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中國學者對物權請求權、智慧財產權請求權和人格權請求權都進行了較為深入地論述。在絕對權請求權的體系中,對於身份權請求權的系統研究尚付闕如。
由於身份權與物權、人格權、智慧財產權都是絕對權、支配權,而絕對性、排他性和直接支配性是絕對權產生保全請求權的基礎,因此,身份權也應當基於其自身的絕對性、專屬性和直接支配性而具有身份權請求權。
以往的研究表明,在絕對權請求權體系中,絕對權請求權的權利基礎——物權、智慧財產權和人格權的差異性,對絕對權請求權的內容具有一定的影響。實際上,儘管各種絕對權請求權基本內容都包括了保全請求權,即妨害排除和妨害預防,但是由於原權利的性質不同,不同的絕對權請求權仍然會具有各自特殊的內容。例如,基於對物的直接占有支配的考慮,物權請求權中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物權請求權的特殊內容。基於對人格權的絕對尊重和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雙重考慮,曾經提出了在一定條件下人格權請求權應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智慧財產權請求權也因為其權利客體的無形性和權利的專有性特點而導致了智慧財產權請求權的內容還特別的包括廢棄請求權和獲取信息請求權。並且身份權本身可以同時呈現出形成權、請求權和支配權等多種權利形態,其權利屬性遠遠比任何其他絕對權都更為複雜。據此可以假設,身份權請求權也可能因為其權利基礎——身份權而具有不同於其他絕對權請求權的權利內容,甚至身份權會對身份權請求權的構成要件等其他方面產生進一步的影響。
這樣,本文試以身份權請求權與絕對權請求權的基本關係為理論基礎,從探尋身份權請求權的現實需求和身份權的現代特質出發,進而深入探討身份權請求權的概念、特徵、內容等基本問題,最後提出相應的立法建議。
現實需求
縱觀中國親屬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身份權請求權的排除妨害和停止妨害兩種救濟途徑完全沒有提及。對於基於違反身份權相對效力而產生的身份權請求權也只有一類:即違反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而產生的身份權請求權。究其原因,大概是由於中國對身份權理論研究的落後以及輕視或者忽視身份權所致。同時,中國對絕對權請求權研究尚未形成深刻而系統的理論,雖有一定的成果問世,但關於身份權請求權的研究仍然基本上無人問津,甚至專門研究絕對權請求權的文章也忽略了身份權請求權。儘管修改婚姻家庭法的討論如火如荼,但是除了巫昌禎、李忠芳兩位教授關於家庭暴力適用停止侵害民事禁止令和楊大文教授關於“父母有權依法排除他人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侵害,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建議之外(而這其實為人格權請求權的內容),民法學界對此罕有論述。不久前,初步提出了以身份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共同作為身份權保護方法的理論框架。從一定意義上來講,本文也是對該理論框架的進一步闡述。理論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樹常青,在理論與現實之間也是如此。身份權請求權的現實需求並不因為法律沒有規定,理論沒有研究而自生自滅。在中國,身份權請求權的制度需求在“爺爺無權探望孫子”案中表現得淋漓盡致。艾某夫婦的兒子與媳婦離了婚,孫子判給了媽媽撫養。爺爺奶奶非常喜歡孫子,常去探望。但是,孫子的媽媽一紙訴狀把艾某夫婦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爺爺奶奶對孫子的探望給她新組成的家庭生活造成了不良影響。法院認為,被告作為祖父母,如果原告沒有異議,在適當的場合,有節制地探望自己的孫子是人之常情,但兩人在孩子的直接監護人已經對他們的行為有異議的情況下堅持探望,侵犯了原告的監護權,違反了《婚姻法》只有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權利的規定,因而判決被告今後未經孩子母親的許可,不得擅自探望孫子。這樣判決的結果就是,爺爺奶奶沒有權利探望自己的孫子,現在“他們只得在幼稚園附近遠遠觀望自己的孫子”。認為,雖然本案中的孩子的父母已經離婚,但由於身份權本身具有事實先在性,離婚並不能夠消滅和孩子相關的任何身份權,因此艾某夫婦對自己的孫子仍然享有親屬權,繼而應該享有探望權。其依據就在於孩子的爺爺奶奶享有親屬權上的絕對權請求權。本案中孩子媽媽阻止艾某夫婦探望孩子行為的目的是為了疏離爺爺、奶奶和孫子之間的感情聯絡和交往,實際上已經構成對艾某夫婦親屬權的非法妨害。認為,造成本案錯誤判決的部分原因,就在於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基於親屬權的絕對權請求權。
