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原因
當承運人到達目的港時,買方還沒有收到賣家郵寄來的提單,而無法憑藉提單向承運人提貨,因此出具保函以證明收貨人的身份;
詞語釋義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L/G)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個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
保函作用

在憑保函交付貨物的情況下,收貨人保證在收到提單後立即向船公司交回全套正本提單,承擔應由收貨人支付的運費及其他費用的責任,對因未提交提單而提取貨物所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承擔責任,並表明對於保證內容由銀行與收貨人一起負連帶責任。憑保函簽發提單則使得託運人能以清潔提單、已裝船提單順利地結匯。關於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都沒有作出規定,考慮到保函在海運業務中的實際意義和保護無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漢堡規則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保函是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協定,不得對抗第三方,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的保函,只是在無欺騙第三方意圖時才有效;如發現有意欺騙第三方,則承運人在賠償第三方時不得享受責任限制,且保函也無效。
權責
委託人

是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開立保函的人。
委託人的權責是
(1)在擔保人按照保函規定向受益人付款後,立即償還擔保人墊付的款項。
(2)負擔保函項下一切費用及利息。
(3)擔保人如果認為需要時,應預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擔保人
是保函的開立人。擔保人的權責是:(1)在接受委託人申請後,依委託人的指示開立保函給受益人。 (2)保函一經開出就有責任按照保函承諾條件,合理審慎地審核提交的包括索賠書在內的所有單據,向受益人付款。(3)在委託人不能立即償還擔保行已付之款情況下,有權處置押金、抵押品、擔保品。如果處置後仍不足抵償,則擔保行有權向委託人追索不足部分。
受益人(Beneficiary)

是有權按保函的規定出具索款通知或連同其他單據,向擔保人索取款項的人。受益人的權利是:按照保函規定,在保函效期內提交相符的索款聲明,或連同有關單據,向擔保人索款,並取得付款。
兩保區別
保證是民法上的責任,是區別與物保的人的擔保,是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保函是國際經濟法上的責任,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在《漢堡規則》中規定,託運人為了換取清潔提單可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託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有效。我國海商法沒有關於保函的規定,實踐中參照以上規定。
辦理
(以中國農業銀行為例)
(一)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投標保函、維修保函、預留金保函需填寫和提交的材料:
1.填寫《開立國內保函申請書》;
2.擔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招標書和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件及其他有關批文;
3.擔保項下基礎契約或意向書;
4.擔保契約意向書;
5.反擔保承諾函及相關物業抵押材料;
6.擔保函格式;
7.申請人基本資信情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並加蓋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公章或簽名的申請人的年度或半年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驗資報告);
8.受益人的基本資信資料。
(二)稅款保付反擔保函需填寫和提交的材料:
1.開立保函申請書;
2.開立保函協定書;
3.加工貿易契約副本;
4.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特準經營證;
5.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表;
6.外經貿部核准批件;
7.出口許可證。
(三)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需填寫和提交的材料:
1.《開立海關風險保證金保函申請書》;
2.營業執照、身份證及複印件,法人代表證明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及複印件;
3.上年度財務報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原件,有條件的還應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師事務所核准;
4.有權部門批准的企(事)業章程或合資、合作的契約或協定,驗資證明;
5.實行公司制的企業法人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法定代表人辦理信貸業務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會同意的決議或授權書;
6.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卡);
7.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
8.新客戶還需提供印鑑卡、法定代表人簽字式樣。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的比較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作為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金融、國際租賃和國際貿易及經濟合作中套用十分廣泛。由於二者之間日趨接近。甚至於有人將二者混同。事實上,二者之間既有基本類同之處,又有許多不同之處,準確把握兩者之間的相似與區別,有助於在實際工作中正確運用它們來促進國際經貿的開展,也有利於保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文試對兩者作一比較。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類同之處
(一)定義上和法律當事人的基本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雖然在定義的具體表述上有所不同,但總的說來,它們都是由銀行或其他實力雄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某項交易契約項下的當事人(申請人)的請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書面檔案,承諾對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條款規定的書面索賠聲明或其它單據予以付款。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法律當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請人、擔保人或開證行(二者處於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是,申請人與擔保人或開證行之間是契約關係,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以開立保函申請書或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則是以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條款為準。
(二)套用上的相同之處

