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註:
1、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2、請求權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為該權利內容的利益,而必須通過他人的特定行為實現自己利益。
3、請求權是相對權的典範,即僅僅相對於某個特定的人產生效力。
4、請求權可以獨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權利的內容(權能)。
5、請求權連線了實體法與程式法,民事訴訟以此分為確認、給付、變更之訴三種。
6、債權的權能除了請求權之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
7、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然減損了其強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而主張不返還(《 民法通則)第138 條、《 民通意見》 第173 條)。
產生意義
1、請求權的概念最早由德國學說彙纂學派代表人物溫德沙伊德(Windscheid)於1856年發表的《從現代法的立場看羅馬私法上的訴權》一書中提出。
溫德沙伊德所提出的請求權理論第一次區分了請求權和訴權,這是對私法理論的重大完善。
2、溫德沙伊德提出的請求權的概念,解釋了權利人之間發生爭議後,提起訴訟前,權利人的權利狀況。
請求權概念的產生,為當事人在訴訟外獲得救濟提供了理論基礎。
3、根據請求權理論,民事權利主體在遭受侵害甚至僅僅具有侵害之虞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向相對人主張各種請求,從而首先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保護私權。
4、即使沒有提請訴訟,並不意味著權利人喪失請求權,權利人在時效的範圍內,可以繼續向義務人提出請求,並且該請求權可以作為一種實體權利而依法轉讓、拋棄。
5、請求權的實現不僅可以依靠義務人的自願行為,而且可以直接由權利人在訴訟外行使,從而使權利所具有的法律之力得以彰顯。
6、請求權有助於強化對私權的保護,並抵禦公權力的侵害。
在公權力不法侵害私權利的情況下,民事主體可以依據私權所產生的請求權,主動要求公權力機關糾正不法行為,如果不能實現,將進一步提起訴訟。這樣可以增加權利保護的途徑,強化公民的權利保障意識。
請求權
1、請求權是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而存在的,它不僅在債權法中,而且在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等領域中都普通存在。例如,在所有人的財產遭受他人非法侵占的情況下,所有人可以根據物上請求權要求返還原物,此種請求權並非債權上的請求權。再如,繼承法中繼承權的回覆請求權也不同於債權請求權。所以,請求權在民法中是普遍存在的,它是與支配權、形成權、抗辯權相對應的權利。
2、債權的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主要權能而並不是其全部的權能,因為債權除請求權外,還包括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又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時,債權雖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由此可見,請求權只是債權的一項權能。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德國學者von Tuhr將請求權的概念表述為“作為權能的請求權”。
3、隨著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責任制度的發展,債權越來越體現了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也就是說,債權雖具有相對性,但亦可以排斥第三人的侵害。此種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不是債權的請求權的內容。因為後者僅涉及到當事人之間的請求問題,而並不涉及到對第三人的效力問題。
4、除了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其他的因侵害絕對權而產生的一些請求權,如物權請求權、智慧財產權請求權以及人格權請求權等,並不屬於債的發生原因。因為這些請求權不以相對人擁有責任財產為前提。正因如此,請求權是債的上位概念,債只不過是請求權的一種形式。不能將請求權的體系與債的體系簡單地加以等同。
5、釐清“債”與“請求權”的關係,有助於構建完整的請求權體系。
5.1請求權可以通過不同的標準區分為不同的類型,從權利的功能考慮,可以將請求權區分為兩類:
一是作為權利內容的請求權;
二是為保護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一種權利,通常以基礎性權利受損為產生前提。
5.2債權請求權強調給付內容的“財產性”,其是作為債權的權利內容而存在的。而除了債權請求權之外,人格權、身份權、物權等各種基礎性的權利都可以產生特定的請求權。只有將債權和請求權加以區分以後,才可能構建一個請求權的體系,才可能既明確界定債權的內容,又強化對基礎性權利的保護。
6、釐清“債”與“請求權”的關係,有助於合理界定債權請求權的準確內涵。
債權和請求權是有區別的。債權是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因此,凡是非財產給付內容的請求權,均不屬於債權的範疇。例如,受害人在名譽權被侵害以後,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從當事人之間的相對關係來看,這些請求即屬請求權,但是,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請求權的內容並不具有明顯的財產內容,而只是一種非財產性的人身關係,這種責任具有人身屬性和道德色彩,無法歸人財產性給付之中。正因如此,侵權責任關係並不能全部納入債法範疇。