可見,中國存在確立身份權請求權的現實需要。
現代特質
在古代的親屬法中,人的身份體現為家族和社會的雙重性,身份的法律含義體現的是國家和家族中的權力和等級特權,高等級身份的人對低等級身份的人享有在人身和財產上的絕對支配,這也就決定了身份權在產生之初就表現為一種不平等的專制支配性質。英國學者梅因指出,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於古代屬於“家族”所有的權力和特權,在某種程度上,至今仍舊帶有這種色彩。在一定意義上,到此處為止,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隨著社會的發展,身份的含義逐漸變化,即排斥其原本所包涵的權力因素,注入義務中心的觀念,變狹隘的特權為普遍的權利,變目的的社會結合的財產法上的支配為本質的社會結合之身份法上的支配,變單方的支配為相互的支配。可以說,平等觀念徹底的改變了民法的面貌。身份權一改以前對人身支配的面貌,變成了僅僅是對身份利益的支配。可以單憑一己意志決定妻子(妾)、子女等他人生命、健康、財產多寡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正因為如此,身份權是所有民事權利中變化最大的一類基本民事權利。身份權的變化主要表現為:第一,族權消亡。第二,專制的夫權為平等的配偶權所代替。第三,親權從“家族本位”向“親本位”轉變,再由“親本位”向“子本位”轉變。第四,出現新型的親屬權。第五,與身份權密切相關的“家”不再作為民事主體的一個基本類型。
上述變化是身份權現代化的基本標誌。在這一過程中,身份權的客體不再是活生生的自然人,而是演變成了身份利益。這樣,身份權的主體開始具有對偶性,身份權在權利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天平開始從絕對的支配性向相對的請求性轉變,身份權的性質變得複雜化,即身份權不再像物權一樣是一種純粹的絕對權。身份權已經演變成為具有相對性的絕對權。
一方面,身份權在數個權利主體之間,構成權利義務關係,具有相對性的性質。稱這種基於相對性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為身份權的對內關係。由於總是在特定的、相對應的親屬之間享有身份權,因此,身份權的主要內容是對內的權利義務關係。在身份權對內關係中,權利義務是平等的,權利人與權利人之間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雙方互為權利人和義務人。平等的權利義務關係,構成身份權對內關係的一個基本特點。任何一方親屬都不能對另一方取得身份地位上的優勢,不得凌駕於另一方。身份權的對內關係的另一個特點是以義務為中心,身份權對內的權利義務中,義務是重點,而不是以權利為中心。
另一方面,身份權又是絕對權,具有對世性,是對世性的民事權利。身份關係具有穩定性、法定性、親緣性、非暫時性、專屬性等特點,且家庭為社會的基本組織形態,親子關係、配偶關係、親屬關係為社會的最基本關係,因此,出生、死亡等身份法律事實和婚姻、收養等身份法律行為在法定機關登記之後,具有公示力。正是由於身份權具有法定公示力,所以具有相對性的身份權利義務關係才能夠成為一種絕對權。把這種基於絕對性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叫做身份權的對外關係。身份權的對外關係表明,享有身份權的權利主體享有這種權利,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犯這種權利的義務。身份權作為對世性的權利,權利人是特定的相對應的親屬,權利人享有的權利,是表明特定親屬之間的特定身份地位,並通過這種親屬的身份地位使權利主體對特定親屬之間的身份利益的絕對占有和支配。身份權作為對世性的權利,義務人是特定親屬之外的其他任何人,負擔的義務是對特定親屬身份地位的尊重,並對特定親屬之間的身份利益的不得侵犯。
身份權的對世性和對人性,構成了這樣一種特殊的具有相對性的絕對權。例如,配偶權首先是一個絕對權,是對世性的權利,對世宣告只有該夫妻之間才是配偶,確定只有他們而不是其他任何人具有這樣的身份地位,其他任何人都必須尊重這樣的配偶關係。但是,配偶關係最重要的身份地位在於相對性,夫對妻而言是配偶,妻對夫而言是配偶,對其他任何人,他或者她都不可能是配偶,只有他們之間才享有配偶的權利,負擔配偶的義務。身份權的對世性和對人性,構成了身份權與其他權利的重要不同。