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都是國際結算和擔保的重要形式,在國際經貿往來中可發揮相同的作用,達到相同的目的。
在國際經貿交往中,交易當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種擔保,以確保債項的履行,如招標交易中的投標擔保,履約擔保,設備貿易的預付款還款擔保,質量或維修擔保,國際技術貿易中的付款擔保等,這些擔保都可通過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形式實現。從備用信用證的產生看,它正是作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產生的,因此,它所達到的目的自然與保函有一致之處。實踐的發展也正是如此。
(三)性質上的相同之處
國際經貿實踐中的保函大多是見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證的特點,越來越向信用證靠近,使見索即付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在性質上日趨相同。表現在:第一,擔保人銀行或開證行的擔保或付款責任都是第一性的,雖然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從用途上是發揮擔保的作用,即當申請人不履行債項時,受益人可憑保函或備用信用證取得補償,當申請人履行了其債項,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備用信用證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們雖然是依據申請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基礎契約開立的,但一旦開立,則獨立於基礎契約;第三,它們是純粹的單據交易,擔保人或開證行對受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基於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中的條款和規定的單據,即只憑單付款。因此,有人將保函稱為“擔保信用證”。
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不同之處
(一)保函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備用信用證無此區分
保函作為人的擔保的一種,它與它所憑以開立的基礎契約之間的關係是從屬性抑或是獨立的關係呢?據此,保函在性質上有從屬性保函和獨立性保函之分。傳統的保函是從屬性的,保函是基礎契約的一個附屬性契約,其法律效力隨基礎契約的存在、變化、滅失、擔保人的責任是屬於第二性的付款責任,只有當保函的申請人違約,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違約責任時,保證人才承擔保函項下的賠償責任。而申請人是否違約,是要根據基礎契約的規定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但這種判斷顯然不是件簡單的事,經常要經過仲裁或訴訟才能解決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當從屬性保函項下發生索賠時,擔保人要根據基礎契約的條款以及實際履行情況來確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國國內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從屬性質的保函。
獨立性保函則不同,它雖是依據基礎契約開立,但一經開立,便具有獨立的效力,是自足檔案,擔保人對受舉益人的索賠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據保函本身的條款。
獨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確擔保人的責任是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和見索即付的。保函一經開出,未經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擔的保函項下的義務;保函項下的賠付只取決於保函本身,而不取決於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項,銀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予以賠付規定的金額。見索即付保函就是獨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獨立性保函是二戰後為適應當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由銀行和商業實踐的發展而逐步確立起來的,並成為國際擔保的主流和趨勢,原因主要在於:第一,從屬性保函的發生索賠時,擔保銀行須調查基礎契約履行的真實情況,這是其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所不能及的,且會因此被捲入到契約糾紛甚至訴訟中。銀行為自身利益考慮,絕不願意捲入到複雜的契約糾紛中,使銀行的利益和信譽受到損壞,而趨向於使用獨立性保函。而且銀行在處理保函業務時,正越來越多地引進信用證業務的處理原則,甚至有的將保函稱為擔保信用證。第二,獨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權益更有保障和更易於實現,可以避免保函申請人提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契約履行不可能等等來對抗其索賠的請求,避免對違約人起訴所花費大量的金錢、精力及訴訟曠日持久等缺陷,可確保其權益不至因契約糾紛而受到損害。
備用信用證作為信用證的一種形式,並無從屬性與獨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證的“獨立性、自足性、純粹單據交易”的特點,受益人在該信用證為準,開證行只根據信用證條款與條件來決定是否償付,而與基礎契約並無關。
(二)保函和備用信用證適用的法律規範和國際慣例不同。
由於各國對保函的法律規範各不相同的,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個可為各國銀行界和貿易界廣泛認可的保函國際慣例。獨立性保函雖然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有廣泛的套用,但大多數國家對其性質在法律上並未有明確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函的發展。
國際貿易知識
簡介: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對外貿易也越來越頻繁。掌握國際經濟、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對我們來說相當重要,了解主要國家和地區的社會經濟狀況,熟悉通行的國際貿易規則和慣例,這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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