其稅負由國外消費者負擔;因此,對商品跨國流通所征商品稅國際上普遍實行消費地原則,即由商品實際消費國或進口國行使商品稅徵稅權,而出口國對所出口商品不徵稅商品稅,已征商品稅的則退還已征商品稅,這便是“出口退稅,進口徵稅”的內在邏輯。出口退稅反映了商品稅稅收利益在國家間的分配問題,對出口國而言,它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外市場,有助於增強出口產品競爭力,鼓勵出口;使出口商品在進口國征進口環節商品稅後,可與國外商品在同等條件下競爭,避免商品跨國流通的重複徵稅,促進全球範圍的商品自由流動和資源最佳化配置。

在實踐中,一國或地區對出口退稅政策的適用範圍、退稅率等都做出了規定,以實現其政策目標。如對鼓勵出口的商品適用與徵稅率相同的退稅率以全額退稅,對限制出口的商品規定較低的退稅率、實行部分退稅,對禁止出口的商品不實行出口退稅政策。

特點

出口退稅中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

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後,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徵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減免並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範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並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徵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

計算公式

退稅額=(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例如:貨值100萬人民幣,增值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

則: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幣

申請程式

出口退稅出口退稅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檔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檔案、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登記

1、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批准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工商營業執照海關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於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填寫《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三份,退稅機關、基層退稅部門、企業各一份),申請辦理退稅登記證;外貿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後按規定及時要求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其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退稅(以國家實時政策為準)部門應要求外貿企業自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

2、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託出口業務之前,需持委託出口協定、工商營業執照和國稅稅務登記證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註冊退稅登記。

3、出口企業退稅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註冊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填寫《退稅登記變更表》(生產企業填寫一式兩份,退稅機關、企業各一份)。按照規定企業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退稅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變更退稅登記的範圍包括:

·改變名稱;

·改變企業代碼;
·改變法定代表人財務經理、辦稅員;
·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
·改變住所或經營地點;
·改變生產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
·增減註冊資金(資本);
·改變隸屬關係
·改變生產經營期限
·改變或增減開戶銀行基本帳號;
·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
·企業在辦理變更退稅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申請書;
·工商變更登記表及工商執照(註冊登記執照);
·退稅機關發放的原退稅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登記表等);

4、出口企業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騙稅行為暫緩退稅,依法終止退稅業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前,清算已退稅款,追回多退稅款,再持有關證件向原退稅機關申報辦理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退稅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退稅登記機關申請註銷退稅登記。

出口企業辦理註銷出口退稅稅務登記時,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董事會、職代會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

應報送政府部門的批覆和董事會決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註銷登記的證件或吊銷執照決定書;
·原退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原件);

·結清稅款、罰款滯納金的繳款書複印件;

·其他有關資料、證件。
5、未辦理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的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免)稅,對逾期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企業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1000元罰款。

6、出口退稅稅務登記證實行年審和定期換證制度,時間由市局統一制定。

附送材料
(圖)出口退稅出口退稅

1、報關單。報關單是貨物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企業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出口銷售發票。這是出口企業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訂的銷售契約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主要憑證,也是出口企業財會部門憑此記帳做出口產品銷售收入的依據。

3、進貨發票。提供進貨發票主要是為了確定出口產品的供貨單位、產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否是生產企業的銷售價格,以便劃分和計算確定其進貨費用等。

4、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屬於生產企業直接出口或委託出口自製產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物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有進料加工復出口產品業務的企業,還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進口料、件的契約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產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產品徵稅證明。

8、出口收匯已核銷證明

9、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其他材料。

特點

我國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稅收制度。這項新的稅收制度與其他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餘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後,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徵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減免並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接稅範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並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徵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徵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徵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依據方法

外貿企業

1、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1)對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對庫存和銷售均採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可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分別確定:退稅依據=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退稅率或徵收率(從一般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退稅率,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貨物為徵收率)

(2)對出口企業委託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後報關出口的,退稅依據為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貨物的工繳費等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

原輔材料應退稅額=購進原輔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金額×原輔材料的退稅率

加工費應退稅額=加工費發票所列金額×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合計應退稅額=原輔材料應退稅額+加工費應退稅額

2、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的依據及計算方法。

凡屬於從價定率計征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時徵收消費稅的價格為依據;凡屬於從量定額計征的貨物應依據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為依據。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出口數量)×稅率(單位稅額)