事實上,這種認識與對整個請求權體系的認識是一致的。認為,在民事權利中包含兩個系統:一個系統是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另一個系統是民事權利保護的請求權系統。前一個系統,是指具有請求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如債權、身份權中支分身份權所包含的請求權,把它叫做“本權請求權”。後一個系統,是對民事權利進行保護的請求權系統,包括絕對權請求權(也叫作原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也叫作次生請求權)。
概念界定
認為,身份權請求權是指民事主體在其身份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時,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請求加害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回復身份權的圓滿狀態或者防止妨害的權利。
界定身份權請求權概念,最重要的是要區分身份權請求權與確認身份權的請求權的界限。在中國,對於確認物權是否構成物權請求權的內容,學者曾有爭論。在身份權問題上,同樣存在確定身份權的請求權是否屬於身份權請求權的問題。認為,確定身份權的請求權不屬於身份權請求權。
首先,絕對權請求權是由其基礎權利的絕對性而產生的,因此判斷一項請求權是否為絕對權請求權的標準,就是其能否由基礎權利的絕對性推衍出來。而確定身份權的請求權是指當事人在身份權利地位不明確時,請求相對人、有關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所請求的身份權的權利。因此,確定身份權的請求權解決的是基礎權利的不明確狀態,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只有明確了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地位才能夠產生公示、公信的效力,也才能夠進一步使身份權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和支配性,最終保證身份權請求權行使的正當性。
其次,行使確認身份權的請求權的前提通常是權利人、相對人或者第三人的身份異議,且當事人對此請求必須具有確認利益,即必須有值得救濟的利益。比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56條(1)規定:“確定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的訴訟,承認證書的訴訟,或確定證書真偽的訴訟,只在法律關係的成立與否、證書的真偽由法院裁判並即時確定,對於原告有法律上的利益時,原告才可以提起。”而行使身份權請求權的前提通常需要存在違法行為和妨害,並且二者之間要有一定的因果關係。再次,身份權請求權在給付不能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轉而行使侵權請求權。這一特點也是其他絕對權請求權所共有的特點。發生在吉林通化的“串子”案最能說明這個問題。20多年前,趙盛強的妻子宮克、孫華東的妻子李愛野同時在通化市人民醫院生孩子。20多年後,趙盛強的兒子趙達在大學獻血,經檢驗,其血型是AB型。但是其父母趙盛強和宮克的血型都是B型,他們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三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檢驗,結果仍然一樣。他們開始懷疑是在醫院生產出院時抱錯了孩子。但醫院的檔案已經被一次洪水沖走,無法查找。後來,宮克找到了當日與自己生產時鄰床的李愛野,發現其子孫超酷似趙盛強。隨後,趙家和孫家六口人作親子鑑定,結果卻是:孫超是趙盛強、宮克的親生子,但趙達與趙盛強、宮克及孫華東、李愛野均無血緣關係。趙盛強、宮克夫婦竭力幫助趙達尋找親生父母,孫華東夫婦也努力尋找自己的親生兒子,均無結果。在本案中,趙達和孫家對醫院最根本的訴訟請求實際上是妨害的排除,也就是使“親離子散”的局面得以改變,這屬於身份權請求權的內容。但是,由於“出生記錄被洪水沖走”的客觀情況使得這種請求不能夠實現,行使身份權請求權成為不可能,因此轉而行使因醫院侵害了其身份權而產生的侵權請求權,尋求法律的救濟,並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確認身份權的請求權的情況則比較複雜。一方面,如果當事人所主張的身份權能夠被確認,則其有可能通過進一步主張侵權給付而獲得賠償。另一方面,如果其所主張的身份權不能夠被確認,則其有可能還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費用。