物權
1、物權請求權是基於物權而產生的請求權
依據我國《物權法》 第34至36條的規定,物權請求權主要包括四種,即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和恢復原狀。
2、物權請求權具有不同於債權的特殊性質
2.1物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而產生的權利,其產生根據在於物權是對物進行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的請求權行使的根本目的在於維護物權人對其物的圓滿支配狀態,故物權請求權可視為物權效力的體現。
2.2物權請求權與物權是不可分離的,也就是說,物權請求權與物權具有共同的命運。當物權消滅時,物權請求權亦不復存在,物權移轉時,物權請求權也隨之移轉,甚至移轉返還所有物的請求權也可導致所有權本身的移轉。據此,移轉返還所有物的請求權可以成為一種交付財產的方式。
2.3物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在這一點上,其與債權的請求權是不同的,債權的請求權原則上都適用訴訟時效。據此可見,不能將物權請求權等同於債權或準債權。
2.4物權請求權的效力優先於債權請求權。如在破產程式中,所有人對其物享有取回權,此種取回權實際上是由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派生的,當然應優先於一般債權而受到保護。
3、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區別
3.1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傳統的行使物權請求權的方式主要是請求返還原物、請求侵害排除和請求侵害防止,其目的在於排除物權受侵害的事實或者可能,恢復或者保障物權的圓滿狀態;
在物權保護中,行使侵權請求權就是要求加害人履行損害賠償之債,其目的是為了填補損失,即以貨幣方式恢復被損害物的價值狀態,彌補受害人所遭受價值損失。
物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這兩種不同的對物權的保護方法,從不同的角度對物權損害予以不同的救濟,兩者對物權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兩者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結合適用。但是只有兩者同時並存的立法模式才是對物權最完善的保護機制,缺少任何一個都是不完備的。
注:
1、當物權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到侵害的可能時,首先應當適用物權請求權,以儘可能地恢復物權的完滿狀態。只有在遭受到的損害無法通過行使物權請求權予以恢復原狀,而使物遭受到價值貶損時,才可以行使侵權請求權,要求加害人給予損害賠償。
2、如物權遭受到侵害但是沒有發生價值減損,或者物權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性而並未影響物權人的現有利益時,就只能通過行使物權請求權使物權得到保護;
3、如物權遭受的損害已經發生,而且損害沒有必要或沒有可能通過恢復原狀等物權請求權獲得救濟,就只有通過損害賠償的侵權請求權獲得價值上的補償。
3.2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要求相對人承擔責任的要件不同
首先,兩者的歸責基礎不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除了法律特別規定的侵權行為以外,一般侵權行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權請求權必須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是如果適用物權請求權,權利人要求侵害人返還財產、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和恢復原狀,都不需要證明相對人具有過錯。如果以侵權請求權替代物權請求權,按照侵權請求權的歸責原則要求權利人必須對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的問題舉證,實際上加重了物權人的舉證負擔,這對於保護物權極為不利。
其次,從危害後果上來看,兩者行使的權利的前提不同
行使侵權請求權的前提是存在損害賠償之債。損害賠償之債要求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財產的損失才應負賠償責任,沒有損失就沒有賠償。
行使物權請求權的前提是物權遭受到妨害或者有遭受妨害的可能,而不以造成財產損失為前提。
註:
1、不法行為人侵害或者妨害物權人的物權,造成了妨害或危險,此種妨害或危險本身並非一種損害,常常難以貨幣的形式來具體確定或定量,但這並不影響物權人行使物權請求權而對這些妨害或危險予以排除。即使在侵害行為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如果侵害的危險還沒有消除,物沒有恢復占有或者物遭到損害但可以且有必要修復等情況下,不管物權人遭到的價值上的損失如何,都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
2、以侵權請求權代替物權請求權的做法會加重了受害人的舉證負擔,不利於全面保護物權。
3.3兩種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不同
3.3.1訴訟時效針對的對象是債權請求權。
註: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136條的規定,侵權請求權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2年,對於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等侵權案件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3.3.2對於物權請求權則不能適用上述訴訟時效的規定。