生產企業

1、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額的計稅依據及計算方法

根據國稅發[2002]11號規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應根據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委託代理出口的,出口發票可以是委託方開具的或受託方開具的),若以其他價格條件成交的,應扣除按會計制度規定允許沖減出口銷售收入的運費、保險費、佣金等。若申報數與實際支付數有差額的,在下次申報退稅時調整(或年終清算時一併調整)。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申報“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

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徵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徵稅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於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2、消費稅的計稅依據
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消費稅的應稅貨物,屬從價定率計征的按增值稅的計稅價格為依據;屬於從量定額計征的按出口數量為依據,予以免徵消費稅。
另外,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外銷收入屬於免稅收入,不計算退稅額。

範圍

(圖)出口退稅出口退稅
(一)下列企業出口屬於增值稅、消費稅徵收範圍貨物可辦理出口退(免)稅,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並退稅:

l、有出口經營權的內(外)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後直接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生產企業(無進出口權)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4、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有進出口權的企業購進直接出口或加工後再出口的貨物;

5、下列特定企業(不限於是否有出口經營權)出口的貨物;

(1)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2)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3)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4)企業在國內採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5)援外企業利用中國政府的援外優惠貸款和合資合作項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貨物;

(6)外商投資企業特定投資項目採購的部分國產設備;

(7)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採用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

(8)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企業的出境設備、原材料及散件;

(9)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外交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官員購買的中國產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報關離境,退(免)稅是指退(免)增值稅、消費稅,對無進出口權的商貿公司,借權、掛靠企業不予退(免)稅。上述“除另有規定外”是指出口的貨物屬於稅法列舉規定的免稅貨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

(二)一般退免稅貨物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國家規定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要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加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才能辦理退(免)稅。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出口退稅出口退稅

1、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即原材料進口免稅,加工自製的貨物出口不退稅;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內銷免稅,出口也免稅;

3、出口捲菸:有出口捲菸,在生產環節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出口環節不辦理退稅。其他非計畫內出口的捲菸照章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一律不退稅;

4、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免稅。

5、國家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中享受免稅的貨物,如飼料農藥等貨物出口不予退稅。

6、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實報實銷結算的援外出口貨物;

(四)下列企業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

1、屬於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

2、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管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採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製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製品。

3、外貿企業直接購進國家規定的免稅貨物(包括免稅農產品)出口的,免稅但不予退稅。

4、外貿企業自非生產企業、非市縣外貿企業、非農業產品收購單位、非基層供銷社和非成機電設備供應公司收購出口的貨物。

(五)除經批准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以外,下列出口貨物不免稅也不退稅

1、一般物資援助項下實行承包結算制的援外出口貨物; 

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電解銅除外)白金等;

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非自產貨物。

國家規定不予退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出口貨物取得的銷售收入徵收增值稅。

(六)貿易方式與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貿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加工)補償貿易(現已取消),對一般貿易、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可以按規定辦理退(免)稅,易貨貿易與補償貿易與一般貿易計算方式一致;來料加工免稅。

政策

中國出口退稅政策

出口退稅出口退稅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

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增值稅稅率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徵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

1995年和1996年進行了第一次大幅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由原來的對出口產品實行零稅率調整為3%、6%和9%三檔。

1998年為促進出口進行了第二次調整,提高了部分出口產品退稅率至5%、13%、15%、17%四檔。

此後,外貿出口連續三年大幅度、超計畫增長帶來了財政拖欠退稅款的問題。

2004年1月1日起國家第三次調整出口退稅率為5%、8%、11%、13%和17%五檔。

2005年進行了第四次調整,中國分期分批調低和取消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同時適當降低了紡織品等容易引起貿易摩擦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重大技術裝備、IT產品、生物醫藥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2007年7月1日執行了第五次調整的政策,調整共涉及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經過這次調整以後,出口退稅率變成5%、9%、11%、13%和17%五檔。

2008年8月1日第六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後,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部分竹製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從2008年11月1日實施的上調出口退稅率政策。此次調整涉及3486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25.8%。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適當提高紡織品、服裝、玩具等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退稅率。二是提高抗愛滋病藥物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屆時,中國的出口退稅率將分為5%、9%、11%、13%、14%和17%六檔。

2008年12月1日起執行了第八次調整的政策,涉及提高退稅率的商品範圍有: 

(一)將部分橡膠製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

(二)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

(三)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

(四)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鐘錶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

(五)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

(六)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了第九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技術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退稅率。具體規定如下:

