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人民幣的由來
在國際貿易中所簽訂的各種契約,一貫是使用英鎊、美元、馬克等自由外匯來計價。在60年代中,國際金融市場波動頻繁,幾種西方貨幣日益貶值,而那時中國市場物價平穩。在這種情況下,於1968年我國對外貿易開始試行人民幣計價。由於當時人民幣的幣值穩定,使用外匯人民幣作為計價單位,買賣雙方都可以受益,因而世界上的大銀行為了促進與中國進行貿易,先後在中國銀行開立了外匯人民幣的存款帳號,以便利他們國家的商人與中國進行貿易,收付貨款。從此,在國際貿易中,除了用各種自由外匯簽訂的貿易契約之外,又出現了以外匯人民幣計價的貿易契約。外匯人民幣的使用範圍後來又擴大到非貿易收支方面。如匯款、貨款等。但由於它本身並沒有任何形式的紙幣或硬幣,只能通過轉帳和國際匯兌來進行帳面上的收付,而不能從任何帳戶中直接提取。
外匯人民幣的買賣
外匯人民幣與市場經濟國家的自由外匯不同,它不允許在國際市場上自由流通。同時,外匯人民幣的買賣,要符合一定的範圍和規定,通過中國銀行進行:
(1)外國商人通過其委託銀行向我國買賣人民幣,必須憑與我國企業簽訂的貿易契約辦理,並要用雙方約定的可兌換貨幣兌換人民幣,存入中國銀行開立的特別人民幣帳戶上,用以支付貿易貨款以及與貿易有關的運輸費、保險費、佣金等從屬費用;
(2)使用外匯人民幣計價結算,原則上僅限於雙邊貿易的結算,外匯人民幣帳戶餘額不能向第三國劃拔轉讓;
(3)買賣外匯人民幣使用的貨幣,只能是雙方銀行約定的可兌換貨幣,原則上應是對方銀行所在國貨幣。如果人民幣對該國貨幣未訂匯率,或該國貨幣不能自由兌換,可使用當地銀行習慣使用的可自由兌換的第三國貨幣;
(4)外國銀行在中國銀行的外匯人民幣存款,可以隨時兌換成上述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