註:
1、對於諸如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而言適用兩年或一年的訴訟時效將不利於保護所有人的利益或權利。
例如,在某人的房屋邊上挖掘窖坑,嚴重影響到房屋的安全,如果房屋所有人請求挖洞的行為人排除妨害,行為人提出這個坑是在兩年前挖的,因而已過時效,其沒有義務恢復原狀,這就意味著經過一定的期限後將使某種違法的行為合法化,這顯然不符合時效制度設定的目的。
2、對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物權請求權而言,也很難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因為物權的請求權通常適用於各種繼續性的妨害行為,妨害行為通常是持續不斷進行的。
例如,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只要沒有返還,物權就仍然處於遭受侵害的狀態;再如在他人的房屋邊挖洞,只要洞存在就會威脅到他人房屋的安全。如果嚴格適用訴訟時效的期間起算規則,即自“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則對物權人是不公平的,也不利於保護物權。
3.4兩種請求權的費用承擔不同
在行使物權請求權的情況下,可能涉及到費用承擔問題。
例如,某人的大樹被風颳倒在他人的庭院內,一方要求返還原物,另一方要求排除妨害,這就涉及應該由哪一方來承擔將該樹移走的費用問題。
3.4.1在物權請求權中,由於通常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因而在一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就需要根據公平原則來分擔費用。
3.4.2在侵權責任中,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不可能在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之後,再由受害人來負擔費用。
3.5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對物權保護的效力不同
物權請求權來源於物權,是物權效力的內容;侵權請求權的性質為債權,是債權的內容。
由於物權請求權的效力優先於債權請求權,因此物權請求權應當優先於侵權請求權。
例如在破產程式中,所有人基於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而應當對其物享有取回權,因此這種取回權應優先於一般債權而受到保護。如果只允許所有人採用侵權請求權的方法保護自己的物權,就只能以一般破產債權人的身份按比例受償,顯然不如採用物權請求權,行使取回權的方式可以更好地保護物權。由此可見,如果以侵權請求權代替物權請求權,則損害了物權應當具有的優先效力,在理論上與物權的性質不符,在實踐中也不利於對物權的保護。
註:
1、物權請求權的行使還應當受到一些特殊的限制。例如在相鄰的所有人之間行使排除妨害的請求權,還要適用相鄰關係的規則,受到妨害的一方應當適當忍受來自另一方的輕微妨害。而侵權請求權的行使則不存在上述限制。
2、當物權人的權利遭受侵害以後,物權人應當首先行使物權請求權,只有當物權請求權不足以保護物權人的權利時,才考慮行使侵權的請求權。
訴權
1、債權請求權與訴權具有密切的聯繫
債權請求權是訴權的基礎,只有存在請求權,才能夠產生訴權,尤其是在給付之訴中,如果權利人並不享有某種請求權,則其訴權的行使也必然會遇到某種障礙。
2、從實體法角度來看,債權請求權不同於訴權
2.1訴權為程式性權利,民事實體法上的時效一般不直接影響到的訴權的行使,但訴訟時效原則上適用於各類請求權。
例如,在時效屆滿之後,權利人的訴權並不因此消滅,而仍然有權提起訴訟。但因為訴訟時效原則上適用於各類請求權,所以請求權與訴訟時效具有密切的關係。請求權溝通了民事權利和訴訟時效的關係,訴訟時效的對象原則上是各種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權本身雖然並不消滅,但是,相對人可以行使抗辯權,這樣也會影響到請求權的實現。
2.2債權請求權不一定通過訴權的行使來實現。
如果權利人通過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即直接向特定人要求特定的行為,則因為此時尚未進入訴訟程式,所以與訴權的行使無關。債權請求權的存續也不以訴權的存續和行使為必要條件。
註:
1、債權請求權的行使方式有兩種,即通過意思表示來行使或通過行使訴權的方式來行使。
2、訴權只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即便當事人拋棄這些權利,也不意味著其請求權就完全消滅。
2.3在確權之訴中,雖然不存在債權請求權,但存在訴權。
例如請求法院確認物權歸屬,此種確認並不存在民法上的請求權,但權利人仍享有訴權。
2.4對於給付請求權而言,當事人仍然可以基於其請求權直接向特定人提出請求。
雖然給付請求權具有可訴性,訴權也正是請求權在訴訟中的具體表現,但在請求權人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因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而被駁回或不被受理時,當事人仍然可以基於其請求權向特定人提出請求。
2.5訴權為程式性權利,債權請求權為實體法權利。
訴權是由程式法所確認的權利,其行使必須經過訴訟程式,非經提起訴訟,當事人訴權中的利益得不到彰顯和保護。與此不同的是,請求權作為實體權利,是由民法所確認的。即便請求權人沒有訴諸法院,其仍可以獨立自主地向相對人請求履行義務,以實現自己的利益。
註:
1、民法上也存在介於請求權與訴權之間的一些權利,其同時具有訴權和請求權的雙重特徵和屬性,例如撤銷權必須通過提起訴訟才能行使,因此它又是一種特殊的實體法上的權利,不是最嚴格意義上的請求權。
2、所謂訴權,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以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