一、將航空慣性導航儀、陀螺儀、離子射線檢測儀、核反應堆、工業機器人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將機車、縫紉機、電導體等產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1%、13%提高到14%。

2009年2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次調整的政策,將紡織品服裝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

2009年4月1日起執行了第十一次調整的政策,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具體明確如下:

一、CRT彩電、部分電視機零件、光纜、不間斷供電電源UPS)、有襯背的精煉銅製印刷電路用覆銅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7%。

二、將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6%。

三、將六氟鋁酸鈉等化工製品、香水等香化洗滌、聚氯乙烯等塑膠、部分橡膠及其製品、毛皮衣服等皮革製品、信封等紙製品、日用陶瓷、顯像管玻殼等玻璃製品、精密焊鋼管等鋼材、單晶矽片、直徑大於等於30cm的單晶矽棒、鋁型材等有色金屬材、部分鑿岩工具、金屬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3%。

四、將甲醇、部分塑膠及其製品、木製相框等木製品、車輛後視鏡等玻璃製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

五、將碳酸鈉等化工製品、建築陶瓷、衛生陶瓷、鎖具等小五金、銅板帶材、部分搪瓷製品、部分鋼鐵製品、仿真首飾等商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9%。

六、將商品次氯酸鈣及其他鈣的次氯酸鹽、硫酸鋅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5%。

2009年4月1日,國家正式發文,中國紡織企業出口退稅從原來的15%上調至16%,希望藉此推動紡織企業的復甦。

2010年6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的通知》(財稅[2010]57號):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部分鋼材;

2.部分有色金屬加工材;

3.銀粉;

4.酒精、玉米澱粉;

5.部分農藥、醫藥、化工產品;

6.部分塑膠及製品、橡膠及製品、玻璃及製品。

出口退稅機制改革

國務院2003年10月13日發布關於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決定強調,按照“新賬不欠,老賬要還,完善機制,共同負擔,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原則,對歷史上欠退稅款由中央財政負責償還,確保改革後不再發生新欠,同時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負擔的出口退稅新機制。決定明確了改革的具體內容。

一是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

二是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從2003年起,中央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收入增量首先用於出口退稅。

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

四是推進外貿體制改革,調整出口產品結構。通過完善法律保障機制等,加快推進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積極引導外貿出口代理制發展,降低出口成本,進一步提升中國商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結合調整出口退稅率,促進出口產品結構最佳化,提高出口整體效益。

五是累計欠退稅由中央財政負擔。對截至2003年底累計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和按增值稅分享體制影響地方的財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其中,對欠企業的出口退稅款,中央財政從2004年起採取全額貼息等辦法予以解決。 

由於出口退稅新機製造成地方負擔不均衡,部分地區負擔較重。為此,2005年8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堅持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前提下完善現有機制,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一、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國務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不變,超基數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

二、規範地方出口退稅分擔辦法。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稅分擔辦法,但不得將出口退稅負擔分解到鄉鎮和企業;不得採取限制外購產品出口等干預外貿正常發展的措施。所屬市縣出口退稅負擔不均衡等問題,由省級財政統籌解決。

三、改進出口退稅退庫方式。出口退稅改由中央統一退庫,相應取消中央對地方的出口退稅基數返還,地方負擔部分年終專項上解。

票據丟失

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作為申報出口退稅的合法憑證辦理退稅;凡未經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出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的,一律不得辦理出口退稅。

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徵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徵稅機關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複印件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在貨物出口後的六個月內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的報告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由委託方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託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受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定(契約)副本及複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託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報告;

委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受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定(契約)副本及複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新出口退稅政策五大特點

我國從1985年開始實行出口退稅政策以來,先後在1994年、1999年和2003三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根據2003年10月出台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規定,與前兩次調整比較,按現行出口結構,這次出口退稅率的平均水平降低了3個百分點左右。研讀新的出口退稅規則,有五大鮮明特點。
第一,借市場的力量培育優勢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列為主題。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可以說正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主題中應有之意。我國已成為世界貿易大國之一,在某些行業諸如紡織服裝、家用電器、電子元器件等行業,在國際競爭中具有明顯的成本優勢,降低其出口退稅率,並不會影響到這些行業的出口競爭能力。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政策支持的力度,更多地通過市場的方法培育與發展它們的競爭力,儘管短期是有損的,長期則是有利的。
第二,借國際規則擴大對農產品出口的支持。

