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一般來說,因果還可以指一系列因素(因)和一個現象(果)之間的關係。對某個結果產生影響的任何事件都是該結果的一個因素。直接因素是直接影響結果的因素,也即無需任何介入因素(介入因素有時又稱中介因素)。從這個角度來講,因果之間的關係也可以稱為因果關聯。
原因和結果通常和變化或事件有關,還包括客體、過程、性質、變數、事實、狀況;概括因果關係爭議很多。對因果關係的哲學研究歷史悠久,佛教和西方哲學家如亞里士多德在2000多年前就已經提出了因果,該問題仍是現代哲學的重要課題。
特點
1.因果關係的客觀性。因果關係作為客觀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它是客觀存在的,並不以人們主觀為轉移。
2.因果關係的特定性。事物是普遍聯繫的,為了了解單個的現象,我們就必須把它們從普遍的聯繫中抽出來,孤立地考察它們,一個為原因,另一個為結果。刑法因果關係的特定性表現在它只能是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聯繫。
3.因果關係的時間序列性。原因必定在先,結果只能在後,二者的時間順序不能顛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從危害結果發生以前的危害行為中去查找原因。
4.因果關係的條件性和具體性刑法因果關係是具體的、有條件的。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為能引起什麼樣的危害結果,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關係時,一定要從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具體情況出發作具體分析。
5.因果關係的複雜性辯證唯物主義認為,客觀事物之間聯繫的多樣性決定了因果聯繫複雜性。
6.不作為犯罪中的因果關係不作為的原因,在於它應該阻止而沒有阻止事物向危險方向發展,從而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犯罪因果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它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除此以外,它的因果關係應與作為犯罪一樣解決。
7.刑法因果關係與刑事責任刑法因果關係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了客觀基礎,不等於解決了其刑事責任問題。要使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行為人還必須具備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
西方哲學
亞里士多德提出四因說,對原因問題概括了四種答案或解釋模式,即質料因、形式因、動力因、目的因。
在中世紀,托馬斯·阿奎那根據亞里士多德的宇宙論,把其四因按照等級排列為目的因>動力因>質料因>形式因。阿奎那把第一個動力因,或第一因,歸為上帝。中世紀後期,很多學者承認第一因是上帝,但認為塵世的很多事件實在上帝的設計或計畫之中,因此學者尋求有自由研究各種第二因。
然而,隨著中世紀的結束,亞里士多德的方法,尤其是涉及形式因和目的因,遭到了的批評,例如馬基亞維利在政治學領域,以及弗蘭西斯·培根在科學領域。當代廣為使用的關於因果關係的定義出自大衛·休謨,他認為,我們只不過發展了一個思考習慣,把總是前後相繼的兩類客體或事件聯繫起來,除此之外,我們無法感知到原因和結果。
在熱力學中,19世紀發現的熱力學第二定律幫助確定了時間之箭。這使得我們可以描述原因何以不同於結果:效果的總和絕不會比原因的總和熵更低。
決定論的世界觀認為,宇宙只不過是根據因果律而發生的一連串事件,並不存在什麼自由意志。而相容論則認為決定論對於自由意志是相容的,甚至是必要的。存在主義認為雖然本質意義是在決定論的宇宙中設計的,但我們每個人都可以為我們自己提供意義 。
其他領域
1.物理
非正式的場合中,物理學家使用因果關係一詞和普通人所說的該詞沒什麼差別。例如,在物理理論中,一些物理學家會說力導致了運動(或加速)。然而,嚴格說來,這並非因果律的正式理論。因果關係並不內在隱含於運動公式中,而是假定作為一個額外的需要滿足的限制條件,也即,原因總是先於效果。這一限制有數學上的意義,例如克拉莫-克若尼關係式。
物理中原因的概念在信息的語境中出現,信息將原因同其效果聯繫起來。正式地說,可以預計信息不能比光速更快,否則,就可能在某個參照系(使用狹義相對論的洛倫茲變換)中觀察者可以看到結果先於原因(即違反因果律的假定)。
原因的概念也出現在物質-能量流動的相對語境中出現(物質-能量流動被通常認為和信息流動相聯繫)。例如,很常見的是,利用因果律來聲稱波(如電磁波)的群速度不能超過光速。
2.工程學
因果系統是指該系統的輸出和內部狀態取決於當前和以前的輸入值。如果系統除依賴當前和過去的輸出值以外,還會依賴於未來的輸出值,則該系統為 非因果系統(acausal system),而如果只依賴於未來的輸出值,則是 反因果系統(anticausal system)。
3.法律
根據法學理論,要認定被告對犯罪或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必須證明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在國際商法中,為獲得救濟,因果關係也是要必須證明的一個關鍵法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