最後,二者所屬的訴訟類別並不相同。確認身份權的請求權屬於民事訴訟上的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主張的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可以進一步分為主張法律關係存在的,肯定(積極)的確認之訴(比如,原告請求法院確認他與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係),和主張法律關係不存在的否定(消極)的確認之訴(比如,原告請求法院確認他與被告之間婚姻無效確認之訴)。而身份權請求權則屬於民事訴訟上的給付之訴。此類訴訟中,原告會請求被告履行一定給付義務。而身份權益人對其義務人享有特定的給付請求權(保全請求權),是該給付之訴成立的實體(法)基礎。此時原告所主張的給付,應該包括被告的金錢給付(費用)和行為給付(作為或者不作為)。
特徵
與其他絕對權請求權類似,身份權請求權是基於身份權而產生的權利,但是它不是身份權的本身,而是一種手段性權利,系屬絕對權請求權中的一種。它的功能是預防、保全母體權利即身份權不受非法妨害,回復身份權的圓滿狀態。德國學者拉倫茨認為,人身親屬權(德語Familienrecht,即身份權)請求權實際上具有服務的功能。當遭遇妨害或者有妨害行為之虞時,絕對性轉化為相對性,身份權法律關係中對於任意第三人的絕對義務就轉變為直接針對加害人的相對義務。權利人可以向加害人直接行使,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身份權請求權具有以下獨特的表現:第一,行使身份權請求權的前提是民事主體的身份權受到妨害。從身份權請求權的角度出發,妨害是沒有構成損害的侵害,妨害是對權利人之於其客體意思支配力的侵害;而損害則是造成權利之於其主體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有用性減損的侵害。妨害和損害適用於不同的救濟制度,妨害是行使身份權請求權的要件,損害是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的要件。侵害一詞可以涵蓋妨害和損害的內容,侵害是二者的上位概念。
第二,身份權請求權通常涉及三方主體,而其他絕對權請求權的主體一般只涉及兩方當事人。這是因為作為身份權請求權基礎的身份權的權利主體具有共生性,認為此類主體的權利能力可以稱之為身份性人格。這種共生性的身份權類似於團體,但又不同於合夥等團體。因為團體往往採取一體主義,同一團體在法律上具有一個人格,團體的行為與其組成人員個人的行為之間是可區分的。而自從平等原則重塑了親屬法律制度以後,在夫妻關係上,各國普遍棄夫妻一體主義,轉而採取夫妻別體主義,夫妻各自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在親子關係上,隨著家不再成為民事主體,父權的主體——男子也不再對外代表家享有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因而父子一體的觀念也退出了法律的領域。
第三,在民事責任體系中,身份權請求權單獨對應的責任形式,可以稱之為狀態責任,或者存續保障責任,與一般的民事責任行使不同。眾所周知,民法的請求權體系應該與民事責任體系相對應。而民法的各種請求權基礎,包括契約上的請求權,類似契約請求權(包括無權代理人損害賠償責任等),無因管理上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和其他請求權。當前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理論基本上沒有直接承認這樣一種基於絕對權請求權的責任形式,導致的問題是:在民法上,用侵權責任吸納“狀態責任”或者“存續保障責任”,造成體系違反;在民事訴訟法上,缺乏獨立的程式來適用,造成起訴、受理、判決和執行等多方面的困難。
第四,近親屬(甚至包括其他親屬)侵害身份權的時候,受害人原諒發生的頻率往往很大,身份權請求權的適用通常是當事人退而求其次的選擇。例如,美國學者認為,配偶之間長期存在的各種衝突不同程度的產生各種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惟有婚內自我解決這些問題才是合乎邏輯的選擇。而更為重要的是,夫妻間的這些衝突在絕大多數家庭中已構成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因而自我解決這些日常矛盾不僅與婚姻的性質更為適應,而且一般說來,也是對家庭生活進行社會控制的最有效途徑。法律程式的對抗性決定了離婚訴訟的梳理能力比任何其他力量都強。夫妻和諧原則認為,在婚姻內部衝突解決的過程中,婚姻矛盾的自我平息比運用法律手段更有利於尊重婚姻自主權,因為法律訴訟中的固有缺陷很有可能進一步損及婚姻關係。這個時候,倫理規範一般會代替法律規範,這也是身份權請求權適用中的一個特色。在效果上,親屬的原諒容易使親屬關係得以繼續維持,甚至峰迴路轉,使親屬關係沿著更好的方向發展,正所謂物極必反。究其原因,認為,這主要是因為家庭承擔了經濟、賦予社會地位、教育、保護、宗教、娛樂、愛情等較多的社會功能,家庭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人的社會關係的基礎,家庭也是社會的組織基礎,而人的本質就是社會關係的總和。正是基於這些考慮,身份權請求權才往往讓位於倫理規範。此外,波斯納還認為,婚姻關係具有封閉性,配偶在婚姻期間有爭議,法院一般不會幹預其爭端的解決;而配偶雙方將不得不努力自行解決。