出口退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特別是對農產品的政策支持無論是已開發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都是當仁不讓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農產品的各種政策支持尚未納入WTO的框架之內。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對農產品出口關愛有加,《通知》規定“現行出口退稅率為5%和13%的農產品”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維持原有的退稅率。除此之外,對部分農產品的加工行業的產品還提高了退稅率。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就由5%調高到13%。
第三,借地方優勢調整區域間的利益分配。

據今年初外經貿部提供的資料顯示,2002年我國外貿十強省(市)分別是廣東、上海、江蘇、北京、浙江、山東、福建、天津、遼寧和河北。其中,廣東進出口總額高達2211億美元,占2002年我國外貿進出口總額的35%。全國進出口總額的比重的92%為十強省市所占有。毫無疑問這些省市占有全國退稅總額的絕大部分,換句話說,強省從中央財政中通過退稅渠道獲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中央財政在退稅資金方面則倍受壓力,全國尚欠出口退稅額到年底將達到3000億之巨。新政策規定中央和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此項規定可謂是一箭多雕,其一,中央財政壓力減輕;其二,出口多的省市在超基數之上負擔部分退稅額並不會影響其財政能力;其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區域間的利益分配。
第四,借稅收槓桿調節國內資源性產品的供求。

新政策根據不同產品國際競爭力和國內需求情況,採取了大致三類措施予以調節。一是維持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不變。二是下調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三是取消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特別是在取消出口退稅的產品目錄中,資源性產品為多,諸如石油原油、航空煤油、輕柴油、木漿、紙板等等。下調出口退稅率的產品也有類似的情況,如焦炭、煤、銅、鋁、磷、鐵合金等產品的退稅率有較大幅度的下調。近幾年這些產品的國內市場供給相對旺盛的需求增長有缺口,通過稅收政策槓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出口,改善相關產品的國內市場供給。
最後,借非匯率的手段緩解人民幣升值的壓力。

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少數已開發國家強烈要求人民幣升值,儘管我國政府多次在各種場合都明確地表達了人民幣穩定對國內經濟、亞洲經濟以及世界經濟的重要性,但是人民幣升值的實際壓力依然存在。至8月底我國外匯儲備總額達到3647億美元。進一步說,多年來的進出口貿易順差和外匯儲備高速增長,使國際社會要求人民幣升值的主要理由並沒有被改變。因此,新出口退稅政策是巧借非匯率的手段,力求減少與主要貿易夥伴的貿易摩擦,以緩解國際社會對人民幣升值的預期。

增退稅率

退稅率每年都會發生變化,變化時間不確定,跟蹤最新的退稅率變化內容可到中國出口退稅諮詢網查詢稅率速查欄目,可進行多年度、多時間段的查詢,包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

2004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出口退稅率調整如下:

一、下列貨物維持現行出口退稅率不變

(一)現行出口退稅率5%和13%的農產品

(二)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3%的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生產的工業品(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增值稅徵稅稅率為17%、退稅稅率為13%的貨物(該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除外);

(四)船舶、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航空太空飛行器、數控工具機、加工中心、印刷電路、鐵道機車等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的貨物(商品代碼及名稱見附屬檔案1)

二、小麥粉、玉米粉、分割鴨、分割兔等附屬檔案2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由5%調高到13%。

三、取消原油、木材、紙漿、山羊絨鰻魚苗、稀土金屬礦、磷礦石、天然石墨等附屬檔案3所列明貨物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屬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也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政策。

四、調低下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

(一)汽油(商品代碼27101110)未鍛軋鋅(商品代碼7001)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11%:

(二)未鍛軋鋁、黃磷及其他磷、未鍛軋鎳、鐵合金、鉬礦砂及其精礦等附屬檔案4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8%;

(三)焦炭半焦炭、煉焦煤、輕重燒鎂、瑩石、滑石凍石等附屬檔案5所列明的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低到5%;

(四)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貨物外,凡現行出口退稅率為17%和15%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3%;凡現行徵稅率和退稅率均為13%的貨物,其出口退稅率一律調低到11%。

五、出口企業在2003年10月15日前已對外簽訂的、價格不可更改的屬於本通知第四條第(四)款範圍的成套設備(指出口價值在200萬美元以上的成套設備)及大型機電產品(指單台、件價值在100萬美元以上的機電產品)的出口契約,按契約規定的出口日期在2004年1月1日以後出口的,必須在2003年11月15日前執出口契約正本和副本到主管退稅機關登記備案,省國家稅務局審核後,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契約及有關資料報國家稅務總局(上報格式見附屬檔案6),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審核批准後,由當地國家稅務局按照調整前的退稅率辦理退稅。對未能在2003年11月15日前登記備案的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一律按調整後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

