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作用
發票在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1.發票具有合法性、真實性、統一性、及時性等特徵,是最基本的會計原始憑證之一;
2.發票是記錄經濟活動內容的載體,是財務管理的重要工具;
3.發票是稅務機關控制稅源,徵收稅款的重要依據;
4.發票是國家監督經濟活動,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國家財產安全的重要手段。
概述
現在,有權徵收稅費的機關有財政、國稅、地稅、海關及相關行業部門,財政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都用行政專用收款收據。國稅、地稅都歸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管理,海關由海關總署垂直管理。國、地稅負責工商稅收的徵收,工商稅收基本上包括了對從事工商業經營的企業和居民個人徵收的各種稅收,我國絕大部分稅種都屬於工商稅收。海關負責關稅徵收,包括進出口關稅和船舶關稅。
發票的種類繁多,主要是按行業特點和納稅人的生產經營項目分類,每種發票都有特定的使用範圍。
種類
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個行業和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後者僅適用於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我國實施新稅制的產物,是國家稅務部門根據增值稅徵收管理需要而設定的,專用於納稅人銷售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一種發票。
專用發票既具有普通發票所具有的內涵。同時還具有比普通發票更特殊的作用。它不僅是記載商品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的財務收支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起著關鍵性作用。
主管機關
稅務機關是發票主管機關,管理和監督發票的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票面內容
發票內容一般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銀行開戶賬號、商(產)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金額、經手人、單位印章、開票日期等。實行增值稅的單位所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應有稅種、稅率、稅額等內容。
1993年1月1日全國實行統一發票後,發票聯必須套印:“發票監製章”,統一後的“發票監製章”形狀為橢圓形,規管長軸為3厘米,短軸為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加一細線。
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字樣,下環刻有“稅務局監製”字樣,中間刻制監製稅務機關所在地省(市、區)、市(縣)的全稱或簡稱,字型為正楷,印色為大紅色,套印在發票聯票頭中央。
基本聯次
一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共三聯,各聯規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貨方核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主要憑證,即銷售方記賬憑證。
第二聯為稅款抵扣聯,是購貨方計算進項稅額的證明,由購貨方取得該聯後,按稅務機關的規定,依照取得的時間順序編號,裝訂成冊,送稅務機關備查。
第三聯為發票聯,收執方作為付款或收款原始憑證,屬於商事憑證,即購買方記賬憑證。
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基本聯次一般有2聯,即記賬聯和發票聯,比增值稅專用發票少了抵扣聯。
開票規定
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准,並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製的機外發票,並要求開具後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於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範圍內使用,跨出市縣範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髮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增值稅專用發票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福利;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申請
商業所需資料
1、增加發票核定數量申請表、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涉稅申請、空白蓋章;
2、納稅人稅種登記申請表、企業所得稅查賬徵收(1張);
3、增值稅小規模企業申報審核表(2張)、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
4、企業所得稅查賬徵收企業告知書、白紙蓋公司章、涉稅核定單、企業所得稅查賬徵收(2張)、查賬申請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財務身份證、財務會計證書。
服務業資料
1、增加發票核定數量申請表、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涉稅申請、空白蓋章;
2、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3張)、申請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財務身份證、財務會計證書;
3、納稅人稅種登記申請表、企業所得稅查賬徵收(1張);
4、企業所得稅查賬徵收企業告知書、白紙蓋公司章、涉稅核定單、企業所得稅查賬徵收(2張)、查賬申請書、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財務身份證、財務會計證書。
購買程式
一般,企業剛開始領用的發票數量是25張,若不夠用,可申請增量或增版。
增量:適用於金額不高,但是開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鋪。
增版:適用於客單價高的企業,這類企業的特點是金額大,但開票量相對較小。
購領發票程式
凡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在辦理完稅務登記的同時到當地主管地稅機關發票銷售視窗,領取發票領購簿按照經營項目購買發票。再次購領發票的納稅人需按上次購買的發票存根到發票銷售視窗驗舊購新。辦理停業、註銷、遷移登記的納稅人,持已使用的發票存根和未使用的普通發票到主管地稅機關發票銷售視窗辦理髮票查驗繳銷手續。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製;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的企業印製。發票防偽專用品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的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發票監製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製作。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作為稅務機關管理髮票的法定標誌。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辦理停業、註銷、遷移登記的發票手續:需帶《稅務登記證》副本;發票購領簿;經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已開具發票存根和未開具的發票。 購領發票手續:首次購領手續:需帶《稅務登記證》副本;《票管人員資格證》;經辦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發票購用申請單或企業自印發票申請單;發票票樣(屬自印發票)。再次購領發票手續:需帶發票購領簿;發票領用申請單或企業自印發票申請單;發票票樣(屬自印發票)。
印製
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製,省稅務機關核發,稅務機關應當對印製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製發票的資格;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是稅務機關管理髮票的法定標誌,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全國範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監製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製通知書,被指定的印製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製;發票印製通知書應當載明印製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製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印製發票企業印製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後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保管
要建章立制;設定台賬;定期保存,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及賬冊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國稅機關查驗後銷毀。增值稅專用發票要專人保管;放在保險柜內;設定領、用、存登記簿;取得的發票抵扣聯裝訂成冊;已開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滿後報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未經批准,不得跨規定的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的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的發票出入境。
納稅人發生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應於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並接受稅務機關處罰。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應在事發當日書面報告國稅機關,並在《中國稅務報》公開聲明作廢。
民國時期發票
發票,古稱“發奉”,又叫“抄奉”“發條”。古代的發票沒有統一的格式,一般採用毛筆書寫,執筆者多為書法功力深厚的賬房先生,因此古代的發票往往具有一定的書法鑑賞價值。
近現代時期的發票是從清代鹹豐、同治年間開始出現的,多採用雕版印刷,在發票上印刷有固定的內容,如商號名稱、地址等。民國時期的發票更是受到歐美國家發票格式的影響,在紙張選用、印刷技術、圖文設計等方面都有了很大進步,票面上也開始出現一些優美的線條和紋飾,有的還印刷有商品簡介及表示吉祥和生意興隆的語句,能夠起到良好的廣告宣傳作用。這一時期的發票按要求還要貼上國家印製的印花稅票,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依據,這也是和古代發票的一大差別。
香港發票
內陸因為有增值稅的原因,所以要用稅局的統一發票,而其他的就用財政局印行的收據,作為單位記賬和報銷。香港沒有存在增值稅這個規定,所以和內陸不一樣。香港沒有內陸書面意義上的“發票”。因為除了政府控制的幾類商品,其他商品是不含稅的。
香港的發票更像小票,既沒有兌獎功效,也鮮有造假之嫌,更沒有整齊劃一的文字說明,甚至你想找到“發票”的中文字樣都挺費勁。換而言之,它可能是一張隨意到讓人會看不上眼的紙張。
但是在香港購物有和發票一樣等同的票據invoice,香港取得的票據通常是invoice,可以做為入賬憑證,一般跟收據分別不大,這跟內陸的情況不一樣。香港的發票是可以企業或團體單位印刷或電腦列印的,例如某公司使用電腦列印一張單據出來,在抬頭印上寫上發票或英語invoice字樣,就已經是正規發票了,但是必須有公司蓋章及簽名章。
香港的憑據在內陸一樣可以入賬,但是首先必須有護照(或港澳通行證)、出行等證明一起提供,如果公司有港幣戶報賬時可直接入港幣戶,到月底再折合成人民幣核算。如果沒有就按當時銀行的中間牌價折算後用人民幣入賬。
法律術語(五)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