基本類型
認為,身份權請求權的類型具有特殊性,即除了包含妨害預防請求權和妨害排除請求權之外,還包括基於身份權的相對人違反身份權本身的請求權(即本權利請求權)而產生的作為請求權。
1.妨害預防請求權妨害預防請求權是指是指民事主體的身份權有受到不法妨害之虞時,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請求加害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防止妨害的權利。
妨害預防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應當具備:第一,民事主體的身份權有受到妨害之虞;第二,加害人的妨害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三,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和妨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2.妨害排除請求權
妨害排除請求權是指民事主體的身份權受到不法妨害時,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請求加害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回復身份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
妨害排除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是:第一,民事主體的身份權受到不法妨害,該不法妨害可以是持續行為,也可以是可能重複發生的行為。第二,加害人的妨害行為具有違法性。第三,加害人的違法行為和妨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3.違反身份權本身的請求權而產生的作為請求權
如前所述,身份權本身已經包含請求權。例如撫養請求權、贍養請求權、救助請求權等。但是,這些請求權不是身份權的保護請求權,而是身份權自身的請求權,即本權請求權。如果身份權權利人的相對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或者贍養義務等身份權的本權請求權,則權利人依據據此而產生的身份權請求權獲得救濟,這類請求權就是身份權請求權的第三種類型。
這主要是考慮到身份權請求權的如下特性:第一,該請求權具有救濟權的性質,已經不是身份權自身的本權請求權。第二,該請求權也不屬於侵權請求權。第三,該請求權使得已經相對化的身份權的絕對性義務,重新回到絕對化狀態。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請求相對人作為的請求目的,是為了回復身份權的圓滿狀態和支配力。而請求恢復絕對權的圓滿狀態和支配力則是絕對權請求權的典型類型,即物權請求權創設的根本目的。如果身份權內部的相對性義務沒有得到履行,那么權利人對身份利益的意思支配力就減弱乃至喪失,其結果是消解身份權的絕對性。此外,從功能上來講,此時侵害的排除無疑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損害的預防,這符合絕對權請求權的本質,而不同於侵權請求權填補損害的本質功能。
但需要注意的是,應該區分因相對人違反身份權的相對性義務而產生的身份權請求權(如針對通姦一方提出的忠實義務維持請求權),和因違反身份權的絕對性義務(如暴力毆打致他人致人損害)而產生的侵權請求權,二者的違反義務的性質有所不同。
行使要件
與其他絕對權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一樣,身份權請求權的行使要件包括了妨害、違法性和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關於妨害,在《論人格權請求權》和上文中已有論述,可以參照;同時,關於因果關係的要件,也沒有特別之處,因此從略。下面著重論述身份權請求權行使要件中的違法性問題。