六、自2004年1月1日起,無論任何企業以何種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均按本通知規定的出口退稅率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註明的離境日期為準。

先征後退

“先征後退”是指收購貨物出口或委託其他外貿企業出口(免抵退法適用於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徵稅率徵稅,然後由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在國家出口退稅計畫內按規定的退稅率審批退稅。先征後退”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徵稅率-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稅率

會計處理

(1)貨物出口並確認收入實現時,根據出口銷售額(FOB價)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等)

(2)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退稅不予免徵和抵扣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應退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月末根據《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中計算出的“免抵稅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5)收到退稅款時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出口退稅

相關政策規定
財政部關於調低出口退稅率後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字[1995]21號)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準則――套用指南》的通知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2221應交稅費(2006年11月版)

票據丟失

出口退稅票據遺失怎么辦?

丟失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稅函[2010]162號《關於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外貿企業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辦理出口退稅的處理辦法如下:
1、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複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2、外貿企業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後,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複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的,則須提供由供貨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徵稅機關出具的有關該批貨物稅收專用繳款書已開具證明、以及縣級以上徵稅機關簽署意見並蓋章的原稅收專用繳款書複印件和供貨企業所在地銀行出具的該批出口貨物原稅收專用繳款書所列稅款已入庫證明,經審核無誤後方可辦理退稅。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的,在貨物出口後的六個月內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向海關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證明的報告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出口企業丟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可憑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向外匯管理局提出補辦申請。出口企業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時,應提交下列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發票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出口企業丟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由委託方先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委託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的報告;

受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定(契約)副本及複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受託方在向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交下列憑證資料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報告

委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稅證明;

受託方主管退稅機關加蓋“已辦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戳記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

代理出口協定(契約)副本及複印件;

主管退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騙稅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相關新聞

逐步取消出口退稅政策勢在必行
2011年3月10日,《第一財經日報》在頭版第六欄刊登了《國貨價格“內外有別”》的文章。文章認為有兩大原因導致國貨價格內高外低,其一是國內的物流渠道成本高;其二是出口退稅政策。

3月7日,商務部部長陳德銘在記者會中坦承,國人出國買國貨的情況存在,商務部正研究打通出口轉內銷渠道。

出口退稅政策的目的是鼓勵出口,增加外匯,吸引外資,促進就業。自1985年出口退稅政策實施以來,我國已於2009年超過德國,成為世界第一大出口國。外匯儲備也在2006年2月底超過日本,位居世界第一。

然而,一項政策就像是一個藥方。開始吃時,藥效顯著,長期吃下去的話,副作用就會顯現。我國吃了出口退稅這個藥方20多年了,副作用有些駭人:

第一,我國經濟的對外依存度已超過60%,國外經濟波動對國內經濟發展和就業影響很大,使得我國企業陷入被動格局

第二,很多出口企業的主要利潤竟然來自於出口退稅,這表明這些企業的競爭力不足。沒有生存壓力,就沒有動力去提高企業自身盈利能力以及產品競爭力。財政補貼影響了價格信號,讓具有落後產能的企業在市場上生存,從而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

有些企業會去鑽政策空子來獲取不當之利。以一個電子企業為例,電子元件出口可以享受13%~17%不等的出口退稅,等於價格成本降低了13%~17%。而下游企業用更低的價格進口時,只要持有加工貿易手冊,就不用另外繳納進口關稅和環節稅,這其實影響了價格信號的資源配置功能。

第三,經濟成長嚴重依賴外需使得國內市場的潛力沒有被正視。最近幾年,經濟學家一直在呼籲擴大內需,官方也逐漸認識到了擴大內需的必要性,但雷聲大,雨點小。正如《第一財經日報》這篇文章說的,2009年4月1日,國家將紡織企業的出口退稅率從15%提高到16%。決策層習慣性地沿用先前的藥方,當危機出現時,只是加大劑量而已,並沒有做出實質性的改變來引導內需,減少對外的依賴

