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

所謂繼承回復請求權是指當繼承權受到不法侵害時,繼承人有權直接向侵權人提出恢復繼承權原狀,返還遺產,賠償損失或請求法院給予法律保護,強制侵權人恢復繼承權未被侵害時的原狀,返還被侵占的遺產或賠償繼承人遭受的損失。

前言

繼承回復請求權繼承回復請求權

對繼承回復請求權各國及中國台澳地區均有規定,如德國民法稱之為遺產請求權《德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繼承人有權要求任何占有遺產的繼承人返還其已取得的財產。

瑞士民法稱之為遺產訴權《瑞士民法典》規定:1.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對遺產或遺產中某物有優先權時,得對占有者提起遺產回復之訴,以主張其權利。2.法官依原告的請求,應進行保全處分,擔保或允許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假登記。

《澳門民法典》規定了遺產請求權:繼承人得請求法院承認其繼承人資格,並在獲承認資格後向以繼承人身份或其他名義、或甚至不以任何名義而占有遺產中之全部或部分財產之人,要求返還有關財產。中國台灣地區民法典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是繼承人於其繼承權因他人無正當權原占有遺產之全部或一部而被侵害時所認之特別的獨立的包括的原狀回復請求權。總之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基於繼承權而產生的一種請求權,或稱訴權,屬於實體民事權利-繼承權的一項權能,而非程式法上的訴權。

內容及本質

繼承回復請求權希爾頓家族的繼承人
繼承回復請求權,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請求確認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資格。二是請求返還繼承人應得的遺產。即繼承人通過採用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的訴訟方式來實現自己的繼承權。其中,確認之訴是前提,只有確認權利請求人確實享有繼承權且處於優先繼承順序,才能請求法律保護,給付之訴是使繼承人的財產利益得到實現的最終手段,通過這一手段,使遺產占有人返還繼承人應得的遺產,從而保護了繼承人對遺產的合法要求。請求確認繼承人資格和請求遺產占有人返還遺產是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兩項內容。

(一)繼承回復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不是基於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而對遺產占有人提出的物上請求權,它是基於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權,由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獨立的請求權。

(二)繼承回復請求權是遺產回復請求權,而非繼承權或繼承地位回復請求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是確認了繼承人的繼承地位和享有的繼承權,要求非法占有遺產的遺產占有人返還遺產的權利。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是給付財產的權利。

它是繼承人要求遺產占有人返還占有的遺產,從而實現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利的一種法律手段。

(四)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其他訴權的關係。

1.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確認之訴。當遺產占有人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時,繼承人有兩種訴權並存,一是確認之訴。二是給付之訴。此時,應首先進行確認之訴,如確定了繼承人的合法繼承資格。

2.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給付之訴。發生給付之訴的原因有二:一是繼承訴權,二是物上返還請求權。當遺產占有人對繼承人的繼承地位沒有異議,但主張自己對訴訟標的-財產有合法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留置權等等,這時繼承訴權不成立,不發生給付之訴,而只能行使個別訴權,如所有物返還之訴等。

3.繼承回復請求權與不當得到返還請求權。繼承回復是要回復到繼承權未被侵害時的權利狀況。

4.繼承回復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成立要件

繼承回復請求權專利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因為無繼承權人否認真正繼承人享有的繼承權,占有繼承財產而發生的,是真正繼承權人要求無繼承權人交付其所占有的遺產的請求權。其成立要件如下:

(一)必須是無繼承權人已為事實上占有遺產。

事實上占有遺產是指實際上管理控制支配遺產包括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

1.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占有遺產為要件,如果爭執人僅否認他人的繼承權,或主張自己是繼承人,要求獨占遺產或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未實際占有遺產,真正繼承人不能提起繼承之訴,只能首先確認爭執人或他人的繼承資格。

2.登記視同占有。將遺產中的不動產和須登記的動產及權利(如專利權商標權)登記於自己名下,視同占有。

3.關於占有的取得有下列幾種情況:(1)由表見繼承人占有遺產。如遺囑執行人將遺產的一部或全部支付於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但後來發現該遺囑是被被繼承人撤回或撤銷,真正繼承人對於已喪失繼承權的人誤認為仍為繼承人而使其占有遺產等。(2)根本沒有繼承權的人排除真正繼承人,獨占遺產或與真正繼承人共同占有遺產。如後順位的繼承人排斥前順位的繼承人占有遺產,已喪失繼承權的人或無效婚姻的配偶占有遺產等。(3)部分共同繼承人排斥其他共同繼承人而占有或分配遺產,如同順位的繼承人彼此排斥等。

(二)遺產占有人沒有合法的遺產占有根據。

如果遺產占有人雖然沒有繼承權,但有其他特別權利而占有遺產,繼承人不能向其提出繼承之訴,此屬於個別訴訟問題,而非繼承回復請求權。例如占有人通過出租、借用等方式,占有被繼承人的遺產或基於質權典權留置權等合法權利而占有遺產等等,均不得對占有人提起繼承回復請求權,只有當占有人對遺產的占有沒有合法根據時,才能對其提起繼承回復請求權。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因否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而發生。

遺產占有人否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是提起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根本條件。占有人不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僅主張自己對占有物的權利,不屬於繼承訴訟的範圍,而屬於個別訴訟的範圍。遺產占有人否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有如下幾種情形:

