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滯納金是逾期付款違約金。對滯納金的計算標準,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無約定的,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標準計算。比如物業管理公司履行時確實存在未完全履行的事項,而有關這方面的收費項目上無明確區分,業主一方提出減少物業管理費的,法院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物業管理費。業主一次補交物業管理費的,無須支付滯納金。舉例
(1)納稅人小劉1月應稅納款為10000元,應在2月15日繳納,但是小劉忘記啦,到16日接到稅務局催繳通知後才繳納,那么小劉在繳納10000元稅款的同時,還需繳納1天的滯納金,即:10000元*1*0.05%=5.0元,滯納金最少5元人民幣。
(2)小馬的銀行信用卡應於2013年3月25日還上月消費金額40000元,但是小馬當時只還了30000元,當月28日收到工資後才能歸還剩餘10000元,這樣小馬就需要繳納10000元對應3天的滯納金,假設滯納金的比例是0.01%/天,那么歸還剩餘款項時應多繳納的滯納金為:10000*3*0.01%=3(元)
特點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與懲罰性的特點。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
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性質界定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於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徵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並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么在徵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徵。 可以看出,以上學說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計算公式
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5%
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徵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