第四,我國外匯占款的貨幣發行模式結合出口退稅導致了通脹問題。出口退稅鼓勵出口,出口越多,外匯越多,外匯占款所增發的國內基礎貨幣也就越多,再經由信貸系統的乘數效應,就會導致日益嚴重的通貨膨脹問題。鼓勵出口和抑制通脹,在外匯占款的影響下,形成了一對悖論政策。由此導致的通脹問題是不能用簡單的調整準備金率來獲得徹底解決的,並且,今年的銀行準備金率已經達到歷史新高,多高才是盡頭呢?須知,高處不勝寒。

第五,我國與世界的貿易摩擦越來越多,這很大程度上得歸咎於我國巨大的貿易順差,這也或多或少導致了世界經濟的失衡。經濟失衡正如一個人內分泌紊亂或者發高燒,看起來代謝很旺盛,但那是不健康和不可持續的。國家在貿易順差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今年2月份就出現了逆差,但我們不能只看表面的數字,還要看數字的背後,也就是進口和出口的產品結構。出口的是低端產品,進口的是高科技產品,利潤額高低立現。

逐步取消出口退稅政策,有利於抑制低端產品出口,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節能減排。並且,用節約下來的稅款,用在國內物流渠道的基礎建設上來,將外需引導轉變為內需,有利於調結構,有利於科學和經濟發展。

最新政策

近日,國家對出口退(免)稅政策進行了調整,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24號)檔案,從2012年7月1日(報關出口日期)起,影響我市出口退(免)稅政策主要為:

一、企業申報退(免)稅申報期限:生產企業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外貿企業為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

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一)增加免稅範圍:
1.非出口企業委託出口的貨物。
2.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3.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具體是指: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二)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三)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放棄免稅,實行按內銷貨物徵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報告,一旦放棄免稅,36個月內不得更改。

(四)出口企業適用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在出口或銷售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並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免增值稅消費稅

三、適用增值稅徵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一)適用範圍。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捲菸。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託契約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契約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契約,又簽訂代理出口契約(或協定)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後,自己或委託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契約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契約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並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二)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1+徵收率)×徵收率

3.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內銷貨物和增值稅徵稅的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

四、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為黃金鉑金鑽石、寶石、翡翠和珍珠等原料的,應執行該原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上述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率為該原料海關稅則號在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中對應的退稅率。

五、外貿企業出口委託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託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託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料成本併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

六、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的,可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申報出口退稅。

七、擴大生產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的範圍,增加了視同自產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貨物。財稅字(2012)39號附屬檔案4:

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三)納稅信用等級A級。

(四)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五)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八、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九、出口企業既有適用增值稅免抵退項目,也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項目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後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增值稅免抵退項目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項目,並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和免抵退稅政策。

用於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後退項目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於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後退項目的部分=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後退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十、已廢止的規定:
(一)視同自產產品超過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50%審批的規定;

(二)小型企業、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審核期為12個月的規定

(三)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批准的規定;

(四)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的規定。

友情提醒:
一、外貿企業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取得用於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供貨企業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不得提前或滯後,開具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並要求:

(一)對外貿企業出口服裝的,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必須包含區分男女,上下、成份等要素(也可在規格、型號欄中體現),如:棉製男式襯衫、化纖女式長褲

(二)對外貿企業出口紡織品,其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必須包含成份、工藝(針織、梭織)等要素(也可在規格、型號欄中體現),如:棉製針織印花布。

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屬於“關注商品、核查商品、敏感商品且省外收購或異地報關”或“異地收購、異地非就近報關”的,在申報退稅時應提供國內運費、報關費單據(對由供貨企業送貨到口岸的,可提供相應的契約),不能據實提供的進行發函核查。

三、對同一品名不同單價、不同規格型號的出口貨物,應嚴格按照海關的要求予以分別報關。

四、生產企業商品代碼由原來的全碼(10-11位)改為按前8位進行備案,且有效期為3年。

五、自2012年7月1日起,出口發票上的“貨物名稱”、“計量單位”必須中文列印(也可以中英文同時列印)。

六、自2012年5月8日起,中國境內具有進出口經營資格的企業均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開展出口貨物貨物人民幣結算。

一般程式

1. 有關證件的送驗及登記表的領取
企業在取得有關部門批准其經營出口產品業務的檔案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工商登記證明後,應於30日內辦理出口企業退稅登記

2. 退稅登記的申報和受理
企業領到"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後,即按登記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後,連同出口產品經營權批准檔案、工商登記證明等證明資料一起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3. 填發出口退稅登記證
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的正式申請,經審核無誤並按規定的程式批准後,核發給企業"出口退稅登記";

4. 出口退稅登記的變更或註銷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某些退稅政策發生變動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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