1.違法性的判斷標準
認為,身份權請求權的違法性判斷標準包括違反法律規定和違背善良風俗兩種情形。需要注意的有兩點:第一,違反法律規定不僅包括違反民法上的規定,違反其他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規範也可以被認定具有違法性。第二,違反違背公序良俗為判斷身份權請求權構成要件違法性的重要標準。在身份法中,最重要的是講究倫理秩序。以親屬權為例,親屬權的內容包括親屬之間的撫養關係、尊敬或者尊重的權利等。說到尊敬權,卑親屬對尊親屬一定要有尊敬的義務,不可能說無論老少、尊卑、長幼,地位都平等了,就可以稱爺爺、父親為“哥們”。親屬之間必須注重尊卑、長幼。一個行為如果違反了這個尊卑長幼秩序,那么也就具有了違法性。
2.違法性判斷標準的不確定化
“打是親,罵是愛”、“清官難斷家務事”等俗語都說明了確定身份權請求權違法性判斷標準的難度。認為,身份權的相對人對內侵犯身份權和第三人侵犯身份權的違法性判斷標準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對近親屬的妨害行為適用較高的判斷標準;對其他人的妨害行為適用較低的判斷標準。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在傳統上,直系尊親屬對子孫有教養撲責的權利,原不成立傷害罪,因子孫不孝或違犯教令,而將子孫殺死,法律上的處分也極輕,甚至無罪,過失殺死且不得論。羅馬法也曾經主張家父的殺子權。即使在現代,尊親屬對卑親屬具有一定的管教權(懲戒權)。正是基於身份權所內在的管教權使得尊親屬對卑親屬的傷害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阻卻了違法性,而其阻卻程度也要高於其他絕對權請求權行使要件中的容忍義務。另一方面,親屬關係的親疏程度也決定了不同的身份權中所包涵的此類阻卻違法性的程度的大小。親屬關係越“親”,則阻卻違法性的程度就越大,反之,則阻卻違法性的程度就越小。誠如瞿同祖先生所講的,親屬團體固異於非親屬團體,不以凡論,但同屬親屬團體,其間的關係也不盡相同,各人之間是有一定的親疏關係和差別的,倫理上並不要求親族分子之間社會關係的一致;相反地,是著重於差異性的,親屬間固相親,但愈親則愈當親愛,以次推及於漸疏者,有一定的分寸,有一定的層次,這是上殺、下殺、旁殺的道理,也就是整個服製圖成立的基礎。親屬間相侵犯的規定是完全以服制上親疏尊卑之序為依據的。
歸根結底,人倫秩序法律化和非法律化的程度決定了身份權請求權構成要件中違法性判斷標準的高低。這充分的體現了即使是現代的身份權也仍然是一種差異性行為規範。
適用關係
1.身份權的相對人作為妨害人——身份關係對其他絕對權請求權的限制
身份權意味著在親子之間、夫妻之間和親屬之間存在著特定的身份地位,以及人格與財產兩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於身份權會使相對人的人格權和財產權受到一定的限制,身份權當然也會對產生於人格權和財產權的人格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和智慧財產權請求權產生一定的限制。據此認為,當身份權的權利人在身份權所限制的範圍內對相對人的人格權和財產權“造成一般性積極妨害”時,其相對人就不能夠對權利人主張適用人格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和智慧財產權請求權。例如,在妻子反對的情況下,丈夫強行對妻子實行了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的性騷擾行為。針對此種行為,妻子不能夠主張身份權請求權。但是,如果其超出了身份權的限制範圍對身份權相對人的人格權和財產權“造成嚴重的積極妨害”時,則相對人有權主張人格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和智慧財產權請求權的適用。例如,婚內強姦行為構成了對配偶人格權的重大傷害,儘管其是否構成強姦罪有一定的爭論,但是受害人仍然可以在民事上主張身份權請求權的適用,因為此種傷害超出了身份權的限制範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身份權的權利人對相對人的人格權和財產權“造成消極妨害”,即權利人沒有履行身份權規定的相對性義務時(如不履行同居義務),則其相對人可以主張適用身份權請求權。簡言之,身份權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成為其他絕對權請求權行使的抗辯事由。
2.身份權之外的第三人作為妨害人
