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即1919年《德意志國憲法》,因其在魏瑪地方制定而得名。德國於1918年發生革命,推翻帝制,建立共和國,制定了這部憲法,於1919年8月11日生效。全文共181條,分兩編。第 1編為聯邦的組織及其職責,分聯邦及各邦、聯邦議院、聯邦總統及聯邦政府、聯邦參議院、聯邦立法、聯邦行政、司法7章。規定德國為聯邦,主權在民。人民有普選權、創製權。採用責任內閣制,但總統有緊急命令權,可以暫時停止憲法中部分規定的效力。第2編為德國人民的基本權利及基本義務,分個人、共同生活、宗教及宗教團體、教育及學校、經濟生活5章。第2編表現出這部憲法的特色,規定了個人的各種基本權利和許多社會生活的準則,其中有一些社會民主主義性質的規定。如第 153條規定所有權的行使應增進公共福利;第156條規定“一切生產者階級” (資本家和工人)“共同合作”,工人參與私人企業管理。1933年希特勒建立獨裁統治後,先用緊急命令宣布《魏瑪憲法》中許多關於人民權利的條文停止生效,又制定了《消除國民與國家危機的法律》(《授權法》),規定政府可以自行制定與憲法相牴觸的法律。於是《魏瑪憲法》名存實亡。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聯邦德國,《魏瑪憲法》為1949年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所代替。該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魏瑪憲法》的傳統,並在其第 140條里規定,把《魏瑪憲法》中有關宗教的5條(136~139,141)作為基本法的組成部分,繼續有效。歷史意義
《魏瑪憲法》是一部比較民主的資產階級憲法,在德國歷史上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它的制訂和實施標誌著德國歷史由資產階級半封建主義的德義志帝國時期進入了魏瑪共和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