1.遺產占有人自始認為自己為財產所有人。

2.否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主張另有真正繼承人,或只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主張自己的權利。

3.遺產占有人以唯一繼承人身份占有全部遺產,排斥其他合法繼承人或部分共同繼承人的繼承權。

(四)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權利人必須是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

繼承回復請求權法定代理人
1.真正繼承人。繼承回復請求權的基礎是繼承權,只有真正的繼承人才能夠提起繼承訴訟。如果請求權人沒有繼承權,不是真正繼承人,則不享有基於繼承權而產生的繼承回復請求權,不能提起繼承訴訟

2.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回復請求權具有專屬性,即專屬於對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回復請求權又具有繼承性,對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可代替繼承人行使其未完成的繼承權利,如果繼承人未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繼承人的繼承人可在法定時效期間內代為行使。

3.繼承人的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如法定代理人在此過程中侵害被代理的繼承人的合法繼承權,亦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五)繼承回復請求權的相對人是依法不享有繼承權,而事實上占有遺產之人。

真正繼承人之所以提起繼承回復請求權,是因為有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遺產占有人的存在,這是繼承訴訟產生的直接原因。其中有善意占有人與惡意占有人之分。

1.無繼承權人。本來沒有繼承權人,自稱有繼承權而占有一部分或全部遺產之人。這是典型的繼承回復請求權的相對人。

2.超越應繼份的繼承人。自身享有合法繼承權,但超越其應繼份而占有、支配遺產,其他繼承人可對其超越部分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3.表見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人、喪失繼承權人、經無效或可撤銷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均為無繼承權人,如果誤認為其享有繼承權而使其占有遺產時,則表見繼承人即成為真正繼承人提起繼承回復請求權的相對人。

4.無繼承權人、超越應繼份的繼承人、表見繼承人的繼承人。無繼承權人、超越繼承權人、表見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其被繼承人的遺產權利和遺產義務,因而就其被繼承人所占有的遺產,如真正繼承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其有予以財產回復的義務。

5.由不真實繼承人受讓而取得一部或全部被繼承人財產的第三人。接受不真實繼承人的受讓而取得財產的第三人與不真實繼承人處於同一地位,因此接受被繼承人財產的第三人亦為繼承回復請求權的相對人。

6.否認繼承人的繼承權,又不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而占有遺產之人,為繼承回復請求權的相對人。

行使及效力

繼承回復請求權法定繼承人
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行使,在不同的繼承方式下有所不同。在法定繼承時,當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存在時,其即未喪失繼承權又未放棄繼承權,當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只能由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行使回復請求權,而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不能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即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行使要受法定繼承人先後順序的限制。在遺囑繼承時,遺囑繼承人沒有繼承順序的限制,因而所有遺囑繼承人都有權利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此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回復請求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胎兒的遺產份額被侵害時,由其母親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

(一)當事人之間的效力。

真正繼承人的繼承地位確認時,繼承回復請求權的相對人的繼承地位即被否認。相對人所占有的財產應以繼承開始時的狀態返還給真正繼承人,如不能返還原物,可返還代位物或賠償損失。

(二)對於第三人的效力。

對於由不真實繼承人受讓而取得財產的第三人,可依照民法的相關規定,分別以善意第三人和惡意第三人區別對待。如果債務人誤認為不真實繼承人為債權人,而向其清償債務的,無論不真實繼承人接受該債權為善意或惡意,此財產皆為不當得利,真正繼承人可向不真實繼承人請求返還。

訴訟時效

繼承回復請求權中國繼承法
為了及時,有效地保護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各國法律均專門規定了保護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德國法國等少數國家規定繼承訴權經30年不行使而消滅外,大多數國家以及中國澳門台灣地區均規定繼承訴權的消滅時效期間一般較普通消滅時效期間短。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儘快確定財產繼承關係,以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一)中國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制度。

中國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7條規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定執行。但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未分割的,即為共同共有,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均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具體而言:

1.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期限為二年。

2.在繼承人不知道或無法知道其權利被侵犯的情況下,繼承人有權在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十年內向法院提起保護其繼承權的訴訟。

3.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繼承人不得再提起訴訟。

4.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內行使,超過二十年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5.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力使繼承人無法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的,可按訴訟時效中止處理。

6.繼承人在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訴訟時效中止處理。

7.繼承人因其繼承權受到侵害而向侵權人提出返還遺產或賠償損失的要求,或者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二)中國繼承訴訟時效規定的不足之處。

1.中國繼承法第8條規定的期間是出訴期間而非訴訟時效期間。依照繼承法第8條的字面規定,即期限屆滿之後(二年之後)不得再提起訴訟,而這一點與中國訴訟時效的性質不合。

2.最高法院《意見》第177條沒有劃清繼承之訴和共同財產分割之訴的界限。在中國,長期存在著繼承人不及時分割遺產的情況,特別是在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還在之時,子女一般不分割遺產,而形成事實上的遺產共有關係。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後的效力。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後產生何種法律效力,是關於訴訟時效的重要問題,也是繼承法上的一個重要問題,它涉及到繼承人的繼承訴權和繼承權是否也同時完成的問題。德國、瑞士的民法典均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後,繼承人仍保持其繼承權,遺產占有人不能取得繼承人的繼承地位,而僅取得拒絕返還所占有遺產的抗辯權,占有人對占有的遺產可因取得時效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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