認為,在第三人妨害身份權權利人人格權的情況下,身份權的權利人可以依據其人格權受到妨害而主張人格權請求權的適用,而身份權的相對人可以依據身份權受到妨害而主張身份權請求權的適用。例如,甲的領導乙利用職務之便不斷對其進行性騷擾,並屢次對甲提出非分要求,據此,甲的丈夫可以依據身份權而主張身份權請求權的適用,而甲則可以依據性自主權主張人格權請求權的適用,從而排除乙的妨害。當然,這兩類請求權是競合關係,因為每一種請求權的適用都會達到排除妨害的效果。
但第三人妨害身份權權利人的物權和智慧財產權時,情況則較為複雜。如果第三人妨害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則夫妻任何一人都可以主張物權請求權和智慧財產權請求權。反之,則和上述妨害人格權的適用情況一致。
3.身份權的相對人與第三人同時妨害人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身份權的相對人和第三人串通妨害身份權權利人的利益。最為典型的就是通姦。此時,身份權的權利人如果能夠原諒配偶,則可以依據身份權請求權請求相對人履行同居義務。否則,該權利人可以主張離婚或者別居。當然,無論哪一種情況,該權利人都可以對妨害自己婚姻關係的第三人主張身份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因為二者是責任聚合關係。
訴訟時效
認為,身份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則。這主要是考慮到:第一,訴訟時效制度違背絕對權的本質。對此,中國學者已經作了精當的概括:基於絕對權受侵害所發生的存續保障責任,旨在回復權利人對其客體的意思支配力,是由絕對權的支配性所決定的絕對權自身之效力內容的表現,若使之罹於時效,則必造成由支配權之外形卻無支配之力量的權利變態現象。因此,身份權作為絕對權的一種,當然不能夠適用訴訟時效制度。第二,身份權請求權不適合訴訟時效的設立目的。訴訟時效立足於財產制度,其設立是為了“規定請求權若干年不行使而消滅,蓋期確保交易之安全,維持社會秩序耳。蓋以請求權永遠存在,足以礙社會經濟之發展。”身份權雖然也涉及到一定的財產利益,但是身份權畢竟人格利益的延伸,且其主要的還是身份利益。身份關係是一個社會的最基本關係,身份關係通常也是終身的。就家庭矛盾而言,時間是最好的醫治辦法。但是,如果由於相對人的原諒(誤以為對方能夠悔改)而使妨害(比如通姦)持續存在,在妨害人長時間(假設這一時間超過了訴訟時效的期限)執迷不悟的情況下,適用訴訟時效會對受害人的權益保護不利(比如受害人有可能在離婚之前不得不繼續忍受精神痛苦)。第三,身份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還可以在侵權請求權已經不能保護身份權的時候發揮作用。即依據訴訟時效制度,受害人喪失侵權請求權的勝訴權時,權利人仍可以請求排除妨害和停止妨害。
立法建議
綜上所述,中國的身份權請求權制度亟需完善。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1.在體系上,在民法典總則和分則相應部分,建立健全的身份權制度,確認身份權是一種具有相對性的絕對權。在民法典總則部分,建立統一的絕對權請求權條款,允許物權請求權、智慧財產權請求權、人格權請求權和身份權請求權基於自身的權利特點創設新的請求權類型。在婚姻家庭法編的總則中確立身份權請求權的一般規定,在其他部分直接規定具體的身份權請求權。
2.明確身份權請求權是基於身份權的絕對性和對身份利益的支配力而產生的保護性請求權。確立身份權請求權包括停止妨害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違反身份權相對效力而產生的身份權請求權,以上三類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同時,單獨規定確定身份權的請求權,不將其作為屬於身份權請求權的類型。
3.身份權請求權的行使要件包括妨害、違法性和因果關係。其中,違法性包括違反法律規定和違反公序良俗。在訴訟上,身份權請求權表現為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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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術語(十)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法律在人們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人在社會中的行為活動,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行為,都是以法律為準則和規範的,法律起著維護社會穩定和繁榮,人們安樂定居,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