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方法及範圍
法官審理民事案件的主要工作,在於探尋支持一方當事人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和依據。 請求權分析法以考察當事人的請求權為前提,並在此基礎上展開,通過逐一檢索的方式來尋找法律適用根據,故該方法的好處在於:因該方法採用逐一檢索的方式,故一般很少會遺漏請求權,也不會遺漏法律條文的適用;此外,在討論請求權能否成立的時候,必然要檢索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所以,還可以發現抗辯權是否存在。但該分析方法的適用,需要法官對現行法律規範體系有一個清晰把握,並要站在公正的立場上。
當事人鎖定請求權或者提出具體的訴因後,法律不允許法官幫助當事人再選擇請求權或訴因,除非當事人只提出某項具體請求,沒有明確法律關係基礎和法律依據。面對請求權和法律關係已經確定的情況,法官應當沿著以下思路或者步驟進行案例分析。
判斷請求權的性質
首先是以法律體系和請求權類別為標準,判斷屬於哪類請求權,然後在每一個大類請求權之下,以請求權產生的具體依據為標準,進一步判斷請求權的性質。一般來講,請求權分析法主要適用於給付之訴,不宜適用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在確定了可以適用該方法後,則應當判斷請求關係的主體和內容,即誰基於何種理由向誰提出何種請求,因為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請求權檢索
請求權檢索的原因在於:雖然原告提出請求,但通常並未提出請求權的法律基礎。例如原告提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但沒有指出該請求權的法律基礎是什麼,是基於侵權的法律基礎,還是基於契約違約或無效的法律基礎,需要法官進一步分析和檢索;另一種情況是,雖然原告提出了某種請求並指出其請求權的法律基礎,但法官仍然需要依職權對其請求權的法律基礎進行檢索,因為當事人所指出的請求權基礎不一定正確,需要法官予以確認。請求權檢索的步驟和方法一般為:第一,列舉原告的請求可能涉及的請求權。第二,確定各種請求權的類型。根據請求權的基礎關係不同,可將請求權分為如下幾類:一是債權的請求權,包括契約履行的請求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侵權的請求權、不當得利所產生的返還請求權。其中,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因本質上不是一種給付關係,不應當包括在債權的請求權中。二是物權請求權,具體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妨礙預防請求權。三是占有保護請求權,主要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而享有的占有返還請求權、妨礙排除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四是人格權和身份權上的請求權,人格權上的請求權,主要是指在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產生的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權。身份權上的請求權主要包括撫養請求權、贍養請求權等。五是智慧財產權上的請求權,主要是指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產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請求權等。第三,請求權分析的邏輯順序。民法上的請求權是由一系列請求權所組成的體系。這些請求權包括契約上的請求權、侵權上的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締約上過失的請求權等,公共組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形成一個請求權的完整體系。各種請求權在同一案件中同時並存或發生衝突時,應該確定各項請求權在行使上的先後順序,以形成一種體系的觀念。考察任何一個民事案件,請求權的體系在原則上應當按照如下順序來確定:契約上的請求權;締約過失請求權;無因管理請求權;物權請求權;不當得利和侵權的請求權。第四,消極規範構成要件的檢索。通過對積極或消極規範要件的考察,事實上是從正反兩方面考察請求權基礎。對可以消滅或者抗辯請求權的法定事由、約定事由、抗辯權及其相關法律關係進行檢索和分析。在當事人沒有提出、客觀上又可以成立的抗辯權,特別是訴訟能力存在明顯缺陷、不知道如何行使抗辯權時,法官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被告可以行使的權利。如果客觀事實滿足了消極規範構成要件的條件,則請求權不能成立。
請求權排查與初步鎖定
通過對請求權的檢索和考察,應該排查和處理如下一些情況:一是與案件事實不符合的請求權,依法應該排除。二是對原告不利的請求權,依法應告知當事人變更,如果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依法進行裁判。三是內容不清楚的請求權,應告知當事人予以補正和明確化。四是請求事項之間相互矛盾的請求權,運用釋明權告知當事人,讓其排除相互矛盾的請求事項。五是請求權競合與聚合。如果在請求權檢索中,確定案件涉及多項請求權,則需要進一步確定採取責任聚合還是競合的方法。關於責任聚合與競合的區分,先依據法律規範,如果契約有約定,則依據約定。如果都沒有,則主要是依據公平、正義的理念,即不能使一個人因一項違法行為而遭受兩次懲罰,也不能使一個人因一次損害而得到兩次賠償。六是對請求權變動狀態的考察和確定。儘管通過對請求權的基礎考察,已經能夠確定請求權已經成立,但是如果請求權已經發生了變動,例如契約已經變更或終止,則其請求權也要隨之重新考察。總之,只有在當事人的請求權明確下來或被鎖定以後,法官才能開始對請求權的基礎進行分析。
請求權基礎的分析
請求權基礎既可以是法律規範,也可以是像契約、遺囑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外依據。請求權基礎主要是法律規範,但又不限於法律規範。此種可供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範,即為請求權規範基礎,簡稱請求權基礎。對請求權基礎的分析,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一是找出對該請求權的具體法律規範。二是對所找的法律規範進行分類和定性。其中,有些法律規範不能單獨地作為請求權的基礎,它們主要包括:已經由當事人約定排除的任意性規範;不完全法條,包括說明性法條、限制性法條等。此外,引用性法條、擬制性法條不能單獨作為請求權基礎,必須與其他相關法條結合才能構成請求權基礎,程式性規範和某些裁判規範也不宜單獨地作為請求權的基礎。三是將作為請求權基礎的規範之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解。如將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解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有損害事實的發生、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等。在這個分解過程中,需要運用法律的解釋方法對法律規範進行準確的解釋。
歸人(或稱涵攝)
即把經分解的事實歸人(或涵攝)到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中去。判斷請求權性質所依據的基礎法律關係,檢索、分析請求權的消極因素,是一個發現和確定案件事實的過程。如果爭議事實被分解後,能夠一一對應地符合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那么請求權也就能夠成立。
總之,請求權分析法是從原告所主張的請求權是依據那一條法律規定入手,分析該條法律規定所適用的條件是否都已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